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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析當下媒體管理現狀及改革模式

來源:期刊VIP網所屬分類:新聞傳播時間:瀏覽:

  摘要:媒體作為信息傳播的機構,在公共危機中要幫助政府迅速、有效地傳遞信息,并進一步引導輿論,動員社會的參與,為政府提供社會的支持,因此“在突發公共事件爆發時,政府和媒體的目的應該說是一致的,那就是全力以赴解決突發公共事件,讓公眾恢復到正常狀態”。因此,加強政府對媒體的引導和管理,是有效解決危機事件的一個必要選擇。

  一、危機的定義

  危機(Crisis)源于希臘語中的Krinein一詞,原意是指瀕臨于死亡、游離于生死之間的狀態。查爾斯·赫爾曼認為:危機就是一種狀態,其決策主體的根本目標受到威脅,在改變之前可獲得的反應時間很有限,其發生也出乎決策主體的意料之外。

  尤里埃爾·羅森塔爾等人認為:危機是一個對社會系統的基本機制和細微準則構架產生嚴重威脅,并且在事業壓力和不確定極高的情況下必須對其做出關鍵決策的事件。

  斯蒂芬·巴頓認為:危機是一個會引起潛在負面影響的具有不確定性的大事件,這種事件及后果可能對組織及人員、產品、服務、資產和聲譽造成一定的損害。

  學者廖為建將危機定義為:是在極短的時間呢,給決策者組織或社會造成嚴重損失或形成高度威脅、事態發展高度不確定的情況下做出快速的關鍵性決策的時間狀態。

  目前我國關于“危機”有不同的稱呼,如“突發事件”、“災難事件”、“緊急事件”等

  二、媒體在危機傳播中存在的問題

  在“雙重屬性”的前提下,媒體徘徊在政府控制和商業驅動之間。

  在商業利益驅動下,滿足公眾信息需求越來越成為各國媒體一種自覺的追求。有些媒體在新聞報道的數量上連篇累牘,甚至產生了失控的局面,在報道的質量和報道的方式上也令人擔憂。主要表現在新聞炒作,新聞的客觀性、真實性原則沒被嚴格遵守,報道方式單一,缺乏理性思考和人文精神,為追求轟動效應,吸引讀者的“眼球”,有些媒體熱衷于報道負面消息,炒作丑聞,即所謂“壞事件才是好新聞”法則。有些媒體對負面新聞追逐的習性與人的心理有關。“人的好奇心表現為一種對不幸事件的傾向性。相對于好事而言,災難總是更容易成為某個社區的談資”。[2]如伯尼(Berney)所言:“對新聞媒介來說,最有市場價值的是交通失事、水災、火災、地震、謀殺、戰爭、行業糾紛以及死亡和傷害,具有負面因素的新聞題材對記者來說更加重要。”《太陽報》的創始人戴伊(Dye)說,我們報人的興旺基于他人的災難之上。產生這種情況的原因有兩點,一是與政府的危機傳播體制有關;其二,媒體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尤其是在面對境外媒體等方面的壓力的時候,過分強調商業利益,看重眼前短期利益而忽視了自身的社會責任。

  三、危機中政府對媒體的管理

  (一)樹立創新政府信息管理理念

  為了適應當代的發展趨勢,政府應該改革信息傳播理念,改革傳統“管理行政”的定位,樹立“服務行政”的理念,著眼于社會公眾的現實利益需要,及時為公眾提供有效的信息,還社會公眾對于重大事件的知情權。為此,各地政府要建立與大眾媒體良好的互動關系,使大眾傳媒充分發揮其政府“喉舌”的作用,同時加強對其新聞與宣傳報道的引導與監督,找到兩者之間的平衡點。在這方面,對輿論意識形態方面的引導是必要的,但這種引導應不以損害公信力為限。

  (二)在法律、政策等層面為媒體參與公共危機管理傳播提供制度保障

  媒體的大眾傳播在每一次的公共危機中,都顯示了巨大的威力,作為政府,最好的辦法不是對之實行“封堵”而是進行“疏導”,并從法律層面為媒體的參與提供保障,讓媒體的合理需求和行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在此情形下,《中華人民共和國緊急狀態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出臺備受關注,我國在此方面取得了重大的進步,但根本性的、總體性的法律面世還有待時機成熟。

