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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審計中的新條例有哪些呢,要如何來加強對審計的新應用呢?本文是一篇審計論文。審計是由國家授權或接受委托的專職機構和人員,依照國家法規、審計準則和會計理論,運用專門的方法,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經營管理活動及其相關資料的真實性、正確性、合規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查和監督,評價經濟責任,鑒證經濟業務,用以維護財經法紀、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一項獨立性的經濟監督活動。
摘要:經濟利益關系決定,會計師事務所擔負的審計監督職能已同其追求收益最大化的動機產生了矛盾,把關作用不可避免地被弱化。面對管理層就是自己的衣食父母的現實,審計人員難以“潔身自好”。將維持審計的獨立性這一重任交給審計人員擔當也不現實。
關鍵詞:審計應用,審計委托,審計論文
1引言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市場競爭的加劇,人們對公開、真實、準確的會計信息越來越需要,而審計在其中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審計關系的平衡穩定對達成審計目標至關重要,是保障審計獨立性的基石。然而,穩固的審計三角在傳統的審計關系模型中已消失殆盡,為保證審計的獨立性,上市公司審計應由公司以外的第三方充當委托人。
追本溯源,在審計誕生之初,審計三角穩定和諧。管家為富豪持家理財,同時從富豪處得到傭金,自己的財富獲得與經營的好壞直接相關。富人為了監督考核管家,請來審計師對管家的賬目進行核查,審計師的酬勞也由富人支付。因此,管家和審計師都對富人負責,而相互之間沒有利益關系,審計三角得以維系。
而今,歷史的車輪滾滾而來,從震驚世界的安然事件、世通事件,到意大利的帕瑪拉特舞弊案,再到我國紅光實業、黎明股份、銀廣夏等一系列上市公司舞弊案的浮出水面,無不反映了審計委員會缺乏獨立性;審計師缺乏獨立性和職業謹慎;強制輪換流于形式等審計問題的客觀存在。隨著企業結構的復雜化,審計關系出現了新的特點,傳統的審計三角被打破,失靈了。
審計論文:《中國審計》,《中國審計》1983年創刊,是我國最具權威性的審計專業期刊。主要宣傳國家有關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開展審計理論和實踐的研討,交流審計工作經驗等。本刊堅持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和“古為今用、洋為中用”的方針,堅持實事求是、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嚴謹學風,傳播先進的科學文化知識,弘揚民族優秀科學文化,促進國際科學文化交流,探索防災科技教育、教學及管理諸方面的規律,活躍教學與科研的學術風氣,為教學與科研服務。
2我國上市公司審計委托模式的現狀
我國財務造假惡性案件的發生,主要是由于注冊會計師獨立性缺失造成的,而注冊會計師獨立性降低與審計委托關系的錯位密不可分。目前我國上市公司審計委托模式存在以下問題。
(1)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股票使得股權日漸分散,公司財產的所有者是一批經常變動的股東,這樣的現實難以適應傳統審計模式下對財產所有者人數有限且相對固定的限制,使得由全體股東充當委托人不再現實。因而少數的股東,在我國甚至是唯一的大股東,成為了全體股東的代言人。這樣,審計師代表的首先是代位委托人的利益,之后才能通過代位委托人體現公眾的利益。大股東能否代表全體股東的利益,能否代表得好,無從考證。
(2)審計三角的成立取決于管理者和所有者身份的完全分離,而在我國,管理層和董事會常常重合。董事會選擇事務所審計管理層,就出現了自己審自己的悖論。
(3)審計意見不但關系到企業和債權人,也與政府和潛在投資者息息相關。然而政府和潛在投資者對于選擇審計師,組織審計工作,都只能袖手旁觀。面對眼前的審計意見,即便是心中有重重疑慮,也無能為力。
(4)在我國,雖然會計師事務所可以從事的業務范圍較為廣泛,但會計師事務所業務收入排名顯示,目前國內事務所仍以審計業務為主,絕大多數事務所審計業務收入占其總收入的比例超過80%。會計師事務所是靠向上市公司提供相應服務來獲取收益的,并且其收益僅同其業務量呈現正相關關系,卻與審計質量無直接關系。
審計業務現有的特點反映出舊的審計關系已無法保障審計的獨立性,審計關系需要重塑。這樣的特點也從另一方面反映了上市公司審計由公司以外第三方委托存在可行性。
3公司治理理順審計關系收效甚微
近年來,為了重塑和理順審計關系,國內學者提出通過改善公司治理來理順審計關系。如朱星文(2005)認為完善董事責任追究制度是解決高質量審計不足的有效途徑。裘宗舜、鄭佳軍(2005),商華軍、蘇建蓉(2005),吳作鳳(2006)等提出審計委員會制度,即把聘約的權力交給審計委員會,并同時報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的派出機構備案。獨立董事制度實施以來,學術研究者就該制度的合理性與可行性爭論不休,不少上市公司嘗試了該制度,但都以失敗而告終,獨立董事也因此被喻為“花瓶董事”,中看不中用。獨立董事是由董事會聘請的,獨立董事雖然只享受規定份額的津貼,表面上能夠實現其獨立性,但是,獨立董事和董事會在利益上并不存在沖突。為了達到自身利益最大化,董事會有可能收買獨立董事,為了不被解雇,在權衡利弊的情況下,獨立董事就有可能參與合謀從而喪失其獨立性。另外,這種審計委托模式難以解決獨立審計意見的“正外部性”特征與獨立審計市場化運作之間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