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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設工程 質量保證金 法律性質
建設工程質量的合理保障能夠為整體建設工程的安全、穩定運行做出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屬于建設部門基于約定收取的資金。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是建設單位支付施工進度款項的時候,進行相應比例的預留,從而轉化為施工方繳納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主要保障建設工程在保修期內有一定的維修費用用于建設工程的維護或修復。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對于施工水平和施工方案的優化都有著非常重要的價值,因此質量保證金在建設工程中被廣泛應用。
一、建設工程中保修期、缺陷責任期和保證金的意義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期主要指的是承包方根據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工程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內對原施工的工程實施保修的承諾期間。該期間從工程竣工并經過嚴格驗收之后開始起算。我國在建筑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管理規定中對于質量保修期有著詳細的法律規定,因而保修制度廣泛適用于大量的建設工程中。假如在保修范圍內產生相應的質量問題,那么施工方需要承擔相應的維修或修復的義務,如果在這期間,施工方沒有履行維修或修復的義務,對發包方造成了損失,包括發包方經通知后,施工方仍不履行保修義務的,發包方可另行委托第三方進行維修或修復所發生的費用,就需要結合實際責任,由負有保修義務的施工方向發包方承擔相應數額的賠償。
缺陷責任期主要是指建設工程缺陷修復責任,該責任主要源于建設工程合同內的約定,同時發包人還應該對質量保證金的預留期限進行約定的期限,基于工程實際竣工日期開始起算,還可以按照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方式進行設定。建設工程其整體的施工質量,會與承包合同的約定及相關法規的規定文件標準產生一些差異,這些差異會導致一些缺陷的產生。較大部分情況下,缺陷責任期為一年,最長不超過2年。承包方和發包方都需要在合同中約定具體的缺陷責任期。
質量保證金屬于承包方和發包方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就發包方應當支付的工程款,按一定比例預留一部份款項,先不予支付,待缺陷責任期滿或在缺陷責任期內按承包方履行缺陷責任的進度,再支付給承包方的款項。假如建設工程在缺陷責任期內產生缺陷,這時就需要承包商對缺陷及時修復,如果承包方沒有對及時實施修復,那么發包方就會相應的扣除維修金額。
二、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期和缺陷責任期限的差異
首先,建設工程缺陷責任期和質量保修期限有著明顯差異。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期從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算,在這個過程中,一些分部工程保修期是基于承包方與發包方在施工合同中約定的,但該約定不能低于法律規定的最低標準。而缺陷責任期也是從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算,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具體期限,但按相關法律規定,缺陷責任期限最長為2年。
其次,建設工程保修期和缺陷責任期的實際責任來源存在一定差異,質量保修期責任主要基于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而確定。在保修期內,房屋建設保修范圍主要包含了房屋建筑地基基礎及主體結構等等。而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設計的使用年限。其它工程如屋面防水工程,外墻滲漏工程,對于這些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5年;采暖期,供冷期以及一些管線設備安裝的保修期為2年。缺陷責任期限計算方式與其存在一定差異,主要是承包方和發包方在合同中會按照相應約定來履行,假如合同中沒有對其進行約定,那么承包方也不會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后,在建設工程中質量保證金主要是為了保障更好的,在缺陷責任期內存在的缺陷進行維修,在這種情況下的維修費用是由承包方承擔。假如承包方不承擔相應費用,那么發包方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和規定,基于預留的質量保證金來扣除相應維修款項。如果該維修費用超出了質量保證金的費用,發包方可以要求承包方承擔,而向承包方索賠。承包商需要針對建設工程施工中存在的缺陷給予相應的維修,并承擔相應的責任。發包方可以對承包方實施延長缺陷責任的基礎權利,在原有的缺陷責任期限屆滿時,發包方可以制定延長通知并發布,但是在這種情況下所包含的缺陷責任期時間不能超過1年。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了解到目前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和缺陷責任期限之間有著非常密切的關系,但是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和建設工程保修期不存在必然聯系。
三、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取值范圍和保證金法律概述
(一)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取值范圍
由于目前建設工程的質量保證金主要是針對一些實體建筑部分實施相應的保修,因此針對目前實際建設工程中一些價格或款項,需要基于工程實際進度款中調取確認。在建設工程施工期間,其臨設和模板都不屬于實體部分,因此該部分的款項不需列入到質量保證金的計算基數中去。建設工程合同進度款項中應結合實際合同的內容約定,對其深入分析和探究,對合同內的一些外部價款項目實施有效梳理,由此才能更好的對合同內的款項和合同外部款項進行有效區分,和實施討論,最終確定合同內款項和合同外款項是否需要納入到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計算基數的范圍。合同價格款項的構成部分,其中包含了整體項目支出和分部項目支出等等,但是建設工程實際進度款項和建設工程合同內部價格款項主要是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形成并計算的,并經過承包方和發包方約定的價格款項。建設工程合同價格款項中,假如其他支出的呈現形式是基于合同內部價格調整形式實施的,那么在對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扣減基數深入分析的時候,涉及到的內容需要包含專業工程分部和項目的支出。
(二)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法律性質
建設工程中質量保證金從文字描述來看,屬于保證金的一種,但是基于質量保證金的功能來看,質量保證金是用于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工程中存在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和費用。這種資金形式更類似擔保模式,保證金不屬于建設工程中的主要事項。按保證金的性質及類型來看,有商品保證金,投標保證金,或是期貨交易保證金等等。現階段我國擔保法律中明確規定了定金、保證、抵押、質押等擔保形式。保證也是擔保中的一種主要方式,建筑工程中的質量保證金屬于保證金中的一種,具有擔保的功能作用,和擔保法中的擔保功能具有類似之處。一些觀點認為建設工程中質量保證金屬于合約中的主要擔保方式,不屬于當事人對標的工程質量問題承擔違約責任。一些觀點認為質量問題和質量保證金沒有絕對聯系。違約行為的責任,主要在于當事人違約后是否實施補救措施。質量保證金的作用重點在于預防,兩者互為補充。違約行為會形成債權,和其他債權,在對比之下沒有優先性。但質量保證金屬于預先擔保,同時也具有一定的補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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