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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調價公式法
調價公式法是建筑工程進行價格調整的一種基本方法,它由固定(定值)權重、變值權重系數、基期和支付期物價指數等4部分構成,即:
式中:Pn為應付給承包商的價格調整金額或結算款;
P0為調整期內實際完成或已支付的合同價格(FIDIC合同規定一般對變更、計日工、索賠、暫定金項目不再另行調價);
a為在投標書附錄中規定的固定系數,表示本合同支付中不調價的比重,一般取0.15~0.20;
b,c,…,e為權重系數或權重,表示投標書附錄中規定除計日工、暫定金外,構成工程成本部分的每個因子(如勞務、機械、鋼材、水泥、地方材料、其他材料等)所占費用與合同價款的比例,一般發包方會對每個成本因素在招標文件中規定一個范圍,由承包人在投標時根據合同價款費用組成確定,并作為投標文件附錄的組成部分;
Ln,Mn,…,Fn表示合同規定的應由國家相關物價部門發布并適應于每個成本因素的第n個季度某種貨幣的現行價格指數或參考價格;
L0,M0,…F0表示合同約定日期內由國家相關物價部門發布的上述成本因素相應的基期價格指數或參考價格,一般合同約定以開標前28 d為準。
通常情況下,對于物價上漲,FIDIC合同約定按照上述調價公式,采用合同文件投標書附錄中承包人建議的固定成本因素權重系數和每季度物價局發布的物價指數或參考價格計算每季度價格調整金額。但是,2007年下半年以來,我國鋼材、水泥、砂石骨料快速升溫,價格不同尋常地攀升,加之水利水電工程自身設計結構、地質條件復雜,建設周期長,規模大,項目實施階段難免進行優化設計或設計修改而產生變更,這使合同附錄中承包人建議的各成本因素的權重系數隨之改變,從而造成某承包人在依據FIDIC合同約定的通用計算方法進行價格計算調整后,所得結果與實際差異較大。
2水利水電工程項目的自身特點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70.7款規定:“如果由于已實施工程或據第51條已指令工程的變更或增加或由于其他原因,工程師認為在投標書附錄中給出的每個成本因素已提出的權重系數不合理、不平衡或不適應,則權重系數應予以調整。”而水工建筑物是應用現代科學技術與手段,為滿足人類生存與發展的需要,對水資源進行充分開發、綜合利用與有效保護而采取的工程措施。由于受工程建設地點、地質條件、自然環境、施工環境、施工進度、施工組織、施工條件等變化的影響,難免在工程建設期內隨時可能發生優化設計或設計修改而產生變更或索賠項目,勢必會造成原合同內一些項目工程量增加或減少(如土石分界線變化)甚至刪除。由此將會造成項目實施階段實際投入各成本因素所發生的費用與合同簽訂時的費用有所出入,使得實際權重系數隨之改變。
水電工程涉及工作內容較廣(如土方、石方、混凝土、鋼筋制安、金屬結構及機電設備安裝等),一般發包人為控制投資、減少招投標費用和便于管理,根據結構布置及施工組織等情況,通常將一個項目劃分為幾個標段。而每個標段內工作內容又不單一,受施工進度和施工工序要求的影響,不同的工作內容需先后完成,故在每個價格調整期內實際構成工程成本各成本因素的權重系數就不可能大致相同。若采用固定的權重系數就不能夠真實地反映承包人實際投入的各成本因素所發生的費用,故在物價上漲幅度較大,工期較長時,會因物價上漲時間不同而對發包人或承包人造成相應的損失。
3成本因子品種的選擇和物價指數的適用性
對于水利水電工程中應用的物價指數國家并無授權任何發布的可行機制和權威機關,一般情況下,合同約定由當地統計局物價部門頒布,而物價局和發包人雙方是有償服務合同關系,對于物價部門提供資料的具體要求都是參照發包人的意見,故對于每個物價指數是否能夠真正地反應對應成本因子的物價漲跌現象,存在質疑,原因為:
(1)為發展地方經濟等原因,部分發包人在招標文件中就明確地為承包人推薦采購廠家,但采購價格一般不低于市場水平,而發包人在價格調整時采用的物價指數為全省或某個地區的平均價格。
(2)物價局發布的物價指數是按各建筑材料出廠價或市場價確定的,對于材料未考慮運雜費的影響,而水利水電工程地處偏遠山區,各種材料需運至工地,運距大小不一,若采用公路運輸,油料漲跌對其采購價格影響較大;對于電力未考慮變配電設備和配電線路損攤銷,價格漲跌或攤銷量大小對實際采購價格影響較大;對于機械提供與保養一般均參考統計局發布的機械工業品出廠價格指數,而未考慮修理費對物價漲跌的影響,也未有統一的計算方法,對于是否能夠真實反映水電行業施工機械的特點仍不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