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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敦煌市位于河西走廊最西端,甘、青、新三省(區)交匯處,東經92°13′至95°30′,北緯39°40′至41°40′。全市總面積3.12萬平方公里,其中綠洲面積1400平方公里,僅占總面積的4.5%。文章發表在《吉林農業》上,是農業科學論文發表范文,供同行參考。
關鍵詞:晚唐五代,敦煌,棉花,官布
唐朝(618—907年)是中國封建社會中統一時間最長,國力最強盛的朝代之一。618年由李淵建立,定都長安(今西安),并且設東都洛陽[1],武周時期洛陽神都,北都太原等陪都。
晚唐五代敦煌是否種植棉花,實際上是研究棉花傳入中國北線是否存在的問題。敦煌毗鄰吐魯番,兩地自然環境和氣候條件基本相同,都是靠附近的雪山融化的雪水進行農業灌溉,同樣都是干旱少雨,年蒸發量遠遠大于年降水量。
自南北朝以來,敦煌地區與高昌西州地區的居民人口基本同宗同源,基本上都是十六國到唐代從敦煌及河西地區遷徙而來的,特別是唐代在西州地區任職人員中很多是敦煌人。敦煌地區是中原王朝與西域交通的咽喉之地,而伊州、西州和石城為門戶所在,敦煌與西州地區自古以來交往頻繁,特別是到晚唐五代歸義軍時期西州地區的棉布因其質量好而大量被販運到敦煌地區,稱為“安西布”、“西州緤”。
歸義軍政權按土地面積征收的官布是棉布還是麻布褐布,是這一問題的關鍵。因為褐布有兩種解釋,一是毛織品,二是麻織品。劉進寶先生認為褐布也可以稱官布的依據主要是P.4887《已卯年八月廿四日袁僧定弟亡納贈歷》的記載“閻茍兒官布昌褐內接三丈”。
淡青和白色這兩種顏色不同的褐不可能是一塊褐布,因此官布和昌褐也不可能是從屬關系,不是指官布中的昌褐,而是指官布和昌褐從里邊接起來。納贈歷中凡是記載物品帶有接者都是指兩件或者兩件以上交接起來的,如P.4975《辛未年三月八日沈家納贈歷》記載納贈的絲織品帶內接很多,一種絲織品有帶內接者也有不帶內接者,但是凡是兩種絲織品放在一起者必須帶內接字樣,因為文書很長,引用起來比較麻煩,但記載到內接地方很多,很能說明問題:
1.辛未年三月八日,沈家納贈歷。
2.閻社長:緋綿綾內妾二丈三尺,又非綿綾內妾二丈五尺;紫綿綾內妾一丈三尺,又紫綿綾二丈;綠絹內妾一丈四尺。
本件文書記載將“內接”全部記載成“內妾”,接與妾通,乃音同假借或者音同致誤。同類絲織品有帶內接的,也有不帶內接的,但是凡是兩種絲織品作為一個計量單元的都帶內接字樣。如竇社官名下的“黃絹、紫綿綾內妾一丈”、張錄事名下的“非綿綾白綿綾內妾八尺”、陰押衙名下的“非綿綾、紫綿綾內妾一丈三尺”、齊法律名下的“黃綾子、紫綿綾內妾一丈二尺”、李愿盈名下的“碧絹、白綿綾內妾二丈六尺”,黃絹與紫綿綾、碧絹與白綿綾不是一個品種,緋綿綾與白綿綾、非綿綾與紫綿綾、黃綾子與紫綿綾不是一種顏色,必須有接縫。
一般不好理解的是將內接放在句后,另外兩筆賬就很容易理解:索押衙名下“又白綿綾內妾、綠絹內妾二丈”,鄧南山名下“又非綿綾內妾紫綿綾三丈四尺”,前者衍一“內接”,這兩條很容易理解成將兩種絲織品縫接起來。就是劉進寶先生所引用的P.4887《己卯年八月廿四日袁僧定弟亡納贈歷》就有同樣的記載:“談青褐又內接白斜褐內接長三丈”,只是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而已。
