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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經濟論文論述當前互聯網經濟發展的新應用制度措施

來源:期刊VIP網所屬分類:計算機網絡時間:瀏覽:

  摘要:網絡購物消費者信息保護已成為消費者個人合法權益受損的風險地帶,通常情況下,網絡交易平臺均要求消費者進行實名注冊,具體信息往往可以涵蓋消費者姓名、通信、地址等聯系方式等,互聯網購物平臺經營者憑借網站特征完全掌握消費者上述個人具體信息機消費數據。互聯網平臺交易過程中存在不正當收集、使用乃至出售消費者個人信息等違法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新《消法》主要對互聯網購物消費者信息主要在四個方面作如下規定:其一,網絡平臺經營者在交易過程中必須遵循合法、正當、必要、明示同時征求消費者同意的基本原則;其二,經營者對網絡交易數據及信息承擔保密義務,即不得泄露、出售以及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費者信息,存在相關數據泄露的風險下,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其三,明晰消費者依法享有安寧權的基本法益,非取得消費者個人準許及要求,互聯網購物經營者禁止發送關于產品的商業性廣告;四是規定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受損害的法律責任。

  關鍵詞:互聯網,網絡消費,經濟管理

  后悔權是本質上屬于網絡購物平臺上的消費者法定任意退貨權,其與因產品質量瑕疵而產生的退換貨制度相對應,后者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中的常態,現行新《消法》第 24 條予以規定。所謂“任意”主要是對退貨原因說明必要性的排除。新《消法》第25 條第3款進一步就任意退貨的條件——需要保證“商品完好”予以概括說明。網購產品需保持比較完好的屬性方能行使后悔權進行退貨,即需要保證已購商品完整,沒有殘缺﹑損壞。“完整,沒有殘缺、損壞”意味著只要退貨商品沒有發生殘損,配件、包裝齊全,不妨礙通常使用方式就可以達到“完好”的要求,仍屬“完好”可以退貨。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在實踐中這樣的商品往往不能再正常銷售,適用這樣的“完好”標準,顯然極大損害了經營者利益。故當消費者行使后悔權時享有極大利益,而經營者處于極端不利地位。運用遠程銷售手段的經營者規模大小不一,消費者素質也良莠不齊。故若不對后悔權的適用條件作出限制,將嚴重損害經營者利益,違反利益平衡,有礙社會主義是曾經以建設與完善。 本文認為即使在遠程交易形式下如果符合以下條件也應當排除消費者行使后悔權:一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服務的過程中未受到誤導,完全是憑借自身理性思維所作出的購買決定;二是有證據證明在交易過程當中,經營者并未刻意夸大或者隱瞞關鍵信息,或者從一個理性第三人的角度面對經營者的銷售手段時能夠做出合理判斷;三是小額交易。前兩種情況并不存在雙方當事人地位不對等的情況,其合同簽訂與否完全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自由意志符合契約自由、契約正義精神,后悔權所賴以存在的根據——違反契約正義精神——并不存在因此不應當適用。

  互聯網自身的綜合性、虛擬性特點容易使得網絡經營商家利用不當手段欺騙消費者。互聯網銷售者需要提供真實的身份和信息,行政部門也必須確立網絡產品經營者的市場準入規則,具體而言,互聯網平臺產品經營者要通過網購平臺的注冊及資質核準、登記,詳細內容包括經營項目、技術標準、人員配備等必要資質的實質的審核,網絡產品經營者亦應提交真實的身份驗證信息,針對符合市場準入規則的商家,市場行政監管部門需互聯網經營許可執照,商家取得網絡商業活動認證資質。

  互聯網交易中,交易標的中低價位產品仍然占多數,考慮到節約社會成本、高效解決糾紛的目的,對此類小額的買賣糾紛可以不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故建立健全體系化的網絡購物投訴機制是十分重要的。互聯網交易的法律規制需要市場規制的具體實施部門完善具體規范,以第三方監管部門為獨立維權主體,對互聯網消費者的產品及服務投訴作快速及適當處理。一旦出現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情形時,該獨立監管部門應及時受理消費者投訴,協助其獲取網購中出售方的違法證據,并為消費者向工商部門追究不法互聯網交易平臺與產品經營者的法律責任提供必要支持。

  互聯網的普及與電子商務的興起使得網絡購物業已成為一種常態,其憑借簡單、快捷、方便及受眾廣泛等特點,逐漸成為人們的“新寵”。在此情況下通過網絡購物雙重性去分析如何更好的維護消費者權益就顯得意義尤為重大。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加強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細化消費者權益、強化經營者義務及加大懲罰性賠償力度等方面均以健全了舊法的不足。特別是其25條明示了消費者享有七日后悔權,使得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上升到一個新的層面,但上述有關制度,特別在后 悔權的適用層面相對概括,對網絡購物的投訴監督與市場準入缺乏具體說明等問題,本文將上述問題作一般說明。

