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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核心論文環境經濟外部性內部化路徑調查分析研究

來源:期刊VIP網所屬分類:環境科學時間:瀏覽:

  在環境領域,企業向環境任意排放“三廢”等行為,是外部不經濟的典型例證。由于污染排放者無需承擔消除對其他人造成的不利影響的成本,其私人成本就小于社會成本。這樣,污染者僅從自己的私人成本或私人收益出發選擇“最優”產量,具有過度生產的動機。這就說明,在存在外部效應的情況下,競爭企業的利潤最大化行為并不能自動導致有效率的資源配置。它只能使某些私人的福利達到最大,卻無法使社會的福利達到最大。本文選自:《云南地理環境研究》主管單位:云南省教育廳,主辦單位:云南大學(云南省地理研究所),國際刊號:ISSN1001-7852,國內刊號:C N53-1079/P。欄目設置:地理環境探索;區域環境展顧;人地關系研究;國土開發整治;資源開發論證;山區開發建設;流域規劃研究;山地災害防治

  過去片面追求增長效率的經濟發展,帶來的環境污染問題已經成為全球普遍關注的焦點。在新的世紀,我國經濟高速增長過程中,生態環境的持續惡化依然沒有得到有效遏制。如何借鑒西方經濟理論,結合中國實際,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環境經濟政策,使環境污染這種消極外部性內部化,以落實科學發展觀,建立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促進人類的生產和消費活動與自然生態系統協調可持續發展,是我們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本文就排污收費制度和排污權交易制度等環境經濟外部性的內部化路徑的理論淵源、自身特點及在我國的適用性等問題作一探究。

  1.外部性及其產生的原因

  關于外部性的涵義,有許多學者曾對它作了探討。丹尼爾·史普博(Daniel Spulber)將外部性定義為:“某種外部性是指在兩個當事人缺乏任何相關的經濟交易的情況下,由一個當事人向另一個當事人所提供的物品束。” [1]約瑟夫·斯蒂格利茨(Joseph E Stiglitz)認為:“當個人或廠商的一種行為直接影響到他人,卻沒有給予支付或得到補償時,就出現了外部性”,或“未被市場交易所體現的額外成本和額外收益稱為外部性”[2]。按照薩繆爾森(Paul A Samuelson)的理解,“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當有人被強加了非自愿的成本或利潤時,外部性就會產生。更為精確地說,外部性是一個經濟機構對他人福利施加的一種未在市場交易中反映出來的影響”[3]。綜合上述觀點,外部性的涵義是指,在實際經濟活動中,生產者或消費者的活動對其他生產者或消費者帶來的非市場性的影響。這種影響是從私人收益與社會收益、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相比較而言的。正外部性(或稱外部經濟)是指一種經濟行為給外部造成的積極影響,使他人減少成本,增加收益。負外部性(或稱外部不經濟)是指在經濟活動中,由于決策者在自己承擔的成本之外,帶給他人或社會以額外的成本或負擔,從而使社會成本大于私人成本的現象。與環境問題有關的外部性,主要是生產和消費的外部不經濟性,尤其是生產的外部不經濟性。它會導致低效率的社會資源配置狀態和生態環境污染、惡化的負面影響。

  外部不經濟產生的原因比較復雜,但主要包括如下三個方面:

  一是“市場缺陷”導致外部不經濟。古典經濟學家認為:市場是一雙看不見的手,引導自利的人們在謀取自身利益的同時,客觀上促進社會福利,自利心對社會不僅沒有壞處,甚至比社會關懷更能促進社會福利。但是市場機制發揮作用是有一定的前提條件,或者說有一定范圍的,那就是產權首先必須是明晰的。在產權不明晰或者是公共產權領域里,由于自利心的作用,“公地悲劇”必然會不斷上演,即出現了大量的把好處留給自己、壞處轉嫁給社會的“搭便車”現象。

  二是“產權模糊”導致經濟外部性。由于資源環境等屬于公共物品的范疇,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消費的特征,即產權通常是不明晰的,也就是說環境資源領域建立產權和市場的交易成本太高。如對海洋漁業資源,特別是那些洄游性魚類資源,很難建立有效的產權,即使劃定了產權,但監視、保護起來難度很大。這樣的環境資源,私人對其的損耗和破壞帶來的后果皆由社會分擔,因而會刺激單個利益主體對其的過度利用,以謀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導致經濟消極外部性的產生。

