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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導讀:城市化的發展使得農村居民流動性日益增強,農民進城務工或農民工返鄉直接導致農民參保的不確定性。
論文關鍵詞:云南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籌資機制
一、云南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發展
云南省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歷了老農保和新農保兩個階段。經過十多年的探索,云南省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從無到有,在全省各地逐步開展,取得了喜人的成績,保險政策不斷完善、參保人員不斷增加。
(一)老農保階段
1992年1月民政部頒發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根據該方案,養老基金籌集堅持“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則。繳費標準有每月2元到20元之間不等的10個層次農業論文,可自由選擇。1992年,云南省人民政府下發了《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通知》,標志著云南省農保工作正式啟動。省政府選擇曲靖市、建水縣、潞西市開展試點工作。1993年,又增加了宜良縣、楚雄市、個舊市、開遠市幾個試點縣(市)。1997年云南省人民政府頒布了《云南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各地逐步開展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由于老農保政府不進行補貼,大多數集體沒有能力,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實踐中變成了“儲蓄保險”。農民養老金水平完全取決于個人賬戶積累期限和積累規模,使得農民缺乏積極性。2005年底,云南省農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人數僅占鄉村人口總數的3.80%[1]。由于投保檔次低,農民養老金待遇普遍不高,以玉溪市某鎮為例,該鎮領取養老金的村民農業論文,月養老金待遇為2.2元至150元,月養老金在100元以上的村民極少。
(二)新農保階段
2009年9月1日,國務院印發了《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標志著“新農保”試點工作正式啟動。這是黨中央、國務院做出的繼取消農業稅、農業直補、新農合、農村低保等政策之后的又一項重大惠農政策,對促進城鄉統籌發展,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
根據上述指導意見,云南省人民政府制定了《云南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試行)》,并確定了嵩明、巧家、富源等16個縣作為云南省首批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縣。各縣積極開展新農保試點工作,并制定了相應政策。以嵩明縣為例,該縣參加新農保的農民按照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自主選擇繳費,多繳多得,累計繳費年限不低于15年。
二、新農保籌資機制的優勢與不足
(一)新農保籌資機制的優勢
1.政府補貼是新農保資金籌集的有力保證。新農保與老農保最大的區別就是新農保中增加了政府補貼。新農保制度明確規定了政府資金投入的具體要求,不但強調了政府對農民養老所承擔的責任,而且保證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的籌集,極大地增強了廣大農村居民參保的積極性。
2.繳費金額及養老金待遇有所提高。新農保和老農保相比,繳費金額及養老金待遇均有所提高核心期刊。新農保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根據國發[2009]32號文件規定,基礎養老金標準目前是每人每月55元,國家將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準。
(二)新農保籌資機制的不足之處
1.集體補助難以到位。在新農保制度設計中,集體補助并不是硬性規定,而是建議有條件的村集體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但是我國絕大多數地區,尤其是西部地區的農村集體經濟實力非常薄弱,集體補助難以落到實處。
2.地方政府籌資能力有限。在新農保籌資機制中,地方政府應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應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由于地區經濟發展水平與財政能力的差距,東部地區的地方政府承擔這一責任應該問題不大。但對于中西部地區的地方政府來說,這并不是一筆小數。一些欠發達地區的地方政府只能按最低標準給予參保人補助,使得農民養老金待遇難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