  消費者往往被定義為基于生活基本需求而購買或使用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個人。 而一般的網絡消費者被認為主要目的在于滿足日常生活的需要以互聯網購買或者使用ISP業者提供的上述買賣合同標的等行為方式存在的消費個體,其中,狹義的網絡消費者僅限于利用互聯網購買實體產品的個人,本文所中網絡消費者采狹義上的定義。一般認為,交易雙方利益形態的差異性、對立性是造成彼此間利益沖突的主因。具體而言,消費者由于作為產品及服務的受眾因其有限的認識能力與對方交易標的信息的缺失導致自身陷于弱勢地位。經營者憑借固有的資本及技術實力對產品信息進行壟斷性支配、選擇性公開,其目的就是尋求經濟利益的最佳效果,故本質上的“交易”難免會存在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風險。 相較于一般消費者,網絡消費者的身份及地位使得此類風險更為突出,網絡交易的特殊性當被認為是主因。互聯網交易的過程中,網絡消費者主要依靠提經營者提供于網絡服務平臺之上的信息說明、產品圖像等方式來決定是否進一步采取交易,無法查看產品實體內涵,信息知情權進一步受限,容易造成消費者選擇權的錯誤。現實中,互聯網消費糾紛等問題也不斷涌現,相關維權需求數據急劇增長,全國工商系統投訴與維權公共服務平臺監測數據顯示,今年1至6月全國工商系統共受理消費者投訴55.3萬件,比上年同期增加9.3萬件,增長20.22%,增速創近五年新高。其中,遠程購物投訴增長最快,為2.74萬件,同比增長2.55倍。 互聯網交易糾紛日益增多,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仍然處于比較復雜的態勢。網絡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既然容易成為法律保護的死角,必然會對網絡購物存有疑慮,減弱市場消費欲望,影響互聯網產業及市場的有序發展。故不斷適應新的消費模式發展完善互聯網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制度能夠促進消費經濟的興起。同時,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也被認為是推動市場經濟發展的必要方式之一,故加強互聯網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對于公民的生存權、發展權的保障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和價值。

  后悔權制度本質上屬于消費者的法定任意撤銷權或者消費者非附條件退貨權,一般意義上與消費者選擇及知情權緊密聯系,通常是指消費者通過網絡購物平臺購買或使用經營者的產品及服務的前提下,依照法定期限及標準,享有任意退貨或終止服務的權利。新《消法》第25 條第1款規定“: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很明顯新《消法》的起算方法清晰明確便于計算,即期間的計算日應從消費者實際收到商品之日起。

  后悔權主要針對“利用互聯網銷售產品”。故應先對于“網購”一詞作何具體理解,新法并沒有明確界定,基于后悔權制度的立法目的,即側重于非實體交易的消費者權益法律保護,本文認為,判斷是否屬于互聯網購物可按照兩個標準:首先在于通過互聯網訂立銷售合同;其次,訂立合同前消費者缺少進行有效的實物挑選或者試用買賣標的本身的可能性。故需要排除的是前期磋商發生在網上或者部分通過網絡成立買賣合同的商品銷售,然而網上訂立合同,消費者在收貨前有機會仔細驗看商品,如消費者實體店自提貨物還應屬于新《消法》上的網購,仍屬于該制度的適用范圍。新法明確了不適用后悔權法定例外的四類商品:消費者定做商品;鮮活易腐商品;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主要是出于商品的特殊性而被作為例外。此外,關于后悔權的費用分擔在法律適用上也相對隨意,新《消法》第25 條第3款只明確了消費者負擔退貨運費,交易雙方亦可協商約定具體分擔比例。而其他費用只能按照習慣以及雙方約定在當事人之間分攤。依照交易習慣,買賣雙方分別承擔發貨和退貨包裝費。而發貨運費則通常由當事人約定,一般是買方承擔,而賣方常以“免郵”作為促銷方式,例如購滿額免郵、指定產品免郵、相對高級別消費者免郵等等。其中,買方支付買賣標的對價,而退貨支付方式較為靈活,不同的網絡產品經營者規定存在差異,有的由網絡購物平臺商家承擔,有的則由消費者自負,如賣方要求消費者承擔一定數額的退款手續費等,同時貨款、貨物的利息損失往往由消費者與經營者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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