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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勵性規制在電力行業應用前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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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特許投標競爭是通過拍賣的形式由市場決定價格的一種方式。當現有電廠的發電量難以滿足用戶的用電需求時,政府部門會向電廠投資者公布用電需求情況以及需要增加的裝機容量,進行招標拍賣,再由投資商報出自己將建電廠的容量電價,最終電網公司會與容量電價報價較低的電廠投資商簽訂合同。通過這種方式,可以降低電廠造價,以及制約和規范電廠投資,達到社會效益最大化的效果。

  [關鍵詞] :電力產業,激勵規制,問題,改革建議

  一、引言。

  目前我國電力產業存在著市場結構不合理,電價混亂的某些弊端,降低了電力產業的效率。為了解決電力產業出現的問題,除了加大電力產業的投入及科技創新之外,最根本的途徑就是進行電力產業的政府規制體制改革,充分發揮市場有效競爭對資源配置的作用,從而建立更高效率的電力產業。

  二、激勵性規制及實施機制。

  (一)激勵性規制理論的內涵。

  激勵性規制可以理解為以激勵為基礎的任何規制。

  關于激勵性規制的內涵,從價格來考慮,只要公用事業單位的價格結構與其成本結構完全地或部分地無關,這就意味著規制價格不完全隨著企業的實際成本變動而調整,因此企業可以通過努力降低成本獲得收益,從而產生了降低成本的激勵。激勵性規制是通過競爭刺激使企業提高生產或經營效率,由此獲得的成果便是給予企業的報酬,最終使企業提高內部效率的規制方法。馬克·赫斯切認為激勵性規制是把重點放在規制的目標上,允許行業以獨特的方法來滿足這些目標,把對規制者和受規制行業的利潤與客觀的績效指標聯系在一起,實現規制者、被規制者和公眾共贏的局面。總之,激勵性規制就是在信息不對稱領域和自然壟斷領域,為了糾正規制失靈,通過激勵和引導,給受規制企業以競爭壓力的方式,從而提高企業生產和經營效率,實現社會福利最大化。

  (二)激勵性規制的實施機制。

  常用的激勵性規制實施機制主要有特許投標競爭、區域間比較競爭、價格上限規制、社會契約規制等。

  1.特許投標競爭。特許投標競爭是指在一定的質量要求下,通過拍賣的形式讓多家企業競爭某產業領域的獨家經營權,做到在投標階段就對最佳服務價格形成比較充分的競爭。特許投標競爭價格不是由政府管制者決定,而是由市場決定。特許投標競爭把價格壓低到邊際成本,大大提高了壟斷性市場的可競爭性,但在技術和需求不確定性較大的行業和需要大規模設備投資的行業中,很難采用特許投標競爭。

  2.區域間比較競爭。區域間比較競爭是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根據他人績效來確定自己報酬的一種方式。

  可以將全國壟斷性企業分割成多個區域性企業,這種情況下,低效率區域的企業會受到高效率地區企業的刺激,從而提高自身的內部效益。通過這種管制方式,最終達到促進各區域間企業有效競爭的目的。

  3.最高限價規制。最高限價規制是指規制機構與被規制企業之間簽訂價格合同,規定價格的上限,使價格只能在規定的上限以下自由變動,而且受規制行業的價格上漲幅度不能高于通貨膨脹率。這種方法規制的不是企業的利潤而是企業的價格,所以屬于價格規制方法。

  它不僅有利于企業提高內部效率,還有利于激勵企業加強創新。

  4.社會契約規制。社會契約規制也稱成本合同規制,是指規制機構與受規制企業在修訂收費時,簽訂有關產品價格、運行成本等主要指標的契約,規制機構根據企業執行的情況實施相應的獎勵或懲罰措施。這種規制方式既有法定約束力,又有更大靈活性,屬于激勵性規制中的較好方法。

  三、電力行業規制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電力行業的現有法律滯后。

  我國 1996 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是電力行業經營基本規范化的開始。《電力法》和《合同法》成為電力行業法律體系的核心,但隨著電力行業的快速發展,特別是電力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電力法》和《合同法》內容的滯后已不能適應電力行業的變化,也無法充分發揮依法引導電力市場體制改革和生產的作用。

  (二)電力行業規制機構職能分散。

  目前我國電力行業規制職能分散于各個政府部門,如電力基礎建設項目由國家的發改委審批,電價由國家發改委及各省物價部門管理,成本制定和財務監督由財政部門負責等,形成了多頭管理的局面。這不僅造成協調成本高,也造成了部門利益沖突,從而導致各部門規制難以取得預期的效果。

