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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今天4月22日世界地球日,又有誰記得這個節日,又有誰知道世界地球日的意義就活動呢?由于環境保護運動在世界范圍內的興起,1990年第二十屆地球日活動的組織者希望將這一美國國內的運動向世界范圍擴展,為此他們致函中國、美國、英國三國領導人和聯合國秘書長,呼吁他們采取措施,舉行會晤締結關于環境保護議題的多邊協議,協力扭轉環境惡化的趨勢;同時地球日的組織者還呼吁全世界愿意致力環境保護的政府在1990年4月22日各自動員國民開展環境保護運動。地球日活動組織者的倡議得到了亞洲、非洲、美洲、歐洲許多國家和眾多國際性組織的響應,最終在1990年4月22日全世界有來自140多個國家的逾2億人參與了地球日的活動,參與團體舉辦座談會、游行、文化表演、清潔環境等活動來倡導“地球日”精神,并進一步向政府施壓,期盼引發更多關注與政策的制定;從此以后世界地球日成為全球性的環境保護運動。
關鍵詞:環境保護,世界地球日,資源節約與環保
資源節約與環保雜志中介紹道:20世紀90年代,“地球日”的發起人創立了“地球日網絡”組織,將全世界環保主義者聯合起來推動“地球日”活動的開展。地球是人類的共同家園,但人類的活動卻對地球造成了嚴重的破壞。生物賴以生存的森林、湖泊、濕地等正以驚人的速度消失;煤炭、石油、天然氣等不可再生能源因過度開采而面臨枯竭;能源燃燒排放的大量溫室氣體導致全球氣候變暖,由此引發的極地冰蓋融化、海平面上升等問題威脅到人類的生存發展。保護地球資源環境、尋求可持續發展模式已刻不容緩。倡導人類社會經濟發展向可持續模式轉變。該計劃呼吁公眾維護三條核心原則:消除人類對化石能源的依賴性,致力于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創造一個“無碳”的未來;承諾個人消費習慣與可持續發展要求相符合;建立“綠色經濟”,通過為貧困人群創造“綠色崗位”使其脫貧,并將全球教育體系轉變為環保型。
《資源節約與環保》是天津市經委主管、天津市節能協會主辦的全國公開發行刊物,以報道宣傳國內外循環經濟發展的理論、做法和經驗;發布國家有關于節能降耗、環保、循環經濟等方面的政策法規、對企業的優惠方法以及其他指導性的文件,以及節能降耗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為企業提供服務平臺。
一、環境正義的概念及起源
(一)環境正義的概念
環境正義是環境倫理學中的前沿問題,它是世界環境保護運動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的標志,也推動著環境倫理學的轉向。環境正義的觀念最早起源于上世紀80年代的美國,是美國現代民權運動和環境保護運動的產物。所謂環境正義,一般是指所有人,不分世代、國籍、民族、種族、性別、教育、區域、地位、貧富等,都平等享有秩序、整潔及可持續性環境的自由以及免受環境破壞的危害之權利。環境正義的主要目的在于有效地保護人們平等的環境權利,并盡量減少人們之間因不平等關系而導致的不平等環境影響,從而維護人們的價值與尊嚴。
環境正義的實質是環境責任和生態利益的合理分擔和分配,由此能夠清晰地看到生態危機的社會根源以及解決生態危機所應采取的正確應對方略。環境正義的實現對于我國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也是十分重要的。
(二)環境正義的起源
1.美國環境正義運動
“環境正義運動”最初爆發于美國。1982年,瓦倫縣居民舉行游行,抗議當地政府將該地作為有毒垃圾掩埋場,這一行動將一個在20世紀70年代就已經被學術團體和公民權利團體所提出的問題吸引了更大范圍的關注:環境保護中存在著不公平的現象①。此事件中有明顯的證據表明,美國政府把瓦倫縣作為有毒垃圾的掩埋場地,與這一區域的居民主要由有色人種和低收入人群構成有著密切的聯系。這一事件揭發以后,人們發現美國環境得到明顯的改善,但是原有的污染、公害等環境問題并沒有得到徹底的解決,從某種程度來看,它是被轉移到有色人種和低收入階層居住的社區中。
1987年,美國聯合基督教會種族正義委員會發表了一篇題目為《有毒廢棄物與種族》的研究報告,正式將長久隱藏于美國社會底層的環境正義問題推到了環境保護關注的前沿。
1991年10月在華盛頓召開的“第一次全國有色人種環境領導高峰會”,將美國環境正義運動推到了高潮。會議的目的是要突出有色人種環境保護組織的自主性和為自己發言的權利。在大會上,“環境正義”被列入社會的和環境的議程之中,并經過激烈辯論達成了協議,正式宣告了“環境正義”者們的立場。
