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建設工程行業的不斷發展,法律法規政策的深入人心,建設行業正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就“索賠和反索賠”而論,隨著各方參建主體能力和水平的不斷提高,施工企業和建設單位現今已能夠本著“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展開頻繁性對話。由以往經驗我們已充分認識到,合同是雙方對話最直接的依據和工具,是否在合同中就可能預見的索賠事宜進行事先約定至關重要——在大多數情況下直接關系到索賠或反索賠的成功與否。故而無論是建設單位還是施工單位,都逐漸重視在合同中對相關事宜進行約定和完善,此舉符合“事前控制”原則,能夠起到維護已方或雙方利益、避免項目運行過程中出現矛盾等作用。
為加強索賠管理,在合同完善時重點提出以下要求:
所謂“時限要求”即要求雙方就索賠事件發生告知、提交索賠意向及處理等均給予明確時限規定,以便確保整個過程中信息溝通及時順暢、收集資料真實有效、處理效率提升。
國際FIDIC合同條件中有要求28天內提交索賠意向時限的規定,而國內建設項目合同中往往做出明確要求,如此會產生以下不利影響:
(一)索賠事件發生有其特定時間和空間背景,如施工單位不及時向監理及建設單位提出索賠意向而導致相關方不能掌握全面信息,無法判定是否應對索賠給予支持,易導致糾紛;
(二)索賠事件發生的同時,伴隨著相應工程量調整的確認和價款的調整,要求時效性,否則無法保證最終確認數量的準確性。就此點,為保證合同的公正性和平等性應進行事前協商,則應注重合同訂立中完善以下內容:雙方須約定索賠事件發生時,施工企業須在規定時限內通知監理、建設單位等知悉,并做好狀態留存及保護工作,各方現場確認否則視為放棄索賠;索賠事件發生后須在約定時限內完善索賠意向的提交或認可工作,否則視為放棄或認可。
所謂“準確性要求”即因工程建設的復雜性,索賠管理中“能否提出索賠”和“給予多少索賠數量”的認定上均存在一定難度,后者難度更大。為規范各自主體的行為,須約定“準確性要求”并通過合同性條款予以約束,從而促使各方增強對索賠事件的識別能力,有質量的報送和處理索賠意向。
通常情況下,發生索賠事件后,施工單位報送的索賠意向中反映的數量或者情況描述往往與實際相距甚遠,從而增加了審核人員的工作難度,有時甚至導致對索賠意見的反饋超出了規定的時限要求而導致建設單位的損失。就此點,為保證索賠處理的準確性和效率性,則應注重合同訂立中完善以下內容:雙方須約定索賠意向書報送描述經相關方認可,報送單位負責舉證,且報送數量須符合實際;如報送單位無法完整舉證導致所報送數量經審減的額度超過一定幅度,建議由其承擔審減部分的審計費用或者給予處罰。
所謂“閉合性要求”即注重抓住易產生或導致索賠的環節進行事前約定并閉合處理,從而通過合同化形式規避責任和風險。 “成敗在于細節”這句話在工程實例中能夠得到很好體現,做到細節化管理,便能在細節中產生效益或避免損失;合同約定信息對稱、閉合,能夠有效維護己方利益,反之則可能因信息矛盾或漏洞帶來損失。
常常由于施工企業急于“拿下”工程而不重視清單工程量的核對或采用不平衡報價方法進行報價等情況的出現,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施工企業提出關于清單存在漏項、錯項并要求予以工程量追加或工程量變更的索賠意向。月河B線橋梁工程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了投標預算中對于“圍堰、便道、便橋”措施費用未予以考慮而造成漏項,隨即提出索賠。合同中約定明確:若承包人沒有填寫單價、合價的項目發包人將不予支付,并認為此項費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單的其它項目的單價、合價中。經監理、審計和建設單位審核后對于此索賠意向給予駁回。星庭園項目施工合同專業條款中前后作出了如下約定:在“合同價款及調整”中規定本工程采用固定價格合同,規定合同價款中包括的風險范圍為除設計變更、發包方簽證外其他一概不予調整;然而合同其他條款中針對材料風險另行作出了約定,就水泥等主要材料價格合同風險價格幅度確定為+10~-5作出規定。如此,前后信息不對稱,后因水泥價格上漲造成后續的施工企業索賠,導致矛盾產生、工程影響等問題出現。
在新的市場形勢下,競爭愈加激烈,工程參建各方都更加注重索賠與反索賠管理,合同作為聯系合作各方的紐帶,在索賠管理中也起著更加顯現出其重要作用。我們需要結合現場實際并總結經驗,在合同約定中做更加細致的研究和規范,以便于我們在今后可能預見的糾紛、經濟談判中占得先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