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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體系建設重要性論文范文一:
黨的十九大以來,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已由搭建四梁八柱、夯基固本步入到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新階段,各領域、各環節監督的關聯性、互動性也得到顯著增強。黨的二十大報告深刻分析黨的建設面臨的形勢任務,將健全黨統一領導、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作為完善黨的自我革命制度規范體系的重要內容。任何公權力監督子體系都會對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產生重要影響,必須上下統籌、聯動推進。與縣級政權在黨的組織結構和國家政權結構中處于承上啟下的關鍵環節一樣,縣域公權力監督體系是整個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大廈的重要根基,沒有現代化的縣域監督體系,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就如空中樓閣。縣域監督體系和監督能力的現代化不僅是促使公權力監督打通“最后一公里”,實現“橫向到邊、縱向到底”有效全覆蓋的基本保證,也是縣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核心議題,對縣域治理現代化同樣發揮重要的支撐、保障作用。然而,縣域監督體系畢竟是一項由多層次、多類型監督構建而成的系統工程,涉及不同監督主體、多種監督方式以及各項監督制度等要素,如何在一個復雜的監督體系中構建起系統集成、協同高效的協調與整合機制,實現在黨內監督主導下推動各類監督貫通協調的治理目標,是一個極具挑戰且亟須破解的現實課題。
1 整體性治理的理論闡述及其適用性分析
整體性治理(holistic governance)產生于新公共管理理論日漸式微和數字時代信息技術飛速發展的社會背景下,主要致力于解決新公共管理改革中過度強調專業主義等而導致的治理碎片化問題。希克斯等(2002)提出,“21世紀的政府不應該再放任政府各不同功能與專業部門間的單打獨斗,而應推動整體性治理,通過制度化以落實政府各機關間的溝通協調”。盡管研究視角各異,但整體性治理的理論研究都強調制度化、經常化和有效的跨界合作,主張在不消除專業化分工、組織邊界的條件下,通過長期有效的制度化協作,促使治理主體間建立多種聯系協同行動,以發揮更大的治理整體效能。在整體性治理的語境中,協調主要涉及對政府及其內部的職責、功能的調整,具體包括價值協同、信息共享、激勵與動員3種協調機制。整合是指通過確立共同的組織結構和合作在一起的專業實踐與干預以實現有效協調的過程,偏向于對政府執行公共事務的資源制度安排,此外,整體性治理十分注重協調目標與手段的關系,重視信任、責任感、信息系統、預算、制度化等功能性要素,強調信息技術和網絡技術的運用,打造透明化、整合化的行政業務流程,大幅度提升政府整體運作的效率、效能。
黨的二十大報告鮮明提出要健全黨統一領導、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為縣域公權力監督體系建設指明了發展方向。然而,公權力結構的復雜化和公權力種類的多樣化,以及監督權過于分散,導致各監督主體長期處于各自為政的“碎片化”狀態。特別是監察體制改革以來,監督對象擴大、工作量激增的現實境況與對公權力和公職人員實現有效監督全覆蓋的應然追求之間存在不可調和的監督悖論。雖然整體性治理的思想體系和實踐模式均是西方政府再造的產物,其產生背景與我國行政改革的實踐和制度背景有很大差別,但剔除政治體制等方面差異,其對解決我國縣域公權力監督工作中所出現的碎片化、部門化問題以及完善縣域監督體系具有重要的啟示和借鑒意義。
2 縣域公權力監督的碎片化現狀
毫無疑問,由于長期以來公共管理實踐中過于強調專業分工、功能分割、部門競爭,導致我國縣域公權力監督工作在不同程度呈現出零散割裂的碎片化狀態。這不僅導致無法統籌監督力量、發揮監督整體效能,還嚴重阻礙了縣域監督體系和監督能力的現代化進程。具體而言,縣域公權力監督工作碎片化現狀主要表現為監督責任轉嫁、紀檢監察力量分散及監督信息互通不暢3方面。
