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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消防設施在預防和撲救火災,特別是重特大火災中起了重要作用。如何加強對建筑消防設施的管理,使其始終完整好用,成為當前社會單位和公安機關消防部門面臨的一大難題。本文從多方面闡述了建筑消防設施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以及論述了解決建議。
關鍵詞:建筑消防設施;管理;建議
消防設施在預防和撲救火災,特別是重特大火災中起了重要作用。如何加強對建筑消防設施的管理,使其始終完整好用,成為當前社會單位和公安機關消防部門面臨的一大難題。
一、建筑消防設施的概念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七十三條明確規定了消防設施的內涵。消防設施,是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煙排煙系統以及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安全疏散設施等。消防設施,一般分為公共消防設施和建筑消防設施兩大類。公共消防設施是指為保障公民人身財產、公共財產安全所需的消防站、消防通信指揮中心和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通信設施及消防裝備。建筑消防設施指建(構)筑物內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等用于防范和撲救建(構)筑物火災的設備設施的總稱。
常用的建筑消防設施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氣體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干粉滅火系統、防煙排煙系統、安全疏散系統等。建筑消防設施是保證建筑物消防安全和人員疏散安全的重要設施,是現代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筑消防設施主要分為兩大類:一類為滅火系統;另一類為安全疏散系統。建筑消防設施主要是由建筑內的消防控制室來操作控制的。加強維修保養,使其始終處于完好有效的狀態,是保證建筑物消防安全的重要前提。
二、建筑消防設施管理中的問題
(一)法律法規不夠完善?!吨腥A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六、十八、二十條等條款對加強消防設施管理明確了單位和個人的職責義務。《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 61 號令)第七、八、九條等條款進一步明確了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加強建筑消防設施管理的職責和方法。隨著我國法制體系的不斷完善,一些地方性法規也相繼出臺。這一系列法律法規的出臺和實施,使建筑消防設施管理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是,在現實操作層面,仍存在著一定的問題。比如,一些規章與現行的法律法規有明顯沖突,如《行政許可法》,屬于廢止的范圍。又如,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質量技術評價標準、消防設施維護規程和消防中介服務組織的管理上尚未制定行之有效的法規規章,特別是高層建筑消防設施,造成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參差不齊的局面。
(二)責任不夠明確,管理不到位。大多數建筑在修建時,施工單位投資建造好建筑消防設施后,一旦經過建設、消防等部門單位驗收后,立即將后期使用管理的責任移交給建設單位或者是使用單位,對建筑消防設施不再負責后期的維護保養工作。在移交過程中,一些單位存在嚴重形式化,沒有把建筑消防設施使用維護保養方法教授給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從而導致建設和使用脫節現象。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十七條,明確規定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但是,一些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機構形同虛設,甚至尚未健全,沒有發揮應有職責,不能定期對消防設施進行檢查,更無從談起定期維護保養,建筑消防設施難以保持完好有效也就不足為奇了。
(三)資金不到位,維護保養難。許多單位對于火災事故存在僥幸心理,對于消防安全重視不夠,不能正確認識建筑消防設施的重要性。同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以追求經濟利益為目的,對于難以直接創造經濟利益的消防設施的投入,認為可有可無,甚至看成是一種負擔。對于剛投入使用的建筑消防設施,由于性能良好,維護保養費用較低,單位領導還能接受少量費用。
但是,一旦建筑消防設施出現大問題時,單位領導常常以
經濟狀況不好,資金緊張等理由,想方設法砍掉或者是減少消防設施資金投入,使得建筑消防設施,特別是自動消防設施,不能完整好用,無法實現聯動目標,難以發揮甚至是不能發揮應有作用。
(四)公安消防機構監管不到位。公安消防機構監管不到位主要表現在監督執法中指導思想不端正、監管中受行政干預較多、監督人員數量少、業務素質參差不齊等方面。一些基層單位和消防監督人員在監管過程中,受經濟利益驅動,存在亂罰款、亂拉贊助、亂攤派的現象,服務意識差,親民愛民意識不強。在辦案過程中,存在辦人情案、關系案等情況。部分地區為了招商引資,發展經濟,往往是先建設后審批,先開業后驗收,消防監督部門難以從源頭上杜絕建筑消防設施先天隱患。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消防監督人員的增長嚴重滯后于經濟社會的發展,消防監督管理的盲區不斷增大,再加上監督人員素質參差不齊,使得公安消防部門的監管難以到位。
三、加強建筑消防設施管理的建議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規,嚴格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隨著新修訂《消防法》的頒布實施,一些地方性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行業標準也相繼出臺,消防法律體系不斷健全,這為進一步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奠定了法律基礎。但是,消防法律體系的建立,與人民的新期待、新要求還存在一定差距。隨著我們法制化建設的不斷加快,消防法律體系還需要進一步健全。新《消防法》明確了政府、部門、單位、公民的消防安全職責。各級政府要統籌經濟發展和消防安全
之間的關系,加強對轄區消防工作的宏觀調控;公安、教育、新聞、安檢等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督促社會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社會單位要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領導機構,加強對單位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逐漸形成“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良好格局。
(二)加大消防監督檢查力度,徹底整治建筑消防設施隱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要加強對建筑消防設施的監管,提高建筑消防設施的完好率。眾多周知,消防管理部門的任務就是“防”和“消”,在預防火災方面,既要檢查可能存在的火災隱患,也要保障建筑消防設施的完整好用,從而能夠有效控制火災蔓延、撲救火災、實施內攻。新《消防法》加大了消防行政處罰力度,消防部門一定要用足用好這一手段,督促社會單位整治建筑消防設施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不能保持完好有效等問題。
(三)加大消防宣傳力度,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識??v觀近幾年火災發生的原因、火災危害程度以及消防安全工作的發展,無不與人們消防安全素質的高低直接相關,提示全民消防安全素質是火災防控的源頭。為進一步提升全民消防素質,公安部消防局于 2010 年提出的重在提高人員消防安全素質的“四個能力”建設,已經在全國推廣開來。只有堅持拓展宣傳渠道,擴大培訓范圍,不斷提升全民“檢查消除火災隱患、撲救初期火災、引導人員疏散、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的能力,逐漸形成人人關注消防,人人重視消防的良好局面,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真正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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