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項目通過施工招標,擇優確定承包人后,即進入實施階段。工程項目建設周期長、規模大、造價高,而工程實施階段是建筑產品形成最關鍵的階段,在這一階段,大量的投資資金通過施工這一環節,最終形成固定資產,實現項目投資。因此在項目實施階段,造價管理不容忽視,作為項目業主,應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對項目實施階段的造價進行控制,節約投資成本,從而實現項目的投資目標。
一、
項目實施階段可能出現的情況
項目實施階段往往涉及施工、監理、業主、設計、勘察等多個部門的人員,遇到的問題也比較復雜,其中可能出現的影響工程造價的情況有:
1、工程項目招標所選的中標單位并非真正的最低報價單位,或者中標單位的報價低于成本價,并希望在施工過程中通過各種方法和手段對低于成本的部分進行彌補,從而造成工程施工過程中出現扯皮而影響工期以及造價的大幅增加。
2、工程設計變更多。有些施工單位會通過設計變更,取消合同工程量清單中單價偏低的項目,再通過新增項目提出新的單價,以此提高合同造價。
3、無合同價格和信息參考價的材料簽證價格偏高,依據不明,造成造價不易控制。
4、現場簽證存在不明確、內容超出合同范圍、甚至不真實的情況。
5、隱蔽工程驗收不到位,未按合同規定的程序驗收,甚至存在弄虛作假現象。
6、監理單位監管不嚴格,甚至有與施工單位串通舞弊的行為。
因此,項目業主單位在項目管理中,應通過加強合同管理、嚴格現場簽證等手段,對工程造價進行有效監控。
二、加強合同管理
(一)合同的擬定、談判與簽訂
合同是規范合同各方行為的依據,同時對造價控制有很重要的作用,因此合同條款應清晰明確,合同內容應全面完整。
一般在工程項目招標時,發包人都會將合同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納入招標文件中,專用條款要結合工程的實際情況進行擬定,應對價格調整、違約和風險責任、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處理、工程保險、工程變更及工程簽證程序等進行詳細的規定。對于可轉化為經濟責任和隱含經濟責任條款,要反復推敲,仔細斟酌,避免在合同實施時出現漏洞。
同時,為便于施工管理,發包人可在合同條款中對承包人的行為進行一定的約束,如在某單位的施工合同中,為防止承包人在結算時高估冒算,增加了結算送審金額的條款:“承包人所報的工程結算總造價金額大于最終審計結算金額10%的,超出部分的審計費由承包人支付。”
在合同談判過程中,對于招標文件中已明確的合同條款,承發包雙方一般不進行修改。但雙方會對招標文件中未明確或不嚴密的部分進行補充和修改,從而防止合同執行過程中的扯皮或造價失控現象。如南寧市某河道工程招標時,某施工單位因投標報價最低中標,且中標通知書已發給中標單位,但在進行合同談判過程中,業主造價人員發現該單位的報價清單中余方棄置的清單工程量為20100m
3,單價為60.22元/m
3,而鋪草皮的單價僅為0.5元/m
2,該投標報價出現了嚴重不平衡的情況。經重新核對設計圖紙,發現因設計圖計算錯誤,該工程余方棄置的實際工程量將增加約20000 m
3,若在施工過程中按此單價向施工單位結算工程款,余方棄置將增加120萬元。為防止造價失控,發包人與承包人進行了談判,在保持合同總價不變的前提下調整嚴重不平衡部分的項目單價,最終,雙方同意余方棄置單價改為26.47元/m
3,通過調整單價,避免了工程造價的激增。
(二)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合同管理
項目業主在項目開工前,可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合同交底,提出合同中應注意的事項,這樣,可讓管理人員充分理解和熟悉合同條款,從而使管理人員特別是造價控制人員利用合同條款隨時解決工程造價方面的糾紛,全面履行合同,避免索賠的發生,保證工程的順利實施。對承包人提出的索賠事件,通過認真分析索賠事項,找出事由,分清責任,最終按合同規定進行處理。如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約定進度款按形象支付,因工程變更和設計圖紙修改而發生的工程費用在施工期間不撥付,待工程竣工結算后支付。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承包人要求對支付變更增加的費用,發包人可以根據此條款拒絕承包人的支付要求。
另一方面,如果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約定的義務時,發包人應及時向承包人提出反索賠,以減少自身的損失,降低造價。例如,可通過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進行比較,對工程的進度進行考核,發現承包人關鍵節點進度滯后時,可對其進行工期索賠,并要求承包對采取相應措施,及時調整工程進度,從而避免因工程延誤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