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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排污權交易現狀及后續市場建設模式探討

來源:期刊VIP網所屬分類:生態學時間:瀏覽:

一.引言  
排污權交易是指為了達到保護環境、減少排污量的目的,在設定污染物排放總量不超過允許排放量的前提下,內部各污染源之間在一定區域內通過貨幣交換的方式相互調劑排污量的作法。排污權交易的主要思想就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權利即排污權(這種權利通常以排污許可證的形式表現),并允許這種權利像商品那樣被買入和賣出,以此來進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近年來,我國許多學者都對排污權交易問題做了相關研究。徐瑾等人(2001年)基于對美國排污權交易實踐的考察,從管理形式、交易成本、政府參與及制度轉移成本等方面對排污權交易體系的兩種基本模式進行比較,認為排污權交易在我國的實踐可以分為兩步走:先采用基準—信用模式;當市場、技術等各方面條件比較成熟時,可以逐漸嘗試適合我國的總量—交易模式[1]。陳穎等人(2004年)從市場結構、市場行為和市場績效的角度對基準—信用模式和總量—交易進行了比較分析,得出的結論是:我國應該根據地區的經濟發展狀況、政府的管理能力和方式以及人們對排污權交易的認識來綜合考慮排污權交易模式的選擇[2]。瞿偉(2006年)對美國排污權交易實踐中的三種交易模式進行了闡述,并從管理費用、交易成本和案例效果等方面進行比較研究,最后提出了對中國排污權交易市場構建的建議和啟示[3]。姚建等人(2011年)分析了基準—信用模式、總量—交易模式、非連續排污削減模式的特點和優劣,并根據中國的實際和環境管理特點,提出我國應逐步實行基準—信用模式[4]
二.我國排污權交易的現狀分析
(一)排污權交易在我國的實踐
從戴爾斯理論在美國的實踐,到歐洲碳排放交易,排污權交易越來越受到各國的重視。排污權交易在我國的發展也有了20多年的歷史。1987年上海市結合黃浦江的治理開展了我國排污權交易制度實驗的序幕;1988年建立了排污許可證制度;1991年開始進行排污權交易的試點工作;1993年國家環保局在包頭等6個城市試行二氧化硫和煙塵的排污權交易政策;1999年4月,國家環保總局與美國環保局通過簽署關于“在中國運用市場機制減少二氧化硫排放的可行性研究”的合作協議, 明確遼寧省本溪市和江蘇省南通市為該項目的試點城市,這標志著排污權交易在我國真正開始實施;2001年,二氧化硫排污權交易試點工作正式在兩個城市展開;2002年3月,國家環保局與美國環保協會在我國開始了第二階段實施排污權交易的實驗項目,確定了江蘇、上海、天津等省作為實施排污權交易的試點城市,取得了預期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實現了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雙贏效果;2007年11月10日,我國首個排污權交易中心在嘉興掛牌成立,標志著我國排污權交易逐步走向制度化、規范化、國際化;2008年化學需氧量排污權初始有償轉讓在江蘇省太湖流域率先開展;2008年8月5日,北京環境交易所和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正式成立;2008年9月25日,由芝加哥氣候交易所、中油資產管理公司,天津產權交易所三方共同出資設立了天津排放權交易所,這是中國第一家綜合性的排放權交易機構;2009年3月27日,在武漢成立了華中地區第一家排污權交易所,即湖北環境資源交易所;2009年在太湖流域適時推進氨氮、總磷排污有償適用試點。到目前為止,國家已批準湖北、湖南、內蒙古、浙江、江蘇、天津、山西等7個?。ㄊ小⒆灾螀^)開展排污權交易試點。 [5]
(二)排污權交易在我國存在的問題
1.法律保障缺失
