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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辦高校項目融資模式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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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的發展,高等教育資源需求的急劇增長與公共高等教育資源供給不足矛盾日益突出,這為民辦高等教育的發展提供了廣闊空間。據不完全統計,2001年全國民辦普通高校124所,到2009年已增長到658所(含獨立學院322所),平均年增長量達27所。在校生人數方面,2001年民辦普通高校在校生人數14.04萬,到2009年發展到446.14萬,增長了30.78倍。截止2009年,民辦普通高校數已占到全國普通高校數的28.55%,在校生人數也占到20.8%,1顯然,民辦高等教育已發展成為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近年來,民辦高校的資金需求量大和對民辦高校投資不足的問題被大量提及,據山東省職成教處的問卷調查,在民辦學校提出的要求政府幫助解決的問題中,資金問題被提到的次數最多,這說明民辦高校普遍存在資金不足的問題。因此,探索民辦高校有效融資模式意義重大。
  一、民辦高校融資現狀
  當前,民辦高校大多采取傳統的融資模式如:學雜費收入、銀行貸款、社會捐贈、政府資助、校辦產業收入等,其融資渠道看似多元化,可實質上仍比較單一。據國家教育發展研究中心與教育部規劃發展司社會力量辦公室的問卷調查(見表1),所調查的樣本民辦高校資金來源中,學雜費的比重高達90.2%,其他資金來源比重極小,加起來還不到10%。另據鄔大光博士的調研,在被調研的39所民辦高校中,學費收入占學校總收入100%的有14所,占90%的有9所,占80%的有8所,三項合計31所,占被調查學校總數的80%。3這表明民辦高校主要靠學雜費收入維持著滾動發展,且有80%的民辦高校對學雜費依賴程度在80%以上,“以學養學”仍是普遍現象。這種學雜費收入一頭獨大的融資現狀,主要是因為其他融資渠道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表1 樣本民辦高校辦學經費來源構成2
資金來源類別 學費 雜費 貸款 捐贈 財政 校辦產業等 其他
樣本學校均值 79.8% 10.4% 4.6% 1.2% 1.4% 0.8% 1.8%

  1、銀行貸款受限于國家信貸政策及學校資信能力。最近,教育信貸政策收緊,加之民辦高校屬于社會公益事業,按照擔保法有關規定,其資產中的教學樓、辦公樓、交通工具、經營性后勤服務設施等絕大部分是不能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因此銀行貸款難度大。
  2、社會捐贈資源少。民辦高校辦學歷史較短,名氣較小,教學科研水平較薄弱,其自身的校友資源匱乏,難以形成捐贈氣候,其他社會公益捐贈大多流向知名度高的公辦院校。加之有關社會捐贈的制度和政策尚不完善,雖然捐資辦學是一種志愿性的公益性行為,但我國沒有明確稅前捐資政策,實行稅后捐贈加重了捐資者的經濟負擔,同時也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捐資辦學者的積極性。
  3、財政能力有限,政府資金支持極少。我國屬于窮國辦大教育,財政教育經費投入至今未達到GDP的4%的目標。國家公共財政能力有限,對公辦高等教育的投入尚且不足,而民辦高校屬于自籌經費,就更難得到國家財政的資金支持了。
  4、民辦高校自創收能力不足。通過科研成果轉化,校辦產業,以及向社會提供智力產品或咨詢服務來創收,這是國外私立大學的重要資金來源。但在我國,只有少數一流的公辦高校有此創收能力。民辦高校辦學歷史不長,教學科研能力薄弱,自創收能力極弱,這一資金來源渠道是民辦高校的努力方向,但短期內無法緩解其發展壯大過程的資金困境。
