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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經濟責任審計:指企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承包人在任期內或承包期內應負的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所進行的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目的是分清經濟責任人任職期間在本部門、本單位經濟活動中應當負有的責任,為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考核使用干部或者兌現承包合同等提供參考依據。本文選自:《審計與經濟研究》,《審計與經濟研究》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雙百方針”,理論聯系實際,開展教育科學研究和學科基礎理論研究,交流科技成果,促進學院教學、科研工作的發展,為教育改革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貢獻。
關鍵詞:經濟責任審計,審計制度,審計與經濟研究
審計產生的客觀條件之一就是財產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的分離,其主要目的就是為了保護財產的安全和完整,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和可靠,明確財產經營管理者的經營管理責任。因此,從根本上看,任何一種審計都是經濟責任審計,也就是說,廣義的經濟責任審計包括一切審計。狹義的經濟責任審計,則是特指我國在近些年來出現的旨在明確國家機關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領導人經營管理責任而進行的一種審計活動,這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或者離任審計。下面主要是從狹義的角度對經濟責任審計加以介紹。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不同于常規審計。常規審計的主要目的是維護財經法紀,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其出發點是被審計單位和國家的經濟秩序。而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目的則是分清經濟責任人任職期間在本部門、本單位經濟活動中應當負有的責任,為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考核使用干部或者兌現承包合同等提供參考依據。
一、嚴格審計結果的管理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管理,是指審計結果報告形成后的報送、存檔、宣傳及保密等一系列工作的總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不同于—般審計項目的審計結果,它不僅與領導干部個人的政治前途緊密相關,而且與組織人事、紀檢監察部門等工作協調緊密相關,如果管理不好就會影響多方面的關系,影響整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效果,因此必須給予高度重視。
(一)嚴格控制審計結果抄送面。按照暫行規定的要求,審計機關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審計結果報告,同時,抄送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和有關部門。這是—個總體要求,但具體到某—個項目,抄送范圍不能—概而定,應根據審計結果的具體情況及干部管理權限來確定。如審計結果不涉及對審計對象進行黨紀、政紀處分的就不必抄送紀檢監察部門。如屬組織部門管理的干部,也就沒有必要抄送人事部門,屬人事部門管理的干部也沒有必要抄送組織部門。
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只需抄送企業主管部門。嚴格控制審計結果抄送面,是為了防止審計結果被隨意處置,造成審計結果被無意識擴散,以致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二)重要的審計結果要作為密件管理。如審計結果涉及到被審計人員重大違紀違規問題,審計提交結果報告后,還需移交紀檢監察、司法部門進一步立案偵案的,應按結果內容劃分密級,按密件的要求進行傳送管理。這樣做一是防止泄密后給案件的查處工作帶來難度;二是防止涉案人員對審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三)建立專門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存檔規范。經濟任審計結果存檔不僅僅是審計部門一家的事,凡暫行規定中已提到的干部管理和監督部門,都必須建立相應的存檔規范。具體來說,審計部門今后應設立專門的經濟責任審計檔案庫。審計工作結束后,審計組應及時將審計取證資料、審計結果、報告、審計結果利用情況一并歸集形成審計案卷,移送檔案庫保管。政府是審計結果的主送機關,應指定專人或專門的機構接收審計部門報送的審計結果報告,并進行登記傳送保管,到期按規定進行銷毀。組織人事部門應指定專人將審計結果及時歸入干部個人檔案,紀檢監察部門應將審計結果及時歸入干部廉政檔案。
二、用好用活審計結果經濟責任審計能否發揮應有的作用,關鍵在于審計結果的正確處理和運用。為切實防止“就審計論審計,審計結果運用不落實”的弊端出現,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來進一步完善經濟責任審制度。
