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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筑市場是建設工程市場的簡稱,是進行建筑商品和相關要素交換的市場。建筑市場是固定資產投資轉化為建筑產品的交易場所。文章發表在《門窗》上,是建筑工程資料管理論文發表范文,供同行參考。
關鍵詞:建筑市場,信用成本,信用收益,制度效率
建筑市場有有形建筑市場和無形建筑兩部分構成,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收集與發布工程建設信息,辦理工程報建手續、承發包、工程合同及委托質量安全監督和建設監理等手續,提供政策法規及技術經濟等咨詢服務。無形市場是在建設工程交易之外的各種交易活動及處理各種關系的場所。
目前我國經濟制度處于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階段,建筑市場中交易各方擁有的信息處于不對稱狀態。在“個體理性”與“集體理性”發生沖突后,人們之間的機會主義行為往往導致“兩敗俱傷”。因此,需建立一系列規則和制度來約束建筑市場中的機會主義行為。
信用制度作為約束信用行為主體的規范,有效性十分重要…。從制度經濟學可知,合理有效的制度是一個節省日交易成本、激勵相溶的制度。我國建筑市場在過渡時期的信用制度是否合理、是否具有激勵相溶性,可從信用制度效率的角度進行分析和評價。
1建筑市場信用制度成本構成及影響因素
1.1建筑市場信用制度成本構成
通常情況下,制度成本包括制度設計與制度制定前期費用、制度實施費用、制度運行與摩擦成本。建筑市場信用制度作為一種制度存在,同樣存在制度成本,其構成為:
1)建筑市場交易中信用制度設計成本(C),即信用制度變遷直接花費成本,是信用制度制定者為制定各項制度所形成的耗費支出和時間,包括三部分:a.制度制定前期研究相關支出(課題研究費用、市場調研及研討費用);b.制訂過程中由專門機構負責制度制定所耗費的各種資源;C.在制度正式確定之前,向社會征詢意見發生的費用和時間,分別用C…C12和C13表示,則C1:Cl1+C12+C13。
2)建筑市場信用制度實施預期成本,即信用制度發生變遷形成的間接成本(C)。建筑市場信用制度預期成本包括:a.信用制度建立和在實施中發生的相關費用(C21);b.政府職能部門在信用制度執行過程中進行監督發生的費用(C22);C.因舊制度存在,使新(改變后)的信用制度存在“路徑依賴”問題,為克服即得利益格局和摩擦而付出的成本(c23)。建筑市場的信用制度則從潛在的制度安排轉變為現實安排的關鍵就是制度實施上預期成本的大小。因而,預期成本C2=C21+C22+C23。
3)信用制度實施中的效率損失(c)。由于信用制度不適用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生變化,給整個社會帶來的外部負效應(社會福利降低)形成的費用。信用制度的外部負效應影響因素較多,用函數關系表達為C3=f(C31,C32,…,C3)。
1.2建筑市場信用制度成本影響因素
1)信用知識及信用法規完善程度。社會科學和相關知識的進步,信用制度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使社會知識和分析方法能在較大程度上取代制度成本中的試錯過程,降低制度創新成本。同時,關于信用知識和相關規定的普及,推動建筑市場原有信用制度的修訂和新信用制度變遷的發生。
2)信用制度作用環境。從系統的角度認為,封閉的系統意味著同外界不存在物質、能量和信息的交換,其運動形式較為簡單,通常不會涉及質變形態的運動。如果處于半封閉狀態,所得到的相關信息資源則受到限制,其發展變化就十分緩慢。我國建筑市場所處的環境系統為半封閉狀態,體現為信用制度提供者具有壟斷性,建筑市場大多數參與主體,沒有足夠的權利、能力和資源投入到信用制度的創新和建設中,使信用制度的建設在導向上缺位及變遷的物質基礎得不到支持,加大信用制度建設成本。
3)建筑市場上信用制度變遷類型。
4)建筑市場信用制度的制定機構及制定方式。
2建筑市場信用制度收益
2.1建筑市場信用制度收益分析
建筑市場信用制度收益是指由于信用制度實施后所獲得的利益,是因建筑市場信用秩序良好所帶來的利益,其直接受益者為建筑市場參與主體,間接受益者為社會。政府機構作為信用制度供給者不能取得信用制度的全部收益,信用制度的變遷、制定是立足于使社會福利最大化,花費的信用成本為社會資源。因此,信用制度所帶來的收益應歸社會所擁有。
建筑市場的參與主體是信用制度的被約束者,也是制度收益的直接收益者。享受因信用制度的變遷或創新的實施,提高建筑市場的信用水平,減少建筑市場交易中存在的風險和相關費用。信用制度產生收益的前提條件為參與者在執行制度過程中在制度規范下,通過決策和選擇才能得到。新制度的實施只能在參與主體遵守規則、接受約束,并做出符合制度要求的選擇和決策時,制度才能發揮其應有的效益。
2.2建筑市場信用制度收益影響因素
1)市場信用制度的完善性和全面性。完整的建筑市場信用制度應包括:信用法律制度、聯合征信制度、信用公示制度、信用評價制度、信用擔保制度和信用獎勵處罰制度。信用制度越完整,對失信行為的規范就越全面,市場參與主體就能從制度中獲取更多的收益,越有積極性參與信用制度的遵守,收益的體現更能充分體現出來。
2)建筑市場信用制度的適應性。目前建筑市場是不完全競爭市場,市場交易中存在較大程度的信息不對稱情況,信用制度的實施就是彌補信息不對稱現象,約束市場交易主體的機會主義行為。如通過信用等級制度可對建筑市場主體進行科學、公正的評價,并做出相應的結論,可以作為信用擔保機構進行擔保的依據,也可以作為聯合征信的依據。若建筑市場信用制度適應性低、與相關制度不協調、與參與主體不適應,會加大制度之問的摩擦成本,降低信用制度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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