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VIP學術指導 符合學術規范和道德
保障品質 保證專業,沒有后顧之憂
這篇建筑類職稱論文投稿發表了古建筑保護困境與對策,在我國當前城市當中古建筑受到了破壞,或者是利用不當的問題,在城市化規劃的過程當中古建筑保護有著重大的歷史意義,是城市規劃的重大課題,論文分析了古建筑的保護對策。
關鍵詞:建筑類職稱論文投稿,城市規劃;古建筑保護
由于我國具有悠久的歷史,燦爛的中華文明為現代人留下了彌足珍貴的古建筑文化遺產,古建筑便是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許多地方的城市規劃都無法避開古建筑保護這一話題,探析古建筑保護的困境以及相應對策,對于城市規劃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
一、古建筑保護的困境
(一)法律法規不健全
我國已經初步建立起城市古建筑保護法律體系,這些法律法規的頒布和實施,也有力緩解了城市規劃中古建筑與新建筑之間的矛盾,但是這些法律法規只是初步構建了古建筑保護法律體系,它還不夠健全,有時會滯后于實際情況,很多法律法規的規定,只局限在原則方面,不夠細化和具體,導致在許多地方出現了鉆法律漏洞的情況,古建筑在城市規劃過程中的法律地位依然不夠明確。因此,法律法規對于古建筑的保護作用不夠明顯。
(二)城市規劃設計與古建筑保護脫節
就目前國內的情況看,古建筑保護的工作只是著重于“點”的保護,即對個別古建筑采取個別保護,而不是站在整體規劃的角度去全面開展古建筑保護工作,這也導致了古建筑保護工作缺乏整齊劃一的步調,無法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匹配。從這個角度來看,城市規劃設計與古建筑保護處于脫節的狀態,古建筑保護工作并沒有與城市總體規劃設計有機結合起來,而是單純為了保護而保護,或者甚至為了所謂的城市規劃開發而不予保護,進行損壞。
(三)大范圍商業開發產生負面效應
可以看到,最近幾十年來,城市經濟快速發展,勢必帶來了對于商業開發需求的快速上升,許多城市為了開發商業中心,不顧古建筑本身的承受能力,或是對古建筑進行改造,在古建筑內部設立商店、酒吧等商業攤點,或是索性強拆古建筑,改作商業用地。這樣的情況在鳳凰古城、夫子廟、周莊等旅游勝地已是屢見不鮮,古建筑原有的文化氣息和古風意蘊早已不復存在。
二、古建筑保護的出路
(一)健全古建筑保護法律法規體系
盡快完善城市規劃法和古建筑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將法律法規的涵蓋范圍盡可能擴大,條文規定盡可能詳細,有助于改變當前城市規劃過程中古建筑的尷尬境地,有助于明晰古建筑產權,確定古建筑保護的責任方和監管方,使得古建筑保護有法可依、執法有保障,讓非法破壞古建筑的行為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整體布局古建筑保護區
有研究者說:“沒有歷史街區提供的建筑背景和文化氛圍,歷史紀念物只不過是現代城市的一個小小點綴而已。”很有必要在古建筑聚集的地方,合理劃定一塊保護區,以保護城市的傳統特色風格。為使保護區的傳統特色與附近的現代特色很好地融為一體,在其四周的空間天際輪廓線、視覺、建筑高度、風格、特色應有一個漸變的過渡地帶。這也涉及到城市整體規劃的問題,需要在城市規劃的過程中對各功能區進行合理劃分,要求把眼光放得更加長遠,對城市未來發展方向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三)發揮公眾參與的作用
現代社會治理越來越強調公眾參與的作用。古建筑是城市全體居民的共有財產,所以應當由古建筑的所有者來參與古建筑保護過程。可以在古建筑保護中建立聽證制度,在對古建筑進行改造或拆除等重要改變時,面向專家和普通群眾召開聽證會,聽證制度可以有效地規避風險。擴大古建筑保護的社會參與度,也有助于激發全民關注、參與古建筑保護行動的熱情,對古建筑保護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
(四)政府樹立正確的績效觀
一般而言,改善城市的面貌最為直接的方式就是破舊立新,這種觀念也就導致了古建筑強拆等一系列令人唏噓的事件的發生。還有的情況是政府過分強調商業開發,例如拆除古建筑建立新的商業區或者房地產樓盤等,應當強調的是,由于政府具有特殊的性質,因而它不能只注重商業價值,不能只是重利用輕保護,重經濟價值輕文化價值等。政府只有樹立正確的政績觀,將對歷史文化的保護列入范圍,保持政府的理性行為,避免政府成為“最大的拆遷辦”,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杜絕一些不合理的行為。
(五)借鑒國外古建筑“認養”做法
古建筑認養,即公民或者商業機構獲得古建筑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從而對其進行修繕維護和開發利用。這種做法在國外比較盛行,但是國內的古建筑往往產權一般都收歸屬于國有,而且由于古建筑的維護和修復往往耗資巨大,動輒高達數百萬元的修復費用,導致這種保護方式在國內尚未流行。雖然產權歸為國有,但是其使用權卻可以出租給個人或企業,大型的古建筑修繕困難,則可以出租部分小型古建筑,本著保持古建筑原有風貌的出發點,經過精心維修使古建筑可以重新煥發生機,這種方法可以達到既給被出租者帶來一定的經濟收益,政府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財政負擔和人力物力的投入,達到互利共贏的格局。
參考文獻:
[1]肖建莉.納人城市規劃管理的城市文化遺產管理[J].城市規劃學刊,2008(1):112-113.
[2]寇仕礎.淺議宜昌的城市規劃與古建筑保護[J].湖北建設,1994(3):38-39.
[3]梁驕陽,解玉良.城市古建筑保護法律問題研究——以北京舊城為樣本[J].科學經濟社會,2014,32(135):82.
[4]王雪.城市規劃與歷史文化保護——以濟南市為例[J].旅游縱覽(下半月),2016(9):106-107.
[5]梁驕陽,解玉良.城市化進程中古建筑保護的制度困境與出路[J].貴州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32(5):82-88.
作者:孫亞楠 單位:南京理工大學公共事務學院
推薦閱讀:《21世紀建筑材料》是由山東省濟南市出版的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