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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下農村水利建設中新的管理措施有哪些,應該如何去發(fā)展及建設這些水利工程制度呢?同時新的水利建設模式能為當前水利應用帶來什么樣的建設意義呢?同時水利工程的新發(fā)展應用對當前的建設有何影響呢?《水利建設與管理》主要面向水利行政管理、企事業(yè)單位的領導、管理者和從事水利勘測設計、施工、管理的技術人員和大專院校的師生學習和參考,可用于職稱評定、企業(yè)和工程宣傳等。本刊熱忱歡迎廣大水利建設與管理工作者投稿。
摘要:農村水利是農民抗御自然災難,改善農業(yè)生產、農民生活、農村生態(tài)環(huán)境條件的基礎設施,是促進農業(yè)增產、農民增收的物質保障條件。除農戶自用的微型工程外,農村水利和農村道路、農村供電等同屬農村公共工程,是農業(yè)和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的組成部分,具有較強的基礎性、公益性。
關鍵詞:農村水利,水利發(fā)展,水利工程
Abstract: the rural water conservancy is a farmer resist natural disasters, improve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farmers, rur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conditions of infrastructure, is to promote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increasing farmers' income so as to ensure the material conditions. Except for farmers use miniature project, rural water conservancy and rural roads, rural electricity supply belong to the rural public works and is part and parcel of the agriculture and the rural social service system, strong basic, public welfare.
Keywords: rural water conservancy, water conservancy development,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一、全面熟悉小型農村水利的特征和性質,找準新題目的關鍵,是搞好改革的條件
(一)小型農村水利的特征
通常把澆灌面積1萬畝、除澇面積3萬畝、渠道流量1立方米每秒以下的工程界定為小型農村水利工程。小型農村水利工程種類和功能很多,大體可回納為以下幾類摘要:小水庫、塘壩、水池等蓄水設施,小型攔河閘壩、引水閘、截潛流等引水設施,渠道、管道、閘門等輸水配水設施,渡槽、隧洞、倒虹吸、橋、涵等交叉建筑物,泵站、機井等提水設施,注水溝、畦、噴灌、滴灌、閘管、“小白龍”等田間注水設施,保護村鎮(zhèn)、農田的小型圩堤、河道堤防等防洪設施,排水閘、排澇泵站、排水溝、地下暗管等排澇降漬設施,鄉(xiāng)村自來水廠、水窖等生活供水設施。據不完全統(tǒng)計,全國約有2000萬處小型農村水利工程。農村水利的特征主要有摘要:
一是地位功能重要,需要高度重視。“水利是農業(yè)的命根子”,精辟地表述出農村水利在發(fā)展農業(yè)生產和改善農民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功能。由于有了完善的灌排設施,良種、化肥、耕作栽培等先進農業(yè)技術才有用武之地。但是,作為基礎設施的農村水利,投進多,見效慢,治理難,本身直接經濟效益不明顯,多表現為間接的社會效益,在一些地方易受忽視。對農村水利的重要地位功能,需要不斷進步熟悉,加強領導。近年來,各地小型農村水利改革蓬勃發(fā)展,創(chuàng)造了很多新的經驗,取得了一定成效。如何推動改革深進健康進行,使農村水利建設和治理的政策逐步完善,走上正規(guī)化、法制化軌道,需要對改革思路和深層次政策新題目進行認真探究。