  民辦高校過度依賴學雜費的融資現狀不利于其持續發展。一方面,民辦高校無權自主定學費,且學費的上漲空間極其有限,隨著民辦高校的發展壯大,加之通貨膨脹,民辦高校建設資金需求將越來越大,僅靠學雜費收入將難以為繼。另一方面,學雜費依賴使得民辦高校的發展受制于招生情況,生源充足則蒸蒸日上,生源緊縮則舉步維艱,這不利于民辦高校制定長期發展計劃,甚至有些民辦高校為了緩解資金壓力,競爭生源,降低招生條件,使得生源質量下降,辦學水平難以提高。
  二、民辦高校項目融資模式的設想
  1、項目融資簡介
  項目融資是以一個特定經濟實體(項目)為融資對象,以項目的預期收益和現金流量為償債來源,以項目資產為安全保障的一種特定融資方式。與傳統融資相比,其優勢在于:①回避融資方的資信能力局限。項目融資中,投資人(貸款人)不是憑融資方的信用和資產作為發放貸款的保障,而是以項目公司的資產及該資產可能帶來的預期收益作為發放貸款的考慮原則,因此,如果項目本身具有良好的收益潛力,即便融資方資信不理想,項目融資也完全可以成功。②有限追索或無追索權。當項目公司無法取得預期收益,不能償還貸款時,貸款人不能追索到項目資產及相關擔保資產以外的項目發起人的資產,降低了融資者的融資風險。③項目融資屬于表外融資,不會影響融資者的資本結構和融資能力。
  項目融資有多種具體模式,筆者認為適用民辦高校的主要有3種。一是BOT模式(Built-Operate-Transfer縮寫),即建設——經營——移交之意,具體指國內外投資人或財團作為項目發起人,從某個國家或地方政府獲得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和運營特許權,然后組建項目公司,負責項目建設的融資、設計、建造和運營,在特許權經營期內以項目收益流償還貸款并獲得利潤,并于特許經營期屆滿,將項目無償移交給政府。二是TOT模式(Transfer-Operate-Transfer縮寫),即移交——經營——移交之意,具體指項目所在國政府將已建成投產的項目在一定期限內移交給投資者經營,以項目在該期限內的現金流量為標的,一次性地從外國投資者或本國私有資本融得資金,用于建設新項目。待外國投資者或本國私有資本特許經營期屆滿,再將原項目無償移交給東道國政府。三是融資租賃模式。項目建設中如需資金購買某項設備,可向某金融機構申請融資租賃,由該金融機構購入此設備,租給項目建設單位,建設單位分期付給金融機構租金。
  2、民辦高校項目融資模式設想
  無論是公辦高校還是民辦高校,若其校園基礎設施與配套設施比較完善的話,一般都應有教學、教輔、行政和后勤服務設施等不同功能分區,如表1.2。其中,教學、行政、教輔設施建設屬于非經營性項目,一般不產生收益,后勤服務及其他設施建設屬于經營性項目,一般能產生收益。
  表1.2高校基礎設施與配套設施建設項目分類
功能分區 建設項目
教學設施 教學樓
行政設施 行政辦公樓
教輔設施 圖書館、實驗室、校園網絡中心、學術交流中心、培訓中心等
后勤服務設施 食堂、宿舍、體育場館、校園超市、招待所(賓館)、浴室、鍋爐房、游泳池、教師或學生活動中心、校園餐飲、醫務室等
其他 各類校辦產業

  1如果民辦高校的后勤服務設施不完善,需要新建或擴建,可采用BOT模式籌資建設。即民辦高校作為融資方,與投資者談判確定一個特許經營期,投資者組建項目公司,在特許經營期內負責籌資建設后勤服務設施項目,項目建成后對校園師生,甚至社會人群開放,由項目公司進行經營并獲得收益,在特許經營期內收回其投資并獲得應得回報,特許經營期屆滿,該項目無償移交給民辦高校,這樣就解決了民辦高校新建或擴建后勤服務設施的資金不足問題。
  2如果民辦高校后勤服務設施已比較完善,需要新建或擴建教學行政設施或教輔設施,但這些設施屬于非經營性項目,不能產生收益,就不能采用BOT融資模式。但僅靠學雜費收入和少量其他資金來源是遠遠不夠的,這種情況下,可采用TOT模式籌資建設。即民辦高校作為融資方,將已建成的食堂、宿舍等后勤服務設施一定期限的經營收益權轉讓給投資者,一次性融得大量的資金用于建設教學行政設施或教輔設施,投資者在特許經營期內經營后勤服務設施項目并獲得收益,并回收投資和獲得應得報酬,特許經營期屆滿,該項目無償轉讓給民辦高校。