2.1 責任轉嫁:監督職責定位不準
在當前縣域監督體系建設中,各類監督主體、監督部門雖然總體上有職責分工,監督對象、監督內容、監督手段各有側重,但在實際工作中仍然存在職責定位不準問題。一些基層黨委在職能發揮上存在“失位”,主體責任落實陷入形式主義,黨內監督工作處于“黨委掛帥、紀委出征”狀態,存在“主體責任代替化、監督責任靠前化、落實責任簡單化”現象。有些基層紀委存在被動監督、不敢執紀、消極問責等現象,對于黨委履行主體責任中存在的薄弱環節,不敢提意見建議,不敢督促責任落實,甚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在專項監督工作中缺乏統籌謀劃,存在越位代替主責部門或應付式開展“姿態性”檢查等。而一些派駐機構本應突出“監督的再監督”定位,做到協助不包攬、推動不代替、到位不越位,但在實際工作中卻承擔了大量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履行主體責任的日常工作,陷入“監督變牽頭、牽頭變主抓、主抓變負責”的怪圈。此外,由于熟人社會特征明顯、人情干擾問題比較突出及其他客觀條件限制,在基層公權力監督工作中,一些黨員干部和社會群眾存在怕得罪人的畏難情緒、人情觀念,出現“干部不愿監督,群眾不敢監督”的困境。如2017年遼寧全省100個縣(區)級紀委中,有42個沒有辦理過移送司法機關案件,而鄉鎮紀委辦案更加偏少,有的鄉鎮甚至出現“零辦案”。總之,各類監督主體、監督部門如果沒有積極履行各自應盡的職責,不能明晰自身的監督權限與監督范圍,必然導致監督責任轉嫁給到其他監督主體上,甚至出現公權力監督的真空地帶。
2.2 重復浪費:紀檢監察力量分散
黨的十八大以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通過清理議事協調機構和增設紀檢監察室調整內設機構,將更多力量調配到執紀監督問責的主業上,但與監督對象擴大、工作量激增相比,監督執紀人員力量仍顯薄弱。同時,由于缺乏系統謀劃、錯位互補的統籌安排,分散了縣黨政部門中有限的監督資源力量,在一定程度上導致出現重復監督、多頭監督現象。如在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整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扶貧領域腐敗和作風問題等專項治理工作中,往往是上級部門查、監督檢查室查、派駐機構查、巡查組也在查,各監督主體一定程度存在重復受理、重復核實的現象。同時,一些監督工作開展主要依靠走訪調研、聽取匯報、調閱臺賬資料等方式進行,存在處置問題線索重合、上報資料重合等問題。在鄉鎮(街道)層面,大多數紀檢監察機關的專職紀檢干部近兩年才基本保證3人,有些存在“專職不專責”情況,而其監督對象往往達數百乃至上千,存在嚴重的“小馬拉大車”窘境。另一方面,監督力量配置分散,對于被監督者來說亦巨大困擾。根據筆者對H省L縣的調查發現,在基層政府人員人手本不足,被逐級抽調、借調情況普遍存在的情況下,一些鄉鎮平均每周要反復招待各種檢查10次左右。被監督單位與人員身心俱疲。
2.3 各自為戰:監督信息互通不暢
由于縣域公權力監督工作存在天然的條塊分割、部門壁壘的行政機制,是當前縣域監督體系建設中一個突出問題,即各監督主體沒能真正實現監督信息及監督檢查成果的互通、共享。具體而言,各監督主體在重大決策部署監督、政治生態分析研判評估、主體責任監督檢查考核、專項治理監督等實際工作中缺乏統一管理與協調,在監督力量組合、工作協作配合、信息互通整合等方面協調銜接不夠,未達到優勢互補、相融互動的效果。雖然絕大部分縣、區已經建立信息化監督平臺,但由于一些地方黨政部門各自開發的系統缺乏標準、不具備兼容性和信息動態更新不及時,導致有的信息化監督平臺橫向對接和縱向貫通不夠,無法形成一個跨層級、跨領域、跨業務的綜合信息化監督系統,存在“信息孤島”現象。如“四項監督”與相關單位財務、審計、人事和有關職能部門存在信息壁壘;巡查綜合報告、政治生態報告、選人用人情況報告等沒有形成信息互通;派駐機構與監督檢查室按照管理權限分級處置問題線索沒有互相通報。同時,作為縣域公權力監督的專責機關,一些基層紀檢監察機關內部存在信息溝通不暢的情況,如監督檢查部門沒有積極為審查調查部門提供案件研判信息,審查調查部門在案件結束后沒有及時向監督檢查部門提供案件剖析報告等。
