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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行政機關在實施城市規劃時,擁有比較大的自由裁量權,而在實踐中,規劃中出現的許多問題正是由于規劃管理許可、審批中自由裁量權限過大引起的。物權法定原則限制了行為人權利行使的隨意性,只有根據法律的規定,行為人的行為才有法律效果和意義,否則,任何人都可以主張該行為無效。文章選自:《城市規劃學刊》原名《城市規劃匯刊》,2005年起更名),創刊于1957年, 1978年復刊后為雙月刊。 由教育部主管,同濟大學主辦,是國家建筑類中文核心期刊,中國科技核心期刊,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中國科技論文統計源期刊,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來源期刊,美國國際CODEN中心授予國際刊名代碼。
一、前言
歷經13年的醞釀起草和制定,《物權法》終于在2007年3月16日通過,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權法》規定我國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其中不動產主要指土地,建筑物等。城市規劃是對城市空間資源的規劃配置,因此不可避免的涉及到土地和房屋建筑等不動產關系。本文將重點探討在《物權法》出臺后,物權法與我國土地制度及城市規劃之間的若干問題。
二、基于物權法的討論:物權法對土地權利制度的影響
土地權利制度是土地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們在討論物權法對土地制度的影響時,主要是通過物權法對土地權利制度的影響來闡述的。在《物權法》頒布后,建立了我國多元的土地權利制度,具體包括土地所有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和抵押權等。審視我國《物權法》上各種關于土地權利的規定,土地權利身份化主要體現以下兩個方面:
(一) 土地所有權
我國土地所有權分為兩種,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同樣是所有權的主體,相比國家而言,集體土地所有權受到很大的限制。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集體土地只有在被國家征收,依法轉為國家所有權后,才能用于非農建設,而不得直接出讓、出租、轉讓作為建設用地。這樣,集體土地不能隨意進入市場流通以實現其土地增值,集體土地所有權與國家土地所有權相比在級別上就要低一級,這也正是權利身份化的表現。
(二)土地使用權
根據《物權法》第128條、133條、134條的規定,對于集體土地的家庭承包經營權不得抵押,其轉讓還要經過發包方的同意;但是國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可以采取招標、拍賣方式進行轉讓和抵押。可見在土地使用權上,由于集體和國家的身份不同,受到的限制也不同。同時還規定劃撥建設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時必須經過國有土地主管部門同意。
土地權利身份化容易造成土地利用效率低下、浪費資源及削弱團體成員的自我發展能力等弊端,因此我們必須將土地權利合理配置,去身份化。我們可以通過這樣一種方式達到土地權利去身份化的目的,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土地制度,即保留土地國有和集體所有的形式,但要強化使用權;使所有權回歸主權和治權的原始狀態,并將使用權作為財產交易的基本符號,成為物權法上的財產權利。
三、基于物權法的討論:物權法基本原則對城市規劃的影響
物權法對城市規劃的影響具體體現在物權法基本原則對城市規劃的影響,下面就物權法基本原則對城市規劃的影響進行詳細說明。
(一)公示公信原則
公示公信原則主要指的是在變動物權時應該采取一定的方式讓外界人員得知,他人在知道該物權變動時就具有一種信賴利益,法律應當保護這種信賴利益。公示公信的原則對城市規劃的意義在于,政府部門在實施城市規劃時應該誠實信用、尊重權利人已取得的權利,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撤銷、變更已經生效的規劃決定,因為這樣的規劃決定已經使行政相對人取得相關利益和權利,法律要保護利害關系人的合法信賴利益。城市規劃就是典型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在作出各項決定和行為時都必須依法行政,保護相對人的信賴利益。
(二)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法定亦稱物權法定主義,是指物權的種類與內容只能由法律來規定,不允許當事人自由創設。在城市規劃中,行政主體應該重視對規劃的管理,城市規劃管理是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對城市規劃中的各種事項進行管理,依照依法行政原則的規定,各種管理行為都應該具有法律依據。城市土地使用和房屋建設、流轉等不動產物權變動時,相關人員應該遵守物權法定原則。物權法定原則的設定有利于依法行政原則的貫徹,使得城市規劃管理更加規范。
四、結語
《物權法》的制度從某種意義上說是物權制度的確定,對我國的土地制度和城市規劃建設都產生了重大而深遠的影響。我們應該以批判和發展的眼光看待《物權法》上的各種問題,結合我國的土地制度和城市規劃改革,真正把握《物權法》的精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