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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工商企業管理,是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計劃、組織、領導、人員配備、指揮、協調和控制等一系列職能的總稱。2012年3月1日,研究咨詢機構IDC(國際數據公司)與阿里巴巴集團研究中心聯合發布數據顯示:2011年淘寶網和天貓在線購物交易額達到6100.8億元,比2010年增長了66%。雖然電子商務迅猛發展,但目前國內只有不到20%的網店依法納稅,網購市場稅收流失嚴重,已給國家造成巨大的稅收損失。
《稅務研究》是中國稅收科學理論研究的最高學術期刊。雜志刊登了許多當代中國稅收理論研究領域品位高、理論性學術性強、質量高、具有權威性的文章;并注意發揮其群眾性學術交流園地的作用,推動群眾性稅收理論研究的發展,發現、培養、扶植稅收理論研究新生力量;拓寬研究領域,拓寬研究思路,從大稅收、大宏觀、大社會的視角來研究稅收中的一些問題。
一、電子商務C2C模式征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電子商務C2C模式征稅的必要性
1.稅收的本質要求。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運用法律手段維護國家稅收管理制度,保障稅收征管的正常運行,防止稅款流失,對于促進經濟的發展、國防的鞏固、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1]雖然我國目前對電子商務C2C模式沒有完善的立法,但是從未來C2C發展的趨勢看,有必要對其進行稅收調節。
2.稅收的公平要求。公平是法所追求的價值理念之一,稅收作為國家依法行使國家權力的一種行為,也應當遵循相應的公平原則。隨著近年來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對電子商務C2C模式市場進行規范化限制是時代所需,而邁出稅收征管的第一步更是稅收公平的體現。
3.規范市場的要求。通過幾年的發展,網絡交易平臺的數量已經非常可觀,而浩如煙海的C2C網店出售的良莠不齊的琳瑯商品更是讓人目不暇接。對C2C網店征稅則是一種規范市場的重拳出擊的舉措。一定程度上還能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打擊利用C2C賺取不義之財的不法分子,凈化網絡交易環境。
(二)電子商務C2C模式征稅的可行性
對電子商務C2C模式的征稅無論是從稅收的本質要求、稅收的公平要求和規范市場的要求來說都十分有必要。筆者認為,從我國近年來網購迅猛發展的趨勢來看,個人網店的店主繳納稅款的經濟基礎已經具備,其與實體商店店主無本質差別的性質也讓它擁有了納稅主體的資格。經濟基礎與法律基礎的雙重具備也使得C2C模式的店主納稅更有可行性。
二、我國電子商務C2C模式征稅制度現狀及原因分析
(一)我國電子商務C2C模式征稅制度現狀
在現行稅收的法律根據中,我國目前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及各單行條例。電子商務C2C模式作為一種新興產業游離在國家稅收范圍之外。雖然我國目前沒有明確的電子商務C2C立法,但2000年5月,我國稅務總局提出:我國制定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應遵循以下一些原則:一是以現行稅制為基礎的原則;二是不單獨開征新稅的原則;三是保持中性的原則;四是稅收政策和稅務管理相結合的政策;五是前瞻性原則;六是維護國家稅收利益原則。
(二)網購稅收流失嚴重的原因
首先,電子商務C2C模式稅收立法的不完善。隨著C2C模式在各個領域的滲透,它作為一種新的網絡交易方式將會指示著未來世界貿易的發展方向。然而傳統稅法固有的滯后性特點很難適應新的時刊發展趨勢。如C2C模式稅收權的管轄問題、電子商務交易發票的法律效力等問題需要更明確的規定。因此C2C模式的立法亟需完善。其次,納稅主體難以認定。由于電子商務C2C模式具有的隱匿性、流動性與無紙化等特點,交易雙方很難確認對方身份,主體難以認定,因此傳統的稅收理論與政策在實際操作中顯得捉襟見肘。第三,納稅地點、納稅環節、納稅期限難以認定。電子商務的隱匿性、流動性使得稅務機關難以獲得買賣雙方及其交易實現的地點等信息。無法科學確定納稅地點、納稅環節以及納稅期限,進一步使得稅收征收難以管理??梢哉f,我國目前對電子商務稅收的管理仍處于一種失控狀態。
三、我國電子商務C2C模式稅收法律制度的構建
(一)完善我國現有稅收法律制度