國外排污權交易取得的成就與其完善的法律保障是分不開的。我國認識排污權交易制度比較晚, 且至今仍停留在理論層面,目前還沒有一部完整的關于排污權交易相關的法律,致使我國排污權交易市場沒有法律保障。
2.市場基礎不完善
排污權交易實質上是通過市場手段來解決環境問題,其效果需要良好的市場為基礎,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排污權交易市場都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市場交易,大多是在有關部門的協調下完成的,相關研究也發現,很多污染廠商參與交易的意愿并不是非常強烈,雖然市場上對排污權的需求是存在的,但是供給不足幾乎己經成為國內所有排污權交易試點區域的普遍現象,這使得想購買排污權的企業無法通過市場手段獲得,最終使該市場很難發揮作用。
3.排污權交易市場不規范
由于我國主要污染物排放區域分散、類型多樣。而排污權交易在國內不同地區不僅沒有統一要求,也沒有豐富案例可供借鑒。排污權交易紛繁復雜的要求與交易規則模糊不清的矛盾,造成排污權交易市場存在諸多不規范行為。
4.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
嚴格的監督機制是任何政策得到有效執行的前提條件。排污權交易制度的有效性也是以有效的監督為前提的。排污權是政府創造出來的一種物權,政府部門的權力很大,如果這些權力無法得到有效的監督,各種尋租行為都會產生,排污權的“灰色交易”也就難免。現實中,一些廠商為了獲得排污權,不斷尋求地方政府部門的支持。只要向相關政府部門尋租的成本低于排污權市場上的購買成本,廠商的理性決策就是通過尋租行為來獲得排污權。并且一些地方政府部門出于各種原因對排污權交易行為疏于監督,使得排污權交易體系發揮不了應有的作用。
三.基準一信用模式和總量一交易模式的比較分析
我國排污權交易主要采取命令—管制手段。而從美國、德國等西方國家的排污權交易實踐來看,排污權交易市場主要有三種模式:基準一信用模式、總量一交易模式以及非連續排污削減模式。非連續排污削減模式是在基準一信用模式基礎上增加靈活性改進的??偟膩碚f,基本模式有兩個,即:基準一信用模式和總量一交易模式。
(一)兩種模式的含義
基準—信用模式是指環境管理部門指定污染源的污染排放基準許可水平,當一個污染源的實際排污水平低于這個許可水平,并產生一個永久性的排污削減,它就可以從環境管理部門那里獲得排污削減信用。在獲得管理部門的批準后,可進行交易。美國環保局在排污交易計劃中規定,排污削減信用的產生必須要具備幾個方面的特點:(1)真實性。由實際的排污水平降低帶來的;(2)可量化??梢员还J的程序和計算方法所度量和計算;(3)永久性。在新建或改擴建污染源的整個經營期內持續,不能是階段性或臨時性的。在大多數情況下,它要通過污染削減設備的安裝和工藝流程的改變來實現;(4)可執行。發放排污權的機構必須能夠管理其產生方法以及執行過程。(5) 富余性。即排污的減少必須是針對清潔空氣法的州內執行計劃所要求的污染減少量的剩余。基準—信用模式實質上只是在傳統的管制模式上添加點靈活性,其在很大一部分程度上還是屬于管制,只是對現有的管理體系的一種附加。
總量一交易模式是指環境管理部門將污染排放總量(某地區或某行業)進行劃分,以排污許可證的形式發放給各個污染源。污染源自由選擇將得到的許可證存入銀行或是用于交易, 但是在一個計算期結束時它必須擁有足夠數量的許可證來保證它在本期內的排污量。這些參加交易的許可證是完全可流通的。此計劃要求每個污染源擁有足夠覆蓋它在計算期內的排污量的許可證數量。不能達到這個要求的污染源將受到嚴厲的經濟懲罰,而且還要補償以往超量排污對環境造成的損失。總量-交易模式實質上是更“市場”意義上的排污權交易,它不像基準—信用模式,只是對現存管理體系的附加,而是從根本上用更市場的手段替代了現存的控制手段。
(二)兩種模式減排目標效果的比較
基準一信用模式:減排效果可能不明顯。該模式雖然對一部分企業減排有激勵作用,因為他們可以通過減排而出售多余的排污信用來獲利,但是另外一部分企業可購買排污信用,一部分企業實際排污少了,而另一部分實際排污可能還增多,總的來說,減排效果可能沒那么好,并且從長期來看,該模式可能還會影響部分企業減排技術的發展。
