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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當代大學生法律意識較以前有明顯提高,但在根本上還缺乏內生的法律信仰。本文從法律心理、法律觀念和法律理論三個層面來探討如何加強對大學生法律意識的課外培養。本文提出,加強對大學生的媒介法律信息辨析引導,關注并支持大學生的社會法律生活實踐,促使大學生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法律心理;通過校紀校規層面、法律社團層面、學年論文和畢業設計(論文)環節、學生申訴處理環節,來實現法律觀念在大學生群體中的課外多渠道傳播;建議學校有關部門利用新媒體有選擇的做好法律理論營銷工作。文章發表在《當代法學》上,是教授論文發表范文。
關鍵詞:大學生法律意識 課外培養 法律心理 法律觀念 法律理論
盧梭曾經說過:“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銘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內心里,它形成了國家的真正憲法,它每天都在獲得新的力量,當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時候,它可以復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個民族的精神。”豍因此,一國法律能否被嚴格地執行和積極地遵守,根本上取決于人們的法律意識。隨著社會普法教育的深入,當代大學生法律意識較以前有了明顯提高,但在根本上還缺乏內生的法律信仰。
張文顯教授在他主編的《法的一般理論》一書中把法律意識定位為“是與群體或個體心理特征相聯系的、人們關于法現象的認知、情緒和意志的總和。它在內容上包括人們對法現象的知曉、理解和把握;對法規范和法行為的情感、評價和態度;對法現象的意愿、要求和期待。在形式上表現為人們關于法現象的心態、觀念、理論。”豎本文將從法律心理、法律觀念和法律理論三個層面來探討如何加強對大學生法律意識的課外培養。
一、加強媒介法律信息辨析的引導,關注并支持大學生的社會法律生活實踐,促使大學生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法律心理
法律心理是法律意識的初級階段,是社會主體在一定的社會條件和傳統文化氛圍下,根據自己的社會法律生活的實踐和感受而形成的對法律的直觀的、表面的、片面的、零散的認識、感情、情緒、體驗等主觀心理活動和反映。法律心理是法律觀念的精神源頭,是法律理論傳播的的潛在動力。而當今存在的法律無用心理、懼訟心理、法治民心理等,嚴重阻礙著大學生法律意識的提高。因此,要真正提高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必須積極引導符合法治精神的法律心理,這是大學生法律意識培養的首要任務。
研究表明,在現代社會中,媒介已成為人們獲取知識最重要的來源之一,人們頭腦中關于“社會圖景”的信息80%以上是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獲知的。豏大眾傳媒的傳播信息可以分解為兩個層面——表層意義和深層意義。處于象牙塔中的大學生對媒介本質知之甚少,對于媒介法律信息的理解容易停留在表層意義上,往往無法解讀出信息背后深層次的內涵,容易受控于媒介法律信息。因此,高校法律意識培養,要重視對大學生媒介法律信息辨析能力的培養,即大學生面對各種媒介法律信息時所表現出的理解能力、質疑能力、評價能力的培養,促使大學生能正確地理解媒介法律信息,形成正確的法律心理。
高校可以通過思政教師聯系二級學院的方式,通過事件傳播法加強對大學生的媒介法律信息辨析的引導。這些事件傳播的信息傳播載體應該是大學生感興趣的社會熱點問題。利用大學生受眾對于新聞的信任程度遠高于灌輸的特點,有效地降低他們的心理排斥度,幫助學生發現法律發揮作用的實效。大學生在主動關注事件的同時,自然而然地接收了相關的法律信息,還不會因此產生反感。但是,大學生平時看到聽到的媒介法律信息中,不少可能是反面信息。因此在采集事件信息的過程中,引導者要深刻地挖掘隱藏在那些反面信息背后的相關內容,適當做好媒介法律信息的辨析引導,讓大學生通過實例自己去判斷法律的本質究竟是什么,法律到底是控制公權力的工具還是制約私權利的手段,法律究竟是否無用,法律到底有無缺陷等。這個辨析判斷的過程,對大學生正確法律心理的塑造應該說有著極為重要的影響。
