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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新聞記者工作的作者如何發表新聞職稱論文呢?如見面對新聞記者職業道德水平下滑的現狀,作者可以圍繞提升新聞記者職業道德水平的途徑入手,分析影響新聞記者職業道德的因素,下面是兩篇新聞職稱類的論文范文,供大家參考。
一篇:新聞記者的職業道德探索
摘要:接收、觀看新聞是人們了解社會的主要方式之一。近幾年,互聯網的發展在提高新聞時效性的同時,也對新聞的真實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真實性是新聞的生命,與從業者的職業道德息息相關。新聞記者是信息的搜集者和整合者,承擔著為受眾快速提供真實信息的責任。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一些新聞記者的職業道德頗受大眾質疑。就某些記者道德缺失的現狀來看,新聞記者的職業道德水平亟待提升。
關鍵詞:職業道德;評價機制;新聞媒介;缺失
信息來源廣而雜,作為社會的瞭望者,記者在進行新聞報道時不能道聽途說,更不能“復制”網上的信息,必須證實其信息的真實性,同時保證新聞的時效性。這就需要記者本身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然而,目前我國部分記者的道德水平卻備受質疑。
一、新聞記者職業道德水平下滑的現狀
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我國實施了改革開放戰略,推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一些不良的社會因素傳入我國,給我們的社會生活帶來了沖擊。人民網曾做過一項名為“你眼中的媒體”的調查,結果顯示超過一半的人對現行記者職業道德表示不太滿意。可見,大眾對記者能否真實地報道社會現實深表懷疑,故記者的職業道德水平下滑問題應引起高度重視。造成大眾質疑記者的原因有很多,簡單來說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虛假新聞所謂虛假新聞,是指一些新聞記者為達到某種目的而發布的缺乏真實性和可靠性的報道。
例如,2006年,廣州“注水西瓜”事件,由于記者黃熙燈的虛假報道,造成部分省份西瓜難賣,瓜農損失慘重,在社會上也引起了一定程度的恐慌以及對食品安全的擔憂。虛假新聞不僅損害了新聞記者群體的聲譽,更嚴重影響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正常生活。正如周恩來總理所說:“如果《人民日報》有一天說錯了一句話,那么明天全國人民都會做錯事情。”可見,新聞報道的真實性是多么重要。(二)有償新聞有償新聞,是指新聞工作者在采訪的過程中收受采訪對象財物的行為,是新聞的腐敗現象。例如,2003年的“山西繁峙縣煤礦礦難事件”,11名新聞記者(其中有4名新華社記者)在采訪報道過程中,收受當地有關負責人的金錢,虛假報道礦難真實情況。這些拿“封口費”的新聞記者上演了一出“有償不聞”的丑劇,給記者行業抹了黑。這種有違職業道德的行為,為業界所不齒。(三)熱衷于“走穴”現象記者隊伍里出現了“走穴”這種不良行為。他們不去如實地報道最需要報道的事件,而是收受他人財物,去報道一些有違道德準繩的事件,或者根據被采訪者的意思去報道,這種行為有違新聞記者的職業操守。
二、影響新聞記者職業道德的因素
(一)社會環境的影響人是社會的個體,必然受到社會環境的影響,記者也不例外。而且我國正處于社會的轉型時期,這一時期難免會出現一些道德失范的行為。這是由于此時舊的社會道德觀念和準則被大量的否定,而新的社會道德觀念和準則又尚未建立,很容易引起社會成員的行為失范。(二)新聞單位自身的問題新聞媒體目前有兩大基本考核標準: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而現實中,經濟指標是媒體最看重的指標。新聞媒體在互聯網的沖擊下面臨著非常大的生存壓力,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發行量、收視率、收聽率,制造轟動效應,一些素質不高的記者就會報道虛假新聞,進行“新聞炒作”。管理制度不完善:
