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20年來,漁業商業保險一直停滯不前.甚至不斷萎縮,其主要原因是漁業保險賠付率過高,經營虧損嚴重,甚至在許多地區,商業保險公司已經退出當地的漁業保險市場。目前尚存的商業性漁業保險僅限于漁船船東雇主責任險和大型漁船的漁船保險。業務量占全國漁業保險的份額很小。
關鍵詞:漁業保險,發展歷程,保險制度
漁業保險是由保險機構為漁業生產者在水產養殖及捕撈作業過程中,對遭受自然災害及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補償的一種保險。在我國。漁業保險是在八十年代才出現的。近20多年來.我國的漁業保險尚沒有形成一個穩定的漁業保險模式.到目前為止主要表現為兩種形式:商業性漁業保險和漁船船東互保。
商業性漁業保險最早由PICC(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1982年試辦,當時開辦了農業保險項目內的水產養殖保險。1983年農業部和PICC聯合下發了《關于開展國內漁船保險工作的通知》,同時頒布了《國內漁船保險條款》(試行),使漁船保險和漁業捕撈的商業保險在我國也逐步推廣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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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國漁業保險發展歷程
由于商業保險不能發揮較好的作用,為了保障漁業的發展。農業部在借鑒日本漁船合作社及韓、日漁業保險經驗的基礎上.經民政部批準。于1994年7月成立了由農業部主管的中國漁船船東互保協會(2007年7月更名為中國漁業互保協會),開展行業內的非盈利性互助保險業務,漁民簽訂保險合同后,即擁有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雙重身份。
一旦遇險可以通過理賠獲得補償。相繼成立的國內互保協會主要還包括1993年成立的廣東省漁船船東互保協會(2007年2月更名為廣東漁業互保協會)、寧波市漁業互保協會(1994)、浙江省漁業互保協會(2004)、山東省漁業互保協會(2006)等,它們之間沒有隸屬關系。經過10余年的發展,漁業互助保險已取代商業性保險成為我國漁業保險的主要經營模式.開辦的險種日趨多樣化。目前,除開展漁民人身平安互保外。漁船互保的險種已從單一的全損險發展到綜合險、第三者碰撞險以及南沙、北部灣海域涉外責任險和油污責任險等附加險。在雇主責任險方面,增加了遠洋漁船意外傷害和醫療險等。并逐步開展陸上漁業從業人員意外險、水產養殖險、漁業設施險等。截至2005年底,僅中國漁業互保協會共為210萬人(次)漁民,10萬艘(次)漁船提供了高達600億元的風險保障,累計4363名死亡(失蹤)漁民、15216人(次)受傷漁民、858艘全損漁船、18348艘(次)部分受損漁船支付經濟補償金達3.1億元【l】。截至2007年底,累計入保漁民320萬人(次)。
入保漁船15萬艘(次),為漁民群眾提供了高達800億元的風險保障,共支付經濟補償金近5億元。但是相對于我國快速發展的漁業而言這還是遠遠不夠的。從目前來看,其發展也非常不盡如人意:一是沒有形成全國性的漁船互保體系。各地漁船互保協會之間沒有隸屬關系,中國漁船船東互保協會與各地互保協會只存在業務上的指導關系.各地互保協會相互獨立、各自行動。如寧波漁業互保協會就不隸屬在其后成立的浙江漁業互保協會。不能真正形成全國性互保組織,共同應對漁業風險。二是發展緩慢。到2004年底,船東互保人保漁民約2l萬人次.僅占應保漁民的1%不到:入保漁船約1.6萬艘,僅占應保漁船的5%左右翻。
三是船東互保開發的險種單一。目前主要提供的是漁船互保。不能滿足漁業系統有關事業的需求。四是全國各地區船東互保開展也不平衡。內陸省份基本沒開展.沿海省份只有山東、浙江和遼寧互保費收入超過2000萬元。其他省、市、區的互保費收入都在十幾萬、幾十萬至幾百方元之間徘徊【習。保險范圍窄、賠付比例低、應對風險能力差是我國漁、Ik保險目前發展的基本現實,根本不能適應我國漁業快速發展的需要14t。構、應享有的收費優惠政策等都不明確.制約了漁業互助保險的進一步發展。另一方面,確定漁業風險造成的損失比較困難,從事漁業保險再保險的技術人才嚴重缺乏。
就漁業風險造成的損失而言,其損失的時間、地點是能夠加以確定的;對損失金額,大多數標的在理論上是可以確定損失金額的,但在實際操作上則存在一些技術性的難點,例如漁業風險損失原因的確定.相對于一般財產保險而言具有較大的難度。而漁業互保協會辦理漁業再保險,比經辦直接保險業務涉及面更廣泛,所需知識更為專業和精深.尤其是在風險的評估、危險單位的劃分、自留額的確定、超額賠款再保險費率的厘定等方面.都要求保險人有較高的精算水平和業務管理技能,保險人不僅要懂漁業,還要懂得再保險。
2.3入保率低。賠付率低
據相關統計,我國漁業保障不僅入保比例低,賠付率更低。僅從2007年l∞11月來看,全國共發生漁船較大以上事故9起,沉沒(失蹤)漁船9艘,死亡(失蹤)漁民71人,但其中只有17位漁民參加了漁業互助保險嘲。而互助保險是目前我國漁業保險的主導形式。由于協會承保能力和漁民經濟條件所限,目前承保漁民和漁船的大約只占海洋捕撈漁民和可保海洋機動漁船的l/5和1/4,絕大部分中小型漁船尚未加入互助保險體系;水產養殖保險在國內基本上還是空白,養殖漁民承受著巨大的生產風險威脅。同時。由于互保協會的資金及險種的限制,遭受損失的漁民得到的賠償額非常有限。
2我國漁業保險存在問題3我國發展政策性漁業保險的必要性
2.1互保險種缺位.承保能力有限我國漁業互保協會的業務量雖然逐年在不斷的擴大,但是承保范嗣卻一直局限于漁民和漁船險。2008年初。罕見的雪災重創了我國農業。保險賠付僅有0.35億元。作為農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的漁業,僅水產養殖受災直接經濟損失就達68億元。但難覓相應的保險蹤跡舊。
由于國家給予的直接經濟支持非常有限.漁業互保協會的風險儲備金只能靠歷年節余滾存,因而漁業保險范圍僅局限于海上漁船和船員。一旦承保水產養殖險。風險將劇增。僅憑一家互保協會或是加上一家商業保險公司的協助仍是無法承受的。至于自然災害導致魚塘塘基坍塌、養殖成魚、魚苗逃逸、養殖設施損毀等,均無法給予補償。