2.“窮人環保主義”
在印度生態主義者古哈(Ramachandra Guha)1994年發表的一篇題為《激進的美國環境保護主義和荒野保護——來自第三世界的評論》的著名文章中所介紹的印度的環境斗爭,就具有明顯的“環境正義運動”的色彩。
古哈的觀點表達了在落后國家和地區進行的被稱之為“窮人環保主義”的環境保護運動中要求實現“環境正義”的呼聲。以亞馬遜土著居民反對跨國公司為例。由于跨國企業在亞馬遜河流沿岸雨林大量砍伐樹木及采礦所造成的土壤流失、水污染、動植物死亡及其它的生態破壞,是以犧牲當地土著居民的生存條件為代價的,是以當地居民針對跨國公司破壞環境的斗爭,就具有保護環境和維護環境正義的雙重含義。由此可見,在環境保護的過程中是存在著“富裕的環保主義與生存的環保主義”、“提高生活質量的環保主義與生活的環保主義”的對立。“環境正義運動”不僅涉及了更廣泛的地理范圍,也逐漸發展為關注對不發達國家和地區的掠奪、對全球土著人的迫害、跨國企業對全球資源的擷取,以及性別不平等等種種現象。
二、環境正義的基本類型
有學者將環境正義從多個角度進行了劃分。從性質上分,涉及程序意義上的環境正義(強調各種國際、國內環境法規的制訂、執行、標準是普遍適用的)、地理意義上的環境正義(強調容納廢物的地方應從產生廢物地方獲得補償)、社會意義上的環境正義(強調不同國家、民族、地區、群體承受環境風險比例相當);從時空上看,涉及種際正義(人與自然之間)、代際正義(當代人與后代人之間)、代內正義(其中主要是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的國際正義、后發民族與先發民族之間的族際正義、落后地區與發達地區之間的域際正義、弱勢群體與強勢群體之間的群際正義)。這些正義問題是基于環境權利與環境義務的對等性而提出的。其中,代內正義是前二者的基礎和前提:一方面代內正義具有現實性和緊迫性;另一方面代內正義優先將有利于為解決其他環境正義問題創造財富和生態環境等物質條件,創造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等多種制度條件。
毋庸置疑,環境正義是企圖用正義的原則來協調人與自然的關系,它關注人類的合理需要、社會的文明和進步。其主要涵義是要求建立可持續發展的環境公正原則,實現人類在環境利益上的公正,期望每個人都能在一個平等的限度上享受環境資源與生存空間。具體來說,它包括三個方面:
一是國際環境公正。國際環境公正是指各地區、各國家享有平等的自然資源的使用權利和可持續發展的權利。發達國家通常憑借著相對的經濟優勢與環境開發條件,進行全球范圍內的資源搜刮,致使落后國家的發展處于更加劣勢的地位,還往往忽視了環境污染與資源分配不均的問題。一方面,占全球少數的富有國家人民消耗、浪費過多資源,并制造大量廢棄物:另一方面,經濟上貧窮的國家被迫承受這些污染與環境破壞,卻只能換取少量回饋金。
建立國際環境公正的秩序必須考慮到滿足世界上貧困人口和落后國家的基本需要,限制強勢者、發達國家對自然資源的剝奪與濫用。世界各國對保護地球負有共同的責任同時又有所區別,工業發達國家應承擔治理環境污染的主要責任,建立公平的國際政治經濟和國際貿易關系以及全球共享資源的公平管理原則。
二是國內環境公正。國內正義主要關注的是一個國家內部不同民族、種族、性別、階級或地位之間的人們在享用環境上的正義性問題。其首要的任務在于減少國內因不平等的社會關系而導致的不平等環境影響,使所有人都享有平等的環境權利。
至于地域方面的不平等,最為突出的便是繁榮的都市地區人民的大量物質需求來自于對鄉村生 態資源的剝削,而所生產的各種垃圾與廢棄物卻又多半都由相對貧困的鄉村地區人民來承受。上述現象不僅是對種族、階級、性別以及地域造成壓迫,更是使得社會中的強勢者得以持續并擴張既有的生產方式與生活方式,繼續以大量剝削資源、制造廢棄物的方式來破壞生態環境。而這些不平等關系的存在使得那些強勢者不需要承擔生態破壞的后果,不需要改變那些造成生態破壞的生產與生活方式。因此,環境正義必須關注怎樣減少國內因不平等關系而導致的不平等環境影響。
三是代際正義。區別于代內正義關注同代人之間的正義的問題,或者就是當代人之間的正義問題,代際正義主要關注的是當代人與后代人之間在環境方面的正義性問題。它要求我們當代人在享受環境給我們帶來的利益和福祉的同時,要保持環境的完整性和可持續性,不能剝奪了后代人生活在安全、干凈和生物多樣性的自然環境之權利以及享用環境資源的權利。
要實現代際環境公正,就必須實現兩個先決條件:一方面要從對自己后代的關懷延伸到對下一代人類的關懷;另一方面須從對于金錢財富的過度重視轉變為對生態財富的更加重視。只有這樣,才能實現當代人與后代人之間的平等。