  (三)行政壟斷現象嚴重。

  區域壁壘一直是中國電力市場長期沒有解決的問題,為了實現政企分開,我國于 1998 年東北三省率先建立了省級電力公司,形成了國家級、區域級和省級三個層面的電力市場。各省的電力公司成為了獨立的實體,形成了各省只保證本省的電力供需內部平衡,行政壟斷嚴重的局面,這不僅嚴重違背了電力體制改革方向,而且形成了嚴重的地方保護,造成了社會資源的浪費。

  (四)現有的監管機構缺乏獨立性。

  雖然我國國務院授權成立了專門的電力監管機構(簡稱電監會)。但是電監會在監管過程中缺乏獨立監管的地位。電力企業尤其是電網企業價格監管與成本監管不可分割,電力行業具體的價格與成本監管職責應該完全由電監會統一承擔。而我國的發改委和財政部們分頭實施具體監管的狀況人為的割裂了本應完整的監管工作,使得電監會在監管過程中受到干擾而導致喪失公平性,必然影響整個電力監管的效果。

  (五)電力行業規制成本高。

  規制機構為了能夠行之有效的執行規制,以及克服規制者和被規制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政府管制機構必須充分掌握有關信息,那么就需要龐大的官僚機構和支付大量必要的費用。政府為實施規制而支出的高成本最終是又來源于稅收,就無形中增加了企業和個人的負擔。

  四、對我國電力行業實行激勵性規制的政策建議。

  (一)完善電力法律法規體系。

  電力市場化改革不能一蹴而就,需要經歷曲折的螺旋式的上升過程。有關電力市場化改革的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實施應當在實踐中得到發展和檢驗。所以在規制電力行業過程中,應當逐步建立和完善電力法律法規體系,形成以《電力法》為主干,《合同法》、《電力監管條例》以及部門規章為配套的法律法規。

  (二)對輸配電實行最高限價的價格規制。

  輸配電是電力行業的核心內容,而最高限價規制又是一種有效的規制工具,對輸配電價格實行最高限價規制,可以說是對癥下藥。規制機構可以提前制定下一階段的最高限價,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輸、配電公司制定的輸配電價格必須低于最高限價,并且只能在規定的最高上限以下自由變動,并且定期對其進行調查和調整[3]。這樣就對被監管企業創造了一個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激勵機制,形成了激勵性監管。

  (三)實行差別電價激勵性措施。

  在電價規制改革的過程中,價格監管手段的設計應引入激勵性規制,充分利用利益驅動機制,確保規制目標的實現與微觀經濟主體經濟利益最大程度的結合,使政府行為成為企業的自選行為。首先,積極推進實行兩部制電價,根據電廠的固定成本與變動成本作價,把上網電價分為容量電價與電量電價,容量電價根據平均成本由政府制定,主要反映發電廠固定成本的補償,無論是否發電,只要有容量在電網里,都會得到一定的費用補償。電量電價由市場競爭形成,反映變動成本的補償,與燃料費用以及其管理水平下的成本相關。管理水平與變動成本成正比,管理水平越高,在競價過程中就能把價格壓得更低;其次,對部分高耗能行業實行差別電價政策。限制不符合國家宏觀產業政策的高耗能行業的電力需求,優化資源的配置,從而實現社會福利最大化;最后,擴大差別電價實施范圍。在對電解鋁、鐵合金、燒堿、電石、水泥、鋼鐵 6 個行業繼續實行差別電價的同時,將鋅冶煉、黃磷 2 個行業也納入差別電價政策實施范圍。

  (四)在發電端引入競爭機制。

  競爭是企業發展的動力和創新的源泉,我國電力行業應積極開放發電市場,吸引更多的廠商進入到發電行業,發揮競爭機制的作用。隨著電力行業引入市場競爭機制的逐步深入,雖然將面臨劇烈的陣痛,但競爭畢竟會促進我國電力業的快速發展,打破電力行業原固有的行業壟斷,這一發展趨勢在一定程度上將改變電力投資、開發、利用和分配的模式與格局,從而深刻地影響到電力企業的運營方式。

  [參 考 文 獻].

  [1][日]植草益。微觀規制經濟學[M].北京:中國發展出版社,1992.

  [2][美]馬克·赫斯切。管理經濟學[M].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5.

  [3]海峽,楊宏山。激勵性規制:政府規制發展的新趨勢[J].陜西行政學院學報,2007(4)。

  [4]齊欣。對我國電力行業規。制問題的分析[D].吉林大學,2009.

  [5]唐松林。電力行業政府監管體制改革:國外經驗與中國對策[J].經濟問題探索,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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