  3如果民辦高校各項設施建設比較完備,需要購置大量動產,如電腦、網絡、多媒體等設備,實驗室的各項儀器、器材等,而這些教學設備和實驗儀器和器材,一般具有昂貴性與專用性,對學校來說是一筆不小的投入。如果這方面購置資金緊缺,可采用融資租賃來解決。即由學校制定設備或儀器、器材及供貨商,融資租賃公司按學校的指定去購置這些設備,學校再向融資租賃公司租用這些設備,在租賃期限內,學校定期支付小額的租金,設備所有權歸融資租賃公司,使用權歸學校,且學校負責租賃物的維修保養,租賃期滿,依租賃合同規定,學校可續租、退租或留購租賃物,慣例做法是租賃公司將租賃物以名義價格轉讓給學校。這樣,學校就以定期小額租金的支出,獲得各項設備的使用,緩解了期初一次性大額設備購置的資金壓力。
  綜上,民辦高校可根據自身條件和不同融資需要選擇上述一種或多種相結合的融資模式來解決其資金缺口問題。當然,上述幾種融資模式在實際操作中都非常復雜,涉及多方、多項談判,多項協議、合同的簽訂,相關法律法規,相關財務賬務的處理等,因此,需建立和健全相關法律法規等配套措施,由專業人士深入研究,充分準備,借鑒公辦高校項目融資經驗來進行操作。如BOT和TOT模式中,尤其要注意特許經營期的確定和特許經營期內民辦高校對項目公司監管等事項,融資租賃模式中,注意租賃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的確定。
  三、民辦高校項目融資模式的可行性
  民辦高校引入項目融資將能形成政府、民辦高校、民間資本多方“共贏”的局面。
  1、對于政府而言,一方面,可緩解其高等教育資源供給不足的壓力。教育屬于公共物品,興辦教育是政府的職責。然而,由于財政能力有限,財政性教育投資長期不足,高等教育資源長期處于供不應求狀況。民辦高校的發展,能向社會提供更多高等教育資源,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政府高等教育供給不足的壓力。因此,政府支持民間資本進入教育領域或行業。另一方面,有利于政府管理通貨膨脹。當前流動性過剩,造成嚴重的通貨膨脹壓力,如果將民間資本引入高等教育行業,即能減少諸如炒房、炒綠豆、炒大蒜等資本炒作行為,又能促進高等教育大眾化的發展,這必將是政府所愿見到的。
  2、對于民辦高校而言,僅靠學雜費維持發展已難以為繼,而其他傳統融資渠道又存在局限,因此,項目融資是其不錯的選擇。首先,項目融資模式不改變民辦高校的辦學自主權,其次,項目融資只看重項目本身的收益潛能與償債能力,故能回避民辦高校自身資信局限,使其短期內融到大筆資金。再次,由于項目融資實行無追索或有限追索權,故可大大降低民辦高校的財務風險。第四,BOT融資模式能分擔高校項目建設期和經營的風險,最后,項目融資有利于民辦高校引進企業先進的管理理念,提高其管理水平。因此,只要民辦高校通過各種協議對投資者經營期的經營行為進行約束,使其符合高等教育行業的經營特點和要求,減小雙方的風險,無疑這種融資方式是民辦高校樂于接受的。
  3、對于投資者而言,增加了其投資渠道。近10年來,我國民間財富得到快速累積。2009年12月底,金融機構人民幣各項存款余額為59.77萬億元,同比增長28.21%,全年人民幣各項存款增加13.13萬億元,同比多增5.44萬億元。其中,城鄉居民儲蓄存款余額達26.08萬億元,較年初增加4.29萬億元。5但投資體制不完善,投資渠道狹窄,加之樓市調控,股指低迷,民間資本正四處尋找出路。投資高等教育行業,收益雖然不會太高,但能得到政府的支持,且風險相對較小。因此,在民間資本充盈,而投資渠道狹窄情況下,投資教育對投資者而言是可行的。
  綜上,民辦高校項目融資運作,對政府、民辦高校、民間資本三者都有利。只要進一步完善民辦高校產權制度,項目融資的法律法規,培養項目融資專業人才,借鑒公辦高校項目融資的經驗,并做好各項風險的防范與控制,這種融資方式是可行的。然而,上述項目融資模式目前在民辦高校建設中甚為鮮見,這與民辦高教的制度,法律法規,投融資雙方的觀念,以及項目融資本身的復雜性等有關,對這些問題還需做進一步深入研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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