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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訂聚焦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成為其中一大亮點。這一改革改變了自2004年“8·31土地大限”以來的土地儲備和經營性土地公開競價出讓制度,必將對中國城鄉建設和房地產市場產生難以估量的影響。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集體建設用地政策制度的演變經歷了相對寬松的集體建設用地政策、嚴格管制的集體建設用地政策和集體建設用地探索試點三個階段。
2004年,國家明確提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流轉;2005年,《廣東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明確規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方式與國有土地相同,可出讓、出租、轉讓、轉租和抵押;2008年,《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明確提出“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2014年,中央一號文件《關于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正式提出“集體建設用地入市”;2015年,中央印發《關于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并選取了北京市大興區等33個試點縣(市、區)作為農村“三塊地”改革試點;2017年11月,原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決定將宅基地制度改革拓展到全部33個試點縣(市、區)。
土地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載體,目前鄉村地區大量土地閑置,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效率極低,如何盤活現狀農村存量用地,賦予農村更大的發展權,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關鍵問題。本次《土地管理法》修訂向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邁出了關鍵一步,在破除“存量發展”時期土地資源瓶頸的同時,也改變了城鄉土地要素流動和土地利用分配格局。
集體建設用地入市能夠促進生產要素在城鄉間的優化配置與流動;對于維護農民土地權益、保障農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促進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具有重要的意義;有利于農村產業結構升級,在鄉村形成土地、資金、人才、文化、產業、治理理念、信息匯聚的良性循環,將釋放巨大的集體建設用地資源和資產潛力,對鄉村振興戰略實施起到巨大推動作用。
當前國家正在制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上市的細則,明確上市的具體規則和操作流程。事實上,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上市已經存在若干年,大量企業利用集體建設用地發展農產品加工業、文化旅游及養老等產業,但從法律層面這些經營行為一直未得到認可,企業也無法通過資產抵押等方式獲得金融支持。新《土地管理法》的出臺,將徹底打消投身鄉村振興相關企業的顧慮,一二三產業和城鄉融合發展將迎來一個明媚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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