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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AUS212《與已審計財務報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AGS1050回答了審計師是否有責任閱讀與已審計財務報表一同在網上披露的其他信息這一問題。
在網上披露財務信息的發展過程中,一些國家的審計準則制定者、會計準則制定者和證券市場監管者等機構先后分別對此新事物做出了指導和研究,并對現有準則相應地重新修訂以適應使用互聯網這個傳播媒體發布財務信息的巨大變化。在本文中,我們將分別簡介現階段各國審計準則制定者、會計準則制定者、證券市場監管者所頒布的有關網上財務信息審計的指導性文件及準則。
一、會計準則制定者以及其他相關機構
(一)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1999年12月,IASC發布了一篇名為《互聯網上的財務報告》(InternetFinancialReporting)的研究報告。該報告倡議制定一個規范網上財務信息披露的“行為守則”(codeofconduct),對網上財務信息的審計作相關的規定。例如,行為守則中指出:“在網頁中應明確指明哪些內容經過審計師的驗證或審計;審計遵循何種通用審計準則;如果財務報表節選與其相關的審計報告未同整套財務報表一起在互聯網上發布,那么在網頁上必須清楚地聲明財務報表是節選這一事實并說明在何處可得到整套財務報表。”
行為守則中還包含一條提供網上財務信息的相互約定條款,以便明確網上財務信息提供者、使用者和審計者三者之間的相互關系。該條款指出:“我們可以合理地預期審計師可能并愿意約定在一些問題中扮演一定的角色,如在網站中明確哪些信息他需承擔相應責任,向信息使用者報告企業在哪些方面偏離行為守則以及原因,積極監控企業網站的變化和發展等等。”
(二)英國特許管理者協會(ICSA)。ICSA協同工商部(DepartmentofTradeandIndustry)于2000年3月頒布了一份指導性文件,對公司以電子方式發布財務信息提出了建議。ICSA指出,現有的頁數標注體系并不適合于網上財務信息的呈報,必須找出一套更適合網上財務信息呈報的頁數標注體系。ICSA還指出,在網站中使用超鏈接會誤導信息使用者,尤其是模糊了已審計信息和未審計信息之間的界限,信息使用者將未審計信息誤認為經過審計的信息。因此,ICSA建議將已審計信息同未審計信息在網站內明顯區分,方法是在網頁中加入數字簽名等印記來區分已審計和未審計信息。ICSA還建議網上財務信息使用者在訪問公司主頁時,可以直接鏈接到公司所必須發布的法定信息。
(三)英國會計準則委員會(ASB)。2000年2月,ASB發表了一篇“年末財務報告結構研究(Year-endFinancialReportingStructure)”的討論稿。討論稿中指出在整套財務報告作用轉化過程中,應考慮互聯網這一新型傳播媒體在發布財務信息中的作用。ASB請各界人士對“網上財務信息是否是現階段制定新準則中的一個基本課題”這一問題發表意見和提出建議。ASB還考慮了一些與網上財務信息有關的其他問題,如是否需要更多的法令來規范企業在網上發布企業基本信息。此外,由于網上發布財務信息往往會加深原有問題并進一步引發新問題,所以ASB認為審計師應著重考慮的問題仍是信息不一致和使用者被誤導的問題。
(四)英國電子通信法案(ElectronicCommunicationsAct)。經過漫長的討論后,電子通信法案終于得到通過成為英國法律,并于2000年12月生效,為使用電子方式的各種報告意圖提供了一個法律框架。受此法案影響的報告包括法定文件歸檔、與股東間的聯系、發布簡要信息、簽署文件、在不同階段需要發布的多種公告等等。該法案的基調是允許公司而不是要求公司去做些什么。這意味著如果公司與股東雙方均愿意,那么公司與股東可以采用電子方式進行聯系,但是任何一方均不可強迫對方去使用電子方式進行聯系。
(五)證券市場監管機構。在世界大多數國家中,關于公司財務信息發布的規章制度是由證券監管機構制定的,因此,這些證券監管機構也是修訂和制定有關網上財務信息規章制度的先驅者。
法國證券監管委員會(CommissiondesOperationdeBourse,COB)和加拿大多倫多股票交易所(TorontoStockExchange)最早對網上發布財務信息這一新的發展趨勢采取了相應的措施;隨后,倫敦股票交易所(LondonStockExchange,LSE)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TheSecuritiesandExchangeCommission,SEC)也頒布了相應的指導性文件。但是這些機構并未對網上財務信息的審計做出明確的規定和指示。
C0B表示了它對缺乏關于網上財務信息審計的指導性文件這一狀況感到非常憂慮,如果再沒有相應文件的出臺,它將采取一定的措施。據此,COB先后于1999年上半年、1999年下半年和2000年頒布了三份相應的指導性文件。在COB2000文件中明確指出“我們有必要為發布公司財務信息設計一套合理的內部控制”,但是COB并未進一步指明這些內部控制程序;文件只是強調“錯誤信息正通過網站以及其他電子方式大范圍地傳播給信息使用者”,因而要求審計職業者對此加以關注。
二、審計準則制定者
(一)澳大利亞審計與鑒證準則委員會(AustralianAuditandAssuranceStandardBoard,AASB)。AASB是最先對網上財務信息審計作出指導的審計準則制定者。AASB于1999年頒布了審計指導聲明(AGS)1050《與電子方式呈報財務報告相關的審計問題》。AGS1050的目的在于“當公司利用信息技術在公共網絡如互聯網上發布已審計財務信息時,就一些問題為審計師提供一定的指導”。AASB在AGS1050中重述了審計的基本準則,并強調“電子方式發布財務報告并沒有改變管理當局和審計師的責任”,即財務報告的主要責任仍在管理當局。AGS1050進一步指出:“盡管審計師的責任沒有改變,但是電子方式發布財務報告卻可能改變審計師的審計程序,以及審計報告的發布方式”。AGS1050明確指出:“審計師應該在管理當局的幫助下解決一些特定的問題,審計師對這些特定問題的關注主要是為了降低審計報告同公司網站上的未審計信息相關聯的風險”。
有趣的是,AGS1050聲稱與公司網站其他方面有關的保證服務并非是財務報表審計約定本身的一部分,審計師應就這些保證服務與管理當局另行簽訂約定書。在與管理當局簽訂審計約定書時,審計師在約定書的條款中應明確指出:“由于網上財務報告自身的特點,已審計財務報表以及與審計報告相關的其他信息同網站上的其他信息,如網站的完整性、信息間的超鏈接、網站間的超鏈接等等之間誤鏈的風險性增高。”因此,AGS1050指出:“審計師應在審計約定書中清楚陳述這一情況,并同時在審計約定書中向管理當局明確說明與該領域相關的內部控制并非財務報表審計的組成部分。審計師還應就這些問題要求管理當局出具管理當局聲明書,以保護自己和降低風險。”
為解決已審計信息和未審計信息之間的區分問題,AGS1050建議:“已審計信息和未審計信息不應列示于一個網站中的同一組成部分內。”(見附錄段07)AGS1050還建議審計師應對審計報告同網站上潛在動態信息相關聯給予應有的關注。由于現有的審計報告主要是為傳統印刷版財務報表定身制作,因此將此種審計報告應用于電子版財務報表必然不會完全合身,如簽名、審計報告日期以及審計報告中的頁碼參照等都存在一定問題,是需要研究和修改的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