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VIP學術指導 符合學術規范和道德
保障品質 保證專業,沒有后顧之憂
【摘要】審計與紀檢監察協同反腐是二者職能差異互補的內在要求,也是新監察委體制下加強國家反腐監督治理的現實需求。大數據下的協同反腐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其中影響協同質量的因素可以概括為內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內部因素包括動力因素、制度因素、資源因素,外部因素包括環境因素、組織因素等。通過問卷調查和結構方程模型分析,驗證各因素之間的影響關系。結果表明,數據驅動是影響協同的內部關鍵動力因素,制度設計是導向保障因素,資源融合是內部關鍵數據支撐因素,協同形式是外部非敏感因素。由此,從驅動機制建設、協同制度建設、數據平臺建設方面提出提升審計與紀檢監察協同反腐質量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大數據;審計;紀檢監察;協同反腐質量
一、引言
在國家反腐治理主體中,國家審計與紀檢監察承擔著不同的職能。國家審計是一項專門的財政經濟監督,重在發現線索,但對查出問題的處理手段缺乏剛性;紀檢監察是一種有強力處置權的權力監督,重在查處懲治,但以人查事的方式難以深入前期的具體經濟業務環節。兩種監督職能的互補性決定了只有加強協同才能取得監督的疊加效應。這不僅是《關于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和《紀檢監察機關和審計機關在查處案件中加強協作配合的通知》的具體要求,也是當前逐步完善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重構反腐監督體系的重大探索。從我國早期推行的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制度,近期推行的審計與紀檢監察合署辦公、審計與紀檢監察聯動機制來看,盡管建立起了初步的協同,但還存在審計唱“獨角戲”、組織形式松散、合作“走過場”、銜接不緊密等問題。單純的外部制度推動協同使得審計與紀檢監察職能互補要素資源相互割離,組織協作缺乏有效的資源平臺與協作機制,無法形成有效的審計監督合力。
在當前大數據環境下,海量數據激增和價值網絡迭代給反腐監督帶來了更大挑戰,但與此同時,大數據資源調度與集成技術,跨部門、跨系統協同效應又為審計與紀檢監察協同帶來了重大的發展機遇。基于大數據技術的支持,如何通過技術架構設計數據資源平臺,整合審計與紀檢監察協同服務鏈上的要素資源,實現資源協同共享與數據精準供給?依托平臺的資源協同效應,如何實現資源動態配置與優化組合以形成內驅動力,驅動協同演進和協同價值實現?借助協同驅動動力,剖析協同效應發揮的制度導向因素,由經驗主義的制度模糊協同轉變為“數據+制度”驅動的精準治理協同,提升協同疊加效應,是當前新監察委體制下加強協同反腐的重要課題。
本文基于多角度的問卷調查樣本,對審計與紀檢監察協同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實證分析協同質量的關鍵影響因素,從而提出有效的促進協同質量提升的政策措施。本文的學術貢獻在于:一是基于審計與紀檢監察協同的數據缺失,通過大量的問卷調查分析,聚焦我國審計與紀檢監察協同反腐的質量研究,為國家審計與紀委監察協同治理的質量控制和管理創新提供了經驗證據;二是通過實證分析考察了國家審計與紀檢監察協同質量的影響因素,發現了單純的制度協同在實踐中的障礙和弊端,揭示了審計與紀檢監察在協同中出現單向配合、質量低下的根本原因;三是印證了大數據對協同治理的影響和驅動作用,規范地推導出數據驅動主體行為協同的內在機理,為同一目標下多主體自組織規律協同指明了方向。
二、文獻回顧
協同源于協同學(Synergetics),由德國學者赫爾曼·哈肯(Haken)提出,是通過復雜的非線性作用產生的整體效果放大效應的過程[1]。審計是一種群體性智力工作,本身就具有構建協同審計系統的基本特征[2]。西方國家沒有紀委部門,審計多與反腐部門合作,如美國聯邦調查局、瑞典國家反腐敗辦和經濟犯罪署等。國外學者不僅關注審計與外部學科技術支持,還參考內部審計工作提供的相關審計證據[3]。我國審計多與紀委、監察委等部門合作,因為審計監督是一種檢查財政財務收支的經濟監督,履責形式是對政府公共受托責任履行情況進行評價[4,5],評價對象是財政財務收支管理績效[6];紀檢監察則是一種有強力處置權的權力監督,表現為機構獨立、人員任命獨立,監督具有強制性,監督對象必須無條件地接受監督,違反監督制度必須受到懲罰。由此可以看出,審計監督與紀檢監察在職能上具有較強的互補性,兩種監督職能的特性差異為協同合作、優勢互補提供了基礎。
對于協同質量的影響因素,根據協同學理論中協同系統的內在因素(序參量)和外界因素(控制參量)構成條件,審計與紀檢監察協同反腐質量的影響因素可概括為內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其中,內部因素主要包括資源協同和制度協同。
資源協同是審計與紀檢監察職能互補要素資源整合集成,實現共享,從而產生整體效應和集體效應。隨著大數據時代的到來,數據驅動發展的思維方式已經全方位滲入各行各業。白陽、張心怡[7]認為,發揮協同創新價值的數據驅動模式應以數據流為基礎、以想法流為核心、以智慧流為應用,構建新型智
庫數據驅動服務模式。在數據驅動下,協同能力建設應依托于數據應用平臺,實現數據資源共享[8]。由于大數據平臺資源集聚的乘數力量會激發反腐的內在動力[9],可以建立腐敗案例數據庫[10],促進反腐資源共享共用[11]。政府是大數據的最大所有者,大數據協同治理的關鍵是公開政府數據。近年來,美國、巴西、阿根廷等逐步公開政府大數據,從而增強國家協同治理能力。可見,大數據正推動著全球的國家治理行動,西方國家對政府大數據的開放態度表明了各部門深入協同治理的決心,為我國大數據協同提供了重要的經驗借鑒。在實踐中,我國各級政府雖已建立起各層次的電子政務平臺,但由于體制、機制和部門利益阻礙,導致各平臺互不相連,數據開放難、數據共享難,形成新的“信息孤島”。政府數據不開放,機制體制障礙不清除,協同治理就無從談起。
推薦閱讀:寫提高審計效率的論文如何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