總量一交易模式:減排效果比較明顯??偭?mdash;交易模式實質是總量控制,只要有關環境管理部門制定的總排污許可證數量是逐年遞減的,不管這些排污許可證在市場中是如何分配的,總共的排污量也會是遞減的,即使有個別達不到要求的企業,該模式的減排效果也比基準一信用模式要好。
(三)兩種模式在我國實施的可行性的比較
基準一信用模式:該模式只是在傳統的管制手段上稍加點靈活性,從我國具體的國情來看,我國大部分城市還是比較習慣于傳統的管制,并且管制手段在我國已經有了20多年的歷史了,企業和政府相關部門對管制手段都比較熟悉,所以從傳統的管制手段向基準一信用模式過渡會比較順利。
總量一交易模式:該模式完全用市場手段取代了傳統的管制,在我國大部分地區還不是那么完全的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在政府和企業對該模式還缺乏深入了解的情況下,若采取這種模式,可能達不到理論上的那種效果。
(四)兩種模式實施成本的比較
基準一信用模式:首先,該模式下管理部門對排污削減信用的審批是十分嚴格的,排污削減信用必須滿足真實性、永久性、可量化性、可執行、剩余性;其次,由于市場上交易者少,潛在交易者之間的相互搜尋和識別的成本也會很高,所以,該模式下的成本很高。
總量一交易模式:排污許可證的交易是發生在排污行為之前的,相關環境管理部門無需再去審批,這減少了工作量,節約了成本;其次,該模式下市場中的交易者數量比較多,相互之間的交易成本也相對比較低。
四.我國排污權交易后續市場建設模式
(一)我國排污權后續市場模式的選擇
排污權交易模式是排污權交易市場上的一個重要因素,因為它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排污權交易市場的效果和效率。從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兩種模式各有優勢,根據我國的實際國情:我國可以先采取基準一信用模式,這樣可以使我國順利得過渡;待市場發展到一定程度,再轉而采取總量一交易模式。
然而,基準—信用模式和總量一交易模式也有各自的缺點,我們在實踐中很有必要對它們加以完善。
(二)基準一信用模式的完善
①排污權有效期的規定。該模式在實踐中,忽略了排污權有效期的問題。由于沒有規定排污權有效期,所以企業取得排污權之后,可以留著自己以后用或以后再出售,沒有在市場上交易的欲望,導致交易市場供給不足,排污權若不是只在當期有效的話,實質上是在用本期的權利破壞其他期的環境,達不到有效保護環境的效果。
②有關部門對排污權市場的干預問題。因為該模式下,排污信用的供給方比較少,容易導致交易價格過高、交易難達成等情況。所以政府應積極、合理得干預交易市場,政府可以為市場的供求提供及時、準確的信息,此外,必要時,可以對交易價格給予合理的管制。
(三)總量一交易模式的完善
①建立并完善排污權交易相關的法律框架。該模式算是比較“純”意義上的市場模式,而我國的市場經濟不是那么發達,所以政府管理部門應該對產權、環境總承載量、排污權的初始分配方案、排污交易行為等等都要有清晰明確的法律規定。
②制定科學、合理的排污權交易的程序與規則。該模式下,交易市場比較活躍,有關部門更應該制定科學、合理的交易程序與規則,從而規范市場交易行為。
③對達不到要求的企業應給予嚴厲的懲罰,要是懲罰不力的話,有的企業可能寧愿接受懲罰也冒著風險將排污信用拿到市場去投機。
 
參考文獻
[1]徐瑾,萬威武.排污權交易體系兩種基本模式的比較[J].云南環境科學,2001,3:22-25
[2]陳穎,陳得昌.排污權交易市場模式比較分析[J].當代畜牧,2004,8:37-38
[3]瞿偉.美國排污權交易的模式選擇與效果分析[J].工程與建設,2006,3:188-190
[4]姚建,羅佩寧,徐嘯.中國排污權交易體系模式及選擇研究[J].環境科學與管理,2011,9:27-30
[5]龔佳勇. 排污權的構建及交易模式研究[D].中國地質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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