此外,高校內部應考慮設立大學生法律援助中心,重點關注大學生的校外勤工儉學、生活消費、校外實習、自主創業等社會法律生活實踐,為他們提供及時的法律問題解惑,讓他們時常意識到法律的價值存在。
二、法律觀念在大學生群體中的課外多渠道傳播
“法律工具主義是一種全局上制約我國法律價值和法治目標實現的理論”。豐大學生普遍重視法律的實用工具價值,卻缺乏對理性、正義、秩序、平等等法律核心價值的認同。當代大學生缺乏法律信仰,根本上就是由于缺乏法律價值觀念的認同。因此,在法律信息傳播過程中,要格外注重法律觀念的傳播,尤其是課外傳播。畢竟,個體偏好最佳的喚醒水平,過低和過高的刺激水平都不能夠使個體滿意,而中等水平的刺激能夠使個體得到令其滿意的喚醒水平,從而使個體能夠有足夠的行為驅力,課堂上的重復刺激將使喚醒水平降低,而多種形式的法律觀念課外傳播,能達到對大學生的最佳喚醒水平。
法律觀念是人們對法律現象反映的過程中所形成的相對比較自覺、比較穩定,并含有一定理性成分的意識層面。它處于法律意識的中間層次,是聯系法律心理和法律理論的中介和過渡。高校應重視對大學生法律觀念的課外傳播,尤其是法律至上、平等適用、權利本位、正當程序等觀念的課外傳播。缺乏正確法律觀念的支撐,大學生對法律條文、法律解釋的宣傳更多的將是被動的接受,很難被固定的思維方式內化獲得認同。因此,法律觀念的傳播應該是法律信息傳播的重點。
那么,如何加強對大學生法律觀念的課外傳播呢?
(一)校紀校規層面上的法律觀念傳播
1.引入科學民主的校紀校規制定程序,組織學生積極參與校紀校規的制定過程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見》中明確指出:“要建立健全與法律法規相協調,與高等教育全面發展相銜接,與大學生成長相適應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的制度體系。”顯然,該意見要求高校科學制定校紀校規,不斷提高依法治校水平。
高校校規的大部分內容是根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制定的更具針對性、操作性的規則,或者是在法律法規尚未涉及的方面,根據習慣做法或創新生成的規則。于是在合法前提下,高校校規可以看作是是法律法規的延伸和補充。“高校教育管理過程中的校規雖然不等于狹義的法律,但是二者在實體價值、形式價值乃至規范的特征上都無本質的不同,它們的特性都在于旨在通過一整套完整的實體與程序的規則來指引和調節人們的行為和解決紛爭”豑。因此,校紀校規的制定也應具有民主性、公開性、交涉性等幾大立法程序屬性。
但據了解,很多高校廣泛實施的與大學生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一些校紀校規,都是由學生主管部門醞釀擬定的,在提交審議前,基本上既不征求學生意見,也不組織聽取法律專家的意見。然而,現代程序中的信息應該是多樣的,也就是說信息來源應是多元化的。因此,基于依法治校的需要,引入科學民主的校紀校規制定程序,就必須以組織學生參與校紀校規制定過程為必要條件。
2.組織師生對現有校紀校規的內容進行合法性和正當性審查
校園法律觀念傳播要重視審查校紀校規內容的合法性正當性,尤其是要審查學位學歷的授予、違紀處分、榮譽評定等方面,是否限制了學生的基本權利。畢竟有權限制學生基本權利的,只能是國家的狹義法律,即除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外,其他都不得對學生的基本權利加以限制。
高校教育活動的目的是把大學生培養成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高素質創造性人才。因此,任何校紀校規在內容上都要從全面發展的學生整體利益出發,代表學生整體利益行使校紀校規的制定權,從而來平衡學生個體利益和學校利益之間的矛盾。基于學生整體利益的校紀校規制定權的立場中立化,于是校紀校規的目標及內容就越合理越正當。如今很多學校的校紀校規中存在典型的將學生整體利益等同于學校利益的做法,這是極其錯誤的。
高校可以通過教務處、學生處、團委、二級學院等各個層面,組織師生對現有校紀校規的內容進行合法性和正當性審查,并勇于對不合法不正當的內容承認并糾正,以便讓依法治校真正成為可能。并以此為契機,在各二級學院、主管部門中開展學習《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學生手冊》等,不斷增強師生自我學習、自我教育的能力,從而更好地維護學校和學生雙方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