二是群眾性強,需要廣大農民參和。農村水利遍及全國各地,和所有農民的生產、生活都有密切關系,是一項群眾性的事業(yè),每年都要發(fā)動近億勞動力從事已建成工程的清淤維護歲修、水毀工程修復和新工程的興建。群眾性、互助合作性是農村水利的重要特征之一。
就單個農村水利工程看,技術比較簡單,但從流域、區(qū)域水土資源綜合開發(fā)利用以及它涉及水利、農業(yè)、政策、經濟、治理等眾多領域看,農村水利又是一項十分復雜的工作。必須尊重自然規(guī)律和經濟規(guī)律,搞好同一規(guī)劃,加強指導。
三是公益性較強,需要政府扶持。農村水利既有農田澆灌、水產養(yǎng)殖和生活供水等興利功能,也有防洪、除澇、降漬、治堿、防治地方病等除害減災功能;既可以為花卉、蔬菜、果園、養(yǎng)魚等高附加值產業(yè)服務,又承擔著大田作物灌排,保證國家糧食平安的任務。以興利為主的工程兼有經營性和公益性,防洪除澇等工程完全是公益性,不具備經營條件。從總體上看,農村水利的服務對象是弱質產業(yè),投資回報率較低。基于農村水利公益性強的特征,從中心到地方,各級財政每年都布置一定補助經費給予扶持。粗略估算,幾十年來,政府補助約占農村水利總投進的1/3。
四是具有壟斷性,需要政府加強宏觀治理。按受益農戶多少區(qū)分,小型農村水利可分為兩大類摘要:一類是農戶自用的微型工程,如水窖、水池、淺井等;另一類是幾十戶、成百上千個農戶共用、規(guī)模相對較大、具有農村公共工程性質的泵站、水庫、引水渠等。受地形、水資源等條件限制,多數公共工程具有自然壟斷性,不能像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那樣搞市場競爭、破產倒閉。澆灌所用水資源,屬國家或集體所有,是公共資源。所有生活在當地的農戶都有公平用水的權利。用水權是農民生存權的組成部分,為農民生存條件服務的公用水源和公用設施不適合讓私人壟斷。農村水利設施多地處農田荒野,無人值守;風吹日曬雨淋,易老化損壞;土方工程多,維護工作量大。除生活供水工程外,多數工程季節(jié)性使用。農村水利的建設和治理需要在政府的規(guī)劃和計劃指導下有序進行。
(二)農村水利的性質
農民是農村水利事業(yè)的主體。尊重農***愿,依靠農民的氣力,合作辦水利,是發(fā)展農村水利事業(yè)的基本原則。農村水利的宗旨是服務。以興利為主的工程,既要適應市場經濟要求,有償服務,核算本錢,降低用度,促使工程良性運行,又要堅持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宗旨。有關法律和政策對此有明確規(guī)定。
(三)找準新題目的關鍵
從50年代到70年代,我國農村實行合作社和人民公社集體所有的經營治理體制。按照“民辦公助”原則,國家對集體經濟組織興建的小型農村水利給予補助。建成的設施回公社或生產隊集體所有,實行集體治理。那時,所有權是清楚的,所有權和經營治理權一致,工程維護治理較好。
農村實行家庭聯(lián)產承包責任制以后,土地包到了農戶,牛、馬、犁、鋤頭等生產工具分到了戶。水庫、機井、渠道、橋閘涵等不能分,仍實行集體所有、集體治理。新形勢下產生的新題目是摘要:沒有集體經濟組織依托的“集體”到底是誰?集體所有制以什么形式來實現?不明確。“集體”虛設,水利工程所有者主體自然就“缺位”。隨著帶來的新題目是基層政府代替“集體”承辦本該由“集體”辦的事,造成政府“越位”,政府和農民在農村水利中的角色“錯位”。農民興修農田水利,改變生產和生活條件,是自己要干的事情,結果變成政府要農民干,甚至被人理解為政府加重農民負擔。由于工程集體所有的體制和農村分戶經營的體制矛盾沒有解決,維護治理責任自然就很難落到實處,造成“集體”所有的工程,有人使用,沒人治理,老化、損壞、丟失嚴重。因此,小型農村水利改革要解決的關鍵新題目摘要:一是要解決集體所有的實現形式,即有一種組織扮演“集體”角色,負起工程“業(yè)主”責任,明晰所有權;二是解決已建成工程經營治理活力的新題目,促使工程良性運行。
能否把農村水利公共工程交給個人辦?不行。理由前面已有闡述。繼續(xù)沿用目前這種由鄉(xiāng)或村代行“集體”職責的辦法行不行?也不行摘要:首先,鄉(xiāng)政府不行,由于它是政權組織。其次,作為村民自治組織的村民小組或村委會,固然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代行“集體”職責,村內工程按“一事一議”原則協(xié)商辦理,但它究竟不是管水組織,而農村水利公共工程往往是跨村、跨鄉(xiāng)按流域、渠系建設和治理的,必須要有新的治理組織解決原有體制不順的新題目。