(一)建立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規范。因為環境、條件等因素的影響,加之審計結果的多樣化,很難對審計結果的運用制定一個統一的模式。因此,各地可結合實際,對個各部門(包括審計部門本身)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對不同審計結果的運用方式、運用要求、運用責位、運用考核辦法、運用反饋方式等作出明確統一的規定。各部門自覺按規范處理審計結果,上級領導及有關部門對規范執行情況定期組織檢查通報,保證審計結果運用落到實處。
(二)區別對待,用活結果對審計結果的運用要講究方法,區別對持,慎重確定使用方式。對肯定性的審計結果,審計部門應適當給予宣傳,組織人事部門應按規定給予表彰、獎勵或提拔重用。對問題性的審計結果,按問題性質區別對待。對只涉及—般性問題的,由組織人事部門出面找被審計人談話教育,打招呼,防止問題的進一步發展;對問題較多但夠不上黨紀政紀處分的,先由審計部門按照財經法規規定對被審計人所在單位給予處理處罰,然后由組織人事部門對被審計人談話誡勉,誡勉期限為一年,凡誡勉對象每年跟蹤審計一次,經兩次審計仍沒有改進的由組織人事部門對被審計人宣布就地免職,并且規定在五年內不得擔任相同性質、相同等級的職務。對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城有經濟責任問題的,先由審計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理處罰,然后由組織部門對被審計人職務進行降免。對嚴重違法違紀的,審計部門按規定進行審計結果公布,紀檢機關和司法機關立案查處,對該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該給予刑事處分的給予刑事處分,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作用。
(三)將審計結果納入干部任職公示制度的內容之一。目前,在干部監督管理上,除了實行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外,還要求實行任前公示制度。如果將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干部任前公示的內容之一,使經濟責任審計與干部任職公示制度二者有機結合起來,在干部監督與管理方面必將會收到更為理想的效果。一方面可以進一步完善公示制度,讓群眾更全面、更具體的了解擬任用的干部,尤其是經濟上的問題;另一方面可以有效提高經濟責任審計作用和效果,使兩項制度同時得到完善。
(四)建立干部任用失察制度。為了防止出現審計結果與組織人部門的任用意見不一致,任用干部出現偏差的情況,應建立干部任用失察制度,出現任用干部偏差的應首先追究任命機關的責任,凡任用機關有意違背先審計,后任命的規定,不采用審計結果,亂用干部任職權的要嚴肅追究任命機關有關人員的責任,嚴重的除進行黨紀政紀處分外,還應追究刑事責任。
三、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管理及運用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正確認識審計結果利用問題,對審計結果運用的要求不要過高,一則由于經濟責任審計只是利用審計手段從財務角度認定的經濟責任,而不是領導干部的全部經濟責任,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是加強對領導干部監督管理的一種重要手段,而不是全部手段。所以,兩個暫行規定只要求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任免、調任、辭職等的參考依據。二則組織人事部門在干部任免上有本部門的工作原則和統籌考慮,所以審計結果不可能在任何一名干部任兔問題上都起到特別的作用,要客觀地看待和認識這個問題。但審計結果反映,有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的,組織人事部門必須考慮審計結果,對組毀織人事部門運用審計結果的情況審計部門應予觀注,并加大宣傳。如組織人事部門不考慮,審計部門可以采取適當的形式向上反映。
(二)正確認識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管理的意義。加強審計結果的管理,一是提高審計效率的需要。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長期的工作,針對每一個單位來說,充分發揮利用前面一次的審計結果,進行審計前的分析,方案確定以及審計后的比較評價,對提高審計工作的效率,保證審計質量是不可缺少的環節。二是防范審計風險的需要。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是審計部門由對事的監督轉向對人監督的一個重要轉變,對人的監督要求更高一些,稍有不慎就會導致訴訟案件的發生。因此,除了保證審計結果準確無誤外,還必須做好審計結果的管理工作。
(三)對授權社會審計組織和和內部審計機構完成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管理,應按照國家審計機關審計完成項目要求一樣對待,由項目完成單位按統一的標準和要求進行管理,國家審計機關還要定期進行檢查,防止因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管理不善,給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帶來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