  三是“利益分散”下產生外部性問題。無論是在市場經濟還是在計劃經濟中,經濟活動都是分散進行的,各經濟主體在利益上有其相對獨立性。由于有意識地增加外部成本同其私人內部成本的降低緊密相連,或者有時還出于生產過程中某些便利的考慮,因而各個廠商通常只考慮內部成本與效益,忽視了企業的社會責任。即使有個別廠商主觀上愿意努力承擔一些社會責任,試圖減輕經濟活動對社會的負面影響,但是在沒有達到執法的普遍性約束情況下,只要找不到既能減輕外在影響、又不會增加私人成本的辦法,激烈的不規范市場競爭產生的“劣幣驅逐良幣”效應還是會迫使他隨波逐流。

  2.環境經濟外部性內部化不同路徑的理論淵源

  西方經濟理論由于在關于外部性產生原因認識上的分歧,所提出的解決方案也各不相同。本文著重分析庇古和科斯的基本觀點。

  庇古(Arthur Cecil Pigou)在其1920年出版的《福利經濟學》一書中指出,在經濟活動中,如果某廠商給其他廠商或整個社會造成不需付出代價的損失,那就是外部不經濟。這時,廠商的邊際私人成本小于邊際社會成本。當出現這種情況時,依靠市場是不能解決這種損害的,即所謂市場失靈,必須通過政府的直接干預手段解決外部性問題。具體來說,就是要在外部性場合通過政府行為使外部成本內部化,使生產穩定在社會最優水平。庇古提出:如果每一種生產要素在生產中的邊際私人凈產值與邊際社會凈產值相等,同時它在各生產用途的邊際社會凈產值都相等,就意味著資源配置達到最佳狀態。在邊際私人凈產值與邊際社會凈產值相背離的情況下,依靠自由競爭是不可能達到社會福利最大。于是就應由政府采取適當的經濟政策,消除這種背離。政府應采取的經濟政策是:對邊際私人凈產值大于邊際社會凈產值的部門實施征稅,以迫使廠商減少產量;對邊際私人凈產值小于邊際社會凈產值的部門實行獎勵和津貼,以鼓勵廠商增加產量。庇古認為,通過這種征稅和補貼,就可以實現外部效應的內部化。這種政策建議后來被稱為“庇古稅(Pigou Tax)”。

  1960年,芝加哥大學教授科斯(Ronald Coase)發表了著名的論文《社會成本問題》。他在該文中證明,在交易費用為零的條件下,庇古是完全錯誤的,因為無論初始的權利如何分配,最終資源都會得到最有價值的使用,理性的主體總會將外溢成本和收益考慮在內,社會成本問題從而不復存在。科斯認為,外部性的產生并不是市場制度的必然結果,而是由于產權沒有界定清晰,有效的產權可以降低甚至消除外部性,而且科斯將其進一步發揮成為所謂的科斯定理,即只要產權是明晰的,私人之間的契約同樣可以解決外部性問題,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他通過對“走失的牛損壞鄰近土地的谷物增長”的案例的分析,提出了自己解決外部性問題即損害問題的主要論點:其一,損害問題具有相互性。其二,通過市場自由交易可使權利得到重新安排而達到產值最大化。可見,科斯認為,解決問題的關鍵是,只要交易費用為零和產權界定明晰,私人之間可以達成協議,從而使經濟活動的邊際私人凈產值和邊際社會凈產值相等,導致外部性存在的根源就會消除。

  研究科斯與庇古的觀點,可以發現其不同之處在于政府作用范圍是大還是小,干預手段是直接實施抑或間接實施的問題。科斯理論認為政府的作用只是使產權明晰,應該放任私人的市場交易去取得有效率的結果。庇古認為,由于技術原因和交易費用的存在,市場不可能覆蓋整個社會,市場機制的作用范圍有限,在環境外部性問題上應更大程度地依賴政府的作用,政府的直接干預是最有效、最現實的選擇。

  3.環境經濟外部性內部化路徑的比較分析

  環境經濟手段是國家環境當局從影響成本——收益入手,引導經濟當事人進行選擇,以便最終有利于環境的一種政策手段。由于科斯與庇古在外部性內部化路徑上的分歧,相應的環境問題解決路徑就有了傾向于市場機制作用的和傾向于政府干預作用的區分。經濟學理論界將主要通過政府直接干預解決環境問題的環境經濟手段稱作庇古手段,而將主要通過政府借助市場機制解決環境問題的環境經濟手段稱作科斯手段。庇古手段包括稅收、補貼、押金——退款;科斯手段包括私人合約、排污權交易。

  在現代經濟生活中,庇古手段中的排污收費和科斯手段中的排污權交易在污染控制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兩種路徑都實行污染物總量控制,但在實際操作中各有其適用條件。在選擇污染控制手段時必須要考慮是否具備這些條件。

