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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行的市場經濟體制中,建設項目投資是影響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如何有效地控制建設項目投資成本也就顯得尤為重要,我國現行的成本控制是以竣工結算審計為主要手段。結算審計作為一種靜態審計監督方式,存在著諸多不足之處,使建設項目審計工作面臨以下挑戰:(一)施工合同約定的主要條款是否與招標文件約定的合同主要條款相違背,中標單位中標并簽訂合同后,其權利和義務即受到法律保護,審計單位不能對中標并經 “一次性包死”的合同內容進行按實結算,不能違背簽定合同主體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二)結算審計屬于事后審計,審計人員看不到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的原地面標高、基坑圍護方案施工、地基驗槽、隱蔽工程施工及主要材料品牌的確定等具體過程,只能按建設單位或代建單位簽證的聯系單、簽證單、隱蔽工程驗收記錄等本應事中審計的資料作為審計依據,使資料背后許多違法違紀問題經審計后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從而放縱了違規違紀行為,存在著很大的風險。(三)結算審計難以發現建設管理不到位、監理不到位、施工不到位甚至設計不到位等問題,即使發現了一些問題也難以加以補救;對合同中約定的不合理條款無合理理由追繳,簽證單價過高只能提請建設單位再次確認是否簽證有誤,而當工程結算費用遠遠超過概預算造價(工程已竣工驗收),并不會因為審計結果的揭示和原因分析而重新變回貨幣資金,審計難以發揮作用。
隨著建筑市場的日趨完善,傳統審計模式的弊端日益明顯,全過程跟蹤審計越來越受到建設單位的青睞,不光是國有投資項目接受跟蹤審計,民營企業也逐漸接受這一審計模式。
建設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是傳統審計模式的發展與完善,是現代管理學在工程項目管理應用上的新突破,更是現代工程項目管理的客觀需要,其主要突出的特點如下:(一)全過程跟蹤審計是對工程造價進行的主動控制,從時間的角度看基建項目的全過程跟蹤審計屬于事前、事中審計;(二)全過程跟蹤審計使整個工程實施處于受控狀態,能有效地克服事后監督的局限性,在促進相關管理單位提高投資效益方面發揮重要作用,更好地達到控制造價的目的,并可以從源頭上遏制工程建設領域的腐敗,從而對廉正建設產生積極的作用。(三)建設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相對于竣工結算審計工作業務量大,且帶有咨詢性與服務性。
項目決策階段:在項目決策階段的審查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重點是審查建設項目的整體造價是否齊全合理、設計標準和當時當地的造價水平、工程造價是否符合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或設計任務書)等的要求,其中預備費有無偏高、偏低等情況。檢查建設項目的審批文件,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概算批復、建設用地批準、建設規劃及施工許可、環保及消防批準、項目設計及設計圖審核等文件是否齊全。
設計階段:設計階段是工程建設的龍頭,優化設計是全過程造價控制的重點,一個項目設計的優劣對工程造價的影響占70%左右,決定著工程項目的投資和工期。設計階段的審查重點應放在設計的深度和質量是否滿足要求,設計概算是否控制在工程項目計劃投資額內。設計概算的審查在于審查概算編制依據的合法性、時效性、適用范圍,采用的各種編制依據必須是經過國家和授權機關批準的,未經批準的不能采用;還有審查概算編制內容的深度、建設標準、規模及費用的完整性和造價的合理性等。當一套施工圖付諸于施工時,就決定了工程本質和工程造價的基礎。一個工程在造價上是否合理,是浪費還是節約,在設計階段大體定型。
招投標階段:協助建設單位編制好招標文件,尤其是招標文件中對合同主要條款的約定,檢查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條款應與招標文件約定的條款一致,不能有相背離條款的約定。由于信息來源不同等眾多因素的影響,招投標成為一個復雜的過程,注重招投標階段的審計有利于招投標過程的順利完成。在此階段主要審查招標人提供的工程量是否準確、真實,相對完整,工程量清單編制是否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暫定項目是否合理,防止留下不合理的日后追加工程款缺口。施工企業提供的工程量清單報價有無缺項、漏項;一個單位工程內土建、安裝、市政、園林及配套附屬工程的各單項工程是否完整;費用是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地方計價定額及相關文件的規定計算。
施工階段:是工程費用實際發生的時段,對已完工程量的計量、工程預付款的計算,跟蹤審計與施工現場管理對投資方在整個基建工程施工中可產生明顯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施工階段的審查重點在于合同的簽訂及執行情況、現場簽證、隱蔽工程驗收、材料采購等方面。
工程竣工交付階段:工程結算階段的審計又稱為“事后控制”,是工程造價合理確定的重要依據。需注意工程結算應與合同約定的口徑一致,根據全過程跟蹤審計簽證的聯系單等資料,確定合理的工程結算造價,在審計報告中分析影響工程造價的主要原因,從而使工程造價得到合理的確定和有效的控制。
目前我國全過程跟蹤審計工作仍處于初步階段,還未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論和系統。從目前實踐情況來看,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一)各跟蹤審計機構基本上是“摸著石頭過河”, 在探索中前進并不斷的積累經驗,跟蹤審計操作缺乏規范性;(二)跟蹤審計相關配套法律法規不完善,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計機構開展工作的可操作性,同時由于中介結構的責、權、利不對等,使跟蹤審計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三)現階段審計人員知識結構單一。由于跟蹤審計是從項目立項到竣工決算的全過程審計,涉及到項目建設的方方面面,所以需要充足的審計力量,同時對審計人員的自身素質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僅要具有精湛的專業技術和較寬的業務知識面,還要具備統籌兼顧的心理素質,而現階段審計人員缺乏這種復合型人才。
實踐證明,現場跟蹤審計貫穿于項目建設的全過程,將項目建設審計結算中容易出現問題提前解決,及時掌握工程變化情況,控制投資的效果明顯。運用建設項目跟蹤審計方法進行建設項目全過程造價控制,實現了建設項目的總體目標,徹底改變了“三超”現象。建設項目跟蹤審計作為現代審計的一種方式,已經在大中型建設項目審計中采用,并且取得了明顯的管理效益和直接經濟成果。只要在審計過程中與施工、監理、建設管理等工作密切配合,以內部控制審計為重點,科學合理地選擇審計跟蹤點,準確掌握審計參與的程度,把握內部審計的相對獨立性原則,建立一套科學合理的審計程序和審計質量保證體系,跟蹤審計就會逐步完善并步入程序化、規范化、制度化的軌道。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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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程造價計價與控制》 中國計劃出版社 柯洪 主編
[3] 《結算審計的不足及其對策建議》 建筑經濟 陳緯
[4]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 清華大學出版社 馬楠 主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