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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之初,銀行業基本上都為國家所有,銀行業以國家信用作為強大的基礎,因而幾乎不存在銀行倒閉的風險,即使銀行出現破產的危險,也會由國家承擔其破產風險,并使銀行破產以隱蔽的方式而加以處理。因此,對于存款人而言,感受不到銀行破產風險,銀行倒閉的破壞性連鎖反映一般也不會發生,或者是以隱蔽的方式產生局部性的連鎖反應
一、關于構筑一元化的金融監管體系的理由與設想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系主要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等三家獨立的監管機構組成,這種分業監管的模式是從上世紀90年代逐步形成的,它為我國金融的發展和金融安全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從我國金融已經發生深刻變化的事實和發展趨勢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系已經顯得難以適應,因此,改變目前金融分業監管格局、建立一元化金融監管體系的任務已經迫在眉睫。
我國金融行業的混業經營已露端倪,金融混業經營勢所必然,分業監管體系無法適應混業經營的金融體系。具體如下所述。
第一,由于各種跨業際金融產品的出現,引起金融監管責任的模糊。近年來,創新金融產品層出不窮,相當多的創新金融產品都是橫跨不同金融領域的。例如,有些金融產品橫跨銀行和保險兩個金融領域;有些產品橫跨銀行與證券兩個領域;有些產品橫跨信托與證券,等等。對于橫跨不同金融領域的產品,由誰審批、由誰監管?似乎誰都可以審批、誰都可以監管,實際上有可能導致誰也不管的監管真空或監管邊際地帶。
第二,跨業界的金融機構的組織創新已悄然出現,從而引發由哪家監管機構對其實施監管的問題。即使在前些年我國實施嚴格的金融分業經營的時候,仍然存在若干家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其主要存在形態是金融控股公司。這類金融控股公司不但擁有商業銀行,同時還擁有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不同業界的金融機構。近年來,隨著金融市場競爭的激化,不同業界的金融機構通過單向參股、相互持股等方式部分地實現了混業經營的目的。此外,為了深化金融市場,平衡協調各方利益,金融交易所的出現亦勢在必然。金融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產品主要以金融衍生商品為主,衍生商品的主要特征除了具有資金杠桿作用、交易方向的選擇性、期限結構中隱含風險與收益等特點之外,把不同業界的品種結合為一種產品,也是新產品的主要特點。由此可見,對以金融衍生商品交易為主要對象的金融交易所的監管,應該由綜合性的監管機構來實施。
第三,混業經營不但是國際潮流,也是金融發展、深化的必然結果。1998年底美國廢除了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高爾法》,宣告了實施長達65年的分業經營管理,從而走向了金融混業經營的道路。日本于1998年4月開始實施所謂“大爆炸式”的金融改革,放棄了嚴格的分業管理,走向了金融業的全面混業經營的軌道。至于歐洲大陸,傳統上就采用綜合銀行制度,本質上屬于混業經營模式。現在,外國金融機構紛紛進入我國金融市場,無論從我國金融機構同外資金融機構競爭的角度看,還是從我國金融機構與外資金融機構角度看,外國混業式金融機構都處于優勢地位,它們通過業務創新可以比中資機構更加容易地繞過我國分業經營的管制,從而導致金融監管的效率大大下降。而且,在國際競爭的格局中,要使我國金融業處于競爭的優勢地位,改革現有的分業經營、實現混業經營也是必由之路。而且,事實上,我國管理層已經于近期允許部分金融機構進行混業經營的試點,以適應金融混業經營的國際潮流。
分業監管模式適用于分業經營管理模式,混業經營模式要求采用混業監管模式,只有這樣,才能夠提高監管效率、降低監管成本。
首先,如上所述,我國金融業已經出現了混業經營的端倪,并正在進一步向混業經營模式發展,因此,為了降低監管的制度性摩擦成本,掃除監管的真空地帶及業界結合部等監管盲區,有必要設立一元化的金融監管體系,從而提高監管的效率。
其次,三個相互獨立的金融監管機構的存在,不利于我國金融界的產品創新、組織創新以及金融深化。金融界在推出新產品之時,可能需要同時分別向不同的金融監管機構提出申請,從而導致交易成本的提高。金融監管機構也可能面臨金融產品創新和組織創新而無所適從,從而引起監管機構之間的相互推委,致使金融創新活動和市場深化的步伐受到阻礙。
最后,建立一元化的金融監管體系,有利于降低監管成本。精簡機構、提高效率以及降低成本是制度設計的基本原則。我國現行的銀監會、證監會及保監會三會獨立設置,不僅機構龐雜,而且運行費用居高不下,監管成本非常之昂貴。
總之,為了適應我國金融業從分業經營模式向混業經營模式的轉化,為了提高金融監管效率、推動金融深化、降低監管成本,我們建議:撤銷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在原有三會的基礎上設立一元化的金融監管機構,即成立中國金融監督部,或者叫中國金融監督委員會。該委員會隸屬國務院管轄。在該委員會設立之前應該首先啟動立法程序,克服銀監會等機構作為事業單位,但是有擁有國家級別的監管權利的法律漏洞,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監督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監督法實施條例》兩個相關法規,使將要設立的中國金融監督委員會于法有據。
二、關于建立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理由和設想
