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文化是一個民族文明發展歷程的積累和體現,歷史遺跡作為特殊的文化載體,凝固和濃縮了人類各個時期的文明,以物質形態展示了城市演變的軌跡,融合了各個歷史階段的文化特征。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新城市不斷涌現,現有城市的改造和建設規模也在不斷擴大,許多城市的新區建設甚至已經取代舊城成為城市的主體風貌。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歷史文化的保護與傳承已經成為城市規劃的焦點問題,城市應該具有其獨特的歷史底蘊和景觀特色,通常表現在城市是否擁有自己獨特的風格,在空間設計和建筑設計中能否體現城市富有個性的人文精神,是否承載了城市的文化理念,進而使城市具有鮮明的特色和可持續發展的性格特征。
一、國內外城市歷史文化保護的實踐
歷史文化遺產通常是城市歷史文化的載體,對歷史文化的保護和傳承首先應該反映在對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上,從某個角度來說,二者是統一的。國外的城市歷史文化保護觀念主要形成于十九世紀中葉,希臘早在1834年就有了第一部保護古跡的法律;1882年英國政府頒布了《古跡保護法》,對古建筑的保護范圍作出了具體規定; 1840年法國通過了《歷史性建筑法案》,而巴黎早在十八世紀就開始多次修改城市的空間構成關系,成功保持了新舊建筑的和諧統一;1966年日本通過了《古都歷史風土保存特別措施法》,目的是將歷史文化古跡確定為國家的固有文化財富。
對歷史建筑的保護逐漸達成了國際共識。1933年,國際現代建筑協會在通過《雅典憲章》時,由意大利建筑師首先提出了應該對歷史建筑進行保護的倡議;1977年在秘魯通過的《馬丘比丘憲章》特別指出“一個城市的個性和特征取決于其體型結構和社會發展特點。因此,不但必須要保存和維護好城市的歷史遺跡和古跡,而且還需要將一般文化傳統繼承下來”, “保護、恢復和重新利用現有歷史遺跡和古建筑,必須同城市建設過程相結合,以保證這些文物具有經濟意義并使之繼續具有生命力”。1964年通過的《威尼斯憲章》是關于古跡保護的最著名的國際憲章,意義重大影響深遠,它所提出的對文物保護要求“真實性和完整性”的原則和方法獲得了全世界范圍的任何。
我國曾在1963年頒發了《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管理暫行辦法》,然而由于各種原因,許多歷史建筑在文化大革命中遭到了破壞,隨著改革開放的歷史進程,我國對歷史文化進行保護的立法逐步完善,相繼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并根據城市的歷史自然文化特征,將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劃分為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城三個層次。根據不同的保護層次,制定不同的保護原則和措施,合理有效地保護了城市歷史風貌和文化遺跡。
不容置疑,我國在城市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方面形成了一定的制度和原則,然而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土地資源稀缺性問題的突出,使得歷史文化保護和傳承逐漸成為城市規劃的核心問題之一,而在城市建設中也出現了很多不夠合理之處,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片面重視對歷史文化的保護,缺乏對歷史文化的理解和傳承;
對城市中歷史文化的理解和提升不夠全面,每個城市都有其獨特的自然環境和人文特征,例如蘇州的水鄉文化,上海的海派文化,溫州的山水文化,西北的邊塞文化,不同民族聚居地同樣有其民族傳統文化。這些文化經歷了長時期的歷史演變,逐漸形成了城市的精神內涵,所以應該成為城市建設和文化弘揚的核心因素,成為指導城市規劃的原則。每個城市都應該有自己獨特的形象,但形象不是靠宣傳口號來確定的,形象是城市文化的張揚,它來自于對城市自身歷史與傳統民俗的抽象提煉,來自于對本土文化的挖掘,是長期沉淀形成的文化符號。因此,對待歷史文化不因該僅僅局限于對歷史遺跡和傳統民俗的保護,更應該借此形成城市的文脈,形成城市富有個性的感染力和向心力。
2、城市普遍缺乏個性,不同城市的面貌趨于雷同;
