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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環境法學研究中,研究方法及方法論問題至關重要。盡管近年來學界對此非常重視,研究成果也頗多,但其中不免存在某些疏漏甚至是誤區,如不加以厘清,可能會影響中國環境法學未來的發展。現代環境法學的研究方法日益多元化,但唯有權利研究方法才能體現其法學品格。環境法學研究還需運用生態學研究方法,但不應忽視同樣重要的環境科學研究方法。計量法學是目前較為前沿的法學研究方法,定量研究方法可以很好地運用于環境法學中。主客一體論和主客二分論都有其可取之處,應構建新的“主客二分”論并以此作為環境法學研究方法論。此外,還需審慎看待法學研究方法及方法論的生態化,目前還不宜盲目將其運用于整個法學領域。概言之,研究方法體系的合理構建和方法論的正本清源,應當是今后中國環境法學研究的主要任務之一。
[關鍵詞]環境法學;權利研究方法;環境科學研究方法;計量研究方法;“主客二分”論
在環境法學研究中,研究方法及方法論問題至關重要,“它影響環境法學研究的廣度和深度,決定著環境法學的整體水平和研究的實際效用”①。金瑞林、汪勁兩位先生在回顧20世紀中國環境法學的發展歷程時指出,環境法學的研究方法單一、陳舊,是當時中國環境法學研究存在的突出問題②。21世紀后,中國環境法學研究取得較大發展,但它與傳統法學學科相比還存在較大差距,研究方法及方法論滯后是主要影響因素。近年來,中國環境法學界對此問題非常重視,進行了很多研究,也取得了豐碩成果,但這些研究成果難免存在疏漏甚至誤區,會阻礙中國環境法學的健康發展甚至使其偏離正確方向。筆者認為,應當對中國環境法學的研究方法及方法論進行反思,從而推動中國環境法學研究取得更大進展。
一、權利研究方法應成為環境法學研究的根本方法
通過環境法學者數十年來孜孜以求的研究,中國的環境法學在研究方法上不斷推陳出新。其中,既有方法論層面的唯物辯證研究方法,包括價值分析、實證比較等,還有從其他學科借鑒來的研究方法,如經濟學、倫理學、社會學和生態學方法等,似有“亂花漸欲迷人眼”之勢。當學者們面對如此多的研究方法時,不禁要問:“到底什么才是環境法學研究的根本方法?”特別是那些從其他學科引入的研究方法,是否會使環境法學研究滑向其他學科的懷抱。要弄清該問題,首先需從環境法學的學科屬性著手。盡管學界普遍認為環境法學是交叉學科,但究其根本仍歸屬于法學范疇。這就決定了唯有法學特有的研究方法,才是環境法學研究的根本方法,而這個特有的研究方法就是權利研究方法。
當下,學者們已普遍認同了權利是法的核心內容,因而權利也就成為現代法學的基石范疇。“在現代法哲學中,權利是更根本的概念,是法哲學的基本范疇。無論是法學理論,還是法律實踐,都應當以權利為本位。”①既然權利能夠反映法學的學科特質,那么在其基礎上構建的權利研究方法就自然成為法學研究特有的方法。可見,遵循“權利是現代法學基石范疇”的邏輯,推出權利研究方法是法學研究的根本方法,是自然而然之事。遺憾的是,這點竟然被學界嚴重忽略了,在現有的各種法學研究方法論著中,幾乎無法找到“權利研究方法”的字樣,且這種狀況也同樣存在于環境法學研究當中。
既然權利研究方法是法學研究的根本方法,那么環境法學遵循這種研究方法就不至于因研究方法偏差而導致偏向。既然權利是現代法學的基石范疇,那么在研究中始終堅持使用權利研究方法,就能保證其作為法學研究的“質的內在規定性”。在環境法學的研究方法體系中,權利研究方法不僅屬于核心方法,更是基本立場。實際上,中國環境法學界非常重視權利問題,權利在環境法學中具體體現為環境權。呂忠梅教授遵循“權利是現代法學基石范疇”的邏輯,提出:“環境權是環境法學的基石范疇,所有環境法具體法律制度的設計和法律理論的展開都是圍繞著環境權的保護與實現這一目的。”②20世紀末以來,中國環境法學界圍繞環境權問題展開了大量研究,不僅形成內涵豐富的環境權理論體系,還形成以環境權為核心的研究方法,即環境法學的權利研究方法。筆者認為,凡以環境權為路徑開展的環境法學研究,都可以歸為環境法學權利研究方法的范疇。中國早期的環境權研究主要從其他學科切入,直到后期才摒棄了其他成分,彰顯法學品格。
“對環境權的研究逐漸從倫理學、政治學、社會學、哲學等宏觀價值層面轉向從法學內部包括公法和私法等學科進行規范分析和技術構造,弱化了其價值屬性,強化了其法學品格。”③也唯有環境權具備法學品格后,才有可能成為法學特有的權利研究方法。權利研究方法能夠保證環境法學的法學品格,是確保環境法學不滑向其他學科的保障性研究方法。王彬輝研究了以環境權作為環境法學基石范疇的問題后指出,環境權構成了環境法歷史起點的邏輯統一,揭示了環境法的深層特性,是環境法制度安排的核心,規范著環境法體系的設定,因此它“是貫穿于環境法律現象邏輯聯系的各個環節的基石范疇”。此外,她還將以環境權作為環境法學的基石范疇提升到環境法學研究方法論的高度,提出以環境權為基礎構建環境法學的權利研究模式,并設計了研究框架④。
二、在生態學研究方法之外重視環境科學研究方法