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和金融市場深化發展的今天,金融安全已經成為我國經濟面臨的重大課題,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及金融體系建設的一個重要方面。
從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經驗看,存款保險制度是金融安全網的重要一環,為此,特提議在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
但是,在經歷了三十余年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今天,一個更加市場化的我國商業銀行體系已經形成,混合型所有制及公眾性公司成為我國商業銀行的主體。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農業銀行等已經順利轉化為由國家控股的公眾性公司。十余年來,各類地方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股份合作制銀行以及民營商業銀行正在迅速發展,與此同時,已有多家商業銀行分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和香港聯交所上市,預計不久將有更多的商業銀行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香港聯交所上市,部分城市商業銀行已經或將要轉化為公眾性公司、農村商業銀行等小型存款式金融機構也在逐步發展。此外,根據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從2006年開始,我國已經對外資全面開放銀行市場,外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已經逐步全面進入我國商業銀行的業務領域。多元化主體的銀行業的發展,意味著競爭將更趨激烈,因銀行經營不善或外部環境的變化,銀行破產是不可避免的客觀事實。上述商業銀行的結構性變化表明,銀行破產的后果不應該再由中央財政全部承擔,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實行破產責任的分擔是非常必要的。
存款保險制度具有化解金融風險和保護存款人利益的功能。
首先,存款保險制度具有事前金融安全網的功能。金融監管當局發現某銀行資產質量嚴重惡化、出現經營破綻或有破產危險之時,存款保險機構可以通過向該銀行注資、派專業人員幫助并監督該銀行進行整改等方法,援救問題銀行,從而避免問題銀行轉化為破產銀行。這樣的做法有兩個好處:第一,對問題銀行的援助不需要中央銀行或中央財政承擔全部壞帳損失;第二,不需要優良銀行全面接管問題銀行,從而避免了問題銀行對優良銀行的拖累。
其次,存款保險制度具有事后金融安全網的功能。如果出現無法挽救的銀行,存款保險機構負責償付存款人的存款,并規定最高的償付額。存款保險制度的這項功能,一方面具有保護存款人利益、尤其是保護中小存款人利益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切斷了債務鏈條,對社會穩定、經濟生活正常運轉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最后,存款保險制度中的部分存款賠償制度,形成對商業銀行的外部壓力、具有優勝劣汰、促進商業銀行改善經營的功能。在部分存款賠償制度下,存款人對自己的存款行為也要承擔一定的風險責任,因此,存款人在選擇存款銀行之時,構成了對經營不善銀行的巨大壓力,信譽良好的銀行能夠吸引到更多的存款;反之,吸收到的存款就比較少。當然,要做到這一點,各家商業銀行按照規范的會計制度,增加銀行的透明度是非常必要的。
存款保險制度是我國市場經濟中金融安全網的重要環節,該項制度具體如何設計,尚須根據我國具體情況,認真研究,充分論證。茲就組織機構及存款保險基金的運作提議如下。
第一,我國存款保險機構的組織
存款保險機構是存款保險制度中的保險人,它負責同銀行等投保機構簽定合同、收取保費,對投保人進行監管、援助以及在投保人破產時負責理賠等。
從采用存款保險制度的各國看,負責存款保險機構的部門可以是中央銀行,也可以是財政部,或者是議會,究竟由哪個部門負責,由各國的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來決定。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我認為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監督委員會三家共同負責為宜,這樣,有利于存款保險機構同相關部門共同對商業銀行實施監管,并對“問題銀行”進行協調處理。
第二,存款保險機構的職能
存款保險機構主要有如下三項職能:
1.監督職能。存款保險機構對所有投保銀行的經營活動要實施監督,當發現某銀行有可能成為“問題銀行”時,必須及時采取措施。
2.對“問題銀行”的處理。為了降低銀行破產對社會經濟的沖擊力和負面影響,存款保險機構可視具體情況,或予以特別貸款,將其從危機中解救出來,或設法將其同其他銀行合并,在合并需要資金融通時,給予資金援助。
3.理賠。當商業銀行破產時,存款保險機構按規定向存款人支付保險金,從而既保證了存款人的利益,也不會產生擠兌等連鎖效應。
第三,存款保險基金的運作
存款保險機構的資金來源有資本金、保險費、投資收入和借款等四個方面。資本金可以由中國人民銀行和財政部出資;保險費由存款保險機構按一定比例以存款額為計征基數向投保銀行收取;利用保費收入與支出的時間差進行適度投資從而獲得利息收入和資本利得;在進行特種貸款時,為彌補存款保險機構的資金不足可以向央行或財政部舉借資金。
存款保險機構的資金運用有投資、理陪和特別貸款等三項。存款保險機構的投資,一般選擇流動性和安全性較強的金融商品,例如,存款、國債、信用度高的公司債等;國外的理賠主要有限額與非限額兩種方式,我國宜采取限額方式為妥;特別貸款可分為“問題銀行”貸款和銀行合并貸款兩種。
存款保險制度是一項復雜的制度安排,盡快推出該制度是構建我國金融安全的重要環節,因此,該制度的設計需要詳細謀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