第一,新聞發布前缺乏嚴格的審核機制;
第二,一些媒體采編和經營不分離;第三,對員工缺乏業務培訓。如今,新聞記者隊伍呈現年輕人偏多、職業年齡偏低和人員流動性偏大的特征。受經濟效益的影響,一些媒體為節約開支,不重視對員工的培訓,甚至連最基本、必需的培訓都沒有,僅僅將其作為“新聞民工”來對待。
(三)新聞記者自身的原因一是職業理想不正確。各行各業都有各自的職業要求和職業理想,它直接左右著人們的職業行為和職業習慣。新聞記者的職業理想應該是“鐵肩擔道義,妙手著文章”。但如今,一些新聞記者卻降低了對自己的要求,將“利益”二字看得很重。二是人才數量在減少。20世紀八九十年代,進報社、電臺、電視臺當記者、編輯是非常令人羨慕的職業選擇,媒體也成了高素質人才的聚集地。如今,就連一些新聞專業的畢業生都不愿進入媒體界,高素質人才數量的減少拉低了整個新聞記者隊伍的職業道德水平。
三、提升新聞記者職業道德水平的途徑
(一)建立健全法律制度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講究法治,任何人、任何行業都應受到法律的制約。而目前,我國在新聞記者職業道德方面還沒有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僅有一部《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但是,該《準則》不是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而是民間團體制定的,因而不具法律權威和行政約束力。國家應通過立法對新聞記者的職業行為進行約束,并通過懲戒制度對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進行懲處,從法律層面嚴格約束記者的行為。(二)加強職業道德修養,增強責任意識我國著名報人鄒韜奮先生說:“記者,說到底,是社會的良心。”
揭露真相,傳播真理,是大眾對記者的期許。作為社會的瞭望者,記者應該用自己的良心真實、客觀地反映社會現實,維護社會良知。為此,廣大新聞工作者應時刻牢記自己的社會責任,從維護人民的利益出發,利用自己手中的筆和鏡頭去反映社會現實,傳播正能量。(三)建立健全機構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建立新聞機構內部的監督機制,領導干部要起模范帶頭作用,切實落實各項規定,上行下效,保障記者群體的廉潔性。(四)加強社會輿論監督新聞工作是服務型行業,新聞記者對社會有著輿論監督的責任,其職業道德也要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可通過人民群眾的監督,來糾正新聞行業的不正之風。
參考文獻:
[1]張群.論我國新聞記者職業道德建設途徑[J].理論觀察,2013(10):89-90.
[2]雷曉燕.新時代新聞記者的職業道德建設與思考[J].西部廣播電視,2016(11):89.
作者:任俊蘭 單位:虞城縣廣播電視臺
二篇:民商事往來沉默的法律責任研究
摘要:沉默既不是同意,也不是拒絕,僅僅是單純的不做任何表述和行動。在某些較為特殊的場合,沉默能夠代表相關的法律條例和義務,繼而成為一種法律方面的責任權利。作為具有一定推斷意義的行為來說,沉默同時還代表了一種解釋。雖然不完全構成某種意思的表達,但是,沉默在一定情況下引起了一種法律情況,所以作為沉默人,對于這種法律表象上的責任必須要有所承擔。在民法中的容忍代理權便指的是沉默人創設了法律表象以后的結果。商法中的事務處理要約和商事確認函這兩方面的沉默也構成法律表象責任。
關鍵詞:民商事往來;沉默;事務處理要約;商事確認函;容忍代理權
沉默所代表的是一種簡單的不作為行動,針對事情不發表意見也不做出任何選擇,處于完全不行動的狀態當中。民法當中有關沉默原則的條例中提到沉默不被賦予任何意義,既不是同意,也不是拒絕,在法律當中屬于“零價值”的狀態。商法當中有關沉默的條例雖然為了方便商事的來往得以放寬,但從根本原則上來說,沉默仍然是一種不行動的表示。國家所出臺的法律條例當中有明確的規定,沉默僅在當事人有所約定或法律當中明確規定,才能夠作為思想意識的表達。也就是說,從原則方面來說,沉默并不具備法律方面的效應。