環境法學是法學與自然科學的交叉學科。權利研究方法只能保證其作為法學的品格,還需有其他研究方法保證其自然科學品格。目前,學界談論最多的就是生態學研究方法。20世紀80年代中期,金瑞林教授就曾指出,生態學關于“生產和生活廢棄物的排放量不超過環境容量的極限”和“生產對資源的需要量同環境對資源的可供量之間保持平衡”這兩個基本要求,應成為人類處理環境問題必須遵循的原則以及指導環境政策和環境立法的理論基礎①。然而,他只指出了這種研究方法的重要性,卻未明確強調需將其作為環境法學的研究方法。直到21世紀初期,環境法學界才開始意識到生態學研究方法的重要性。蔡守秋教授指出,在環境資源法學的研究中,“生態學方法是最基本的方法,也是具有特色的研究方法”,并明確提出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方法就是“以生態學方法為主的綜合分析法”。他還引用聯合國官方文件的定義,將生態學研究方法界定為:“一般指根據‘對維持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所需的生態相互作用和過程的最佳理解’進行管理……是指一種以科學為基礎保護和管理自然資源的全面方式。”②事實上,人類之所以能在生物圈發展至今,離不開賴以生存的整個生態環境。隨著社會的發展,人類與生態環境的關系嚴重失衡,這是環境法學研究的環境問題的成因。環境法的實質應是生態規律的法律表達,理應以生態學作為其重要的研究方法。環境法學研究中引入生態學理論,能彌補傳統法學研究方法固有的缺陷和不足,使環境法學擺脫傳統法學窠臼而真正獨立。
將生態學方法作為環境法學研究方法,已經成為中國環境法學界的普遍共識。但學界在強調這種方法時卻忽略了另一種研究方法,即環境科學方法。二者同為環境法學的自然科學研究方法,既存在聯系但又各有側重。生態學重點研究生物與環境間的關系,還研究自然生態系統及與其相關的各種過程,包括環境對生物的影響及生物對環境的反作用。環境科學則重點研究與人類有關的環境過程,人類社會對環境過程的影響以及環境變化與人類的關系。概言之,前者以生態系統為中心,后者以人為中心③。這就決定了二者在本質上是不同的,因此作為環境法學研究方法亦各有偏重。劉培桐教授曾指出,環境科學方法論的理論基礎應是當代的系統論,并提出“人類—環境”系統分析與綜合的步驟與內容,以及“人類—環境”系統工程④。但此后環境科學界卻少有對該方法的研究。
其實,環境科學方法乃是一系列方法的綜合,它既包括將其他學科(如數學、統計學、化學分析、區劃和規劃等)的研究方法應用于環境科學,也包括將新技術(如系統分析、遙感和信息技術等)應用于環境科學,還包括將其他學科的理論轉化為方法論,如生態學的許多基本理論就被轉化為環境科學方法論,并被用于環境質量和環境影響評價等方面。可見,環境科學與生態學兩種研究方法各有特點,因此在環境法學研究中,除了運用生態學方法外,還必須積極、充分地運用環境科學方法。盡管曾有學者指出“環境法學的自然科學基礎決定了科學數據和環境科學方法對法學研究和制度設計的基礎性作用”⑤,但是,中國環境法學界在以往的研究中卻忽視了該方法,這實為研究方法的重大漏洞。環境科學研究方法對環境法學研究非常重要。如果說權利研究方法是環境法學的法學品格的保證,那么環境科學研究方法就是環境法學環境科學品格的保證,也是環境法學研究區別于其他法學學科研究之處。此外,與生態學研究方法較注重宏觀層面不同的是,環境科學研究方法更注重微觀層面,更適用于指導各種污染防治等具體領域的環境法學研究。但需要注意的是,因為環境科學研究方法更傾向于以人為中心,以其作為環境法學研究方法有可能陷入人類中心主義的泥潭,因而在實際運用時必須注意這一點。
三、在環境法學研究中引入數學和計量研究的方法
馬克思曾說:“一門科學只有當它達到了能夠成功地運用數學時,才算真正發展了。”①環境法學也唯有運用了數學,才能成為科學。也有環境法學者曾意識到這個問題并指出:“數學方法也是環境法學研究中不可忽視的重要方法……我們要保護和合理利用環境,協調人類社會與自然環境之間的關系,不僅要對環境質量、影響環境質量的因素和環境保護措施進行定性分析,還要進行定量分析,要研究環境質量的量變和質變的轉化過程,認識規律并加以控制。國家對環境保護活動的法律調整也必須以質和量的分析為基礎。”②但遺憾的是,中國的環境法學研究在大量引入自然科學方法時,竟然忽略了數學這個“自然科學的皇后”(德國數學家高斯語)。
對法學的計量研究或者說計量法學的興起,為將數學方法引入環境法學研究提供了契機。計量法學是目前較為前沿的法學研究方法,“作為一種定量的研究方法,計量方法在法學中的運用,是指以一定的法學理論和統計資料為基礎,綜合運用數學、統計學與計算機技術,以建立數學模型為主要手段,研究具有數量關系的法律現象”③。它主要可用于涉及數量變化關系的部門法中,過去主要見于民法、刑法等傳統法學。而在環境法學這個同樣需要定量研究的領域,計量研究方法或者說計量法學卻長期被忽視。實際上,環境法中存在很多涉及數量的法律現象,雖然它們背后主要反映的是環境科學規律,但其中已然包含了正義與非正義的法律問題。因此,筆者認為應將計量研究法應用于環境法學的研究中。
推薦閱讀:《林業與環境科學(原:廣東林業科技)》(雙月刊)創刊于1985年,由廣東省林學會;廣東省林業科學研究院主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