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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優惠政策是眾多國家鼓勵全社會支持公益事業發展的基本政策之一,以下是小編搜集整理的一篇教育職稱論文:探究高等教育基金經濟功能的論文范文,歡迎閱讀參考。
高等教育基金是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組織捐贈給高等教育事業而集中起來的社會資金,屬于公益性基金。它的目的不在于利潤最大化,而是為了更好地促進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不同于發達國家有眾多的私立大學,我國的高等教育事業主要是由國家舉辦的,為什么還要大力發展高等教育基金?本文試從經濟學角度闡述這一問題,并就如何發展我國的高等教育基金提出一些建議。
1、高等教育基金的經濟功能
窮國辦大教育是我國現階段乃至未來較長時期內的一個基本國情,這一國情決定了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的不足將是一個長期的歷史過程。另外,在實踐高等教育成本分擔制的過程中,較高的學雜費超過了一般家庭的支付能力,也是當前我國的一個客觀現實。而正是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以及學雜費構成了我國高等教育經費的主要來源。供給不足迫切需要新的資金來源,大力發展高等教育基金就是緩解這兩大問題的有效措施之一。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高等教育基金具有重要的“雪中送炭”的功能。
1.1高等教育基金是彌補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不足的需要
多年以來,盡管從絕對數來看,財政性教育經費每年都有大幅度的增加,但政府于1993年在《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中承諾的到2000年“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占國民生產總值比例達4%”的目標直到2012年才得以實現。表1列舉了2005-2011年我國財政性教育經費及其占GDP的實際比例,并計算了實際投入與目標投入之間的缺口。
表1表明,2005-2011年,我國實際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與4%GDP目標之間的差額巨大,累計達到10622.73億元。按照國際通行的高等教育投入占初等、中等、高等三級教育投入的20%計算,僅七年間國家對高等教育投入的財政缺口就達2124.5億元。
根據教育部、國家統計局、財政部公布的《全國教育經費執行情況統計公告》,僅2010年和2011年,全國就分別有22個、14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預算內教育經費占財政支出比例比上年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在切實把教育擺在優先發展的戰略背景下,是什么原因導致政府的承諾甚至法律的規定至今還沒有完全兌現?當前,我國正致力于建設公共服務型政府,以國防為代表的純公共產品,包括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基礎設施等公共事業在內的準公共產品以及新農村建設、環境治理等方面無不需要政府的大量投入,因此,公共財政支出增長有限實乃是政府“心有余而力不足”所致。作為準公共產品且具有較大內部收益性的高等教育所能得到的公共財政增量將十分有限。
1.2高等教育基金是幫助貧困學生完成學業的需要
20世紀80年代末,基于教育成本分擔理論,我國開始了高等教育投資體制改革。教育成本分擔理論由美國著名教育經濟學家約翰斯通提出,是指高等教育成本由高等教育獲益者即國家、受教育者及其家長、社會共同承擔。具體地說,國家以公共財政、學生及其家長以學費和住宿費、社會以稅收來共同分攤巨額的高等教育成本。這一理論包括兩個基本原則:一是“利益獲得”原則;二是“能力支付”原則。
高等教育投資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舉措就是向學生收取學雜費和住宿費。按國際通行慣例,高校收費的標準是學費約占生均培養成本的四分之一,但由于人均培養成本的測算非常困難,因此,我國主要是“按高校年生均日常運行經費來考慮收費比例”的,再根據不同地區、不同學校、不同專業而有所差別。近幾年來學費、住宿費標準基本維持在5000-7000元這一水平,但也大大超出了一般家庭的支付能力。根據國家統計局發布的《2012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2012年,我國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7917元,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負擔之重不言自明。這一現狀的直接后果,一方面是高校大量貧困生的存在,另一方面是欠費現象嚴重。雖然國家出臺了諸如國家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等一系列措施,以確保每個學生都能上得起學,但由于種種原因,高額的學雜費大大超過一般家庭支付能力的現狀并未根本改變。
