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規定
(一)遵守《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06)、《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03)及《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2011年5月4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9號令)。
(二)露天開采應遵循自上而下的開采順序、分臺階開采,中深孔爆破方式,并堅持“采剝并舉、剝離先行”的原則。
(三) 設計規定保留的礦(巖)柱、掛幫礦體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經技術論證不應開采或破壞。
二、開采周圍的環境保護
(一)采剝和排土作業不應對深部開采或鄰近礦山造成水害和其他潛在安全隱患。 露天礦山,尤其是深凹露天礦山應設置專用的防洪、排洪設施。
(二)靠近礦山鐵路修筑建構筑物,跨越礦山鐵路、橫穿路基或橋涵架設電線和管道等以及臨時在礦山鐵路附近施工均應事先征得礦山運輸和安全部門同意,并制定施工安全措施,經批準方可實施。
(三)在礦山鐵路或道路兩側堆放物品時應堆放穩固且堆放物的邊緣與鐵路建筑接近限界的距離應不小于0.75m,與道路路面邊緣的距離應不小于1m(若道路有側溝,距側溝外側應不小于0.5m)。
(四)任何人不應擅自移動和毀壞礦山的測量基點,需要移動或報廢時,應經礦山地質測量部門同意并經主管礦長批準。
三、開采設施
(一)露天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宜配備專用載人車輛接送作業人員上下班。
1、從上下班人員集中的地方至露天礦(或車間)主要作業場所路程超過3000m。
2、凹陷露天礦的垂直深度超過100m
3、山坡露天礦的垂直高差大于150m。
(二)露天礦邊界應設可靠的圍欄或醒目的警示標志,防止無關人員誤入。露天礦邊界上2m范圍內可能危及人員安全的樹木及其他植物、不穩固材料和巖石等應予清除。露天礦邊界上覆蓋的松散巖土層厚度超過2m時,其傾角應小于自然安息角。
(三)因遇大霧、炮煙、塵霧和照明不良而影響能見度或因暴風雨、雪或有雷擊危險不能堅持正常生產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威脅人身安全時,人員應轉移到安全地點。
(四)設備的走臺、梯子、地板以及人員通行和操作的場所應保持整潔和通行安全。不應在設備的頂棚存放雜物并應及時清除上面的石塊。
(五)露天采場應有人行通道并應有安全標志和照明。
上、下臺階之間可設帶扶手的梯子、臺階、踏步或路塹作人行通道。梯子下部臨近鐵路時,應在建筑接近限界處設置安全護欄。上、下臺階間的人行通道接近鐵路時,其邊緣應離鐵路建筑接近限界0.5m以上,接近道路時應設在道路路肩以外。
(六)采掘、運輸、排土或其他設備其主開關送電、停電或啟動設備時,應由操作人員呼喚應答確認無誤方可進行操作。
(七)使用采掘、運輸、排土和其他機械設備應遵守下列規定
1、設備運轉時,不應對其轉動部分進行檢修、注油和清掃。
2、設備移動時,不應上下人員在可能危及人員安全的地點不應有人停留或通行。
3、終止作業時,應切斷動力電源關閉水、氣閥門。
四、開采設備
(一)檢修設備應在關閉啟動裝置、切斷動力電源和設備完全停止運轉的情況下進行并應對緊靠設備的運動部件和帶電器件設置護欄。在切斷電源處,電源開關應加鎖或設專人監護并應懸掛“有人作業不準送電”的警示牌。
(二)露天采掘設備的供電電纜應保持絕緣良好,應不與金屬管(線)和導電材料接觸,橫過道路、鐵路時應采取防護措施。
(三) 電力驅動的鉆機、挖掘機和機車內應備有完好的絕緣手套、絕緣靴、絕緣工具和器材等。停電、送電和移動電纜時應按規定使用絕緣防護用品和工具。
(四)采掘、運輸等設備從架空電力線路下方通過時其頂端與架空電力線路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1、3kV以下應不小于1.5m
2、3kVl0kV應不小于2.0m
3、高于l0kV應不小于3.0m。
(五)露天開采應優先采用濕式作業。產塵點和產塵設備應采取綜合防塵技術措施。
(六)深凹露天礦的采掘設備與礦用自卸汽車的司機駕駛室應配備空氣調節裝置,不應開窗作業。
(七)爆破作業現場應設置堅固的人員避炮設施,其設置地點、
結構及拆移時間應在采掘計劃中規定,并經主管礦長批準。
(八)爆破前應將鉆機、挖掘機等移動設備開到安全地點并切斷電源。
五、穿孔作業
(一)鉆機穩車時應與臺階坡頂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千斤頂中心至臺階坡頂線的最小距離臺車為1m,牙輪鉆、潛孔鉆、鋼繩沖擊鉆機為2.5m,松軟巖體為3.5m。千斤頂下不應墊塊石并確保臺階坡面的穩定。鉆機作業時,其平臺上不應有人,非操作人員不應在其周圍停留。鉆機與下部臺階接近坡底線的電鏟不應同時作業。鉆機長時間停機應切斷機上電源。穿鑿第一排孔時鉆機的中軸線與臺階坡頂線的夾角應不小于45°。
