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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界一般認為,招標投標是市場主體通過有序競爭方式,擇優選擇交易對象,簽訂交易合同,以下是小編搜集整理的一篇招標論文投稿:探究招標投標機制的原理和適用前提的論文范文,歡迎閱讀參考。
2014年的最后一天《,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草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招標采購活動的規范化、法制化建設,再一次引發了人們關注。招標投標機制目前已被廣泛運用于我國工程、貨物和服務采購活動中。據有關部門統計,2013年全國政府采購金額為16381.1億元,其中通過公開招標方式完成的政府采購項目占采購總規模的83.3%,達13645.5億元。統計資料顯示,在工程建設項目中,建筑、交通、水利水電等行業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率均達到90%以上。隨著我國招標采購法律體系的逐步完善,招標投標作為市場資源配置的一種有效方式,必將迎來更加廣闊的發展空間。
一、引子
在日常招標采購實踐中,經常會出現一些啼笑皆非的事例。不妨例舉一二:
1.采購人想買一批咖啡杯。采購人心目中咖啡杯的造型如下:
不可否認,在招標采購實踐中,類似于上述事例的情形屢見不鮮。一些采購人在經歷了諸如此類的“采購事故”之后,不免發出感慨:招標,是場華而不實的豪華游戲而已。
與此截然相反的是:很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地方政府,對招標投標方式情有獨鐘,將招標活動擴大到項目融資、工程咨詢機構遴選、代建單位選擇等工程建設的方方面面,以及土地使用權、探礦權和藥品采購等領域,大大擴展了招標投標活動的適用范圍。
在實踐中,一些單位還提出了“應招盡招、凡買必招”等原則要求,似乎把招標看成一劑能治百病的良藥。在這些看似矛盾而又現實存在的現象中,折射出一個不容忽視的現象:一些從業人員對招標投標機制的原理及適用前提了解不深,有時甚至存在諸多誤解,導致招標投標領域在理論和實踐方面存在諸多困惑。
究其原因,一方面我國引進現代招標投標制度較晚,招標投標活動作為一種法定的市場交易方式和合同簽約程序歷史較短,造成實際操作人員對于招標投標機制原理掌握比較欠缺;另一方面我國高等院校中專門開設招標采購專業的學校很少,學科理論架構未成體系,基礎理論研究比較缺乏,諸多實踐問題尚未形成相對一致且能為大多數從業人員所接受的主流觀點。筆者不避淺薄,擬從探討招標投標概念的角度出發,分析招標投標機制的適用前提和特性,以期拋磚引玉,引發業界人士對招標投標基礎理論研究的關注。
二、招標投標的概念
業界一般認為,招標投標是市場主體通過有序競爭方式,擇優選擇交易對象,簽訂交易合同,以完成工程、貨物和服務等資源配置的一種方式。招標投標是程序極為繁瑣、締約成本相對較高的一種締約程序。厘清招標投標的概念,須要區分兩個不同的層面。
一是學理范疇中的招標。業界認為,招標投標是一種特殊的締約程序,是交易發起方按照預先規定的條件和規則,對外發出投標邀請,邀請符合條件的制造商、承包商或潛在交易對象,按照事先公布的規則和要求提供履約方案和履約報價,最后交易發起方從中擇優選擇出提供最優方案的交易響應方為中標人,并與之簽訂交易合同的一種活動。在學理范疇中,招標又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招標,包括發布招標公告和文件、投標、開標、評標、中標和簽約等招標投標活動的整個流程。狹義的招標,是與投標相對應的一個概念,是指交易發起方發起交易活動的行為。在日常使用中,如果僅使用“招標”這一表述時,往往適用其廣義概念;如果招標與投標并用,表述為“招標投標”時,適用其狹義概念。
二是日常俗稱中的招標。在日常俗稱中,人們常把一些包括產權出讓(轉讓)和非招標采購方式都統稱為“招標”。其中最為常見的是央視黃金時段廣告招標,憑借其國內媒體老大的地位和影響力,將“廣告時段招標”的概念打造得深入人心。然而,從其競爭的特征來看,以“央視廣告時段招標”為代表的所謂招標,和學理概念上的招標投標活動的差別非常大。
主要表現有:
1.報價的密封性。招標活動要求不同投標人的報價信息不得公開;而在“央視廣告時段招標”過程中,每一位競爭者的報價信息均實時對外開布。
2.報價的一次性。在招標投標活動中,要求投標人一次性報出不可更改的報價,而在“央視廣告時段招標”過程中,參與競爭的交易響應方可以進行多輪報價。此外,在日常實踐中,人們常常把山林(或土地)經營權發包、國有商業用房拍租等方式,也稱之為經營權招標;而在競爭性談判、詢價等一些非招標采購方式中,也常有從業人員把響應文件截止時間稱為“開標時間”,把通過競爭之后贏得合同簽約的供應商稱為“中標人”。
從嚴格意義上看,上述這些日常俗稱,基本上都屬于對于“招標”這一概念的誤用。這一方面固然與人們對招標和非招標采購方式的區別不太熟悉有關;另一方面也與招標這種方式最先適用于市場競爭環境,“招標”這一概念已深入人心,更為大多數人所喜聞樂見有關。本文在探討招標投標機制時,采用學理范疇概念。文中單獨使用“招標”一詞時,大多采用廣義概念(極個別地方采用狹義概念);與“投標”并用合稱“招標投標”時,采用狹義概念。