除了“雪中送炭”,高等教育基金還有一個重要的經濟功能———“錦上添花”。就是通過獎勵使一大批優秀的教師和學生脫穎而出,以1986年成立的霍英東教育基金會為例,13年間,獲資助和獎勵的青年教師先后獲得了國家專利114項、國外專利3項,并創造了5.8億元的經濟效益。
2、發展高等教育基金的可行性
“雪中送炭”和“錦上添花”的兩大經濟功能決定了需要大力發展高等教育基金。然而,僅有需求遠遠不夠,還必須要有人愿意捐贈才能使這些需求變成現實。人們為什么愿意捐贈給高等教育事業?從根本上說,這是由人們的利他主義動機和行為所決定的。
利他主義就是一個人通過犧牲自己的一部分效用而增加他人效用的一種行為。一般來說,利他主義者主要是那些擁有較多財富的人,當然也不排除一些自己并不富裕但仍然熱心公益事業的人。根據邊際效用遞減理論,利他主義行為能夠增加社會福利,促進社會公平,因為富人捐出一部分財富和窮人得到一部分財富,二者產生的是正經濟效應而非正負相抵。
雖然利他主義能夠增加社會福利,但這并不表明人們就一定要采取利他主義的行為,因為這里也存在免費搭車的可能性。但現實是,確實有很多人熱心社會公益事業,即利他主義是存在的。究其根源,這是由利他主義者的動機所決定的。
首先,純粹的利他主義動機,即不指望任何形式回報的轉移支付,無論是貨幣的或非貨幣的,也無論是現在或將來。他們的唯一回報是獲得一種心理上的滿足,這是利他主義行為的最高境界。產生這種行為的主要原因在于該利他主義者的基本價值觀,而這種價值觀的形成可能與其成長的經歷有關。如李嘉誠先生就是因為其幼年時期磨難的經歷,使他形成了這樣的價值觀:幫助無助的人是世界上最有意義的事情。其次,指望獲得某種形式回報的利他主義動機,這種回報可以是精神上的,也可以是物質上的。從精神上看,有的人希望得到社會贊揚,流芳百世;從物質上看,有的人期望自己在日后遇到困難時也能得到別人的幫助,這實際上是一種互惠的利他主義。
以上是僅就自然人的利他主義動機而言的,企業等法人也常常有一些利他主義的動機和行為。這是因為,一方面,企業可以通過利他主義行為提高自己的社會知名度,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對擴大其消費群體有一定的“廣告效應”。從這個意義上說,企業的利他主義行為也包含著一定的利己動機;另一方面,企業有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的義務,捐贈公益事業便是其承擔義務的重要表現。
利他主義為包括高等教育在內的公益事業的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也為高等教育基金的發展提供了可能。至于人們為什么要捐助高等教育事業而非其它公益事業,這是由高等教育獨特而重要的社會功能以及一些利他主義者對高等教育的偏好所決定的。
3、發展高等教育基金的政策建議
3.1完善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政策是眾多國家鼓勵全社會支持公益事業發展的基本政策之一,我國也不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53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4條規定:“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稅收優惠政策的作用機理是:通過降低捐贈者的適用稅率,激發人們的利他主義動機,從而在政府犧牲少量稅收收入的條件下為公益事業籌集更多的發展資金。以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為例,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實行超額累進稅率,稅率分為3%到45%七個等級。按照上述規定,如果一個人的應稅所得為2000元,若不捐贈,則適用稅率為10%,即納稅95元(1500×3%+500×10%);若捐贈600元(2000×30%),則其適用稅率3%,納稅42元((2000-600)×3%)。第一種情況下,能夠用于高等教育事業的只是95元中的一部分,因為政府只能拿出稅收收入中的一部分用于發展高等教育事業;而在第二種情況下,能夠用于高等教育事業的資金就包括捐贈的600元以及42元中的一部分了。由此可見,稅收優惠政策的作用在于,一方面,通過調整、降低適用稅率,對人們的利他主義行為予以肯定,進而可以鼓勵更多的人加入到利他主義的隊伍中來;另一方面,大大增加了高等教育的發展資金,具有明顯的“杠桿效應”,在此例中,政府只犧牲了53(95-42)元的稅收收入,但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資金則增加了十幾倍。
