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VIP學術指導 符合學術規范和道德
保障品質 保證專業,沒有后顧之憂
[提要] 截至21世紀初,世界上有100多個國家正在推行或試驗農業保險,但不同國家農業保險采用的制度模式并不相同。我國在精準扶貧背景下,必須積極推進農業保險經營模式改革。本文重點就推進農業保險經營模式改革的政策保障及實現途徑進行探討,從政策法規、機構設置、補貼優惠等方面提出相關建議。
關鍵詞:農業保險;精準扶貧;經營模式;政策保障
本文為遼東學院科研基金研究項目:“農業保險助力精準扶貧的研究與實踐”研究論文
近年來,保險憑借自身職能在支持扶貧開發工作上獨具優勢,保險扶貧也成為保險政策的熱點問題之一。農業保險首當其沖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為了更好地發揮我國農業保險在精準扶貧中的作用,必須探討構建合理的農業保險經營模式。而再完美的經營模式也必須要有完善的政策保障才能順利運行,因此,在助力精準扶貧的進程中,探討中國農業保險的經營模式必須對其所需的政策保障和實現途徑進行分析。
一、加大宣傳力度,增強農民的保險意識
農業保險是建立在大數法則基礎之上的,需要在范圍較大以及風險主體持續投保的情況下才能將風險在時間和空間上得以分散,所以提高農戶對農業保險的認識水平對于擴大農業保險承保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農民的保險意識直接決定著農業保險的需求,是農業保險發展基礎的重要組成部分。農業保險在中國還是一項新的事業,許多農民,尤其是文化程度較低的農民對農業保險的方法、作用等了解不多,農民保險意識普遍比較淡薄,沒有真正理解保險救助災害、扶貧濟危的本質含義。過去的實踐證明,農業保險之所以失敗,往往與農民保險意識差有關。有的農民認為參加農業保險是白交錢,看不到可能的風險,僥幸心理嚴重,自己受災時,只能自認倒霉。有的農民認為參加保險就得從保險公司那里賺來錢,不然就是吃虧。
發展農業保險,農民是主體,為了改善農民保險意識薄弱的現狀,當前應采取多種形式加大宣傳力度,如海報、講座、電視、廣播等。在宣傳中讓農民對農業風險危害性、投保的利弊等有清楚的認識,同時把農業保險與亂攤派區別開來。
二、加快農業保險立法
農業保險的發展是以法律法規的完善為基礎的,作為一種農業發展和保護的農業保險,對相關法律的依賴程度是相當強的,因此我國農業保險急需立法。從國外農業保險立法的背景和農業保險制度變遷乃至農業經濟發展的歷史視角考察,農業保險的產生和發展作為一種誘致性的制度變遷,其立法的意義遠超出一般的商業規范性法律制度。因此,在世界范圍內,各國在舉辦農業保險時,均先制定農業保險法及其實施細則,確定其基本法律依據,以保證農業保險體系的順利建立和業務的協調運作。美國、加拿大、日本等國家的農業保險法是發達國家農業保險立法的代表,無疑對于我國當前的農業保險立法具有較強的借鑒意義。
(一)明確立法原則和立法目的。農業保險立法的原則是強制性與自愿性相結合的原則。參照目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成功做法,強制性保險是農業保險的基本保險,自愿性保險應該是非基本保險或附加保險。基本保險主要是對農業中主要糧食性作物與經濟作物的保險,包括小麥、水稻、棉花、大豆等。對這些主要糧食作物與經濟作物實行法定保險,可以確保農民最基本的經濟效益,保證農民生產的積極性,同時也可以避免農作物因自然災害的破壞而得不到豐收,或因市場風險,使農民豐產不豐收。國家在對農業基本保險強制實行保險之外,應采取措施鼓勵農民自愿投保,增強抗風險的能力,保障農民的經濟收入,以促進農業產業化的正常運行。
(二)規定農業保險范圍。可以借鑒日本的農業保險立法,即以強制保險為主,以自愿保險為輔,凡對國計民生有重要意義的稻、麥等糧食作物和關系國民經濟的重要農產品,如棉花、果樹、蔬菜等采用強制保險的方式,對農業副產品和涉農產品則實行自愿保險。
(三)提出經營要求。農業保險經營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農業發展政策,農業保險發展必須與農業產業化進程相結合,按照“多予、少取、搞活”的新農村建設方針,開發保險產品和各項保險服務。
(四)引導組織形式。農業保險的組織形式要從國情出發,建立多層次體系、多渠道支持、多主體經營的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業保險組織制度,充分發揮現有保險企業作用,同時努力培育一批新的以農村保險為主的保險企業,增強農村保險的力量。應當建立政策性主導、商業性經營有機結合的體系,也就是把政府主導下的、政府與商業保險公司相結合的“有限商業化”模式,作為我國農業保險的主導組織形式。
三、建立專門的農業保險機構
政府在推行政策性農業保險時,應該設立一個由各部門參與組成的政策性農業保險領導協調機構,負責統籌協調農業保險涉及單位的矛盾和問題,如研究相關險種、參與費率制定。要求農業保險的管理機構具備良好的與各相關部門溝通的能力。以后隨著農業保險試點規模的擴大,適時考慮設立農業風險管理機構,組建國家農業風險管理局或由國務院牽頭財政部、農業部、中國保監會和發改委制定農業保險規劃、政策等。這一機構應得到政府認可,而且政府應給予相關人員編制、擴大經費投入,在這一點上我國應借鑒日、美等國家的經驗,并使其作為常設機構而存在。
四、完善各項補貼優惠政策
