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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析非法采礦罪的犯罪構成情況

來源:期刊VIP網所屬分類:地質礦產時間:瀏覽:

  礦產資源保護制度做為非法采礦罪的犯罪客體它是一種社會關系,而且是我國刑法保護的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礦產資源保護制度只所以成為本罪的行為侵害,這種制度還不能說它就是犯罪客體。犯罪客體和犯罪行為緊密相聯的,沒有犯罪行為就談不到犯罪客體,只有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被犯罪行為侵害時才能成為犯罪客體。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所謂非法采礦罪,是指違反礦 產資源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理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開采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料,經責令停止后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或嚴重破壞的行為,由此可見,本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一、非法采礦罪的犯罪客體是犯罪行為侵害的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礦產資源保護制度

  犯罪客體是犯罪行為侵害的我國刑法保護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礦產資源保護制度是非法采礦行為侵害的我國刑法保護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所以非法采礦罪的客體是礦產資源保護制度。

  礦產資源保護制度是國家對礦產資源和礦業生產的管理制度以及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根據我國《憲法》和《礦產資源管理法》的規定,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用任何手段破壞礦產資源。但是國家可在不改變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性質的前提下,按照所有權和采礦權適當分出的原則,將礦產資源的開采權依法授予特定的組織或個人,并有權對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采礦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因而,所謂國家對礦產資源的管理制度,主要是指國家依法對采礦單位或者個人所制訂的一系列行政管理制度的總稱。國家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實行嚴格的管理,禁止無證開采和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

  非法采礦罪的客體不是我國的礦產資源,非法采礦的客體礦產資源保護制度的這種社會關系,礦產資源是非法采礦所指向的對象,是該罪的犯罪對象。

  二、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從事非法采礦的自然人和法人

  犯罪的主體是指實施了犯罪行為,依法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的人和單位。非法采礦是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開采或擅自進入刑法規定的四種礦區,經責令停止開采法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和嚴重破壞的行為。《礦產資源法》第十七條規定,國家對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實行有儲劃的開采,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采。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從這兩條規定來看,禁止進入刑法規定的四種礦區的單位和個人,所以說,非法采礦罪的主體是自然人和單位。

  非法采礦罪的自然人主體是指達到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實施了非法采礦行為的自然人。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不負刑事責任,同時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造成或危害結果不負刑事責任,所以說,非法采礦罪也不例外,也只有達到16歲的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人只要求取消采礦許可證不停開采,擅自進入四咱礦區,經責令停止后拒不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或嚴重破壞成為該罪的主體。

  作為非法采礦罪主體的單位是牟取本單位的非法權利益,由單位負責人或者經單位集體討論決定,實施了非法采礦行為的單位,刑法第三十條規定了單位的范圍和單位負刑事責任的范圍,單位只有刑法規定構成犯罪才負刑事責任,同時刑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了對單位追究刑事責任的處罪原則,故對單位犯罪非法采礦罪應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依法處罰。

  三、非法采礦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所謂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則是間接故意,而非法采礦是在無采礦許可證擅自開采或擅自進入刑法規定的四種礦區,經責令停止后拒不停止,為達到自己獲利的目的,雖然有時知道必然或可能發生礦產資源破壞或嚴重破壞的后果,但為了達到獲利的目的仍然希望發生這種結果,有時雖然知道他的行為可能會發生礦山資源破壞或嚴重破壞的后果,但為了自己獲利任其發展,利字當頭,后果不計,所以說,不論是希望結果發生還是放任結果發生都可能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或嚴重破壞,故非法采礦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四、非法采礦罪的客觀方面是無采礦許可證擅自開采,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的礦區,對國家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他人礦區,經責令停止后拒不停止開采,并造成礦產資源破壞造成或嚴重破壞的行為。

  犯罪的客觀方面首先是刑法規定的,說明侵犯某種客體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諸客觀事實特證。因此,犯罪客觀要件首先必須是刑法所規定的,非法采礦在刑法三百四十三條中的規定是:“無采礦許可證擅自開采,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的礦區,對國家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他人的礦區,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或嚴重礦壞”,這些刑法的規定就是本罪的客觀行為。其次,犯罪的客觀方面是同犯罪客體密切聯系的。刑法三百四十三條規定的以上行為都違反了《礦產資源法》它侵犯的客體是礦產資源的保護制度,所以說,這些行為和犯罪客體是密切聯系的。