3 協調與整合:縣域監督體系建設的優化路徑
要真正建成系統化、立體化、全方位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最大限度地發揮各監督主體的職能作用,必須在現有基礎上對,優化和調整現有機制制度,實現各項改革系統集成、協同高效,使對權力的監督走向日常化、常態化。因此,繼續將整體性治理理念充分融入縣域監督體系建設全過程,實現監督職責的再落實、監督力量的再融合、監督信息的再互通、監督制度再規范,進而在黨內監督主導下推動各類監督貫通協調的運行機制下,形成常態長效的監督合力,不斷增加監督整體效能。
3.1 厘清責任邊界,強化監督職責
在縣域公權力監督工作中,各類監督在日益貫通、融合以及各監督部門間的職能邊界日漸模糊的情境下,特別是在進行跨部門、跨層級、跨領域的聯合協作監督行動中,多元監督主體在共享監督權力的同時也會帶來監督責任歸屬困境。因此,構建縣域公權力監督體系需要在調動各級各類監督主體監督積極性的同時,必須對目前公權力監督過程中碎片化責任機制進行整合,構建“層級分明、權責明確、全面覆蓋”的公權力監督責任體系。一是強化黨委(黨組)的主體責任。黨的領導是全方位的領導,縣委除了對本縣“五位一體”建設實行全面領導,還要在縣域監督體系建設中發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作用,將黨的領導貫穿公權力監督的全過程、各環節。二是落實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責任。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充分發揮專責監督作用,全面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圍繞“兩個責任”落實加強監督檢查,積極協助黨委落實主體責任。堅持定期向本級黨委匯報紀檢監察工作和重要情況,及時協助黨委分解黨內監督責任,促進黨內監督與其他各類監督更好貫通協調,形成監督合力。三是細化其他監督主體責任。為明確其他各類監督主體的職責邊界,確保監督權授予有據、行使有規、監督有效,按照權責一致原則,逐一厘清與監督權相對應的責任事項,建立監督責任清單。需在縣委、縣政府的授權下,由縣紀委監委牽頭組織實施,制定其他各級黨政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責任清單。
3.2 整合資源力量,凝聚監督合力
為了有效應對眾多跨界性公共問題,整體性治理提出公共部門應從橫向和縱向兩個維度進行合作與協調,通過整合特定政策領域不同利益主體和稀缺資源,以此增加治理主體彼此間的“聯合”程度,進而達成親密無間的協同行動。而在縣域公權力監督工作中,紀檢監察力量薄弱且分散、覆蓋不全、能力不足等問題,必須通過聯動整合紀檢監察力量,構建橫向協同、上下聯動的專責監督網絡,實現有效監督的全覆蓋。優化整合紀檢監察力量,按照統籌指導、就近劃片、整合資源優勢互補的原則,打破區域組織界限和條塊分割壁壘,通過建立縱向督導支持、橫向聯動協作的鄉鎮紀檢監察協作區,著力形成“上下一體、力量統籌、信息共享、成果共用、高效聯動”的工作局面。統籌配置監督資源,按照“一事一授權”,集中力量開展聯合督查、辦案,對所聯系鄉鎮一般干部、基層站所干部以及村“兩委”班子成員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的問題線索,進行初步核實和審查調查,而對縣委管理的鄉鎮干部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的問題線索,進行初步核實后要及時上報縣紀委監委,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審查調查。確立“人人監督”的理念,積極發揮群眾監督力量,在全社會織密監督之網。發揮特約監察員的參謀咨詢、橋梁紐帶、輿論引導作用,創新推行村(社區)義務監督員機制,發動、引導群眾有序參與基層監督。積極推動自上而下的紀檢監察專責監督與自下而上的群眾監督有機結合,依靠群眾發現和推動解決群眾身邊的問題,將監督觸角延伸到基層社會,打通縣域公權力監督的“最后一公里”,提升基層監督質效。