(四)明確改革目標和原則
改革要以組建用水合作組織、明晰工程所有權為核心,以增強經營治理活力為重點,以提供良好服務、實現良性運行、充分發(fā)揮效益為目標。改革要有利于調動廣大農民參和工程建設和治理的積極性,有利于已建成設施的鞏固和效益發(fā)揮,有利于水資源的公道高效利用,有利于加快農村
水利事業(yè)的發(fā)展。
二、按照“誰受益,誰負擔,誰投資,誰所有”原則,組建用水合作組織,明晰所有權,是小型農村水利體制改革的核心國家對農村水利一直采取“民辦公助”政策。從宏觀上看,這個“民”是集體的“民”。從每一個具體工程微觀層面看,這個“民”是“受益者”。“誰受益,誰負擔,誰投資,誰所有”是農村水利體制改革要遵守的重要原則之一。具體來說,不同類型工程,應實行不同治理體制。
(一)農戶自用的微型工程,實行“自建、自有、自管、自用”體制
農戶自用為主的微型蓄引提工程,政府可酌情在經費上給予補助。這類工程作為農民的家庭私有財產,發(fā)給產權證,受法律保護。
農戶自有工程自己用不完的水,答應在農戶之間,按同等協(xié)商、互利互惠、有償服務的原則,調劑余缺,充分發(fā)揮工程和水資源最佳效益。
(二)較多農戶受益的小型公共水利工程,推行多種形式的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治理體制
受益農戶較多,非凡是跨村或跨鄉(xiāng)的小型公共工程,應當按水系、渠系范圍,組建用水戶協(xié)會等多種形式的農村用水合作組織。這種體制有以下特征摘要:首先,它不按鄉(xiāng)、村行政區(qū)劃組建,更符合水利建設和治理的非凡要求,可以避開鄉(xiāng)、村借水費名義搭車收費或截留挪用等新題目。第二,明確用水戶是建設主體、投進主體、所有者主體、受益主體,形成了以用水合作組織為紐帶的利益共同體。第三,機制靈活。合作辦水利,就是要有錢的出錢,有力的出力,有設備的出設備,可以以物換工,以資換工,以工換工,以工換水,每個成員的權利、責任和應盡義務都嚴格按章程辦事。第四,合作組織要按法律規(guī)定注冊登記,成為有法人地位的服務實體,受法律保護,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第五,合作組織有章程,***選舉負責人,在內部采用***協(xié)商方法決定成員出工、出資分攤以及水費計收等大事。
農民用水合作組織不是過往合作社、人民公社組織的簡單重復,它是新形勢下農村水利治理體制在更高層次上的發(fā)展,是體制上的創(chuàng)新。目前各地改革中采用所謂的“股份合作”治理體制的工程約有60萬處,由于它們中的盡大多數不是企業(yè),而是農民互助服務組織,應當在實踐中逐步規(guī)范成正規(guī)的用水合作組織。
政府補助農村水利建設的資金所形成的資產,應明確回農民用水合作組織集體所有。從總體上看,小型農村水利資產都屬集體所有性質,不存在國家所有的新題目。
這里還要夸大,在農村水利體制改革中,對拍賣集體所有的水利設施所有權要持慎重態(tài)度。小型水利公共設施固定資產,一般不下幾萬、幾十萬元,真要按其價值賣,一般農戶買不起。假如低價賣,必然造成集體資產流失。更大的新題目是賣給個人的工程損壞后,由誰負責更新改造。從總體和長遠看,今后農村水利能否靠個人興辦?農民群眾投勞集資建成工程后,賣給個人往經營,群眾還有沒有興辦農村水利的積極性?長期以來,集體所有的公共工程,管不好、沒人管、效益不佳,原因是復雜的,應當從體制方面查找深層次的原因,“對癥下藥”。“拍賣”的條件是所有權要清楚。假如政府替農民“拍賣”集體資產,會埋下產權糾紛隱患。
(三)經營性的小型農村供水工程按“股份合作制”企業(yè)體制運作
以向鄉(xiāng)村企業(yè)、果園、種植場、養(yǎng)殖場供水為主,兼有村民生活供水任務的農村供水工程,應參照“股份合作制”企業(yè)辦法組建企業(yè)法人實體,實行企業(yè)內勞動者同等持股、合作經營,勞動者和所有者相結合,股本和勞動共同分紅的辦法。在這種治理體制下,產權清楚,所有者的權、責、利十分明確,有較強的內在經營活力。為了解決建設資金不足的新題目,可以吸收有錢的“大戶”投資進股,并給予公道投資回報。但要防止出現“水霸”壟斷鄉(xiāng)、村公共供水設施或利用公共水資源牟取暴利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