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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馬克思經濟學中用具體的社會屬性說明人的本質,人的本質帶有時代性和歷史性特點,這一動態發展觀為馬克思的長期社會形態變遷理論提供了強有力的人性論支持。因此,新制度經濟學的代表人物諾思也不得不嘆服:“在詳細描述長期變遷的各種現存理論中,馬克思的分析框架是最有說服力的。”
【關鍵詞]馬克思,新制度經濟學,人的本質,以人為本,科學發展觀
與西方經濟學一樣,關于人的本質和人的行動方式的理解也是馬克思經濟學的邏輯基礎, “任何人類歷史的第一個前提無疑是有生命的個人的存在。”但現在國內所進行的馬克思經濟學或馬克思主義經濟學研究卻往往忽略了這一重要的理論前提,而許多對馬克思持批評態度的西方經濟學家注意到了馬克思經濟學的人學基礎,卻簡單地將馬克思經濟學視野中的“人”理解為只具有抽象的階級屬性的人。例如,新制度經濟學的代表人物諾思就認為,馬克思關于長期社會制度變遷的理論“只有通過階級斗爭才能得以實現”,由此認為馬克思的理論“未能解釋問題的全部”。。這不能不說是對馬克思思想的一種曲解。因此,對馬克思經濟學與新制度經濟學關于“人的本質與人的行為”的思想進行界定與區分,是我們準確把握兩大經濟學說體系理論區別的關鍵所在。
一、馬克思關于“人的本質”的具體思想內涵
馬克思對人的本質和人的自由的理解,與科學實踐概念的提出密切相關。1845年春天誕生的《關于費爾巴哈的提綱》標志著馬克思哲學邏輯內部矛盾的一種科學解決。在新歷史觀中,馬克思指出,一切生產實踐都是個人“在一定的社會形式中并借這種社會形式而進行的對自然的占有”。如果說自然界的人化生成意味實現人的自由的自然界限被不斷突破的話,人們借以進行物質改造的社會形式則是制約著人的自由的社會界限,狹隘的社會交往方式是市民社會個人盲目異在的根本原因。在這個意義上,馬克思指出:“人的本質不是單個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現實性上,它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馬克思對“社會關系”的外延作了具體說明,“生產關系總合起來就構成所謂社會關系”,并指出包括生活資料、勞動工具和原料在內的資本“也是一種社會生產關系”,這些社會關系是個人“互相交換其活動和參與共同生產的條件”。。個人作為人的本質的實現程度,個人獲得自由的相對空間,取決于他對社會關系具體的、歷史的占有程度。因此。 “現實的、有生命的個人”如何行動,個人的利益滿足和自由實現程度,取決于他在具體的社會交往關系中的地位,取決于他對社會財富的占有方式和占有程度。“社會關系的總和”是“物的和個體的活動借以實現的必然形式”。
具體而言,馬克思關于人的本質是“一切社會關系總和”的論斷,包括以下三個方面內涵。
第一,實踐是人的本質的首要特征。生產勞動實踐活動又是以分工、協作等社會化形式進行的,現實的個人究竟以何種方式參與社會,取決于個人對物質資料的占有方式,以及人與人之間的各種交往關系。現實中的每一具體的、有差異的個人都有各自不同的財富占有狀況、交往對象、政治資源、倫理情感等等,從個人占有的這些“社會關系的總和”可以看出他或她是怎樣的一個人,體現出其具體的本質規定性。在這個意義上,馬克思認為具體的個人是“許多規定的綜合”、是“多樣性的統一”。
第二,在構成具體個人的多元規定性中,個人的物質資料的生產方式居于核心地位,決定著他的其他方面屬性。“個人怎樣表現自己的生活,他們自己就是怎樣。因此,他們是什么樣的,這同他們的生產是一致的——既和他們生產什么一致,又和他們怎么生產一致。因而,個人是什么樣的,這取決于他們進行生產的物質條件。”
第三,具體的人的本質和人的行為方式具有社會歷史性特點。每一個人“生產力、資金和社會交往形式的總和”0都是在具體的、歷史的實踐方式中獲得的,個人在社會關系占有上的差異性又直接表現為每一個人的局限性,它既是個人活動的實現條件,也是個人活動的客觀界限,它規定了個人活動的具體方式和個人獲得自由的相對空間。“生活的生產方式以及與之相聯系的交往形式是在這些束縛和界限的范圍內運動著的。”個人所占有的社會關系總和成為規定個人活動的約束條件,決定了他或她行動的特點和方式。