(二) 鉆機靠近臺階邊緣行走時應檢查行走路線是否安全,臺車外側突出部分至臺階坡頂線的最小距離為2m,牙輪鉆、潛孔鉆和鋼繩沖擊式鉆機外側突出部分至臺階坡頂線的最小距離為3m。
(三)鉆機移動時,機下應有人引導和監護。鉆機不宜在坡度超過15°的坡面上行走如果坡度超過15°,應放下鉆架,由專人指揮并采取防傾覆措施。行走時司機應先鳴笛,履帶前后不應有人。不應90°急轉彎或在松軟地面行走,通過高、低壓線路時,應保持足夠安全距離。鉆機不應長時間在斜坡道上停留沒有充分的照明、夜間不應遠距離行走。起落鉆架時,非操作人員不應在危險范圍內停留。
(四) 移動電纜和停、切、送電源時,應嚴格穿戴好高壓絕緣手套和絕緣鞋,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電纜鉤,跨越公路的電纜應埋設在地下。鉆機發生接地故障時應立即停機,同時任何人均不應上、下鉆機。打雷、暴雨、大雪或大風天氣不應上鉆架頂作業。不應雙層作業。高空作業時應系好安全帶。
(五)挖掘臺階爆堆的最后一個采掘帶時,相對于挖掘機作業范圍內的爆堆臺階面上、相當于第一排孔位地帶不應有鉆機作業或停留。
六、爆破作業
(一)礦山必須建立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安全可靠的人員避炮設施,其設置方案應報礦長或總工批準備案。
(二)特別需要說明的是,爆破必須在白天規定的時間內進行。雷、雨天,夜間,大霧天禁止爆破。爆破時,要按規定設置爆破危險警界線,無關人員必須撤離至爆破危險警界線外。
(三)爆破警戒范圍:中深孔爆破不小于200m,淺眼爆破不小于300m,與附近其它單位勘查區重疊,爆破作業時,應做好聯合警戒,保證安全生產。
七、鏟裝作業
(一)挖掘機汽笛或警報器應完好。進行各種操作時均應發出警告信號。夜間作業時車下及前后的所有信號、照明燈應完好。
(二)挖掘機作業時,發現懸浮巖塊或崩塌征兆、盲炮等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并將設備開到安全地帶。
(三)挖掘機作業時懸臂和鏟斗下面及工作面附近不應有人停留。
(四)運輸設備不應裝載過滿或裝載不均,也不應將巨大巖塊裝入車的一端,以免引起翻車事故。裝車時鏟斗不應壓碰汽車車幫鏟斗卸礦高度應不超過0.5m,以免震傷司機、砸壞車輛。不應用挖掘機鏟斗處理粘廂車輛。
(五)兩臺以上的挖掘機在同一平臺上作業時,挖掘機的間距,汽車運輸時應不小于其最大挖掘半徑的3倍且應不小于50m,機車運輸時應不小于二列列車的長度。
(六)上、下臺階同時作業的挖掘機應沿臺階走向錯開一定的距離,在上部臺階邊緣安全帶進行輔助作業的挖掘機,應超前下部臺階正常作業的挖掘機最大挖掘半徑3倍的距離,且不小于50m。
(七)挖掘機工作時,其平衡裝置外型的垂直投影到臺階坡底的水平距離應不小于1m。 操作室所處的位置應使操作人員危險性最小。挖掘機應在作業平臺的穩定范圍內行走。挖掘機上下坡時驅動軸應始終處于下坡方向鏟斗應空載并下放與地面保持適當距離,懸臂軸線應與行進方向一致。
(八)挖掘機通過電纜、風水管、鐵路道口時應采取保護電纜、風水管及鐵路道口的措施,在松軟或泥濘的道路上行走,應采取防止沉陷的措施,上下坡時應采取防滑措施。
(九)掘機、前裝機鏟裝作業時,鏟斗不應從車輛駕駛室上方通過。裝車時,汽車司機不應停留在司機室踏板上或有落石危險的地方。挖掘機運轉時,不應調整懸臂架的位置。
八、運輸作業
露天礦山運輸方式主要包括公路運輸、鐵路運輸、溜槽-平硐溜井運輸、帶式輸送機運輸、斜坡卷揚運輸及架空索道運輸,對于中小型露天礦山主要以公路運輸為主,公路運輸安全措施主要有:
(一)礦山道路要嚴格按照《廠礦道路設計規范》(GBJ22-87)進行設計和施工;
(二)各種車輛的制動、轉向系統、照明等安全裝置要完好齊全,車輛與設備要保持完好,操作人員持證上崗;
(三)依據露天礦生產作業進度以及運輸設備,按時修筑、維護運輸道路,安全護堤的尺寸及堅硬程度要符合要求(即安全護堤的高為輪胎直徑的2/5以上,寬度為高的3倍),各類信號、路標及警示要完好;
(四)路面、路基寬度要滿足行車、作業、調車、會車的要求,惡劣天氣能見度小于安全距離或車輪打滑危及行車安全時要暫停作業。
(五)在運輸道路的急彎、陡坡、道路交叉口應減速行駛,設置限速的警示標志。加強道路的維護和保養工作,特別是在雨季、下雪和路面結冰時,更應注意公路的穩定性、防滑性和安全性,發現隱患,及時排除。
(六)車輛行駛過程中必須注意力高度集中,謹慎駕駛,不許與他人交談、吸煙、吃東西。
(七)行駛中禁止超速、超載,禁止相互追逐、嘻鬧,上班前、上班中禁止飲酒。
(八)車輛定期進行保養和檢修,確保車況良好,不開帶病車。
(九)嚴格執行“機動車行車八大禁令”。
(十)駕駛員應做到“一安、二嚴、三勤、四慢、五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