一、法律責任當中沉默的概念
(一)推斷性的特征
在一些較為特殊的情況或者場合之下,沉默能夠作為思想意識進行表達,以構成相關的責任事宜。想要以沉默作為意思的表達,必須要有較為特殊的情況出現,這種特殊情況需要達到沉默人在之前表現的沉默是積極的,簡單來說就是將其看做一種表達的方式手段。這種沉默是借由一個推斷的過程而產生的意識表達,展現出了在法律責任當中沉默推斷性的特征。從法律適用這一角度來說,沉默的形成在原則上并沒有任何特別,而是和其他的意識表現出相同的規則。即使并不代表思想意識的表達,對于當事人的一方來說,沉默仍然具備推斷性這一特征,以此實現了思想形態的建立。即使是商事之間的往來,為了體現出便捷性可以放寬對沉默的要求,但仍然需要以小心謹慎的態度來進行。還需要注意的是,就算在當事人之間有所交易,但在某些情況或場合,沉默所具備的推斷性特點依然會被剝奪。
(二)解釋性的特征
除了推斷性這一特殊性質以外,在法律當中,沉默還具備解釋性這一特殊性質。簡單來說,就是通過對某一行為或某一件事的解釋來獲取所需要的信息。例如,雙方當事人之間,有一方非常明確地將事情的意旨和自身所要表達的意思融合在了一起,另一方當事人雖然可以做出諸如防衛性質的舉動,但實際卻選擇沉默,這種情況下,另一方當事人就必須要按照對方所描述的情況來理解[1]。在法律的往來當中,當事人針對沉默做出對應的法律評價期間,尤其是針對沉默這一觀點表示同意或接受法律時,務必要小心謹慎起來。這是由于在進行評價的同時,會帶來與沉默人有關的責任等一系列問題。一些觀點指出,根據誠實守信原則,當對方拒絕了發表觀點的要求,但又希望對方能夠針對某事發表明確的觀點,此種情況下便可視沉默為一種積極的回應。
二、法律表象責任當中的沉默
(一)有意創設法律表象責任
在各種法律表象責任當中,容忍代理權是非常經典的一項以沉默為主題所成立的有意創設法律表象責任。所謂容忍代理權,指的是被代理人容忍自身非常熟悉和了解的代理人的行為,而這一行為若以誠實守信原則作為背景來考慮,便可視為代理人從被代理人處獲取了產生舉動的相關代理權利[2]。往往表現在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無權訂立的與法律相關的行為作出一定承認。民法當中有關沉默原則的條例中提到沉默不被賦予任何意義,既不是同意,也不是拒絕,在法律當中屬于“零價值”的狀態。根據法律表象責任當中的原則,被代理人如果是在知情的情況下以沉默創設出向代理人授予權利的表象,需要為此承當相應的履行職責。
(二)交易類型化行為法律表象責任
商法當中對于事務處理要約方面的沉默,是指商人為了事業的發展為他人處理一定事務,在處理事務的要約方面需要由某一個人向商人傳達,此人便與商人產生了交易關系,而商人在此時也具備了及時作出答復的責任義務。雖然為了方便商事的來往得以放寬,但從根本原則上來說,沉默仍然是一種不行動的表示。在法律表象責任當中,對事物處理要約表現出沉默的狀態之下,并不要求其達到思想表達這一條件,沉默人如果對沉默這一形式產生了推斷性的差錯,即使在一定程度上缺乏了意思表達的形態,但仍然不會發生撤銷[3]。
三、結論
從法律層面來說,沉默所代表的意義既不是同意,也不是拒絕,這就表示從根本原則的角度來看沉默并不具有任何一種法律效應。沉默無法推定雙方當事人在意愿方面相同,也無法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參考文獻]
[1]翟翌.論“行政特許”對“民商事特許”的借鑒[J].法學評論,2016(03):116-130.
[2]徐曉蘭,劉愛珍.論經濟法律責任的獨立性———基于經濟法與民商法功能互補的視角[J].新視野,2013(05):95-98.
[3]劉訓智.商事登記法律責任的構成與設定:統一立法的分析框架[J].湖北警官學院學報,2013(03):61-63.
作者:易德銘 單位:浙江鑫家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