(一)制定保費補貼政策。加大財政補貼力度,促進農業保險可持續發展。從國際上看,凡是農業保險搞得較好的國家,政府都給予多方面的支持,如實行免稅政策,對保費給予一定比例的補貼,政府出面制定和實施農業保險計劃等。相比之下,我國對農業保險的補貼雖然在中央1號文件中明確指出要加大農業保險的投入力度,但地方的財政補貼明顯不足,這是制約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最主要原因。為了強化農民的保險意識,強力推動農業保險的發展,同時解決資金問題,可以考慮將農業保險與農村項目建設聯系起來。
(二)制定經營管理費補貼政策。綜合我國國情,考慮到農業生產的分散性、風險勘查的復雜性、農險公司經營成本高等特點,我國還應該借鑒國際經驗向經營農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提供經營管理費補貼。從國外立法來看,農業保險的補貼分為兩個方面:一是由政府提供一定比例保費補貼;二是由政府向農業保險經營者提供業務費用補貼。我國農業保險立法應當借鑒國外的做法,對這兩類費用要進行補貼。
(三)制定稅收優惠政策。我國現行稅制規定,政策性農業保險免征營業稅和印花稅。這在一定時期對減少災害損失、降低農民收入波動的幅度和促進農業保險發展,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但農業保險僅界定在種植業和養殖業。當前,我國農業正處于由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的關鍵時期,農業保險應全面介入農業生產、農民生活和農村市場,無論是農民人身還是其財產,無論是農田水利設施方面還是農產品深加工,都要有相應的保險服務,因此為充分發揮農業保險的經濟補償、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功能,今后政府應根據產業結構的調整和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需要,制定稅收優惠政策,逐步擴大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覆蓋范圍。
五、加大農業保險信貸支持
將農業保險與農村信貸結合起來是美法等國開展農業保險的一條重要經驗。就我國而言,在農業保險發展得比較好的地區,可對農業保險的投保人提供貸款擔保或對向投保者提供低息農業貸款的金融機構給予利息補貼,待條件成熟時,可以將參加保險作為貸款發放的條件之一;對經營農業保險的公司出現流動性資金不足時,允許其申請一定額度的無息或低息貸款;鼓勵農業保險公司利用現有農村金融機構銷售保險產品。2009年中央1號文件提出“增強農村金融服務能力,抓緊制定鼓勵縣域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當地發放貸款的實施辦法,建立獨立考核機制。在加強監管、防范風險的前提下,加快發展多種形式新型農村金融組織和以服務農村為主的地區性中小銀行。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創新農村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大力發展小額信貸和微型金融服務,農村微小型金融組織可通過多種方式從金融機構融入資金”。同時強調“探索建立農村信貸與農業保險相結合的銀保互動機制”。在此政策驅動下,村鎮銀行、小額信貸公司等金融機構正在發展起來。
六、設立全國性巨災風險基金
農業風險具有高度關聯性,致使農業風險在時間和空間上不易分散,很容易形成農業巨災損失,吞噬農業保險公司的所有準備金和資本金,制約其可持續發展。但化解農業巨災風險,不是農業保險公司自身能夠解決的,因此需要建立政府主導下的中央級農業巨災風險基金,對遭遇巨災損失的農業保險公司提供一定程度的補償,增強抵抗巨災風險的能力。巨災風險基金的籌集應以國家為主,地方為輔,籌集渠道應主要包括國家財政撥款;從農險公司無大災年份農業保險保費節余滾存中抽出一部分;農險公司的稅收減免部分;從防災、減災和救災專項支出中與農業保險服務標的相對應的資金中抽取一部分;每年從國家的糧食風險基金中抽取一部分,將以上資金整合起來,充實巨災風險基金。另外,還可由政策性保險機構在資本市場上發行巨災風險基金債券,提高巨災風險基金儲備能力。
巨災風險基金的使用范圍包括正常年景巨災風險基金只增加不使用,一旦大的自然災害出現,農業保險公司超賠部分由農業巨災風險基金賠付,這是主體。除此之外,農業巨災風險基金的一小部分還可用于其他方面,比如通過興修水利設施來預防洪澇干旱;通過疫苗注射來預防禽畜傳染病;支持研究機構分析我國農業災害發生規律,為建立農業風險預警系統提供科學依據等。
為加強巨災風險基金的管理,應該在中央設立國家農業巨災風險基金管理機構,各種形式的農業保險經營主體,按照商業再保險原則向該機構購買再保險,或者是在出現巨災超額賠付的情況下,由該機構支付超賠部分的風險損失,分散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的風險。
推薦閱讀:《內蒙古保險》雜志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正式批準公開發行的優秀期刊,內蒙古保險雜志具有正規的雙刊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