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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金融機構交叉持股現狀研究

來源:期刊VIP網所屬分類:金融時間:瀏覽:

  摘要:本文以97家金融機構間的交叉持股數據為樣本,研究了我國金融機構間交叉持股的現狀、形式以及特征。研究發現:在金融混業經營趨勢下,金融機構偏好于混業交叉持股;保險公司在交叉持股關系中起主導作用;各金融機構間的交叉持股目的不盡相同。據此發現金融機構交叉持股可能引發的風險,并提出相關建議。

  關鍵詞:金融機構;交叉持股;現狀

金融論文發表

  一、研究背景

  在世界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金融體系復雜化、多元化和自由化發展迅速推進。金融產品與服務的創新不斷涌現,傳統的銀行、證券、保險業務與租賃、理財、支付等新金融業務相互交叉滲透,模糊了金融業務之間的邊界,金融機構也朝著綜合控股集團方向發展。繼英國1986年、日本1998年實施金融改革后,美國也于1999年頒布《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結束了銀行、證券、保險分業經營與分業監管的局面。隨后,越來越多的國家放棄金融業分業經營政策,全球金融業混業經營成為大勢所趨。2002年,中信、光大和平安集團成為我國綜合金融控股集團試點,標志著中國的金融機構開始了分業經營走向混業經營的嘗試。盡管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完全開放金融機構混業經營的限制,但在各類金融股權投資范圍不斷松綁的背景下,金融機構間以股權投資為途徑的相互滲透已經愈發深入。金融機構間的交叉持股使得不同行業間的合作更為緊密,有利于強化參與機構的市場地位,提高協同效應,同時也帶來了新的風險和挑戰。

  二、交叉持股的界定及構成形式

  1 交叉持股的概念

  交叉持股(Cross-shareholding)的概念界定國內外各有不同,學術界廣泛認為,交叉持股是企業間出于維持穩定經營、保持互信合作、提高投資效率等特定目的,通過相互出資入股而形成的雙向持股關系。但有部分學者認為,企業間的單向持股行為也應當納入交叉持股的研究范圍,如《德國股份法》規定某公司持有另一公司股份超過1/4,兩家公司間即構成交叉持股關系,并不要求兩家公司都出資持有對方股份。由于我國金融業長期以來實行分業經營,為規避風險,金融機構間的直接相互持股受到法律約束,因此我們可以認為,除兩個企業間相互直接出資、互為股東的狹義交叉持股外,廣義的交叉持股還應當包括企業之間通過單向持股或者相互持股所形成的復雜的持股關系,即企業間間接交叉持股。

  2 我國金融機構交叉持股的具體形式

  (1)直接交叉持股。以不存在直接控股關系或從屬關系的銀行、證券、保險機構之間的單向直接持股或交叉持股為主要表現形式,實例如下:

  (2)間接交叉持股。

  ①金融機構間通過非控股關系的企業進行間接持股,實例如下:

  ②金融機構母公司通過集團子公司對其他金融機構進行間接持股,實例如下:

  三、我國金融機構交叉持股的現狀及特征

  目前,我國金融機構的股權投資限制有所放寬。直接持股方面,自2009年商業銀行入股保險公司開放試點以來,已經有包括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等在內的10家大型商業銀行投資了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則通過舉牌等方式謀求其在銀行和證券領域的話語權。另一方面,盡管《商業銀行法》有關規定禁止商業銀行在中國內地直接投資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幾大國有大型商業銀行仍通過在海外(香港)成立全資子公司避開監管開展直投業務。如中國銀行先后成立了中銀國際控股、中銀香港控股、中銀集團三家全資控股子公司,通過滬深港通北向持股,參與到國內其他金融機構的股權投資當中。

  為了解金融機構交叉持股的發展現狀,本文選取并收集了國內54家商業銀行、28家證券公司和15家保險公司,共計97家金融機構間的交叉持股數據進行研究,發現如下特征:

  1 金融機構偏好于混業交叉持股

  受規模經濟、攫取利潤和分散風險等因素驅動,金融機構混業經營成為大勢所趨,因此金融機構之間更容易形成混業交叉持股的關系。根據本文選取的97家金融機構統計數據,銀行、保險、證券三類金融機構通過單向持股或相互持股共形成88對有向交叉持股關系,其中,30對為同業交叉持股,主要為銀行間交叉持股;58對為混業交叉持股,主要為保險機構對商業銀行持股。

  2 保險機構對交叉持股關系的形成起主導作用

  2019年第3季度上市公司季報顯示,除中國平安集團對平安銀行的持股外,保險資金重倉股540萬股,持倉市值達4953億元,其中重倉的銀行股市值占目前保險重倉持股持倉總市值的44%。保險機構主要是通過自有資金直接持股或險資產品入股商業銀行,且持股比例較高。根據wind數據,本文選取的54家商業銀行中,22家商業銀行(剔除平安銀行)的前十大股東有險資的身影,占比達40 74%。8家保險機構對單家商業銀行持股比例超過5%,其中,中國人壽持有廣發銀行43 69%的股份,為廣發銀行第一大股東。

  3 各金融機構的交叉持股目的不盡相同

  根據金融主體關系和交叉持股比例特征,可以將我國金融機構交叉持股的動因大致歸為分散經營風險、阻止敵意收購、改善公司治理和攫取壟斷利潤幾類。

  (1)分散經營風險。金融機構可以通過分散投資來降低經營風險,這類的股權投資通常持股的機構數量較多,但單價機構的持股比例較低。如中國銀行通過中銀國際和中銀(香港)兩家全資子公司,北向持股35家金融機構。這35家金融機構中,持股比例最高的是方正證券,為0 21%,最低的共有12家,持股比例僅為0 01%。

  (2)阻止敵意收購。交叉持股的概念起源于日本。1952年日本陽和房地產遭惡意收購,致使三菱集團內部結構調整,次年日本《反壟斷法》的修改,各企業集團之間拉開了大規模交叉持股的帷幕。因此,阻止集團外部的敵意收購也是企業交叉持股的早期動因,通常表現為金融集團母公司保持對子公司的絕對股權控制,如中國平安保險集團控股平安銀行,持股比例達57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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