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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歷經27年終于于2012年10月出臺,并將于2013年5月1日正式施行。精神病在中國疾病總負擔中排首位,全中國約有1億人口患有精神疾病。如此龐大的數字使得這部法律承載了厚重的期待,它一方面填補了我國此方面法律的空白,另一方面也提升了我國法律上私權保障的空間。也使得對該部法律的研究具有重大的意義。
關鍵詞:精神衛生法,強制入院,制度設置
一、強制入院問題
草案中的“非自愿住院”的表述在法律正式頒布時被修改去除。強制入院制度的存在,首先應該是必要的。嚴重的精神障礙患者可能對其病態思維、情感、感知覺和意志行為等喪失認知和客觀判斷能力,對自己的行為也喪失控制能力。據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公布的數據,我國約有1億人患有精神疾病,其中有1 600萬重性精神病患者。特別是近年來,這個數據還以一個相當快速的趨勢不斷增加著。精神病人傷人以及自傷的事件屢見不鮮。一方面,強制入院是保護公共安全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挽救和治療精神疾病患者的必要手段和途徑之一。
就我國新出臺的精神衛生法而言,有觀點認為其最大貢獻是確立了“非自愿住院的危險性原則”,并以此取代了原來精神病判定的“自知力標準”。據此原則,除非達到“危險性”程度,精神障礙患者有權拒絕住院。第二個貢獻在于,對于因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而住院的,患者或其監護人可要求再次診斷和鑒定。這對防止精神病收治制度被濫用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被精神病”現象做了比較充分的制度安排。第三個貢獻在于,明確賦予患者在認為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向法院提起各類訴訟的權利。然而,也有觀點認為這部法律最大的缺陷同樣也是“被精神病”問題。首先,無法排除患者與監護人的利益沖突。如果監護人得不到患者信任,甚至侵害患者權益,醫療機構不會排除這樣的監護人,仍由他們代表患者做出醫療決策。其次,監護人單方面可行使的權力過大,患者對此沒有提出質疑的機會。不同親屬成員間如果對監護權發生爭議,沒有解決機制。
二、配套制度建設問題
精神衛生發正式頒布后對草案進行了一些修改。其中,包括新增“確保精神障礙患者不因貧困而得不到救治”和新增“確保有肇事肇禍危險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不因疏于管理而傷害自身或危害社會與他人”。這兩處新增很好的反映了精神病患者救治管理制度上的急需規制的問題,也確實規定了相關程序來保障精神衛生工作的進行。同時,與國際相接軌,《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也采取了以社區為單位的精神衛生防治辦法,但在相關人才、物質資源的配備甚至行業標準上仍然有很大的空缺。事實上,在世界一些主要的大國中,我國在精神衛生的立法進程中已經遠遠落后甚至是倒數。歐美等國家和我國臺灣地區在精神衛生制度建設上起步較早,都已經有了一套較為完整的立體運作模式,很多部分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
三、結語
中國的精神年衛生問題受到的重視較少,精神衛生制度建設基礎薄弱,并且已經有大量的“被精神病”案例、利用精神病逃脫刑罰、虐待精神病人的情況發生。解決精神衛生的相關問題,還有許多許多的道路要走:專業人員、醫護人員、社區服務人員的培訓;相關醫院診所的建設;社區設施的設置;醫療改革和社會保險的納入;強大的財政支持;嚴格的各項審批、檢查程序和鑒定標準的設定;心理健康和衛生的科普及教育;對心理疾病要引起充分重視,防微杜漸;隱私權的保護;慈善和公益的參與等。最重要的是我國國民素質的提高以及人們道德與良心的回歸。這一項浩瀚的工程我們比國外整整差了至少23年。但是,只要起步就不晚,真誠的希望看到一個不一樣的明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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