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VIP學術指導 符合學術規范和道德
保障品質 保證專業,沒有后顧之憂
關鍵詞 知識產權 運營平臺 運營模式 綜合服務平臺 創新
作者:佟曉岐、孫寧
一、知識產權運營平臺現狀
(一)我國知識產權運營平臺現狀
1.中小企業知識產權運營面臨困境
全球經濟進入一體化,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無形資產,其受保護的程度日益增加。知識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也被稱作智力成果權、智慧財產權,指的是基于智力的創造性活動所產生的權利。[1]知識產權的有效保護不僅可以促進科學技術的創新,而且可以達到推動經濟高速發展的目的,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已經逐步意識到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無形資產的重要性。習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指出,要“倡導創新文化,強化知識產權創造、保護、運用”。[2]知識產權運營平臺是以商標、專利、著作權為基礎,向公眾提供知識產權相關服務,為用戶提供具體解決方案的一站式平臺。現階段,我國在北京、上海、天津、香港等地區成立了知識產權交易所,其服務主體主要針對大型企業、跨國公司,是面向世界的國際化、綜合性知識產權運營平臺。但是,專門針對中小型企業知識產權平臺在我國現實發展中比較稀少。中小企業作為技術創新的主力軍,并無大型企業雄厚的資金作為支撐,且中小企業面臨著知識產權隊伍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等問題,所以中小企業知識產權信息運營平臺的構建不能完全采納大型企業的運營模式,需要根據中小企業的現實發展狀況,進一步構建適合其發展的平臺。
2.我國知識產權運營模式類型
我國傳統知識產權運營模式主要包括三種類型:政府主導型、私營主導型、公私合營型。[3]私營主導型是企業自主進行創新研發,通過與其他企業多方合作開展知識產權相關授權、轉讓等業務,即根據市場需求提供特定服務的一種運營模式。此種運營模式存在權利人懷疑平臺信息可靠性這一問題,因此,極易產生權力歸屬糾紛。政府主導型是政府居于主導地位,進行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購買,進而在平臺上進行簡單交易的運行模式,這種類型的運營模式雖然可以確保買賣雙方提供信息的真實性與準確性,但是這種政府代替市場規制知識產權戰略的運營模式將會抑制經濟的正常發展。公私合營型運營模式是兩者的結合,雖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前兩種類型存在的問題,但是,該種運行模式仍然面臨多重挑戰。首先,當前的公私合營模式并未解決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無形資產,其在變現過程中面臨的評估價值不穩定的問題。其次,現階段的知識產權運營平臺業務模式單一,只能進行簡單的授權、轉讓等基礎性服務,缺乏創新性,無法將知識產權保護、運用、創新、管理緊密結合,以達到推動經濟發展的目的。
(二)國外知識產權運營平臺現狀
1.美國
美國作為全球發達國家之一,不斷強化知識產權保護與貿易政策和產業政權之間的關系,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水平位居世界前列。美國的專利運營已經形成一個相對完整的產業鏈,具有標志性的專利運營機構是美國高智發明,其通過自主研發與外部收購作為專利的來源,吸收多領域的資金作為專利運營的財力支撐,包括傳統的投資領域、重要大學投資基金以及個人的投資基金等,組建頂尖的團隊,集中選擇專利,進行長遠布局,最終形成享有完全經營權的專利池,為陷入糾紛的企業提供相關技術方案為企業解決專利侵權帶來風險的問題。
2.日本
日本的企業無論是大型跨國企業還是微型企業都非常注重知識產權的保護、運用、創新與管理。在專利信息查詢平臺建設方面,設立特許廳電子圖書館,面向社會公眾免費提供查詢工業產權信息,加深公眾對專利信息認識程度并吸引更多高端人才參加到研發工作中。日本專利信息平臺原名日本特許廳,不僅具有公益性專利信息傳播向公眾免費提供專利信息查詢服務還具有商業化專利信息傳播[4],通過鼓勵科技研發,完善專利技術,達到為中小企業提供全方位、多層次知識產權服務的目的。
3.德國
德國既有非盈利性的德國技術轉移中心作為全國性公共服務平臺和完全市場化運作的史太白技術轉移中心,又有半官方半市場形式的弗朗霍夫協會,彼此在定位和服務側重點上具有明顯層次和分工,其運營宗旨是“企業的伙伴、促進創新的信息和咨詢源泉,技術和知識的中心”。[5]其服務內容主要是根據網絡大數據檢索,技術人員的專業分析,及時反饋客戶的具體需求,不斷更新平臺信息,完善服務項目。弗朗霍夫協會的知識產權運營模式采用的是半官方的運營制度,除了對外提供知識產權相關技術的轉移服務外,內部本身也是一個技術創新的科研機構。
二、構建中小企業知識產權信息運營平臺面臨的問題
(一)知識產權信息運營平臺的相關法律制度不完善
現階段,知識產權權利人維權意識逐漸增強,越來越注重智力成果的保護,但是中小企業知識產權運營平臺的相關法律、法規作為維護其合法權益的工具仍需要進一步完善。與法律體系相對健全的日本、美國相比,我國只有一部較成熟的《中小企業促進法》。法律作為維護社會穩定發展的最后一道防線,存在一定的滯后性,這是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都無法規避的問題。但是,隨著經濟時代的高速發展,中小企業信息運營平臺相關法律法規的過度滯后,將導致權利人無法在知識產權侵權糾紛中及時的獲得救濟,進而影響中小企業的現實發展,同樣也不利于社會經濟的穩步提升。建立并完善適合中小企業信息運營平臺現實發展所必須的法律體系和服務體系,是中小企業在不斷更迭的時代下的立足之本。
推薦閱讀:石油企業職稱評審需要論文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