接,不能理解成節或者段。敦煌文書S.1845《丙子年四月十七日祝定德阿婆身故納贈歷》記載該社納贈的各種褐布45段,其中“碧褐白斜褐內接二丈二”僅算兩段,段為個體計量單位而不是長度計量單位。段,從這件文書看,一段最短7尺,最長達35尺,無一定標準。②接,在很多情況下表示接縫,前引P.4887《己卯年八月廿四日袁僧定弟亡納贈歷》記載:“侯定殘:白昌出斜褐內壹接壹丈,斜褐壹丈二尺。”
通過以上分析,內接就是從里邊縫接,作為名詞就是指接縫,作為動詞就是縫接。既然官布與昌褐作為一件需要縫接,那么官布與昌褐之間不是從屬關系,而是并列關系。不是指昌褐中也有官布,而表明官布就是官布,昌褐就是昌褐,是兩種不同的東西。劉進寶先生的官布昌褐“閻茍兒納贈的是官布,其質地為昌褐,顯然是毛織品無疑”的論斷,有失偏頗。
官布質地是棉布還是其他。劉進寶先生根據《晉書·劉隗傳》、《南齊書·王敬則傳》認為官布是上繳官府之布,即入官之布,既可以指麻布,也可以指棉布、毛布。晚唐五代敦煌地區官布的含義顯然與中原地區不同,顯然劉進寶先生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
首先,敦煌地區的官布是否單純是上繳官府之布或者入官之布。不可否認晚唐五代歸義軍政權按土地面積征收的官布具有上繳官府之布(入官之布)的性質,相當于唐代調布,問題是晚唐五代敦煌地區的官布有沒有質地含義。唐代的賦稅政策是隨鄉所出任土所宜,作為歸義軍政權一旦將官布征收對象固定化,就賦予了官布本身以質地性質。如果官布僅僅指入官之布,沒有特指對象和質地含義,那么就不會在官府之外或者擁有者發生變化時還使用其官布名稱。
既然寺院將官布與緤放在一類,就表明官布與緤都屬于棉布,是棉布中的一個品種。晚唐五代敦煌地區商品貿易中官布往往用作支付物價,北京圖書館殷字41號記載張修造西州充使曾于押衙王通通、押衙賈延德面上分別雇傭駱駝一匹,雇價分別為官布十六匹、官布拾個。④官布的來源和支付對象都與官府沒有關系,之所以用官布支付駝價,這與西州貿易所得有很大關系。通過以上資料可知,官布不僅僅為向官府繳納的布,就是在民間商業貿易中特別是寺院與寺院、寺院與個人、個人與個人間都用官布支付物價,因此官布已經突破了單純的入官之布性質,成為當時布匹的一個品種。
其次,關于官布的質地是棉布還是其他,經過對敦煌籍帳類文書分析,官布與緤屬于同種類別,都是棉布。前引P.2032《后晉時代凈土寺諸色人破歷算會稿》記載有緤破類總共九匹225尺,其中八匹就是官布。⑤P.2040《后晉時期凈土寺諸色入破歷算會稿》記載縹破類的51匹官布、各類緤共“緤計一仟一百七十五尺”,其中官布為23匹.⑥P.3763《年代不明(十世紀中期)凈土寺諸色入破歷算會稿》記載緤入類有“計緤八百一十三尺”,其中官布十七匹一丈七尺。
?、咧挥芯娙刖娖祁愑泄俨?,其他類如布(土布)、褐類都沒有記載有官布,表明官布與緤屬于同一質地的棉布。最能說明問題的是P.3234《年代不明(十世紀中期)諸色入破歷算會稿》,在布破類將“官布一匹乾元寺寫鐘人事用”,發現入錯類后馬上劃去,又記入緤破類,⑧說明官布不是麻布而是緤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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