  3.1 關于排污收費制度的分析

  1972年,世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提出了污染者付費原則。這一原則的定義是,污染者應當承擔由政府決定的控制污染措施的費用,以保證環境處于可接受的狀態。根據這一原則,OECD國家普遍實行了征收環境稅的政策。目前世界各國基本上都實行了排污收費或環境稅制度來治理污染。

  我們首先采用經濟學的圖表來進行理論上的分析。在圖1中,橫坐標W表示某鋼鐵廠生產鋼鐵排放的污染量,縱坐標表示污染造成的邊際成本或降低污染花費的成本。MSC曲線表示污染造成的邊際社會成本。MC曲線表示降低污染所花費的邊際成本。對每一單位污染征收T1數額的排污費可以使污染符合社會最優水平,即達到W1的水平。在單位排污費為T1的情況下,無論污染量超出W1的標準,還是未達到W1的標準,對于鋼鐵廠來說都是不利的。在污染量超出W1標準的情況下,企業降低污染的邊際成本低于排污費T1,企業減少污染是有利的。因為,每減少一單位污染,企業都可以減少T1數額的支出,而增加的降低污染開支小于T1。

  在污染量低于W1標準

  的情況下,企業降低污染的邊際成本高于排污費T1,企業增加污染是有利的。因為,每增加一單位污染,企業所節約的降低污染的開支都大于應交納的排污費T1。因此,企業寧愿上交排污費,也不愿花費巨大的成本去降低污染。只有使污染量達到W1時,才是企業的最優點。所以T1數額排污費率的征收使得企業的產出水平符合社會最優標準。

  圖2為庇古稅示意圖。圖中MNPB為企業的邊際私人凈效益,MEC為邊際外部成本。企業為利潤最大化生產所有MNPB>0的產品,即把產量擴展到Qm。社會最優要求當MEC>MNPB時停止繼續擴大生產,即生產Qs。稅t*使企業在t*>MNPB時停止擴展生產,即把生產限制在社會最優產量Qs的水平。換句話說,t*把MNPB向左下方移動到MNPB-t*。相應的,稅使污染排放從Wm下降到Ws。圖中,稅率恰好等于最優產量Qs所對應的邊際外部成本MEC,即污染對外部產生的邊際損害。這樣,如果企業的產量超過Qs,所付的稅款就會超過邊際私人凈效益。因此企業愿意把生產限制在Qs水平,從而把污染排放限制在Ws水平。因此,t*是最優稅收,它使最優污染量等于MEC。很明顯,最優庇古稅是在最優污染水平等于邊際外部成本(邊際污染損害)時的排污收費。

  排污收費制度是由政府首先給所有產生污染的企業確定一個污染稅率,企業必須按照這一稅率交納排污費。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企業會根據自己的利潤最大化原則來決定自己的污染物排放量和產品產量。實行排污收費有許多優點。第一,實行排污收費制度,企業擁有了一定的自主權。每個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邊際控制成本在減排污治理與排污繳費之間進行選擇,有利于激勵企業實行清潔生產。第二,可以降低政府的監督、管理成本。從政府管理的角度講,政府不再干涉企業具體的生產決策,只是確定企業從事的經濟活動是否會導致污染,污染的量是多少。所以,政府用于環境監督管理的費用降低了。第三,排污收費是國家的財政收入,可以用于清潔生產補貼和建設公共的污染治理設施。

  排污收費制度從20世紀70年代沿用至今,在長期使用過程中也暴露出了它的局限性。第一,政府在確定合理的排污費率時,必須借助于邊際凈收益曲線和邊際外部成本線。邊際外部成本線的確定是一個從污染的物理性損害轉換到人們對這種損害的主觀感受,并用貨幣價值來計量的過程。這些轉換過程非常復雜,而且在實際中確定邊際外部成本線十分困難。而企業的邊際凈收益曲線涉及到企業本身的生產規模、生產技術以及污染治理的技術水平。企業自身沒有動力去向政府如實通報這些信息,政府也沒有能力去了解每個企業的邊際凈收益。政府只有在不斷的摸索中去尋找最優稅率。所以,實際的排污費率的確定常常是一個試錯的過程。第二,企業可以將國家征收的部分排污稅費通過產品價格轉嫁給消費者,如果該種產品是生活必需品,缺乏需求彈性,低收入階層就要負擔較多的稅賦。