人的本質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然而,在社會生產力發展的特定歷史階段,由于技術分工和生產資料的私有分割,每一個人都被局限于狹隘的社會關系結構之中,因此,人的行為受到他或她所擁有的社會關系結構的制約,帶有特定社會關系結構的特點;并且,分立還造成個人的生產、消費等經濟行為失去了直接的社會性,因而還需要在社會交換關系中確證這種社會性,人的這一行為目的對于我們理解馬克思經濟學具有較為重要的意義。
二、新制度經濟學關于“人的本質”的解釋
新制度經濟學關于人的本質與人的行為特點的理論解釋是對西方經濟學理性主義傳統中相關思想的延承與發展。經濟學鼻祖亞當·斯密提出了系統的“經濟人”假定。亞當·斯密認為,“經濟人”具有兩個基本屬性:一個是自利性,即時刻關心自己的個人利益,努力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滿足;二是完全理性,即能夠在既定的約束條件下最充分地掌握關于自我和社會的完整信息,并能夠準確找到實現自我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最有效途徑。在此基礎上,亞當·斯密進而提出著名的“看不見的手”,說明在自由放任的市場機制下,恰恰是追逐私利個人完全理性的充分張揚,使得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走向一致。“看不見的手”的經濟學意蘊在于:自由市場中社會福利最為缺失的環節同時也是最能使個人獲得最大私利的環節,因此,個人的逐利努力會自發實現資源在全社會范圍內的有序合理配置,在實現私人利益的同時也使社會福利獲得增進。可見,“看不見的手”作用機制的有效性是以“經濟人”假定為前提的,“經濟人”假定設定了古典甚至是新古典經濟學規范分析的前提,從而開啟了經濟學研究的大門。“經濟人”假定在方法論上的變化使新古典經濟學獲得了一個可進行量化分析的前提。通過“經濟人”假定,經濟學家們借助于邊際分析和數理經濟學工具,將新古典經濟學搭建成一座邏輯嚴謹、結構優美的理論大廈,從而論證了斯密的“看不見的手”的作用機制,全面闡釋了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相統一的機理和評判準則。
新制度經濟學吸納了西蒙、納爾遜、西爾伯格等人關于人性的重新理解,對作為經濟學分析前提的人的行為特征做出再解釋。新制度經濟學創始人科斯指出: “當代制度經濟學應該從人的實際出發來研究人,實際的人在由現實制度所賦予的制約條件中活動。”嘶制度經濟學另一個代表人物諾思也認為:“制度經濟學的目標是研究制度演進背景下人們如何在現實世界中做出決定和這些決定又如何改變世界。”從“實際的人”出發,新制度經濟學家們對人的行為特征做出新的解釋。首先,新制度經濟學認為,個人只能獲得不完全的信息。在現代市場交易中,由于參與者眾多,所涉及的各種要素復雜且多變,人們面臨的是一個不確定的世界,每個人所獲得的信息總是有限的。其次,人只能具備有限理性。現實的個人對環境的判斷和評估能力有限,不可能無所不知。再次,人具有非財富價值取向。在某種情況下,人們的行為并不必然表現為對財富的追求。諾思認為,利他主義、意識形態和自愿接受約束等一些非財富動機也應當出現在個人的預期效用函數中。盡管如此,在有限理性的個人之間經常發生的還是損人利己的機會主義行為。
新制度經濟學對人的行為特征進行重新界定后的一個重要結論是:由于逐利的個人只具備有限理性,并存在機會主義行為傾向,因此,人們追逐私利的行為常常伴隨著“外部影響”,即存在數額巨大的交易費用,致使個人的成本、收益與社會成本、收益之間無法保持一致性。因此,新制度經濟學所關注的問題并不在于證明個人與社會利益的統一性及其具體形式,而在于探討如何通過適當的制度設置或選擇,使交易費用最小,從而實現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偏離程度的最小化。