三、招標與招親
如前所述,招標投標是一種通過競爭方式擇優選擇交易對象的活動。理解這一概念的特征時,可以引進一個比較通俗的比方:招標投標,類似于武俠小說中的“比武招親”。招標人就類似于古代江湖俠士設立比武招親擂臺的擂主,通過事先公布參賽資格條件和比賽規則,讓符合條件的供應商之間相互切磋武藝,經過激烈的競爭決出勝者后,最后將“女兒”許配給武功最高者(即把合同簽約權授予中標人)。
從“比武招親”的比喻中,我們可以管窺出招標投標活動的一些基本特性:事先公布參賽資格;事先公布比賽規則;只與最終勝者簽約,不與第二或第三名簽約;選擇簽約對象時只認規則,不摻雜個人喜好和其他情緒因素等等。同時,為了體現招標投標活動的公正性,在制度設計中,把比賽勝負的裁判權交由依法組建的第三方評審機構獨立執行。這一設計,避免了規則的制定者和執行者合二為一的現象,符合制度設計中的規則制定、制度執行、行政監督三分離原則。
從這一意義上看,一旦采用招標方式,采購人就享有了采購需求編制權、評標辦法選擇權、評標標準制定權、評審參與權、評標報告審查權和定標權等諸多權利;同時也把中標人的選擇交給了一個特定的競爭程序,相應地失去了與特定供應商進行磋商談判、憑自己喜好隨意定標、按特定供應商的條件量體裁衣、明招暗定私相授受等方面的權利。這些權利的失去,有的是由于招標投標機制本身的要求和局限所致,有些則是由于法律規定方面的強制性要求。
四、招標投標的特性
業界通說認為:采用招標投標方式訂立的合同,在合同締約過程中,經歷了要約邀請——要約——承諾三個階段。招標人發出的招標公告(招標文件)屬于要約邀請,投標人遞交的投標文件屬于邀約,而招標人向中標人發出的中標通知書則屬于承諾。招標投標活動具有經濟性、技術性和法律性三個顯著特征。
首先,招標投標活動是一項經濟活動。業界人士認為:招標采購是從組織外部獲取資源的一項經濟活動。招標采購的標的物——工程、貨物或服務,其本身即是一種商品,具有商品的經濟性。招標投標作為一項經濟活動,應當遵循微觀經濟學和宏觀經濟學的普遍原理和規律以實現采購目標:
在微觀層面,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微觀經濟學中的信息不對稱理論、多目標選擇理論、博弈理論、目標排序理論等基本原理。在宏觀層面,國家對影響公共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活動進行立法管制即屬于宏觀經濟管理范疇。在不同經濟發展階段,國家對經濟管理的范圍、內容和力度等有所不同。
其次,招標投標活動是一項技術活動。招標投標的技術屬性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標的物具有技術屬性。招標采購標的物一般分為工程、貨物和服務三類,其技術屬性通過國家標準、企業標準和規范以及商品本身的專業技術條件、圖紙技術文件等體現。二是招標投標活動本身的技術屬性。招標人通過分析招標項目的需求目標以明確采購需求、編制采購方案和文件、組織招標采購活動并簽訂合同,這一過程離不開專業技術人員的參與。
其三,招標投標活動是一項法律活動。招標投標的最終目標是締結一份民事合同,作為民事合同的締約方,招標投標活動的主體必須具備相應資格。采購人一旦適用招標方式選擇交易對象,其行為即受到《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合同法》或《政府采購法》及其配套法律規范的約束。特別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受到較為嚴格的法律管制,不能實現完全意義上的自由交易。這是由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標的物涉及公共利益、國家利益,其采購結果不能僅由項目業主一個人說了算,也不能僅由政府一方說了算,于是民事主體參與公共決策的過程就上升為一種法律程序。從某種意義上看,招標投標活動的其他特性,如競爭性、程序性、規范性和報價的一次性和密封性等特點,均來自于招標投標活動的經濟性、技術性和法律性。
此外,雖然采用招標方式進行采購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預防和減少腐敗的作用,但就招標投標機制本身而言,它僅僅只是一種市場交易主體締結合約時所采用的特定的交易方式,而不是一種“反腐敗”的手段。實際上,招標投標活動的過程本身也會發生腐敗行為。
五、招標投標機制的適用前提
招標投標作為一種訂立合同的特殊方式和程序,有其特定的適用前提。厘清招標投標機制的適用,對于正確把握招標投標制度,規范市場主體行為,優化市場資源配置,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預防和制止腐敗行為等方面具有突出意義。
與其他合同締約方式相比,采用招標投標方式締約時,其最為突出的特點是:變“買賣雙方的博弈”為“投標人之間的博弈”,博弈的勝者才有資格成為合同的簽約人。筆者認為,招標投標機制的適用前提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市場誠信體系相對健全
