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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由于水電施工項目具有的建設時間長、不可復制、建設耗用資源多、占用資金大等特點,對于窩工及趕工事件時有發生,在合同原則的基礎上結合實際的工程項目對造成窩工事件進行合同分析并最終達到維護自身的權利的目的。
關鍵詞:窩工及趕工;合同;分析
水電施工項目普遍具有建設時間長,不可復制,建設耗用資源多,占用資金大等特點,而這些特性在施工過程中往往帶給即便是有經驗的承包人也無法預測的各種施工風險,而由于不同原因造成的窩工及趕工事件給承發包雙方帶來的施工風險在水電施工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以下結合某水電站III-3標在施工過程中遇到幾種原因造成的窩工事件及為滿足合同條款要求進行的趕工事件進行合同分析。
一、工程概況
某水電站是紅水河梯級開發中的骨干工程,兼有防洪、航運等綜合效益。工程樞紐布置為:碾壓混凝土重力壩;電站裝機容量分別為5400MW與4200MW。
二、 III-3標施工中出現的主要窩工及趕工事件及原因
事件一、施工場地移交滯后引起窩工
(1)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進場,右岸拌和系統建設場地未形成移交滯后,造成按照合同要求進場施工人員窩工
根據合同要求,右岸拌和系統建設進場施工時間為2003年5月1日。實際是承包人于2003年5月12日接到開工令,由于前期標段原因到2003年5月21日施工平臺才移交承包人施工,低系統建設比合同時間及下發開工令施工分別滯后20天和11天。2003年6月15日右岸拌和系統高系統下發開工令開始施工。比合同時間及下發開工令開工時間分別滯后45天和5天(平臺尚遺留未完施工項目)。
(2)發包人未及時協調前一標段與本標段的施工場地重疊問題,前一標段施工與本標段施工存在施工干擾,基坑開挖施工人員設備窩工
合同要求大壩基坑開挖開始時間右岸為2003年11月01日,左岸為2003年11月06日。而實際開挖工作面的交面時間為2003年11月13日,右岸岸坡高程245m以上工作面基本移交并完成高程245m以上部位地質素描開始開挖施工;左岸岸坡高程245m以上施工場地由于Ⅰ標在高程245m~295m范圍的施工項目未能及時完成,為了減少不同承包人由于上下作業施工引起的不必要施工干擾,2003年11月23日發包人決定將左岸岸坡高程245m~295m遺留的開挖及支護工程該工程移交III標承包人一并施工;該遺留工程施工時間為50天,至2004年1月18日左岸岸坡高程245m以下才實際具備開挖條件完成地質素描,實際施工時間比合同工期滯后73天。
事件二、發包人提供設備到貨滯后及到貨順序錯誤,右岸拌和系統建設施工人員不間斷停工
由于發包人提供使用設備供貨一再滯后供貨,且已經提供的設備部件也不能完全按照技術規范和有關安裝標準、順序與安裝連接保持完全一致,為此監理人多次下發暫停施工的指令。后完工統計,由于設備供貨滯后以及供貨順序錯誤等方面的原因影響右岸拌和系統低系統直線工期15天,高系統直線工期18天。
事件三、右岸拌和系統實際施工中由于各方面原因導致工程量增加過大,工期壓縮,為保證按期投產,承包人采取積極的趕工措施
由于發包人對其地質情況在項目招標中未曾提供詳細的地質資料供編制標書參考。因此在右岸拌和系統在建設過程中發現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與合同文件存在著較大的出入,在進行基礎土建施工時發生了大量的設計變更和標外新增項目,建設工程量增加較多。如合同中認為拌和系統樓體所在位置的地基承載力完全能夠滿足樓體負載,采用條式基礎即可;實際施工中開挖后發現基礎承載力不足必須將合同中的條式基礎改為板式基礎或增加樁基以增加地基承載強;且提供的場地面積不夠系統進行布置,需要對場地進行拓寬;右岸拌和系統位置考慮沖溝穩定對沖溝進行治理等。這些由于場地和地質因素等與合同約定的施工條件的差異所引起的增加工程量直接影響建設工期。
三、合同分析及事件結果
在III合同簽訂時對承發包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了明確,比如關于施工場地問題就在合同通用條款第三章第4.4款 施工用地中第(1)項約定發包人按時提供合格的施工場地,第(3)項中明確若發包人未能按規定提供施工用地而導致承包人延誤工期和付出費用,應按合同條款中有關規定給予承包人增加費用的權利和按本合同第20條處理;對關于承包人在進場施工時間上的規定在合同通用條款第5.3款 及時進點施工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后及時調遣人員和調遣施工設備、材料進入工地……給予明確;關于發包人提供的設備方面的問題在通用條款第十章第14.2款中指出……(3)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備不能按期交貨時,應事先通知承包人,并應按第20.2款的規定辦理,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有發包人承擔……(6)若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備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貨日期拖后,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對現場施工干擾,交叉作業等問題在合同通用條款中第5.15款現場施工配合與協調中明確承包人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應保證法包人免于承擔因承包人借用、占用、進出其它標段工區或影響他人作業等所引起其它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的索賠……有義務提供與相鄰標段施工配合和協調。
