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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當然,農產品的技術加工是以糧食等產量的增多為基礎和前提的,農業所提供的剩余產品越多,其進一步的加工業也就越發展。西嵨定生先生研究指出,小麥在黃河流域的普遍種植是唐代北方碾硙業大規模流行的原因。[20](P174)所以,磨粉、釀酒、釀醋、制醬等糧食技術加工業集中反映了糧食的商品性經營情形。
關鍵詞:商品性農業;農產品商品化;經濟發展;社會變遷
如所周知,農業是我國封建帝制時代最為重要的經濟部門,廣義的農業不僅包括糧食以及經濟作物的種植業,而且包括畜牧業、林業、漁業和家庭副業等等。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雖然仍是封建農業的主導形式,但是隨著社會生產力的提高和社會經濟的發展,農業中有著明確的商品生產目的的成分即商品性農業,以及農產品在各種情況下向商品的轉化即農產品的商品化,也勢必有所增長和發展。本文即從廣義農業的概念出發,來探討唐代商品性農業發展以及農產品商品化的總體情形,并對這種發展和轉化做出一點分析和評價。
商品性農業和農產品的商品化是有所區別的,不過也很難截然分開。前者的農產品生產出來“不僅是為了供生產者使用,而且也是為了交換的目的,就是說,是作為商品,而不是作為使用價值來生產的”。[1](P381)后者的農產品不一定有著這樣明確的商品生產目的,但農產品在各種情況下也實現了向商品的轉化,因此兩者又都成為商品經濟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唐代商品性農業以及農產品商品化的發展和轉化情形,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窺其概要。
一、糧食作物的種植生產及農產品技術加工方面
隨著灌溉水利的興修,耕地面積的擴大,耕作制度的改進,曲轅犁、筒車等先進生產工具的推廣,經過廣大勞動人民的辛勤勞作,唐代農業到玄宗朝發展到了高峰。史載“開元、天寶之中,耕者益力,四海之內,高山絕壑,耒耜亦滿。人家糧儲,皆及數歲,太倉委積,陳腐不可較量”,[2](卷830元結《問進士》,P3860)出現了公私倉廩俱豐實的可喜局面。安史之亂后,北方黃河流域農業遭受嚴重破壞,南方長江流域成為全國糧食主產區和商品糧基地。權德輿稱“江東諸州,業在田畝,每一歲善熟,則旁資數道”;[2](卷486權德輿《論江淮水災上疏》,P4962)杜牧稱浙東一帶“機杼耕稼,提封九州,其間繭稅魚鹽,衣食半天下”;[3](卷14《崔公行狀》)僖宗詔稱“湖南、江西管內諸郡,出米至多”。[2](卷89《南郊赦文》,P933)唐代農業經濟的較高水平,使得商品性農業發展的趨勢有所增強,農產品的商品化也相當廣泛。
1、糧食的商品性生產 糧食作物的種植生產是農業的主要部門,反映唐代糧食生產有著明確的商品糧生產目的的史料已屢見史籍。《太平廣記》卷172《趙和》條引《唐闕史》載:“楚州淮陰農,比莊俱以豐歲而貨殖焉。其東鄰則拓腴田數百畝,資鏹未滿,因以莊券質于西鄰,貸緡百萬。契書顯驗,且言來歲赍本利以贖。至期,果以腴田獲利甚博,備財贖契。”文中說淮陰之農“比莊俱以豐歲而貨殖”,可見淮陰地區的糧食商品性生產已形成了一定規模。東鄰經營著數百畝腴田,應屬當地商品糧生產中的大戶。在資金不足的情況下,東鄰膽識、眼光俱佳,敢于以莊宅作為抵押,貸款經營,并且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唐初詩人王梵志說富饒田舍兒“窖內多埋谷,尋常愿米貴”。 [4](P346)既“愿米貴”,可見富饒之田所產糧食也是為了出賣,而且希望賣得好價錢。李華說潤州練塘周圍四十里,“其旁大族強家,泄流為田,專利上腴,畝收倍鐘,富劇淫衍”;[2](卷314李華《潤州丹陽縣復練塘頌》,P3193)劉允文說蘇州常熟塘“左右惟強家大族,疇接壤利,動涉千頃,年登萬箱”。[2](卷713劉允文《蘇州新開常熟塘碑銘》,P7324)這些大族豪家擁有大面積農田,獲糧甚多,自然也不是僅僅為了自食自足,而是“專利上腴”,要出售糧食以營利的。中小地主和個體小農也有從事商品糧生產的,如漳浦人林昌業“有良田數頃,曾欲舂谷為米,載詣州貨之”[5](卷355《林昌業》條引《稽神錄》);又如洪州胡氏靠農桑致富,“其家令此子主船載麥,溯流詣州市”。 [5](卷374《胡氏子》條引《錄異記》)靈池縣村民“將豆、麥入城貨賣,收市鹽、酪”。[6](卷8)這些事例都是將所產糧食運往州縣官市出售,屬自產自銷。此外,中唐以后官僚、地主、寺觀的各類田莊走著亦農亦工商的經營路子,生產的大量糧食也是作為商品糧出賣的。《北夢瑣言》卷3《韋宙相足谷翁》條載,“唐相國韋公宙,善治生,江陵府東有別業,良田美產,最號膏腴,而積稻如坻,皆為滯穗。大中初,除廣州節度使。宣宗以番禺珠翠之地,垂貪泉之戒。從容奏對曰:‘江陵莊積谷尚有七千堆,固無所貪。’宣皇曰:‘此可謂之足谷翁也。’”韋宙囤積如山的糧食不可能長期儲存,也是自家怎么吃也吃不完的,絕大部分是要售賣以獲利的。
唐代榨油業、制醬業、釀醋業的商品性經營也有一定發展。《太平廣記》卷138《齊州民》條引《玉堂閑話》載“齊州有一富家翁,郡人呼為劉十郎,以鬻醋、油為業”;卷395《廬山賣油者》引《稽神錄》載“廬山賣油者……恒以魚膏雜油中,以圖厚利”,在油中摻假以謀不義之財。《北夢瑣言》卷1《日本國王子棋》載宣宗時簡州“部民有油客子者姓鄧,能棋”,靠賣油發家致富,被貪官簡州刺史安重霸刁難,“以中金十鋌獲免”,[17]可見這位鄧姓油客積累了不少財富。唐代幽州有“油行”,[12]形成了同業組織和相當的產售規模,其它城市的官市中也應有固定的油行。《酉陽雜俎》卷15《諾皋記下》記長安宣平坊晚間有張帽驅驢馱桶賣油者,所賣油質優價廉,學界一般認為其商業經營活動已經突破官市限制,反映了商品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唐天寶二年交河郡市估案》載有出售麥酢、糠酢、曲、豆黃、酪的“醬□行”,胡如雷先生認為即是“醬醋行”。[18](P 158-172)《太平廣記》卷440《賣醋人》條引《稽神錄》載“建康有賣醋人某者”。吐魯番阿斯塔那184號墓所出《唐家用帳》載“卅買醬,十八買酢”,[19](P294)即用了三十文銅錢買醬,用了十八文銅錢買醋,醬醋成為尋常百姓家的日用消費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