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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十三五”期間生活垃圾規劃處理能力的持續增加和焚燒比例的不斷提高,處理設施的運行監管日益得到國家和地方的重視。本文從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監管的現狀、發展趨勢兩方面進行了梳理總結,并針對監管定位、監管內容及人員素質要求、監管方式等進行了展望和建議。
關鍵詞: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監管
生態文明建設已成為我國的國家戰略,國家對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要求也逐步提高,焚燒逐漸成為大中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的主流工藝。根據《“十三五”全國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規劃》,全國規劃新增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能力5.097×105t/d,設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燒能力的比例要達到50%,東部達到60%。隨著垃圾處理設施的增加和焚燒比例的提高,設施運行監管也日益引起重視。
1 政策與形勢
我國垃圾焚燒經過多年的發展,技術不斷成熟,高標準設施已經達到國際同類設施先進水平,成為我國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的重要方式。為提高焚燒設施運行和管理水平,在設施運行監管方面,近十年來國家和地方發布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標準。
政策方面,2011年4月,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批轉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國發〔2011〕9號)[1],要求完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監管體制機制,加大監管力度。2016年10月,住建部等部門發布了《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作的意見》(建城〔2016〕227號),要求加強監管能力建設方面,完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考核評價工作。2016年12月,發改委和住建部發布了《關于印發<“十三五”全國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的通知》(發改環資〔2016〕2851號),要求充分利用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和市政公用設施監管系統,加強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和運營信息統計。
標準方面,2015年10月,住建部發布了《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監管標準(CJJT 212-2015)》[2],對垃圾焚燒爐運行的監管方法提出了具體要求;2016年7月,住建部發布了《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運行監管標準》(CJJ-T213-2016)[3],要求監管機構的組織形式和規模應根據監管工作內容、服務期限、填埋場特點等確定,監管機構在實施填埋場監管前應制定監管方案[4]。相關標準的發表為加強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和生活垃圾焚燒廠的運行過程監管提供了標準依據。
總的來看,隨著規模和設施增加,相關法律法規覆蓋面和專業性日益強化,政府監管的責任和壓力相應增加,采取更為嚴格的監管措施將成為行業發展的趨勢。
2 現狀與發展
2.1 現狀
目前設施監管的方式主要有兩種模式,模式1為政府直接監管,模式2為采用第三方監管。模式1政府作為主管部門對設施進行直接監管,能夠實現快速決策,但往往出現行政管理職能與政府監督職能有所混淆、出現問題時難以確認具體負責人、專業人員缺乏等問題。模式2能夠有效的彌補模式1的不足,使政府擺脫大量技術問題,集中精力履行政府職能,如監管政策制定和監督實施等管理型工作,同時,能夠充分發揮第三方監管機構的技術優勢,提高監管的專業水平,幫助運營單位提高運營質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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