監督體系建設重要性論文范文二:2023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會監督工作的意見》,要求進一步加強財會監督工作,更好發揮財會監督職能。一系列重要文件的出臺,標志著財會監督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中的重要地位的確立。高校財務管理與監督體系的發展與高等教育發展息息相關,反映了管理體制、資金管理方式以及治理觀念的演變。財務透明度是評價組織治理水平和誠信度的重要指標,特別是在高校環境中,一個科學完善的財會監督體系是確保高校財務透明度的關鍵機制。因此,構建高校財會監督體系,提升財務透明度至關重要。本文將深入探討高校財會監督體系的構建和運作情況,分析其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改進措施,旨在對高校財務管理透明度進行系統、深入的研究,為高校管理實踐提供有益的參考和指導。
1 高校財會監督體系建設對財務透明度的影響
1.1 提升信息披露的程度
高校財會監督體系的建設,尤其是針對財務信息披露和公開程度的改進,對提升財務透明度產生了顯著影響。一個完善的監督體系能夠確保高校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使外部利益相關者如政府機構、捐贈者、學生和家長等能夠輕松獲取相關財務信息。因此,高校更加重視信息公開,努力通過官方平臺定期發布財務數據和管理報告,不僅增強了公眾對高校財務狀況的了解和信任,而且有助于外部監督職能的有效落實,使高校的財務運作越來越規范。
1.2 加強行為約束
通過建立和維護一個強有力的監督體系,高校能夠有效地約束管理者和財務人員的行為,促使他們按照更高的標準和法規行事。這一約束機制減少了潛在的不當行為,如財務報告造假、濫用資金等,并促進了財務決策的合理性、有效性[1]。此外,監督體系的存在提高了內部管理效率,通過確保資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提升了整體的管理效能和學校的財務健康狀況。這種行為約束機制保障了財務報告的數據真實性和公正性。
1.3 重視內部控制系統的建設
內部控制系統對高校財務透明度有顯著影響。一個高效且完善的內部控制系統能夠確保財務數據的準確性和可靠性。通過制定明確的財務程序和規章,高校可以有效管理風險,并防止潛在的財務不端行為。例如,具備強內部控制系統的高校往往能夠及時發現并糾正財務錯誤或違規行為,從而提高財務報告的透明度和可信度;相反,內部控制系統薄弱的高校可能會面臨財務數據不準確或不完整的問題,這將削弱外部利益相關者對其財務報告的信任度,影響財務透明度的提升[2]。
1.4 提高外部審計的獨立性及審計頻率
外部審計的獨立性和頻率對財務透明度有顯著影響。獨立的外部審計可以為高校的財務活動提供客觀、獨立的核實,確保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定期的外部審計不僅維持了利益相關者的信任度,還進一步鞏固了財務體系的透明度。如果缺乏這種獨立性審計或審計不夠頻繁,審計的可信度和透明度可能無法得到保障。
1.5 積極實施信息披露政策
信息披露政策和實踐是提升財務透明度的基礎。信息披露政策與實踐對財務透明度的影響不可忽視。積極的信息披露政策能夠促使高校定期向公眾公開財務報告、預算信息和財務決策過程等重要數據信息,增強了外部利益相關者對高校財務活動的了解和監督。這種開放透明的做法有助于建立公眾對高校財務管理的信任,提高了財務透明度;相反,若信息披露政策被動或封閉,高校可能會受到外界質疑,降低了財務透明度。
2 高校財會監督體系建設現狀分析
2.1 高校財會監督體系的組成
2.1.1 內部控制機制
財務制度和流程規范是高校內部控制機制的基礎。通過建立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流程,高校可以確保資金的正確使用和流動。包括規范的財務流程、經費使用標準、審批權限等方面的規定,為財務管理提供了明確的指引和約束。人員配備和培訓也是內部控制機制中至關重要的一環。合理配置財務管理人員并提供必要的培訓和教育,能夠提升員工的財務意識和專業水平,從而有效執行財務管理流程,減少錯誤和風險。同時,信息系統建設也是內部控制的重要保障。通過建立完善的財務信息系統,包括會計軟件和數據管理系統,高校可以確保財務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和效率。
