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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民用建筑的防排煙設計與施工

來源:期刊VIP網所屬分類:建筑設計時間:瀏覽:

  摘要:本文探討了民用建筑防排煙系統在設計和施工中常見的一些問題,通過對建筑樓梯間及其前室的防煙設施和建筑內部的排煙設施設計和施工常見問題的歸納總結,對建筑防排煙的設計和施工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民用建筑,樓梯間,防排煙設施

  通常民用建筑防排煙設施主要包括防煙樓梯間及前室、消防電梯前室、合用前室、封閉樓梯間、避難層(間)等場所設置的防煙設施,地下室、內走道、中庭、無窗或設有固定窗房間等部位設置的排煙設施,防煙分區之間的擋煙垂壁等。防排煙設施是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不可缺少的消防安全設施,但由于部分設計、施工人員對防排煙設施的結構、作用、性能缺乏了解,對國家規范標準理解不透徹,往往導致在設計、施工中存在一些問題,筆者通過對規范的理解并結合自身工作中的體會,對建筑防排煙設施做如下探討:

  一、多層建筑是否也應該進行防排煙設計

  高層建筑的火災危險性和撲救難度應該大于多層建筑,比如《建規》第9.1.3條條文說明中對中庭和地下室的火災危險性描述,“中庭在建筑中往往貫通數層,火災時能使火勢和煙氣迅速蔓延、易在較短時間內充填或彌散到整個中庭,并通過中庭擴散到相鄰空間” “無論是附建于建筑內的地下室還是獨立建造的地下建筑,都不同于地上建筑。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中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風條件差。因地下空間對流條件差,火災燃燒過程中缺乏充足的空氣補充,可燃物燃燒慢、煙氣多、溫升快、能見度降低很快,大大增加人員恐慌心理,對安全疏散十分不利。煙氣中所含CO、CO2、HF、HCl等多種有毒成分以及高溫缺氧等都會對人體造成極大的危害。及時排除煙氣,對保證人員安全疏散,控制火勢蔓延,便于火災撲救具有重要作用。”筆者認為多層建筑這些火災危險性,高層建筑有過之而無不及,所以,高度不超過32米的二類高層建筑也應該設計防排煙設施。

  二、防煙樓梯間、前室、消防電梯前室、合用前室的防排煙設計應注意的問題。

  1、自然排煙和正壓送風防煙兩種方式并存,導致防煙樓梯間難以形成正壓,達不到防煙效果。

  《高規》第8.3.1條規定“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防煙樓梯間、消防電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自然排煙措施的防煙樓梯間,其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前室。應設置獨立的機械加壓送風的防煙設施。”防煙樓梯間、前室、消防電梯前室、合用前室防排煙方式有自然排煙和正壓送風防煙兩種方式,這兩種方式在同一部位不宜同時使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與自然排煙設施重復設置,將導致火災情況下,機械加壓送風系統與自然排煙窗同時開啟時,防煙樓梯間難以形成正壓,達不到防煙效果。

  2、地下與地上共用防煙樓梯間防排煙設計中常犯的錯誤。

  在地下與地上共用防煙樓梯間建筑設計中,首層與地下室出入口處那道隔墻與防火門的設置,對防煙樓梯間加壓送風量計算和加壓送風系統的設計影響極大,有無那道隔墻、防火門,地上和地下防煙樓梯間加壓送風量計算與加壓送風系統設計是大不一樣的。一是防火門火災時要關閉,二是合用防煙系統還要考慮防火分隔的問題。很多設計師對這個問題的認識不夠,共用防煙樓梯間是目前建筑設計普遍采用的方式,而《高規》防排煙章節卻沒有相關條文,這是一個令人頭痛的問題。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地下地上共用防煙樓梯間加壓送風,目前常見的做法是,地上地下仍設計為一個加壓送風系統:總加壓送風量仍按一個防煙樓梯間計算,加壓送風機仍選用一臺,置于屋頂或地下室,加壓送風豎風道仍為一條,一通到底,加壓送風口仍采用大小相同的自垂百葉風口,每2~3層設一個(地下層1~2個風口),各風口送風量均相等。這種做法,未充分注意建筑專業在共用樓梯間設計中首層與地下室出入口處的微妙變化,忽視了那道隔墻和防火門的存在。地下與地上共用防煙樓梯間,由于首層與地下室出入口處那道隔墻和防火門的阻隔,著火時樓梯間上下不通了,實際上形成了地下和地上兩個相對獨立的防煙樓梯間,按照《高規》8.3.1條的規定,應分別獨立設置加壓送風防煙系統。此時,地上防煙樓梯間與地下防煙樓梯間加壓送風量應分別計算確定。

  三、排煙設施排煙口的設計應注意的問題。

  1、走道排煙口的設置

  對于小于20米的內走道,可不設排煙設施。大于20米的內走道,雖然內走道的形式多種多樣,其外窗的位置各有不同,但是各種形式的走道排煙方式的選擇只需要根據其可開啟外窗的位置來進行,不需要考慮走道的形狀,根據《高規》規定排煙口到該防煙分區最遠點的水平距離不應超過30m,這里水平距離是煙氣流動路線的水平長度。以此為依據做為排煙方式選擇的量化標準,可以得到以下結論:走道內任一點到最近可開啟外窗水平距離均小于30米,可選擇自然排煙方式,如果走道內有一點到最近可開啟外窗的水平距離大于30米時,必須選擇機械排煙方式。

  2、自然排煙口的設計

  《建規》第9.2.4條規定 “作為自然排煙的窗口宜設置在房間的外墻上方或屋頂上,并應有方便開啟的裝置”。《高規》第 8.2.4條規定“排煙窗宜設置在上方,并應有方便開啟的裝置。”由此可以總結出自然排煙窗設計應注意以下幾條:一是自然排煙窗的設置位置要適當,排煙窗應盡量靠近墻的上部設置,利用煙氣向上流動的原理,有利于自然排煙;二是自然排煙窗的開窗面積不能將固定窗的面積計算在排煙窗面積之內;三是排煙窗結構要合理,要將上部做成可開啟窗。四是安裝高度較高的排煙窗要有便于開啟的操作裝置,尤其是中庭建筑,排煙窗安裝高度都比較高,應當安裝手動或自動開啟裝置。

  3、機械排煙口的設計

  《高規》第8.4.4條規定“排煙口應設在頂棚上或靠近頂棚的墻面上,且與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鄰邊緣之間的最小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50m”。設計和施工中有相當一部分工程,尤其是大型商場設置機械排煙的部位未按規范要求在吊頂下設置擋煙垂壁,有的地下室雖然采用建筑的梁作擋煙設施,但排煙系統的排煙口未按規范要求設在頂棚或靠近頂棚的墻面上,而是設在梁的下面,火災時煙氣將大量積聚在排煙管道上方,從而達不到排煙的目的。

  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我認為消防監督部門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對建筑防排煙設施設計施工中的監督管理。首先,消防監督部門的建審人員在施工圖審查時,應重視對防排煙設施設計的審查,應重點對自然排煙窗的設置、開窗面積,機械防排煙設施的設置部位、風機選型、送風口和排煙口的設置、防煙分區等進行審查。然后,在建設工程施工檢查中應加強對防排煙設施的監督管理,將防排煙設施做為施工檢查的重要內容,做到及時發現問題,指導、督促施工單位進行整改。

  參考文獻:

  1、《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2005年版)

  2、《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

  3、《建筑防排煙系統技術規范》(討論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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