三、馬克思經濟學與新制度經濟學關于“人的本質”思想的比較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發現,將“個人”的本質和行為方式作為經濟學理論體系的邏輯起點,這是新制度經濟學和馬克思經濟學的共同特點。但很明顯,在新制度經濟學和馬克思經濟學的理論視野里,關于人的本質和人的行為特點的理解存在著根本性的差異,這種差異直接導致兩大經濟學說體系在社會歷史觀和研究方法論上的具體區別。大體歸結為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新制度經濟學認為人的行動受主觀意識領域中的“理性”支配,而馬克思則認為,限制著人們的行動、規定人們行為的具體方式與特點的是每個人現實擁有的、不以其意志為轉移的“社會關系總和”。
包括新制度經濟學在內的整個西方經濟學傳統都帶有濃重的唯心主義社會歷史觀背景。從亞當·斯密的“經濟人”開始, “趨利避害”就被假定為人之本性,是人們一切經濟行為的目的所在。因此,在西蒙等人看來,所謂“理性”是一種基于利益目的的行動方案選擇,是人們對追求最大化的利益或規避更大利益損失的分析與判斷能力,“理性是指一種行為方式,它適合實現制定目標。目標可假定是效用函數期望值在某一區域上極大化的形式”。0理性支配著人們的行動,是人們具體行動方式的依據所在,人們根據自身的這種主觀認知結構,遵循“認識一動機一反應一行動”的邏輯進行決策和活動。
而馬克思對人的本質的解釋是以唯物辯證的社會歷史觀作為理論基礎的。馬克思認為,人當然要滿足自己的需要,這是一個重要的、無可爭議的事實,“在任何情況下。個人總是‘從自己出發的”’。馬克思甚至將之稱為人類歷史的第一個前提;同樣,馬克思也并不否認理性的作用,相反,在馬克思哲學的意識觀中理性具有極其重要的地位。但馬克思在說明理性對人們行動的意義的同時,更強調理性作用的現實約束條件。人們之所以有必要進行理性的“選擇”,是因為存在某種形式的約束,正是既定的約束條件使人們不可能窮盡一切可能,因而只能從中選擇達到利益目標或偏好的最優途徑。因此,馬克思認為,真正決定人們的行動及其特點的并不是理性本身,而是理性行為選擇據以進行的各種約束條件,這些條件包括行為人的財富占有、交往關系以及觀念意識結構等等。所有這些約束條件構成行為人擁有的“社會關系總和”,構成他或她可以進行理性選擇的廣度范圍,也決定著由選擇而采取相應行動的具體特點。
第二,新制度經濟學中人的行為具有普遍性、共性特征,而馬克思經濟學中人的行為特點因各自所擁有的“社會關系總和”不同,具有現實性和差異性。
西方經濟學中對人的理解具有抽象性和一般化特征,在古典和新古典經濟學理論中,每一參與經濟生活的個人都變成了同一面目、竭盡全力張揚理性以追逐私利的“經濟人”,豐富現實生活中活生生個人之間存在著的人格個性和行為特點差異不見了。新制度經濟學盡管通過不完全信息、有限理性、“滿意準則”等范疇對傳統的“經濟人”假定進行了修正,逼近了現實,但新制度經濟學并沒有進一步深入分析更為實際的人與人之間在不完全信息占有結構上的差異以及個人理性約束條件上的區別,因此仍然是從相對的“普遍性”、“共性”上理解參與經濟生活的個人。因此,這種靜止的人性既不會在同一社會結構中的人與人之間存在不同,也不會因不同時代背景而有所區別。
與西方經濟學一樣,馬克思經濟學也是將個人作為自身的理論前提。但我們注意到,馬克思是在批判費爾巴哈將人的本質理解為抽象的“愛”、“友誼”時,提出他的人的本質觀的,并且馬克思特意在說明人的本質的“一切社會關系總和”之前加上兩個定語——“不是單個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現實性上”。也就是說,現實中每個人有每個人自己的本質規定性,有他或她自己所占有的具體的社會關系,每一個人都是“多種規定性的綜合”,是“多樣性的統一”。馬克思正是通過現實中每個人具體的社會規定性特點來說明其特定的行為方式的: “這里所說的個人不是他們自己或別人想象中的那種個人.而是現實中的個人,也就是說,這些個人是從事活動的,進行物質生產的,因而是在一定的物質的、不受他們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條件下能動地表現自己的。”
第三,西方經濟學對人性的單調定義必然導致對抗型的人際交往論,而馬克思對人本質的理解卻是多元的、豐寓的,是協作型人際交往論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