  非法采礦罪的三個客觀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的規定,非法采礦罪的客觀構成要件有三個條件:①無采礦許可證擅自開采,擅自進入刑法規定的四種礦區;②經責令,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③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或嚴重破壞。這三個條件在該罪成立時必須同時具備,只具備其中一個或兩個均不能構成本罪,且在第一個條件中的五種行為卻只要具備其中一上行為就符合該罪的一個客觀條件。例如:張某于九四年五月取得采礦許可證,有效期至九九年六月,張某取得采礦許可證后相繼辦理了煤碳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營業執照等手續,但在生產過程中越界進入了王某的礦區,和王某的生產巷道相貫通,經王某向職能部門告發后,職能部門以張某越界開采為由責令張某立即停止開采,并處2萬元罰款。張某停止開采后退回礦區范圍,打好永久性密閉,在達到開采條件后經職能部門驗收,張某向職能部門提交了恢復生產的請示報告,職能部門在接到報告后下達了準許張某恢復生產的批復。張某復產后,王某和當地群眾以村莊有裂縫職能是其礦和他人礦共同造成為由到張某礦上阻止生產,由于群眾在人大、政府、紀檢委,公安長年告狀,職能部門又再次以張某礦不符合生產條件為由責令張某停止生產,張某已在群眾阻擋時停產,并按職能部門要求,撤回設備封閉坑口至今未行開采。從該案例的情況來看,張某的行為確實符合第一個案件,雖然他證照件齊會,但在第一個條件的五種情況中確實越界進入他人礦區,具備了五種情況中的一種情況,張某的行為就符合了本罪的第一客體條件。但張某在第一次責令停止了生產,然后來恢復了生產,那是經職能部門批準后復產的,職能部門第二次責令停止生產后,張某完全按要求撤回設備,封閉坑口,不存在刑法和司法解釋中規定的經責令停止開采,所以說張某的行為不符合第二個條件。刑法和司法解釋規定是三個答件必須同時具備,不論張某的行為是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嚴重破壞,張某的行為都不構成非法采礦罪。

  非法采礦罪要求的是“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是否有采礦許可證是非法采礦罪的其中一個條件。非法采礦的礦是指煤、鋁釩土、鐵、銅等各種不同的礦,每一種礦的開采除采礦許可證還有其他證件,但都必須有采礦許可證,所以說非法采礦罪要求仍是“未取得采礦許可證”。

  煤炭生產許可證不是非法采礦罪的構成要件。采礦必須有采礦許可證,但某些采礦除采礦許可證外必須具備其他證件,比如,采煤除采礦許可證外還必須具備煤炭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這些除采礦許可證以外仍有其他證件是煤生產必須具備的條件,但這些證件都是受行政調整的而不是非法采礦罪的構成要件,又如,段某九四年五月取得采礦許可證,有效期至九九年六月止。但在九六年以前煤炭生產許可證,當時要求的是經營許可證,段某在九六年元月取得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九六年十二月、九七年第一批換發煤炭生產許可證因職能部門未通知段某而未辦,九八年段某接到通知,但此時有部分群眾阻擋,段某已被責令停止生產,后其公安局以段某證照不全為由予以立案,九八年初,段某確實證照不全,當時應將這些煤炭生產許可證,原經營許可證已取消,但這些都是礦產資源法調整的對象,充其量段某不能再進行煤炭生產,但這不是刑法調整的對象,他觸犯的是行政法規而不是刑法,他的行為還未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所以說煤碳生產許可證不是非法采礦罪的構成要件。

  越界肯定符合本罪的第一個客觀條件。例如,段某雖有采礦許可證,但在開采過程中和他人界有幾個貫通,第一處貫通是他人越界進入段某礦界,在段某礦界內和自己貫通;第二處是自己越界進入無證礦區和他人貫通;第三處是自己越界進入無證礦區和他人貫通。以上三種情況都存在越界,但第一種情況不能認為段某越界,因為段某本身是在其內開采,雖然和他人貫通,但這一越界是他人的行為所造成,不能認為段某越界。第二種情況,段某在采礦過程中進入了他人礦區,這就違反了刑法三百四十三條規定擅自進入他人礦區,所以說進入他人礦區符合了本罪第一個客觀條件,第三種情況,段某越界進入他人無證礦區但他人無證,即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雖然他人的礦區范圍不受法律保護,但司法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內開采礦產資源的屬于本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所以說段某的行為所以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而符合本罪的第一個客觀條件。故只有越界肯定符合本罪的第一個客觀構成條件。

  采礦許可證被注銷應視為無采礦許可證。注銷是取銷登記過的事項。采礦許可證被注銷是采礦許可證過期后,由于采礦權人不繼續進行采礦或繼續采礦而不履行延期手續,職能部門在采礦許可證過后對原登記予以取消,注銷后的原采礦許可證不復存在,故采礦許可證注銷應視為無采礦許可證。

  采礦許可證被吊銷應視為采礦許可證。吊銷是收回并取銷,它是在采礦權人生產過程中由于某些行為違反法律的規定,國家收回或取銷采礦許可證的行為。《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規定了吊銷采礦許可證的情況,第四十一條規定了吊銷采礦許可證處罰:段某由原發證機關決定,一旦采礦權人違反了四十條、四十二條、四十四條的規定原以發證機關吊銷了采礦許可證,原采礦許可證的效力將不復存在,原采礦權人即使持自采礦許可證,也示過有效期,因其被吊銷而不在被職能部門所承認,所以被吊銷采礦許可證后應視為無采礦許可證。