時代在不斷變化發展,互聯網以一種迅猛的姿態在技術上高歌猛進。作為調節國家稅收的法律,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及各單行條例的實施遠不能適應當代互聯網的發展。因此為了促進我國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根據我國電子商務的實際情況,制定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對電子商務各個模式的納稅主體、電子支付、電子合同、電子商務稅收的細節等一系列交易行為做明確的規定。這樣在指導我國電子商務規范化的同時又可以使電子商務C2C模式在稅收征稅上有法可依。筆者認為,對電子商務C2C模式可以借鑒歐盟等國際組織的稅收中性原則,不必像聯合國那樣采取開征“比特稅”這種新稅的形式。因為我國現行的稅收法律制度完全可以作為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一個基石,像“比特稅”那樣的新稅種在實際操作上存在諸如傳送信息的征稅情況,稅收的管轄權的劃分問題等等方面還沒有確切詳細的規定等問題。
(二)建立第三方代繳制度
當下我國電子商務C2C模式在征稅上步履維艱的另一個原因就是稅收來源的難以監控。即交易中很難準確查出C2C模式中交易雙方的稅收來源。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個第三方代繳代征制度。在電子商務C2C模式中,每一個網絡購物平臺都會推出自己的電子商務支付系統,以此作為第三方進行支付結算。這種支付方式的方便性和安全性也讓更多的網絡消費者愿意使用它進行支付。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個人網店的經營規模,賬目往來信息,交易額等重要信息便可輕易獲取。以淘寶為例,第三方代繳的過程可以大致如下;買家在購買貨物后付款給支付寶,等確認買家收到貨物后,直接將支付寶中的款項進行扣繳。這樣繳納稅款的難題就可以得到有效解決。
(三)對電子商務C2C模式采取優惠政策
雖然目前我國的電子商務C2C模式取得了飛速的發展,但總體上來說它還處于起步發展階段。由于其便捷性與低成本等特點,未來的發展空間十分大,在不開征新稅的基礎上對電子商務C2C模式采取優惠稅率。目前我國的個人網店數目繁多,規模大小也各不相同。在基于對電子商務C2C模式網店采取優惠政策的前提下,對不同規模的網店也應該采取不同的稅收政策。這樣在規范市場的同時又能鼓勵更多有業余時間和精力的人投入到這項事業中,活躍我國的經濟,促進我國的電子商務發展。
(四)建立電子發票系統,推行電子發票,明確電子發票的法律地位
由于電子商務C2C模式交易無紙化的特點,沒有紙質的憑證和賬簿,稅務部門就不能獲得個人網店交易的信息,從而難以對C2C模式的網店進行征稅。為了加強對電子商務C2C模式的稅收征管,我國可以建立電子發票系統,推行電子發票。電子商務C2C模式的網店店主們在確認交易后,應當開具電子發票,店主發貨給買家的同時也開具相應的電子發票送給買家和結算系統,這個結算系統既可以是銀行也可以是第三方支付平臺(比如支付寶、財付通等)。當買家收到貨物和電子發票后,需要確認收貨以及確認收到電子發票。只有買家和銀行收到了店主發送的電子發票,銀行或者第三方支付平臺才能將貨款匯入到賣家的賬戶名下。交易完成后,個人網店的店主應該保存好每次交易記錄,比如在電子發票的發票號下注明訂單號碼和發貨記錄,買家和賣家的網絡對話記錄等。這些也是重要的電子證據,其重要性堪比電子發票。
(五)個人網店工商登記制度與稅務登記系統兩相結合共管理
在我國,個體工商戶或企業只有辦理工商登記之后才會辦理稅務登記,但在個人網店的工商登記制度方面還不夠完善,目前只有北京等部分地區實行了個人網店工商登記制度,筆者認為,個人網店工商登記制度應該在全國實行,但要與實體店的工商登記制度區別開來。在完善C2C網店的工商登記制度后再建立稅務登記平臺能有效規范市場,征稅納稅。
最后,要加強稅務工作隊伍建設和信息化建設,培養復合型稅務人才并進一步加強稅收宣傳工作,培養網店店主的稅收意識,營造一個健康良好的電子商務C2C納稅氛圍。
四、結語
在電子商務發展瞬息萬變的時代,對C2C模式網店的稅收征管問題的研究顯得尤為迫切。當今我國經濟快速發展,C2C網店納稅的經濟基礎已經形成,英美等國家成熟的電子商務稅收制度也值得我國借鑒,我們可以在堅持歐盟“稅收中性”的基礎上完善現有稅法,同時讓信息技術也更趨成熟。我們有足夠理由相信,我國將會制定出符合本國國情的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在電子商務C2C的納稅道路上邁出重要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