  3.2 關于排污權交易制度的分析

  排污權交易的基本思想是把排放廢物的權力通過拍賣或無償分配的手段交給微觀經濟個體,這種污染權的數量是由政府根據國家環境目標確定的。這種權力還可以像普通的商品那樣在市場中進行交易。美、德、澳、英、日本等發達國家相繼進行了排污權交易的實踐,我國最近幾年也在一些城市進行了試點。

  我們仍先采用經濟學的圖表來進行分析。圖3橫坐標Q表示某鋼鐵廠的經濟活動水平,W表示某鋼鐵廠在生產產品中污染物的排放量。縱坐標表示污染造成的邊際成本或降低污染給社會帶來的邊際收益。MEC代表邊際外部成本。MNPB代表邊際私人凈效益。政府管制機構必須根據最優污染程度來確定最優污染標準。MNPB的邊際收益曲線與MEC邊際外部成本曲線的交點E是最優污染點。E點之右,污染程度較嚴重,污染所造成的邊際社會成本大于邊際收益。只要降低污染就有利。因此,排污者只要超過了排污標準,政府將處以高額罰款。

  政府制定排污標準有限制進入的作用。很明顯,企業就必須把排污量控制在最優污染點E所對應的水平。當然,企業也可以通過對技術的選擇來改變投入品,以進行技術替代。比如,當企業的排污量達到WB 時,它可以安裝一個控制污染的設備,來減少排污量,這樣企業因安裝了控污設備而使排污量達到W*點,從而符合排污標準。顯然,這要以其產品的價格高于因安裝污染控制設備而增加的平均成本為前提。所以,條件好的企業才能進入該行業,并且有利可圖;而對于那些條件差的企業,則不會進入。

  實施排污權交易要首先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權力(這種權力通常以排污許可證的形式表現),并允許這種權力像商品那樣被買入或賣出,以此來進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排污權交易的優勢是明顯的:第一,成本最小。治理成本低的企業可以多減排,多余的許可證可以到市場中出售。而治理成本高的企業不減排或者少減排,不足的排污權到市場中去購買,從最后的效果來看,污染的減排總是由治理成本低的企業完成,所以從總體上降低了污染治理的成本。第二,綠色環保組織可以通過購買排污許可證而不賣出,以實現污染物排放總量的減少和環境水平的提高。第三,政府可以根據國家的環境目標賣出或買入排污許可證,從而實現政府對環境總水平的調控。

  排污權交易具體在一個地區實施時要求具備相應的條件。第一,排污許可總量的確定要以大量的科學研究為基礎。所以,實施排污許可證制度要受制于技術水平。第二,完善的市場條件。排污權的價格從長期看,呈上升趨勢,為了避免有人通過壟斷排污權市場而牟取暴利,完善的排污權市場是排污權交易的重要條件。第三,排污權交易要取得效果,政府必須擁有先進的技術手段和設備對企業的排污情況進行監測,還要制定地區性的管理規則。

  3.3 排污收費制度與排污權交易制度的比較分析

  排污收費與排污權交易都是建立在利用市場機制的基礎上。但也離不開政府的作用。排污收費是由政府先確定排污收費的費率,再由市場去決定污染物排放的總量;排污權交易是先由政府確定污染物的排放總量,建立一個排污權的市場,再由市場去決定排放的價格。實踐證明,排污權交易和排污收費都是可行的解決環境問題的基本路徑,但有各自的適用范圍和市場條件。

  首先,從所要求的市場條件看,排污權交易制度在充分競爭的市場條件下才能發揮作用。由于壟斷的因素或計劃經濟的殘留,在發展中國家向市場經濟過渡的過程中在部分領域市場競爭并不充分。因此,有可能阻礙排污權交易的實施,例如,在上海市蘇州河的治理過程中,美國專家竭力推行排污權交易制度,但試行效果不佳。排污收費對市場競爭程度的要求不高,計劃經濟體制的國家也可以使用。其次,從兩種環境手段的適用范圍看,排污收費適宜于涉及面廣的污染問題。如溫室氣體排放、空氣二氧化碳及粉塵污染、大氣臭氧層空洞。而排污權交易更適用于局部性、地區性的污染控制,如水污染、固體廢物污染的控制。再次,從兩種手段的使用效果看,兩者都能起到消除生產和消費的外部效應,實現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最優的作用。

  由于我國傳統經濟體制的影響,長期以來,在環境經濟領域也主要使用傾向于政府干預的環境經濟手段。現在,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完善,解決環境經濟問題的路徑選擇和使用手段也正經歷著重大改革,新的排污收費制度也已經頒布,排污權交易制度正在由試點向全面鋪開的階段過渡。相信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排污權交易制度的應用前景將十分廣闊,而改革后的排污收費制度也將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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