  (三)完善政府新聞發言人制度和政府咨詢制度

  完善該制度對新聞公布的內容、程度規定,并在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推行該制度,形成系統化的政府信息傳播網絡。新聞發言人制度,形成系統化的政府信息傳播網絡。新聞發言人制度可分為兩種類型:其一,專業發言人制度。政府可建立專業的新聞發言處或公共關系部。通過專業機構進行發言人員的專業培訓,建立周期性的新聞發布制度,同時這種專業發言人制度還應該包括特殊危機事件中的專家發言。其二,高官發言人制度。政府部門制定的高級官員定期進行新聞發言。高官發言人有利于樹立政府的公信力,尤其在突發性的危機事件中,能體現政府的權威形象。在“非典”事件中,國務院在2003年4月初開始實施的定期新聞發布會采用的就是這種高官發言人制度。緊急情況下,我國新聞發言人制度主要表現為臨時性的高官發言人方式,對于專業性的機構進行新聞發言的專業發言人制度,還有待于建立與完善。

  (四)合理規范媒體的報道行為,塑造自由、負責任的媒體

  在危機傳播中,媒體的外部效應表現尤為突出,表現得好可以促進問題的解決,表現得不好則會成為危機的“助燃劑”。因此,政府必須對其予以合理的規范和引導。政府雖然不能對媒體自由橫加干涉,但并不意味著對媒體要放任自流,尤其是危機關系到社會的安定、公眾的利益,乃至整個國家和民族的命運,政府應該在保障媒體的接近權、報道權的前提下,把媒體在危機傳播中的行為納入法制化的軌道進行管理。以英國為例,政府非常重視在公共危機傳播中與媒體的協作,但媒體并不具有任何特殊的法律地位,對于任何公共危機事件的報道必須嚴格遵守英國新聞媒體投訴委員會所推行的媒體報道行為準則,如:被采訪對象正處于哀痛和震驚狀態時,必須以一種同情和謹慎的態度接觸采訪對象和詢問問題,報到時要給外敏感小心,在報到時要符合公眾利益的等。就我國目前的情況而言,當前仍然需要推行如下幾項工作:完善新聞媒體的相關法律法規,做到依法治理;成立媒體投訴委員會之類的行業機構,加強媒體的道德規范和紀律約束;及時公布和處理違規的新聞工作者和新聞媒體,將媒體信息傳播活動置于社會的監督之下。

  (五)危機傳播中的國際合作以及新技術的開發和運用

  在危機全球化治理的大背景下,現代公共危機中境外媒體和手機、互聯網等新技術所帶來的沖擊和挑戰越來越大。對我國政府而言,一方面要開展國際合作,更好的實現信息共享,并處理好與境外媒體的關系塑造良好的政府形象;另一方面就是要注重對媒介新技術的開發和運用,以期達到更好的傳播效果,在國與國聯系日益緊密、競爭日趨激烈的環境中,政府不但要做好國內的媒體管理工作,更要面向國際發布信息,加強與國際媒體和公眾間的交流和溝通。在危機發生的第一時間作出反應是政府在國際公共危機傳播中占據主動的關鍵,危機爆發后,只有通過新聞發言人或者政府相關部門及時、主動地發布信息,政府才能在公共危機傳播中贏得話語權,并樹立起良好的國際形象,最大限度地贏得國際社會的理解和支持。

  從近幾年我國的危機傳播來看,政府新技術的研究和運用方面有了長足的進步,我國從1996年開始實施政府“上網工程”,2006年1月1日中國政府網正式開通,并開通了“應急管理”專欄。與此同時,各級政府對其他通訊手段作用的發揮越來越重視,例如在江西、政府部門通過聲訊電話、收集短信等形式向農民發布災害預警信息,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由于很多這種努力都處于嘗試階段,因此在這方面存在的空間還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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