忽視了城市文化特色的傳承,使得城市之間的同質化趨于嚴重,許多富有歷史意義的城市意象和結構也漸漸模糊,城市的文脈逐漸喪失。在跨入信息時代的今天,追求城市現代化的發展方式無可厚非,然而“千城一面“的現象比比皆是,雷同的建筑隨處可見,城市缺少了鮮明的個性特點。追根溯源,城市歷史文化的缺失是最為根本的原因。文化特質是城市的精神所在,文化特質的形成需要時間的沉淀,需要歷史傳統印象的融合。如何發掘城市的文化精神,究其根本,對歷史文化的理解、傳承、發揚是最為關鍵的因素。城市的發展是連續的,如果割斷了城市中的歷史文化傳承,即使是最現代的空間環境構成也將是破碎的、拼湊的、空洞的和無序的,無法激發出城市的精神力量。
3、新舊城區的文化延續不夠協調;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劇,除了大量涌現的新城市,使得很多傳統城市的規模急速擴大。相對于老城區,城市新區規劃中對城市歷史文化的延續往往不夠,城市新區的建設很容易出現與傳統老城區割裂的局面。傳統風貌特色消失,城市文脈中斷,城市肌理突兀破碎,片面追求建筑的現代化特征,片面追求城市繁榮的經濟景象,不加選擇地建設地標性建筑,借以提升城市的現代化水準,使得新城區與老城區形成強烈的風貌對比,同時喪失了城市獨特的人文環境,缺少城市人文精神所構成的厚重感。我們應該清楚地認識到,繼承和發揚歷史文化,不應該僅僅局限在老城區,更要注重體現在新城區的規劃中,這樣才能有效避免城市文化歸屬感的消失,只有在時代的發展中充分融合文化底蘊,使新城區成為城市文化的新時代載體,才能賦予城市連貫的生命力。
目前,我國關于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法規已經相對健全,針對歷史文化保護,工作的重點在于對法規的合理靈活運用;針對歷史文化傳承,工作的重點在于對城市歷史文化的理解和弘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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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更加靈活的行政管理方法和保護模式;
城市歷史文化大多是以古建筑和文物為載體的,在對古建筑的保護過程中,我們可以依據現行法律政策,按照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城三個層次來執行。在實際操作中,管理者可以采取更為靈活的保護方式,適當擴大保護范圍,加強對近現代建筑的保護力度,將保護和適度開發利用相結合,將建筑物與其所承載的社會活動、人文信息相結合,將建筑物與其周圍的環境風貌相結合,將文化遺產保護與傳統文化的延續相結合。以文化導向代替經濟導向,適當改變政府管理的單一模式,推動古建筑的民間保護意識,推動社會歷史文化財富意識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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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實現新建筑與傳統建筑的融合與聯系;
在城市規劃中,對現狀完好的古建筑應嚴格保護,對新建設的區域要強調歷史文化的延續。要明確城市建設和發展的文化基調,要形成新老建筑在風格上的協調和對話,維護和發揚城市傳統文化中的優秀形象,要在城市繁榮的現代化風貌中融合歷史文化的精華因素,并使之成為點睛之筆,使城市富有活力而不失內涵,文脈深厚而不乏進取,層次豐富而視覺連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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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師應不斷加強責任意識
城市是一個開放、復雜、動態的系統,各種因素相互影響、綜合作用。城市規劃師在城市發展過程中起到指導者的作用,肩負著為人類創造美好家園的使命,需要對城市發展目標、空間布局、土地利用、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和統一安排進行統籌思維。這就要求規劃師具備以人為本的精神,具有預見能力、觀察能力、分析能力、借鑒能力。同時,城市規劃師在傳承歷史文化方面應該有所作為,在現有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的框架內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對舊城區的改造不可盲目拆建,對新城區的建設做到深思熟慮,努力成為優秀傳統文化的弘揚者,切實肩負起保護和傳承歷史文化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