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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如何提高漁業資源可持續利用水平這一國際背景下,FAO倡導創設漁業生態標簽并提出了初步設想,隨后MSC進一步豐富和發展了這一制度。實踐證明,生態標簽制度通過市場力量,有助于提高漁業從業者保護漁業資源和環境的意識,因而有助于漁業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本文旨在系統介紹漁業生態標簽制度的基本理念、發展過程、應用情況及其引發的問題。
關鍵詞:漁業;漁業管理;生態標簽;認證
目前,全球主要的漁業資源狀況不容樂觀。根據聯合國糧農組織(FAO)報告,全球漁業資源52%已被完全開發,16%被過度開發,7%處于枯竭狀態「,〕。面對全球漁業資源狀況的惡化、環保團體的呼吁和消費者的關切,FAO從國際層面上采取了諸多措施,其中包括漁業生態標簽制度。漁業生態標簽制度旨在通過消費者的購買力,從市場一端誘導生產者采用環境友好型作業方式,從而達到養護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目的。對消費者而言,漁業生態標簽是綠色水產品的通用標簽;對生產者而言,漁業生態標簽是生產符合法規規定的綠色水產品的認證。國內有關漁業生態標簽的文章較少,下文將系統介紹漁業生態標簽的基本理念、發展過程、應用情況及其引發的問題。
一、漁業生態標簽的緣起
生態標簽制度最早起源于德國的藍天使(1978),而后加拿大(1988)、日本、北歐各國(1991)、澳洲(1991)及美國(一991)等諸多發達國家開始紛紛使用‘2,。1992年,歐盟出臺了歐盟生態標簽制度,并逐漸發展成為最有國際影響力的一種制度。
生態標簽旨在通過提供有關市售產品的環境信息,提醒消費者選購環境負面影響較低的產品,增大貼有此類標簽的產品的銷售價格和市場份額,誘導生產者提供環境友好型產品,從而達到保護環境和資源可持續利用的目的。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認為,實施生態標簽制度有助于:(l)增進擁有生態標簽使用權的企業的形象及銷售量;(2)喚醒消費者的環保意識;(3)提供正確的環保資訊;(4)促使企業廠商正視產品對環境的影響;(5)維護環境質量‘刀。其基本假設是,一旦消費者意識到合理利用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重要性,在消費過程中就會傾向于選擇符合環保要求的綠色產品,從而促使生產者增大此類產品的生產份額,進而達到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環境保護的目的。
歐盟生態標簽制度的成功促進了國際生態標簽制度的發展。在參考歐盟生態標簽發展的一些成功經驗基礎上,FAO于1997年提出了國際漁業生態標簽制度的初步設想。漁業生態標簽制度是一種標注于魚和漁產品之上的顯著標識或者聲明,證明此產品是以符合環境友好和可持續性標準的方式捕獲的。此類標識或者聲明可以保證產品為非過度捕撈產品,以滿足消費者對于可持續性水產品的消費意愿I4J,從經濟領域將水產捕撈者、零售商、消費者以及資源保護者的利益結合在一起,以鼓勵消費可持續性水產品,保護世界未來漁業供應。
漁業生態標簽制度雖然借鑒了歐盟生態標簽發展中的一些經驗,但在領導者和應用范圍方面有著明顯的不同。歐盟生態標簽是由歐洲委員會主管,適用于除去食品、飲料、藥品和醫療設備之外的所有產品和旅游住宿類服務行業‘5,。漁業生態標簽的領導者是FAO,政府參與程度較低,且僅適用于海洋捕撈魚類,范圍遠小于歐盟生態標簽制度,因而導致其發展速度明顯落后于前者。
二、漁業生態標簽的發展過程