  未按采礦規定可證規定的所開采礦產資源視為無礦許可證。不同的礦種都必須具有采礦許可證,還必須有其相應的證件。如采煤、除采煤許可證以外必須同時具有煤碳生產許可證的,而且不同種類的采礦手續的辦理途徑,繁簡程序、管理機關,需要的手續各不相同,特別是不同礦種的審批機關從礦產資源法第十六條都有不同的規定,就采礦許可證 上所標的采礦種類也不同,所以一種采礦許可證開采已登記的礦產,在實踐中有多人都是持有這種礦種的采礦手續卻在開采硫廠,它所特有的證件為硫開采證件,但該廠所建了一個大型鋁廠,所以該廠決定改產原來開采鋁釩土,更有一些人鋁釩土采礦手續難辦,開始就申請辦理了土礦的采礦手續,手續辦好后其保閱為有證礦,就開始從事鋁釩土開采,所以說,一種采礦許可證只能開采其登記的礦種,超越審批登記的礦種由于沒有按開采礦料辦理審批手續時開采仍礦料無效,所以示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料開采資源視為未取得采礦許可證。

  經責令停止開有后停止開采不構成犯罪。《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未 取得要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是礦料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只有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產資源破壞時才追糾刑事責任。同時第四十條規定: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只有拒不通回本礦區范圍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同時追糾刑事這兩條規定是和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一的五種情況都是經責令停止開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才處的刑法,從以上三條規定的非法采礦的第一個客觀條件,而不符合經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的第二個條件不無成非法采礦罪。

  非法采礦罪是結果犯,只有在符合本罪的前兩個客觀條件,并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或嚴重破壞時才構成犯罪,刑法規定有些犯罪只以實施危害行為為開始,以給客體造成某種具體危害結果而完成,這種犯罪員結果。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的非法有礦罪是經給礦產資源造成破壞或嚴重破壞為標準,既就是說只有擅自進入刑法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還不能構成犯罪這一規定從《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四十條和刑法三百四十三條都做了明文規定,所以說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或嚴重破壞也是一罪必不可少的客觀條件之一。

  礦產資源皮壞或嚴重破壞必須以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結論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采礦,坡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破壞 性的一采方法以遷居 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出具鑒定結論,經查恤實啟予以認定”,也就是說低 于以上規定的部門的鑒定地論是不能做為本案的依據。上述張某、段某兩案例在某公安局時證據具的格事所作出了鑒定結論,指定院以此鑒定結論為依據向法院提起化訴。訴訟中,辯方律師提出該縣的價格事務所鑒定資格。控方反駁道:該第六條是三百四十三條第二款破壞性開采適用的客,對非法采礦罪無溯及力。該條明確規定:“破壞性開采方法以及造成或產資源破壞功嚴重皮壞的”,其“少及”以前是指破壞性開采罪;“以及”以后則是說非法采礦罪中的毛礦產資源破壞或嚴重破壞,所以說不論是破壞性一采還是非法采礦罪,鞭數額都必須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鑒定結論。其他任何低于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做出的鑒定結論都不能做為還案依據。

  在司法實踐中卻有很多真實案例,公安怕麻煩,無論是否有充分證據,只要有這方面的說法,那怕只有害人一面之詞,不論法律如何規定,只有就近找個相關部門出個證明就可以代替法律規定的鑒定結論,將案子移送給檢察院,檢察院怕告狀,怕行政干予,只有公安有結論就可以提起公訴,法院認為只要有人告狀無需有證據和什么鑒定,正如其法官說:要什么證據,告狀人為什么不到別人告他,判后不服可以上訴。二審法院不知什么原因,明明仍措案仍然可以維持,法有明文規定而執法者有拒不執行,大部分原因是人的素質問題蛤也有一部分并排意識問題,而是認識問題,只要有人當,只要有基本的事實,比如說無證開采,這仍確違法,但違的是礦產資源法而不是刑法。但有些人認為只要有違法行為,不管法律的規定,他的第一個念頭就是構成犯罪,這樣的認識問題實質上是一個素質問題。能真正做到疑罪從無才能真正的體現出一個人的素質。筆者曾聽一個法官說過:“沒辦法,我也堅信這個人肯定構成犯罪,但無證據我不能判他有罪”這樣的法官才真正仍做到有法必依。

  綜上所述,理解非法采礦罪,必須明確非法采礦罪的四個構成要件,但要嚴格運用刑法對非法采礦罪的規定,執法的分、檢、法三機關必須要嚴格依法辦案,不僅要遵守辦案的程序規則,而且要依事實力依據,法律為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心究。只有能作到疑案從無,才能真正地體現法律的公正。

  參 考 目 錄

  一、法律出版社1982年5月第一版高等學校法律試用教材-刑法學。

  二、紅旗出版社1997年3月第一版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編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新 刑法實務全書。

  三、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肯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

  五、《礦產資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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