2.1.2 內部審計機構
內部審計機構在高校財會監督體系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審計獨立性是內部審計的核心原則之一,確保審計工作的客觀性和公正性。內部審計機構應獨立于財務管理部門,有獨立的審計人員和程序,避免與被審計部門的利益產生沖突[3]。同時,審計范圍和頻率也是內部審計機構的關鍵考量。審計應該覆蓋高校各項財務活動,并定期進行,以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保障財務管理的合規性和有效性。
2.1.3 外部監管機構
外部監管機構是高校財會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政府監管部門應當設立專門的高校財務監管部門,負責對高校財務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這包括監管政策的制定和執行、監管標準的制定、對高校財務報告的審核等方面。同時,行業協會和組織也應當承擔監督高校財務管理的責任,促進行業規范發展,提高高校財務管理的透明度和規范性。
2.1.4 信息披露和公告制度
信息披露和公告制度是保障高校財務透明度的重要手段。高校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及時公開財務報告和相關財務信息,提高信息透明度與社會信任度。同時,建立健全的公告制度也是必要的,公布財務管理的重要決策、資金使用情況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增加公眾對高校財務管理的了解和信任。
2.1.5 監督與問責機制
監督與問責機制是高校財會監督體系的最后一道保障。設立獨立的監督機構,對高校財務管理進行監督和評估,確保財務管理的規范性和有效性。同時,建立健全的問責制度,對財務管理人員和相關責任人進行追責,形成有效的激勵與約束機制,提高財務管理人員的責任感和執行力,確保高校財會監督體系的順暢運行。
2.2 高校財務監督體系存在的問題
2.2.1 內部控制的缺失或不全面
在高校財務管理中,內部控制的缺失或不全面是一個普遍存在的問題。首先,部分高校缺乏完善的財務制度和流程規范,導致財務管理過程中存在混亂和不規范現象。其次,人員配備和培訓不足也是一個突出問題,有些高校的財務管理人員缺乏專業知識和經驗,影響了內部控制的有效實施。此外,一些高校的財務信息系統存在技術落后和數據保護不足的情況,導致信息系統無法充分支持財務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2.2.2 內部審計不獨立與不完善
高校內部審計存在不獨立和不完善的情況,影響了其對財務管理的有效監督。一方面,部分高校內部審計機構受到行政干預或財務管理部門的影響,審計獨立性受到損害。另一方面,審計范圍狹窄和頻率低也是一個問題,一些高校的內部審計覆蓋范圍狹窄,審計頻率不高,無法及時發現和解決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2.2.3 外部監管的不足與監管漏洞
外部監管在高校財務管理中的作用不容忽視,然而在外部監管方面仍存在監管不足與監管漏洞的問題。首先,部分地區或高校的監管政策不完善,監管標準不統一,容易造成監管漏洞,影響了對高校財務管理的有效監督。其次,一些地區或高校的監管力度不足,導致財務管理存在較大的監管真空,給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增加了管理風險。
2.2.4 信息不對稱與報告不透明
高校財務報告的透明度直接影響著利益相關者對高校財務狀況的理解和信任度,然而高校財務管理工作仍存在信息不對稱與報告不透明的問題。一方面,部分高校財務信息披露不及時、不全面,財務信息的透明度低,存在信息不對稱現象。另一方面,有些高校財務報告內容不規范,難以理解和評估,影響了信息的有效傳遞和利益相關者對高校財務狀況的準確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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