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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新聞報道中,為了博取公眾眼球,獲取更多的經濟利益,可能會公布未成年違法犯罪的姓名、肖像和家庭信息,公職人員的家庭關系和財產關系等,這些都是侵犯公民隱私權的行為,容易造成新聞傳播和隱私權的沖突。
一、新聞自由與隱私權概述
新聞自由,包括公民新聞自由和新聞媒體報道自由兩個方面,分別體現為自然人權利和法人權利。法人的新聞自由,主要指新聞媒體的采訪自由、報道自由、出版自由和發行自由等方面的權利;自然人的新聞自由,主要體現為公民個人自由搜集和傳播新聞等方面的權利。但是,新聞自由權并非是絕對自由,根據憲法第38條和第51條的規定,新聞自由受到國家法律法規的限制、公共利益和個人合法自由權利的限制。
隱私權,憲法上是指公民的私生活不受窺測、監視、公開、侵擾和干涉的權利,即公民有選擇、控制和決定自己私生活之事務、保持私生活安寧和處置私生活信息的權利。是公民享有不被非法侵擾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它包括公民私密信息、私人空間和私密親密關系的保護,是一種絕對權。具體而言,隱私權保護的是公民個人的姓名、肖像等私人信息,個人活動不受監聽、監視和錄像,個人的親屬朋友關系等不受非法調查的權利。
二、新聞自由與隱私權的沖突
(一)新聞自由與隱私權沖突的本質分析
新聞自由的主體是企業化運作的新聞媒體,為了增加銷量,追求更多的經濟利益,新聞媒體善于挖掘他人的隱私,利用“獨家新聞”抓住觀眾心里。新聞自由本質上是對各種信息的公開。而隱私權強調的是對個人信息的專有和保護,它的實現途徑就是不被外界侵入和干擾,本質上是對個人信息的不公開。為了各自的利益,一個希望“廣為人知”,而另一個希望“不為人知”,這種本質上的對抗性,必然帶來現實生活中兩者沖突。
(二)新聞自由與隱私權沖突的現象分析
從我國新聞傳播和司法實踐來看,新聞自由與隱私權的沖突,主要表現在新聞采訪和報道中。在新聞采訪過程中,為了了解事情的真相,新聞從業者可能隱藏記者身份、采取跟蹤竊聽等方式獲取事實,不可避免的會涉及到公民的個人信息、財產關系、婚姻關系和親朋好友關系等,雖然相關信息尚沒有向社會大眾公布和宣傳,但已經有可能造成采訪對象隱私信息的泄露,并進一步給后期新聞報道階段的大范圍泄露隱私造成隱患。
三、新聞自由與隱私權的平衡
(一)新聞侵權的構成要件
新聞侵權是一般侵權行為的一種,應該具備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侵權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由于隱私權的特殊性,新聞報道對隱私權的侵權構成要件會有一些不同于一般侵權的特殊之處,主要表現在損害結果上。一般侵權行為要求有明顯的損害結果,明顯損害結果是認定一般侵權行為的重要構成要件。但新聞侵權行為,公開的是個人隱私,會影響個人的生活和工作狀態,甚至會影響到個人及其家人的生命安全。對于生活和工作上損害的認定比較容易,但對精神的影響和損害的認定較為困難,而隱私權的損害更多的是精神損害。因此,對新聞侵權的損害結果的判定,不能單純的以明顯損害結果為標準,只要侵權行為的發生與損害結果之間有明確的因果關系,就應該認定為新聞侵權行為的發生。
(二)新聞侵權的免責事由
從上面對新聞自由與隱私權的分析可以看出,新聞自由與隱私權本質上是沖突的。如果對隱私權的保護不考慮公共利益,在很大程度上會影響事實的還原和公眾的判斷,影響新聞自由的發揮。因此,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方面,對隱私權采取相對保護的原則,盡可能的保障新聞自由。
1. 公共利益原則。所謂公共利益是不特定多數人利益的統稱,包括社會與個人利益在內,乃促進社會身心發展不可欠缺的合理秩序,應于個案就權利人的行為客觀地加以判斷。一旦涉及到公共利益,就不再受到隱私權的保護,新聞媒體的報道也就不屬于侵權。比如,違法犯罪分子的姓名、肖像、家庭關系的隱私會因公共利益而有所限制。公共利益涉及公共場所、公眾人物、公開記錄三方面。首先,在公共場所獲取的新聞事實,經相對人同意,可以把公共場合作為侵權訴訟的抗辯事由。其次,公眾人物的隱私受到限制。作為公眾人物,民眾對其生活、社交、事業等方面有了解關注的欲望,因此,公眾人物的隱私會受到很大限制。最后,新聞媒體報道公開文件、通知、判決書上的個人姓名,不構成侵權。
2. 相對人同意原則。隱私權是一種以支配權為核心的權利,當事人可以選擇放棄。如果當時人愿意公開自己的私密信息,這樣的報道就不屬于侵權行為。但本人的公開的隱私涉及到第三方的隱私時, 應得到第三方的同意。
四、結語
隨著微博、微信的廣泛使用,新聞傳播越來越廣泛和深入,在這樣時代背景下,如何在新聞自由和隱私權保護兩方面找到平衡點,已經成為一個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作為社會中的個人,我們有權利最大限度的保護自己的隱私,不受非法采訪和報道,同時,我們也應該遵循法律和道德底線,不傳播不可信不屬實的報道。作為新聞媒體和新聞工作者,應該堅守基本的法律底線和職業道德,在充分了解事情真相和保護相對人隱私權的基礎上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