但稅收優惠政策還很不健全。第一,企業年度利潤總額的12%和個人應納稅所得額30%的上限較低,而且超過這一上限的仍然按應稅所得納稅,難以有效激勵人們的利他主義動機;第二,稅收優惠資格取得難。稅法規定,公民或法人只有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或國家機關等途徑捐贈才能享受優惠待遇,而我國成立有教育基金會的高校并不多,取得稅收優惠資格的基金會更少,這就使得眾多零星的捐贈者不能享受這一優惠;第三,我國的稅收優惠只涉及到所得稅,而對其它的稅種如增值稅等則沒有這樣的優惠,遺產稅也還沒有開征;第四,稅收優惠辦理程序比較煩瑣,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人們捐贈的積極性。由此可見,在我國要充分發揮稅收優惠政策的“杠桿效應”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3.2進一步加強高等教育基金會建設
高等教育基金會可以把來自于不同渠道的社會捐贈集中起來,既節約了捐贈者和受贈者之間的交易成本,又可以發揮一定的規模效應,同時,也為眾多零星的捐贈者取得稅收優惠資格提供了有效的載體。
我國的高等教育基金會創建于20世紀80年代。1986年,原全國政協副主席、香港實業家霍英東先生出資1億港元與教育部合作成立了霍英東教育基金會,“旨在鼓勵中國高等院校青年教師脫穎而出和出國留學青年回國內高校任教,對從事科學研究和在教學與科研中做出優異成績的青年教師進行資助和獎勵”。隨后,部分企業和實業家也先后出資建立了教育基金會,如寶鋼教育基金會、曾憲梓教育基金會等。不少重點高校也建立了自己的教育基金會,規模較大的有清華大學、北京大學、浙江大學、上海交通大學等。另外,由國家財政出資5000萬元作為原始基金而建立的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也于2006年正式成立,這是一個涵蓋整個教育體系的綜合性教育基金會。這些教育基金會的建立,為我國高等教育尤其是受助高校的人才培養、學科發展、校園建設等都做出了巨大的貢獻。
作為非營利法人,同其它公益性的基金會一樣,我國的高等教育基金會也需要國家政策的扶持和引導。2004年,國務院頒布了《基金會管理條例》,對基金會的設立、組織機構、財產管理和使用、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做了全面的規定,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第一,按照該條例的規定,除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外,各高校成立的基金會都為非公募基金會,即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第二,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得低于200萬元,這對于眾多的普通高校難度較大;第三,條例并未對基金會的稅收優惠做出具體的規定,大多是在基金會提出申請以后,國家稅務部門出臺一個相關的文件,對其優惠資格予以確認,即通常所說的個案審批制。因此,建立高等教育基金會還需要公共政策的進一步支持和鼓勵。
3.3培育社會公眾的捐贈意識
公眾的社會捐贈意識是影響高等教育基金發展的又一個重要因素。相比稅收優惠政策,捐贈意識的影響更深遠、更持久,因為稅收優惠政策只適用于那些需要納稅的人士,而捐贈意識的影響范圍則廣泛得多,不僅可以激發那些納稅人士,而且還能激發更多無需納稅的社會公眾參與到這一行動中來,更容易形成“眾人拾柴火焰高”的局面。然而,人們對高等教育的社會功能及其經濟需要是否了解、社會的輿論導向如何等,又會對公眾的捐贈意識產生重要的影響。因此,捐贈意識需要培育,需要營造尊師重教的良好社會氛圍。
第一,密切高校與社會尤其是產業界的聯系。在智力資源作為發展因素與物質資源相比越來越占優勢的今天,高等教育的重要性只會日趨增加,不會削弱。與此同時,隨著高等教育的巨大發展,資金不足的問題也日益嚴重。因此,密切高校與社會尤其是產業界的聯系就顯得尤為迫切,而實行產學合作既可以減少信息不對稱現象,又可以把高等教育的最新研究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提高企業的競爭能力,還可以通過合作項目為高校籌集更多的發展資金,一舉多得。
第二,大力弘揚尊師重教的優良傳統。政府可以通過大力宣傳、表彰利他主義者的高尚行為,引導一種正向的輿論導向,激發更多人的利他主義動機和行為。尊師重教的良好社會氛圍一旦形成,就會有源源不斷的資金涌入高等教育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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