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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們的環保意識和綠色觀念不斷增強。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曾指出“我國經濟發展的資源環境代價過大”。我國在傳統的經濟增長方式下,確實創造了驚人的發展速度,但隨之而來的也有越來越嚴重的環境問題。面對如此嚴峻的環境形勢和經濟形勢,黨中央堅決摒棄了傳統的經濟發展模式,重新確立了“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的綠色發展模式,首次將環境置于了社會生活的首位。隨后,國家又緊急出臺了一系列綠色經濟政策,主要有綠色生產、綠色消費、綠色信貸、綠色稅收、綠色貿易等。在綠色政策的引導和激勵下,綠色城市、綠色社區、綠色鄉村等不斷涌現;綠色組織、綠色團體、綠色義工等不斷壯大。這些充分說明了綠色觀念已逐漸深入人心,這為環境責任保險工作的順利開展奠定了思想基礎。
關鍵詞:環境責任保險SWOT分析策略
一、環境責任保險概述
環境責任保險又稱“綠色保險”或“生態保險”,是指企業以將來可能發生的污染事故對第三者人身和財產造成的損害而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或者污染治理責任為保險標的而向保險公司投保的險種。環境責任保險是責任保險同環境侵權損害賠償制度相結合的產物,它首先應由保險公司經過仔細勘察設計后制定相關險種,然后由企業提出并同保險公司簽訂污染損害保險合同,如果發生污染事故,保險公司經確認后認為屬于承保范圍內的,就會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直接對受害人進行賠付。環境責任保險具有分散風險的功能,它是企業經營者利用保險工具,運用市場機制來防范和處置環境污染事故,將自身生產經營過程中的環境風險有效地轉移和分散出去。該保險機制一改過去“企業負責排污,政府負責治污”的環保模式,實現了環境侵權賠償的社會化救濟,符合受害人、企業、政府三方的共同利益。國內外經驗也充分表明,環境責任保險是一種通過環境責任風險社會化來解決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問題的有效手段,它既保證了經濟的順利發展,又有效地遏制了環境污染,無疑是一項經濟和環境“雙贏”的制度。
二、我國環境責任保險的SWOT分析
(一)我國環境責任保險優勢分析
1.分散企業經營風險,減輕政府財政負擔。一方面,由于環境侵害具有范圍廣、受害人數多和復雜性等特點,一旦發生污染事故,企業所面臨的賠償金額往往是巨大的,這無疑會成為企業的不堪承受之負,甚至有些企業尤其是中小型企業還有可能面臨破產的危險,因此,投保環境責任保險是企業將環境污染的風險轉移出去的最好方法;另一方面,由于環境具有公共物品性,過去由企業引發的污染事故,都是政府負責治理,這顯然不符合環境法“污染者自負”原則,較高的治理成本也必然會加大政府的財政負擔。環境責任保險作為環境侵害的社會化救濟方式,讓社會承擔賠償或治理責任,自然就會減輕政府的財政壓力,也使得受危機影響的政府在協調經濟和環境中取得更多的調控措施。
2.督查企業環境風險,促進循環經濟發展。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51條第2款規定“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對保險標的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及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依照本條規定,保險公司可以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企業的生產、排污等狀況進行監察,及時指出隱患和不足,并提出書面整改意見。對企業生產運營中的環境風險進行監督和檢查,這樣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業的環境事故預防能力,有效防范污染事故的發生。同時,本法該條第3款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對此,保險公司可以制定彈性費率制來引導和激勵企業,投保企業為降低保險費率,會通過提高資源能源的利用效率、采用環保設備等綠色節約型生產經營方式,從而促使企業走上循環經濟的發展道路。
3.彌補傳統救濟方式,保障公眾環境權益。由于環境侵害具有間接性和持續性的特點,其一旦發生,對人身和財產造成的損害往往是難以估量的,再加上公眾環保意識及索賠意識比較薄弱和我國環境公益訴訟的欠缺,所有這些特點都決定了傳統的侵權行為法無法解決環境損害賠償的問題。如果污染企業投保環境責任保險,污染事故發生后,經保險公司勘查確認屬于承保范圍內的,保險公司就會在第一時間根據保險合同直接與受害人達成賠償協議,這樣既使企業免于支付高額的賠償費用,保證其正常生產經營,又使受害人能夠及時獲得損害賠償,不僅有效彌補了傳統環境損害救濟方式的不足,也避免了激化因環境侵害而造成的各種社會矛盾,維護了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二)我國環境責任保險劣勢分析
1.環境責任保險的承保范圍過于狹窄。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范圍目前主要針對突發或意外的污染事故對第三方財產或人身所造成的直接損失,而對漸進性的污染則不予承保。眾所周知,環境污染具有累積性、擴散性、潛伏性和隱藏性等特點,大多環境損害的發生都是一個緩慢的變化過程,在短時間內不易察覺,比如煙塵中的重金屬對土壤的損害,有毒化學物質造成河水水質的惡化等,而這些都被排除在保險的承保范圍之內,此將難以解決諸多企業面臨的非事故污染損害所產生的賠償責任問題,這也是導致企業參保積極性不高的一個重要原因。隨著社會、科技和法律等諸多因素對環境責任及其后果所產生的影響,有限的環境責任保險已不能滿足企業轉嫁風險的需求。因此,環境責任保險的承保范圍急需要進一步擴大。
2.環境責任保險的賠付標準制定地不科學。目前,我國環境責任保險的低賠付率和高保險費率形成了極大反差,從已經開展環境責任保險地區的經驗數據來看,其賠付率遠遠低于國內其他險種50%左右的賠付率,更是低于國外保險業70%~80%的賠付率,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費率是按行業劃分的,最低費率2.2%,最高為8%,較其他險種只有千分之幾的費率相比,更高處好幾倍。過低的賠付率將使環境責任保險長期處于束之高閣的境地。此外,在賠償標準方面,目前的污染損害賠償標準主要是采用定性評估、判斷的方法,由于這種方法缺乏具體評價標準而不易被量化,具體操作起來難度也較大。
3.法律制度的缺失是推進環境責任保險工作的最大難題。我國目前相關立法只是規定應當辦理環境責任保險,但對于承保范圍、保險費率的確定、有關責任事故認定、損失評估標準、索賠時效以及法律救濟等內容都沒有具體的規定,其運行過程嚴重缺乏法律保障,先前的試點工作也多借以行政的力量來推行,而忽略了其作為一種經濟政策的根本運行規律,這對該險種的長遠發展是不利的。雖然各地在試點過程中也出臺了一些開展環境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或實施方案,但其法律位階較低,規定的內容也過于原則和籠統,缺乏實際可操作性,這些都嚴重制約了環境責任保險的進一步普及和發展。因此必須建立完整的環境責任保險法律制度體系,在環境保護基本法中明確環境責任保險的地位,在保險行業相關法律中制定普遍適用性的規定規則,為順利開展環境責任保險工作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