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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以利益相關者理論為基石的債權人主義是在商業銀行特殊治理模式下對股東至上主義的制度修正。債權人主義下,發揮債權人的公眾監督作用是強化商業銀行大股東行為約束、實現債權人權益保護的重要途徑。 然而現行的商業銀行大股東行為約束制度存在外部宏觀審慎監管引發利益相關者的道德風險, 內部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獨立董事作用難以發揮等公眾監管實質缺失等問題。因此,債權人主義視閾下完善商業銀行大股東行為約束,外部監管要充分發揮債權人作為重要利益相關者的公眾監督作用,內部公司治理要重構董事會,發揮獨立董事的“居中裁判”作用,為債權人的利益發聲。
關 鍵 詞:股東至上主義;債權人主義;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大股東行為約束;外部公眾監督;
一、引言
股東至上主義為商業銀行大股東不當控制、盲目逐利行為提供了辯護理由。商業銀行經營特殊性下,利益相關者理論以及安全穩健的經營原則對公司法領域被奉為圭臬的“股東至上主義”提出正當性質疑,推動了由股東至上主義向債權人主義的轉變。債權人主義下,商業銀行經營決策應當充分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對大股東為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的盲目逐利行為必須有效約束①。 在現行“三會一層”的公司治理模式下,眾多分散的小額存款人參與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缺乏現實可行性。那么其如何行使監督權,實現對大股東不當控制行為的有效約束?解決方案之一就是設立“利益代言人”,這也是各國實踐中普遍的做法。問題的關鍵在于這種利益代言人的監督仍然無法實現對商業銀行大股東的有效行為約束。“公共治理觀”下,代表公共利益的中央銀行監管存在存款保險制度、 最后貸款人制度,難以抑制利益相關者道德風險的問題;“私人治理觀”下,董事會作為內部公司治理在大股東控制下難以發揮制約作用,獨立董事形同虛設,難以扮演維護債權人利益的“居中裁判者”角色。那么在債權人主義下,如何發揮債權人等公眾監督對商業銀行大股東的行為約束?以中央銀行、銀保監會等為主體的外部監管能否將債權人等公眾監管力量納入其中?商業銀行內部治理能否重構董事會,獨立董事能否扮演“居中裁判者”角色?如何利用中介機構擴充利益相關者的信息渠道?本文將梳理相關法律規定,剖析現行商業銀行大股東約束制度的不足以及債權人監督作用無法發揮的原因,進而對商業銀行大股東行為約束制度完善提出針對性的建議。
二、文獻綜述
(一)股東至上主義下商業銀行大股東行為約束現狀及對策研究
學者對商業銀行大股東行為約束的研究主要從目前商業銀行大股東不當控制的現狀入手,通過實證研究得出結論:股權結構和大股東控制行為與商業銀行經營業績以及風險控制水平之間存在密切聯系[1],以有力的數據結果說明了健全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內部治理,建立制衡的股權結構[2-3],約束股東行為和加強大股東控制行為約束的重要性[4-5]。同時一些學者指出商業銀行特殊公司治理下,大股東不當控制行為與普通企業相比更隱蔽且更難約束[6]。李安安(2007)指出商業銀行控股股東控制權濫用相比于普通企業在主體資格、行為方式、行為原因、損害結果等方面都存在特殊性[7]。陽建勛(2018)認為目前對商業銀行大股東行為約束主要是對其道德風險的防范[8]。銀行股東道德風險是銀行公司治理與金融監管對其產生的負面激勵,股東有限責任、存款保險、對問題銀行的救助以及規避金融監管的創新是其產生的重要原因。
就目前我國缺乏對商業銀行大股東行為有效約束的現狀,學者從宏觀的完善法律體系,提升法律層級到微觀的具體制度設計等方面提出了建議。主要包括:完善股權結構,形成股權制衡;充分利用互聯網的作用,加強信息披露;建立股東權利救濟機制,保護商業銀行中小股東的利益等。其中多數學者的研究重點集中在股東加重責任的制度設計方面。田田等(2005)、劉東平等(2006)從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責任制度原因以及在我國的立法現實可能性方面展開分析[9-10]。楊松等(2017)從金融實踐中民營銀行股東自擔銀行剩余風險入手[11],主張建立商業銀行股東加重責任[12-13]。但是現有立法對銀行股東集中責任的規定效力層級較低,可在《商業銀行法》《公司法》修改中予以關注,以實現金融類公司特別法對一般《公司法》基本制度的補充和修正[14]。李安安(2007)在追究股東加重責任之外, 強調對包括股東在內的內部人關聯交易的管理,提出現行法律要嚴格對關聯貸款的審批以及關聯交易的表決[7]。陽建勛(2018)主張商業銀行大股東行為約束應當兼顧公司治理和金融監管,重點在于對商業銀行股東道德風險的法律規制,包括股東加重責任制度構建、健全金融市場約束機制、完善存款保險制度以及加強股東行為約束等[8]。
(二)對現有研究的評析:商業銀行大股東行為約束債權人主義研究視閾的缺失
已有研究表明,學者對于商業銀行大股東關聯交易、侵占資金等需要加強監督約束這一點基本認同。公司法領域也有學者對于股東至上主義提出了正當性質疑[15],但是對于大股東不當控制行為的監督約束尚缺乏系統研究[16]。首先,現有研究基本停留在現狀分析以及建議完善方面,對于商業銀行大股東行為約束背后的理論基礎——債權人主義缺乏較深層次的理論挖掘。其次,一些學者認識到商業銀行大股東行為約束應強化對道德風險的防范,但主體僅限于股東,缺乏對存款人、監管機構道德風險的認識。最后,在股東行為約束對策方面,多數學者主張的股東加重責任雖然既有理論支撐也有域外實踐, 但是短期內在我國缺乏實踐可能性。在我國現行立法和“三會一層”的公司治理框架下,在債權人主義視閾下,如何充分發揮債權人的公眾監督作用是強化商業銀行大股東行為約束、實現債權人權益保護需要關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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