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工程建設發展,工程建設監理已被廣大工程建設者所認識和接受,監理人員的自身素質得到了極大的提高,工作內容也越來越明確和科學;但是與先進國家工程監理的水平比較,我們的建設監理體制仍然處在初期階段,還有不少問題需要在實踐中不斷總結、探索和解決。
一、我國建設工程監理現狀
我國監理制度起步較晚,在制度方面存在諸多缺陷。近年來工程質量實行終身責任制,但有了監理后,有些業主忽視了施工單位必須具備的質量保證體系,施工單位多以借用形式出現,表面看資質等級符合要求,實際現場技術管理能力欠缺。目前監理單位的工作權限僅限于進度和質量的控制,但隨著工程管理的綜合程度越來越高,監理單位行使權利受到越來越多的限制,往往處于有職無權的尷尬地位。
監理單位缺乏獨立性,專業性低,目前許多監理單位是依托設計院、研究所或集團而存在,缺乏獨立性,也影響從業人員的責任心。
監理收費標準已經不能適應現實情況發展,缺乏科學標準,一些監理單位盲目壓價,導致出現“優汰劣勝”的不正常現象,形成惡性競爭。
二、目前工程監理的主要問題
1、建設監理市場行為不規范
在監理業務的承攬方式上,存在著轉包監理業務、借用監理證照的現象。存在著業主私招亂雇,系統內搞同體(或連體)監理的現象,致使建設監理的作用在相當多的項目上還沒有充分發揮出來。有些監理單位還不是真正獨立的法人實體,這些監理單位,尚處在母體的副業狀態,既不獨立核算,更不自負盈虧;有的掛著監理企業的牌子,有監理任務時就臨時湊人員,沒有監理任務時,這些人就解散或轉移,嚴重影響監理人員從事監理工作的事業心、責任心和積極性。
2、監理隊伍總體素質不高
監理隊伍素質有下滑趨勢監理取費偏低、監理地位的尷尬,使得監理行業成了“雞肋”,高智能人才不愿進監理公司或者不愿從事監理工作。監理工程師的收入在注冊工程師中處于墊底位置,幾乎只有其他注冊工程師的一半,這就決定了真正從事監理工作的只有兩類人:老工程師、技師和剛參加工作的大中專畢業生。既有注冊證書,又有工作能力的人往往選擇借用證書,從事其他職業。
3、不少工程項目存在著監理工作不到位、監理責任不落實的問題
有的總監理工程師兼任很多項目的總監。有的工程項目空掛“監理”人員名字,只見其名,不見其人。有的監理單位沒有確定一定的工程監理的內容和程序,也沒有規定或落實各級監理人員責任,致使一些監理人員該進行檢查時不檢查,該旁站監理時不旁站,甚至不問工程是否合格也簽字。上述問題的存在,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們制定的監理法規體系還不嚴密,也反映了相應的監督管理還不夠有力。
三、基本對策與建議
1、強化監理委托程序,促進監理市場的規范化
嚴格規范各方的市場行為,業主選用建設監理單位應嚴格按《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實行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直接委托應按規定辦理委托手續,選擇符合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監理,不應使用內部監理單位搞自我“監理”,以及施工、監理為同一行政管理單位的同體監理。業主應與中標的工程監理單位簽訂委托監理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監管部門應強化竣工備案制度,對工程監理應招標而不招標的工程,對借用、轉包的工程,一經查實,不予驗收備案。由于國家目前尚沒有一個規范化的監理招標法規,而且監理市場和監理招標確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建議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盡快制訂與頒布《工程建設監理招標投標實施辦法》,使監理招標步入規范化的軌道。
2、嚴格監理資質管理,保持建設監理市場良好秩序
當前監理單位資質方面要解決的突出問題是,監理單位必須是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法人實體,嚴禁在一個經營實體內和同一行政間接直接管轄范圍內搞設計、施工、監理“一條龍”作業。禁止這種“同體監理”的根本措施是要把監理單位從母體內分離出來,成為獨立的法人實體。包括一些設計科研單位、施工單位、房地產開發單位、材料設備供應單位設立的監理單位(監理部、監理公司等),也應該與母體單位脫鉤。總之,監理單位都要改組成為獨立的法人實體,也只有這樣,才能形成真正的監理行業。因此,建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盡快修訂與頒布監理單位資格管理的法規,把國有監理單位的改制工作納入改革計劃,使國有監理單位真正成為產權清晰、職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市場主體。
3、加強監理隊伍建設,不斷提高監理人員的素質和能力
監理工作本身就要求監理人員必須具備高技能、高素質。如果不是這樣,實施建設監理就沒有什么意義。要保證與提高監理隊伍素質,一是政府管理部門在審批成立監理單位和整頓監理單位的時候要嚴格把關,對不符合資質標準的不能遷就,對固定人員少于60%和建制上不獨立的,不應再批準為監理單位。二是監理單位本身要注意自己的人員配備和培訓工作。作為監理單位,不僅要具備工程施工的監理能力,而且應當具備設計監理能力,以及工程項目前期工作的咨詢能力,以適應全過程監理和咨詢的需要。作為監理單位,不僅要具備工程質量的控制能力,而且要具備進度和投資的控制能力;不僅會使用技術手段,而且要熟練地使用經濟控制手段、合同控制手段和法規控制手段,以適應全方位監理的需要。因此,監理單位不僅應該配備工程技術人才,而且應該配備和培訓經濟管理和合同管理方面的人才。應當提出的是,目前國際上通用的監理招標投標書的示范文本和工程合同條件,實際都是根據市場經濟運行的經驗制定的,條款周密而嚴謹,我們應當認真研究它,學習它,掌握它,以提高我們的監理能力。三是要提高監理企業的地位,此舉可通過改革現行的監理取費辦法來實現。由于我國的監理工作相對于國外發達國家來說起步較遲,規范與成熟的程度遠遠不夠,在目前仍以公有制為主體的背景下,監理公司向業主直接收取監理費用的體制是導致監理企業無法真正有效地獨立全方位開展監理工作的重要原因。如果將付款方式改由第三方(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或監理協會等)先向業主一次性收取監理費,由其按合同規定交付給監理企業,則監理企業避免了與業主的直接經濟聯系,監理企業的地位就得到了有效提高,就能充分履行法律賦于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