在招標階段,潛在投標人只能從采購人公布的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中獲取項目信息,無法從其他渠道獲取更多的信息;而在評審階段,評標委員會只對投標人提供的紙質或電子投標文件進行評審,而不對其他超出投標文件以外的范圍進行評審。因此,招標投標機制對交易雙方誠信方面的要求極為嚴格,要求交易雙方之間以白紙黑字方式提供的所有信息及其承諾都是客觀、真實、可靠,而且是會依約完成的。
不容否認,在誠信體系不太健全的大環境下,招標投標機制的優勢很難得到充分展示和體現。在招標投標實踐中,虛假招標、弄虛作假投標、低價中標后串通業主更改設計等方式,嚴格意義上都是不誠信的表現,是與招標投標機制的基本原理相悖的。
從實踐需求來看,招標投標機制顯然也無法等到市場誠信體系完全建成后才進行推廣,更何況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原本就是一個不斷漸進的過程,是否建成并無一個現成的、相對統一的標準。在目前我國市場誠信體系建設還相對比較薄弱的大環境之下,特別需要招標人、投標人、行政監督部門和其他參與主體一道共同努力,積極投身于招標投標市場誠信體系建設,以便充分發揮出招標投標機制的優勢。
2.處于買方市場態勢
經濟學中的買方市場,是指市場處于供給大于需求、商品價格呈下降趨勢,買方在交易上處于有利地位的市場態勢。買方市場意味著在商品交換過程中,交易雙方的平等地位由于商品供大于求而被打破,消費者在寬松的選擇環境中可以貨比三家,購得物美價廉的商品。在買方市場態勢下,采購人才有可能利用自身的市場優勢,引進招標投標機制促成供應商之間的相互競爭和博弈,引發商品價格的向下和相關服務的提升,進而在供應商之間的激烈競爭中,提高購買資金的使用效率。通常情況下,招標投標活動適用于買方市場。當市場供大于求的特征不十分顯著,或供方競爭明顯不足,或是針對稀缺產品的采購時,招標投標機制則難以發揮出應有的優勢和作用,因此,不宜強行植入招標投標方式開展交易活動。從這個意義上看,實踐中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門提出的“應招盡招、凡買必招”等要求,一定程度上背離了招標投標機制的適用前提。
3.交易雙方處于信息不對稱狀態
在招標投標活動中,交易雙方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對稱的:招標人一方對自己項目的特征和需求目標比較熟悉,而對工程、貨物或服務的最低購買成本缺乏了解;潛在投標人一方對自身成本和履約優勢較為熟悉,而對招標項目的特征和需求目標不甚了解。因此,招標投標機制要求對于招標項目相關信息盡可能公開,以促成交易雙方之間的相互了解。
同時,招標投標機制又要求潛在投標人之間必須形成有效競爭,這一要求以潛在投標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作為前提。如果潛在投標人之間在投標時相互協商,合成攻守同盟合意,協同對抗招標人,招標投標機制將難以發揮出競爭作用。因此,潛在投標人的有關情況應當保密,不得向他人透露,如已獲取的招標文件的名稱、數量等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信息。
4.招標可期節約資金應超過招標活動成本
通過招標方式進行采購,可以起到降低成本、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的作用。但是,招標投標作為一種交易方式,其本身也需要成本支出,如搜尋成本、信息成本、決策成本、締約成本、監督成本和救濟成本等方面的固定費用。當通過招標方式可能節約的成本不足以彌補上述交易成本時,采用招標方式反而降低了資金的使用效率,造成了采購資金的浪費。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只有采購項目達到一定的規模時,通過招標方式節約的資金才足以彌補招標成本支出。
因此,即便是涉及社會公共利益、使用公共資金的采購項目,也并非全都必須進行招標,只有達到國家規定的招標限額標準才屬于強制招標的范疇。實踐中,有些行業規定幾萬元的項目,甚至是幾千元的項目都要招標,這些項目采用招標方式所節約的資金不足以彌補采購成本,沒有實現通過招標方式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目的,實際上是不太可取的做法。
六、結語
回顧本文引子中提到的三個案例,通過對招標投標機制的原理和適用前提進行分析,筆者大致認為,之所以出現采購期待值與采購結果之間的巨大差異,一方面可能是采購人自己編制的招標文件比較粗略,在標的物需求特征描述方面出現了一些偏差,如設計圖紙、技術規格或功能材質等方面未能全面把握標的物的需求特性;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在市場誠信體系尚且不太健全的前提下,供應商在誠信履約方面出現了問題。
筆者認為:破解采購期待值與采購結果之間的矛盾,應當從提高招標文件的編制質量和各參與主體合力構建市場誠信體系等方向出發,而不應依照“某個意向中標人”量體裁衣定制技術參數和評標標準,以走過場的方式明招暗定達到某種目的,否則有悖于招標投標機制的原理和適用前提,會對招標投標機制本身產生巨大的破壞,也與招標采購活動的規范化、法制化建設方向背道而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