當在施工過程中出現窩工及趕工的情形時,III施工合同中專門章節明確了承發包雙方各自的權利及責任。在通用合同條款第十二章工程進度條款中對暫時停工部分明確了承包人暫停施工的責任,并指出若出現下列情況承包人不能提出增加費用或工期延長的要求,對由于發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的在第19.2款中給出幾種由于發包人原因造成的暫時停工的情形,并明確了由此帶來的工期延誤的處理方式。并在本章第二十節工期延誤中專門針對由于承發包雙方各自責任引起的工期延誤的情形和處理方式予以了明確,20.1項規定在施工過程中由于工程變更、發包人自身原因、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引起并使關鍵項目的施工進度計劃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誤時,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延長合同規定的工期。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誤,20.2項規定承包人必須修改原施工計劃采取趕工措施趕上進度,如仍然不能不能按合同規定的完工日期完工,承包人除自行承擔趕工措施所增加的費用外,還需要支付逾期完工違約金……當工期提前時,在合同第十二章第二十一節中明確當承包人要求工期提前時,必須征得發包人同意,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若能比合同規定的完工日期提前完工時,由監理人核實提前天數,由發包人按合同支付完工獎金;而如果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合同規定的完工日期時,由承包人與監理人共同協商采取趕工措施并修訂趕工計劃,承包人與發包人按成本加獎金的辦法簽訂提前完工協議。
根據上述承發包雙方就某水電站施工合同中的雙方的權利義務方面的條款約定,承包人認為事件一是由于發包人違反了III合同合同通用條款第三章第4.4款第(1)項的約定,未能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按照第三章第4.4款第(1)項的約定應延長承包恩施工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由于發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情況及時提供施工場地,導致按照合同約定進場承包人的施工人員、設備等資源窩工發生的費用;在事件二中,由于是發包人提供設備的供貨的原因,導致承包人間斷性的停工,對工期造成了較大的影響,明顯違反了合同通用條款第十章第14.2款中的約定,對此承包人可以根據其相對應的條款所規定的處理方法進行處理,要求發包人順延工期并補償承包人因此多發生的成本。在事件三中,由于前期一些事件導致工期延誤過多,且工程量增加較大,因此承包人認為必須采取趕工措施才能滿足合同計劃要求,因此采取了趕工措施。根據上述分析,承包人向發包人分別提出了工期順延、窩工補償以及趕工后成本加獎勵的函件要求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對承包人進行補償。發包人認為了1、事件一中(1)由于右岸拌和系統建安是總價項目,而且該項目并不處于III-3合同建設的關鍵線路上,根據合同20.1款的規定不存在工期順延且由于開挖與系統建安屬于并行項目,系統建安窩工人員、設備等可以根據III-3合同的總體施工需要可調配到其他施工部位進行施工生產,不存在對此項人員、設備等進行窩工補償;事件中(2)由于發包人是要求承包人承擔施工左岸岸坡高程245m~295m遺留項目,同意與承包人簽署新的協議對此事件進行處理,III-3工期及因此帶來的人員、設備等資源的窩工在協議中以其他方式進行補償,在本標中不再體現; 2、事件二發包人認為右岸拌和系統建安系總價項目,且是承包人負責由發包人提供使用施工設備的供貨計劃,第一批次發包人提供使用施工設備到貨比合同規定時間晚可以進行補償,但是由于設備到貨順序混亂是因為承包人的設備供應計劃的問題,不應由發包人進行補償,而是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對此支付違約金,但由于第一批次的設備到貨滯后是由于自身與供貨單位協調的問題,因此雙發各自承擔自己應承擔的部分。3、在事件三中,發包人認為右岸拌和系統建安是總價承包項目且在合同投標時承包人已經明確該項目的建設方案,由于發包人的原因提供場地不足增加場地拓寬等屬于新增加的項目,同意采取新簽協議的方式處理。承包人針對發包人的意見對事件三提出不同看法認為1、事件三雖然是承包人進場后制定的設備供貨計劃,但是是經過監理人批準后實施的,監理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式發包人在現場的代理人,他們所作的決定是代表發包人做出的,應視作發包人的意見,且設備供應計劃并不存在失誤,只是設備供貨單位在發貨過程中自身原因造成的失誤,應由發包人對承包人先進行補償然后追究設備供貨單位的責任,而不是由承包人承擔供貨單位的失誤給承包人帶來的損失。據此承包人多次與發包人進行文函往來,但是發包人堅持上述意見,并提出已在多個項目中以其他方式進行了補償,在此不再考慮。考慮到事件的具體情況及后續項目的執行情況以及承發包雙方在事實上的不平等性,因此承包人也就最終接受了發包人對上述事件的意見。
結論
在水電施工過程中當發生窩工事件及趕工事件時,合同原則是承發包雙方對不同原因造成的窩工及趕工事件進行處理根本原則,應在合同原則的基礎上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最終達到維護自身的權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