總之,環境正義問題從根本上說就是一個社會正義問題,它已經不僅是一個特有的階級和種族問題,更是一個全世界和所有民族關注的問題。然而環境正義自學者提出以來,大多都是流于一種意識形態的討論上。因此,我們必須明確:環境正義不是一句口號,不是一種知識分子的意識形態,世界上每個人都應該明白——環境應該是正義的,我們有權使它成為正義平衡的狀態,這亦是我們每一個人平等的擁有這種環境的權利。
三、環境正義的現實價值
環境正義的提出不僅在理論上豐富、完善了環境倫理的理論內容,而且在實踐上為實現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了可能,其實踐價值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為環境倫理教育提供了可能
環境正義本質上是一種“公正、和諧”、“尊重自然”和“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實現環境正義意味著一場思想深刻的變革,是世界觀、價值觀、道德觀的變革,也是人類行為方式的變革。環境倫理教育的目的就是將環境正義、可持續發展理念移植到人們的觀念中,從而促進環境與人和諧發展。
(二)為保護環境實踐活動提供指導
環境正義要求重視人類社會的差別性、地區差別性、確立協調持續的發展戰略。在面對資源利用不公時,環境正義有利于各方協調發展戰略,減少甚至避免地區沖突。在面對發展與環境利益相沖突的情況時,充分考慮環境的影響及承載能力,從而減少或避免環境的報復,促進環境與人的和諧發展。
(三)為環境立法提供指導
道德與法是規范人們的行為的兩把尺子,二者互補,缺一不可。許多規范從道德走向社會,再走向法律,這幾乎是一個必經的過程。環境正義的研究為制定有關生態保護的法令法規提供了價值理論,也為相應的法令法規的執行提供了社會基礎。四、對環境正義的展望
與環境倫理學對環境問題的簡單化約不同,環境正義論認為不能脫離社會抽象地看待環境問題,而應從社會制度出發去尋找生態危機的根源。人們對自然的支配和貶黜導源于存在著特權等級制度和支配制度的社會結構模式。生態危機的決定性因素不是某種抽象的哲學或世界觀,而是現實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結構的非正義性。環境正義論者不相信環境破壞的根本原因是傳統倫理的失敗,或者是這些倫理理論應用范圍的問題。傳統的社會正義理論對于分析環境問題已經足夠了。環境問題的解決不能靠空洞的說教或者所謂“范式轉換”,而必須依賴社會結構的良性變遷。
合理的環境正義觀不能只考慮自然存在物或者僅僅考慮人,因為環境道德關心的對象是價值共同體中各個層次上的所有成員,而非僅僅其中某個層次上的成員。作為環境道德主體的人類,必須從整體上關心每一個成員,而不能出于物種利己主義僅僅關心自己的同類。盡管這種關心并不要求對所有成員無差別地對待,而是要根據每一類道德客體的價值實現和它們在價值共同體中的關系來加以區別對待。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既對人類成員施行環境正義,也對非人類的存在物施行環境正義。就正義本身的規定而言,人們通常所說的正義主要是一種“分”的正義。所謂分的正義是指社會成員在其存在的法律制度和道德體系中得到其應該合理地得到的那一份,在資源不足的條件下它表現為分配的正義。如果各得其所的分配正義原則能夠得到實現,則這個社會就是正義的;反之,則意味著出現了資源分配中事實上的不正義,那么社會就會產生一種用合法的、程序上的手段來對事實上的分配不正義結果進行校正的要求,以此來對弱勢的社會成員進行補償。因此,補償的正義從屬于分配正義,也是“分”的正義的一種補充物。
如果說實現社會內部的環境正義需要對處于不同經濟地位的群體就資源的享用和環境保護的責任進行公正的重新分配,對弱勢的一方進行補償,以校正歷史和現實中的非正義后果,那么,當我們重新對不同的人群享用資源的權限和環境義務進行公正的分配時,也必須同時對人類和所有生物生存的環境和資源進行合理的分配。人類不應該以犧牲非人類生命物種的生存權利和使生態系統的毀滅來維持自己的生存和發展,尤其不應該以此來滿足自己非生存的奢侈生活的欲望。同時,當人們在探求如何實現發達工業化國家對發展中國家造成的長期生態損害的環境補償,富裕階層在生產和消費中對貧窮的弱勢群體進行環境補償時,人們也必須考慮對受傷害的生物和生態系統等道德顧客進行補償,應努力減少對生命的繼續傷害和對生態系統的繼續破壞,努力保護生物多樣性,努力阻止生物滅絕速度不斷加速的趨勢,努力搶救瀕危物種,有效地治理和恢復重要的生態系統,以使所有受到傷害的道德顧客獲得基本的補償,從而實現價值共同體中所有成員之間正義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