在1997年舉行的聯合國糧農組織漁業委員會第二十二屆會議上,應世界自然基金會(World WildFundforNat盯e,WWF)和聯合利華(unilever)的提議,FAO組織專家對國際漁業生態標簽制度進行了初次探討,并對旨在定義“可持續的、良好管理的”水產業標準的國際組織二一海洋管理委員會 (MarineStewardshipsCouneil,簡稱MSC)的認證過程進行了深入研究。在這次會議上,許多專家對MSc認證過程提出了質疑,最終未能達成共識f6J。1998年6月,FAO漁業委員會魚品貿易分委員會第六屆會議召開并提出舉行一次研究制定魚和漁產品生態標簽的全球使用技術準則的技術磋商會,并于同年十月召開。此次磋商會制定了一些關于海洋漁業生態標簽計劃的初步指導原則,但未能制定出統一的協議。2003年10月,糧農組織在羅馬舉行了關于制定海洋捕撈魚及漁產品生態標簽的國際準則的專家磋商會,這次會議對漁業生態標簽國際準則的出臺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最終于2005年在羅馬舉行的專家磋商會上,FAO出臺了《海洋捕撈漁業魚和漁產品生態標簽國際準則》,正式確定了國際漁業生態標簽制度的基本準則,但是本次會議仍未解決所有分歧,FAO宣布將繼續細分該規則。2006年5月,在關于制定內陸捕撈漁業魚和漁產品生態標簽國際準則的專家磋商會上,FAO提出了為內陸漁場也制定出類似規則的想法。
FAO的海洋捕撈漁業和漁產品生態標簽國際準則主要分為兩個方面:一是關于海洋捕撈漁業魚和漁產品生態標簽原則和標準的國際準則;二是關于捕撈漁業魚和漁產品生態標簽程序和機構方面的國際準則。
海洋捕撈漁業魚和漁產品生態標簽原則為:(l)與《糧農組織負責任漁業行為守則》一致,承認并尊重國家主權,遵守所有相關法律和條例;(2)具有自愿性質,由市場推動;(3)透明,非歧視,不形成貿易壁壘,允許公平競爭;(4)確保國家標準的等同性,基于最佳科學依據;(5)實際、可行和可核查;(6)確保標簽傳遞真實信息,必須保證清楚明確‘31。上述原則旨在確保生態標簽制度的公平性、公正性、現實性和開放性。此外,該準則還規定了評定是否可授予某種漁業生態標簽的最低實質性要求,對于管理系統、目標資源和生態系統等三個領域做出了詳細規定;通過對管理系統的嚴格要求,來保證目標資源的可持續性和生態系統的穩定性。
捕撈漁業魚和漁產品生態標簽程序準則包括如下三部分:一是可持續漁業標準制定準則,用以反映出生態標簽計劃的預期目標。該標準由漁業管理系統或管理制度數量指標和質量指標以及可持續漁業、海洋漁業資源養護、有關生態系統保護結果的數量指標和質量指標組成。二是認可準則,認可是為了保證負責根據漁業可持續性標準和監管鏈要求進行符合性評定的認證機構有能力執行此類任務。認可機構通過對一個認證機構給予認可,保證該認證機構能夠評定和認證魚或漁產品來自符合可持續性標準的漁業。三是認證準則,認證是指第三方以書面形式或類似形式保證產品、工藝或服務符合規定要求的程序,在對所有相關因素進行客觀評定的基礎上進行的公正認證,確保生態標簽傳達真實信息。認證主要包括兩種:(l)對捕撈是否符合標準和有關認證標準進行符合性評定;(2)對于是否有適當措施確定魚品來自經認證的捕撈以及在隨后的魚品加工、分配和銷售階段是否分開保存進行監管鏈評定‘31。因此,基于FAO產品的認證機構提供的服務也必須提供建立在這兩種基礎之上,比如MSC提供的水產品認證和食品鏈認證。
針對生態標簽制度的管理機構具體工作,FAO提供了多樣化的備選方案:(l)范圍上可以是國家性的、區域性或者國際性的;(2)性質上可以是公共的、非政府的或者私營的;(3)執行上既可以直接通過執行機構負責人證據機構的認可(如MSC),亦可以委托專家認可機構代表其完成這項任務(如國際有機認可機構(IoAS)操作國際有機農業聯合會(IFOAM)的認可計劃)。由此可知,生態標簽制度的未來將是一個多樣化的、開放性的、不斷自我完善發展的多元體框架。但就目前而言,國際漁業生態標簽的管理制度大多參照Msc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